法考答疑精选:中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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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

夏商:刑罚体系——夏代:主要刑罚为死刑,“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商代:“刑名从商”死刑:大辟等肉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罚丝:适用于贵族奴隶制五刑:大辟、墨刑、劓刑、刖刑、宫刑主要罪名——夏代:不孝弗用命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商代:不孝罪—“刑三百,罪莫重不孝”乱政罪疑众罪弃灰于公道—向公道上扬灰巫风罪—官吏沉醉于歌舞刑罚适用——夏代:“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慎刑思想)商代:殷罚有伦”、“义刑义杀”,反对滥用刑罚西周: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大辟、墨刑、劓刑、刖刑、宫刑赎刑: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刑圜土之制:劳役刑,相当于后世的徒刑嘉石之制:拘役刑刑罚适用制度——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三宥之法:一宥“不识”(因不审慎而认定有错);二宥“过失;三宥“遗忘”(因忘记造成后果而引起伤害);眚:过失;非眚:故意;终:惯犯;非终;偶犯罪疑从轻:“附从轻,赦从重”,体现“明德慎罚”同罪异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即八辟之法春秋战国: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赎刑的广泛应用;徒刑秦朝:主要罪名——降敌罪盗窃罪贼杀伤罪:危害人身安全罪不敬皇帝(国君)罪挟书罪:收藏违禁书籍罪以古非今罪:以古代学说非难当今政策的言论。

主要针对儒生。

族言论罪:诽谤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刑罚适用——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端; 过失:不端区分有无犯罪意识自首从轻规定刑罚时效共犯累犯加重合并论罪连坐原则:家庭(同居)连坐什伍(邻里)连坐职官(官吏职务)连坐刑罚体系——生命刑(死刑)身体刑(肉刑),可与劳役刑结合起来:墨(黥)、劓、刖、宫劳役刑(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作如司寇侯财产刑:赀刑、赎刑、没和收:身份刑:夺爵、废、免流放刑(迁刑)耻辱刑:髡、耐西汉:刑罚适用原则——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亲亲得相首匿,儒家伦理基本要求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上请原则),“尊尊”原则体现尊老怜幼原则(恤刑原则)主要犯罪——大逆无道罪:严重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不孝罪: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犯罪不敬罪:触犯皇帝尊严的犯罪见知故纵罪:知人犯法不举报为故意纵容罪欺漫罪:欺骗君主之罪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选举不实罪:举荐官吏弄虚作假刑罚体系——死刑:增加“殊死”(斩首)徒刑:增加顾山(针对妇女,故称“女徒顾山”)肉刑:改革后主要为宫刑和斩右趾罚金刑: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徙边刑: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基于古代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制度形成的。

在古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罪有大小,刑有轻重”。

一、罪有大小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罪过的大小与施加的刑罚应该有对应的关系。

基本上可以分为轻罪、中罪、重罪三个等级。

轻罪一般是指一些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少量财物、故意轻伤他人等。

中罪一般是指一些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如故意伤人致伤、盗窃大额财物等。

而重罪则是指一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巨大伤害或危害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强奸等。

二、刑有轻重根据“罪有大小”的原则,刑罚也应该有轻重之分。

在古代,刑罚的种类和数目非常多,如杖刑、鞭刑、流放、死刑等。

不同的罪行应该对应不同的刑罚程度,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效果。

而刑罚的轻重也与犯罪人的身份和地位等因素有关。

三、个案及情节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还注重个案及情节的考虑。

在审判过程中,应该考虑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节等因素,以确定刑罚的轻重程度。

如若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悔过之心,或因种种原因导致其犯罪的情节较为轻微,那么在判定刑罚时可以适当减轻刑罚的程度。

四、教育和惩罚并重在古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中,教育和惩罚并重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错误,成为有用之才。

而对于一些情节恶劣或犯罪后抗拒改过的人,则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以震慑其他的不法之徒,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古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核心是要对罪过进行评估,并将其对应到相应的刑罚上面。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情节及个案等因素。

而教育和惩罚并重则是该原则的重要补充,可以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西周、汉、唐的刑法原则

西周、汉、唐的刑法原则
3、三纲原则法律化
4、矝恤老幼残妇
5、数罪以重者论
6、不溯及既往

德本刑用、明法慎刑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区分首犯和从犯
4、累犯加重
5、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6、类推
7、同居相隐不为罪
8、化外人有犯
9、合并论罪从重
西周、汉代、唐朝的刑法指导思想及适用原则
朝代
刑法指导思想
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乐刑政,综合而治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偶
5、同罪异罚
6、上下比罪(后世的类推)
7、疑罪从无
8、三赦三宥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上请
2、亲亲得相首匿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刑法常识古代知识点总结

刑法常识古代知识点总结

刑法常识古代知识点总结古代的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罪行和刑罚的认识,也是对社会道德和规范的一种体现。

古代的刑法知识点十分丰富,包括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等方面。

下面将对古代刑法常识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理古代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惩罚和预防、罪责和刑罚相适应、公平和法治等。

1、惩罚和预防:古代刑法认为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为了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古代社会,刑罚往往是以示众、警戒的方式进行,目的是让人们知道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罪责和刑罚相适应:古代刑法倡导罪责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即罪行轻重应该与刑罚相对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追求。

3、公平和法治:古代社会注重刑罚的公平和法治,即刑罚的执行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升级,同时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古代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法适用的对象、刑法适用的场所和刑法适用的时间等方面。

1、刑法适用的对象:古代刑法不仅适用于普通民众,还适用于官员和王室成员。

对于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古代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

2、刑法适用的场所:古代刑法适用的场所不仅包括城市和乡村,还包括军营、宫廷、寺庙等各种地方。

不同的场所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执行也有相应的规定。

3、刑法适用的时间:古代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和规定,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对于时间的要求也不同。

三、刑罚种类古代刑法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鞭刑、缀刑、戍边、徒刑、杖刑等。

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会受到不同的刑罚。

1、死刑:古代刑法对于严重罪行和犯罪行为往往采取死刑的刑罚。

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绞刑、焚刑等,不同的死刑形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2、流刑:古代刑法对于某些较轻的罪行会采取流刑的刑罚,即将犯人放逐到边远地区或外国进行监管和劳动。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赎”是最低一等的特权。它适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应“减”者的家属,犯罪在流以 下者,皆可以铜赎刑。但因适用减、赎的官吏品秩较低,因此限制也更加严格。除十恶等上 述罪行外,又规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 犹流者,各不得减、赎,法当除名、配流者,仍须依法执行。
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当刑罚。这是唐朝对官员优待的又一法定特权,称为“官当”, 简称“当”。具体办法是:犯私罪者,以官当徒的,五品以上官,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可加一年当,即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 二年。如果是以官当流,原则上是“三流同比徒四年”,即流刑三等,适用于官当时皆比作 徒刑四年。以官当徒仍有余刑不尽者,可再以铜赎刑。
“请”是低于八议一等的刑法特权。它的适用范围比议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 犯死罪,“上请”,听敕处分,由皇帝自行发落。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其限制条件是 除十恶外,若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则不适用“请”的程 序。
“减”的规格又低于“请”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九应“请”者的家属。若犯流罪 以下之罪,各减一等处罚。但死罪不得减。
3
从曹魏修《新律》,将“八议”正式写入法律的总则——“刑名”篇中,优待封建官僚 贵族的特权八议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皆载于律,其后历宋、 元、明、清,八议都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具有“中国 特色”的法律原则。故以《唐律》为核心,讲述其特权原则。
战国时,先秦法家针对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礼法原则,提出了“刑无等 级”、“法不阿贵”的法治主义原则。
秦始皇及汉初,基本上实行了这一原则,贵族、官僚在法律方面拥有的特权较小。虽然 按照犯罪者的身份,在刑罚的适用上有所区别,仍存在“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但是,官吏 一旦触犯法律,所受笞掠不亚于常人。如韩非子、李斯在狱中所受的虐待,周勃、司马迁在 狱中受狱吏的凌辱等,在秦汉时期是普遍现象。周勃以千金贿赂狱吏,方得到狱吏的指点与 协助,终于使罪名得以开脱而获释。出狱后,他感慨地说:“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之贵 也!”(《汉书·周勃传》)贾谊为此上书说:

专题四:古代刑法制度

专题四:古代刑法制度
(5)如数归还赃物
犯罪后逃跑的,不成立自首。
(1)四等公民: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社会地位依次递减)
3、元朝 A、科举任官,歧视汉人、南人
(2)民族间不平等: B、定罪量刑上,实行同罪异罚。
专题四:古代刑法制度
一、刑法的适用原则:
(1)区分端(故意)与不端(过失)
(2)盗窃按脏值
(3)共犯罪加重
(4)累犯加重
1、秦律 (5)教唆犯加重
(6)自首减轻
C、司法管辖机关上,大宗正府管辖宗室和蒙古人案件,而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
(1)从重从新:律溯及既往
4、明朝
(2)"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
二、各朝特色罪名 贪赃受贿而枉法
捕事、乏徭
唐律明确规定犯十恶者,不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刑特权,而且"常赦所不原"。
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隋唐 侵犯皇权的4种罪名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C、六脏:受财枉法脏、受财不枉法脏、受所监临脏、强盗脏、窃盗脏、坐赃
身份犯 一般主体
4、明朝:"奸党罪"(创设于明太祖朱元璋年间,为防范臣下结党营私,紊乱朝政。)
(7)诬告反坐
(8)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Hale Waihona Puke 分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 (1)区分公罪(轻)与私罪(重)
(2)自首免罪、自新减轻
2、唐代 (3)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西周的五过: 惟官、 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第三章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答:(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简述西周的“六礼”。

答: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答: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4、田里不鬻。

答: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5、质剂。

答: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6、五听。

答: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古代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先秦法家是罪刑法定原则最早的提倡者和实践者强调定罪处刑必须依法办事防止法官的罪刑擅断的思想在我国历史上至少可以溯源到传说中的舜以李悝子产商鞅韩非子等为代表的法家通过制定并公布成文法严禁官吏任意解释法律系统地提出并实践了只有主权者才有权立法排除习惯法禁止含义模糊的法禁止类推禁止不定期刑禁止溯及既往等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技术性要可见肯定论者多是从中国古代具有成文法依法裁判的传统的角度论证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早已有之的观点不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上溯至何时各家观点不同
的 近 代 意 义 的 西 方 罪刑 法 定 原 则 无 从 生根 。
【 关键词 】 中国古代 法; 罪刑法定原 则 ; 成文 法; 社会本位 ; 皇权至上 ; 比附援 引
【 中图分类号 】D 2 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23 (00 0—0 8—O 01 38 2 1)2 l7 5
众说纷 纭 , 观点纷 呈。综合起 来 , 大致 有三 种观 点 : 肯定 说、 否定说 、 他说 。 其
( ) 一 肯定 说 肯定 说 主 张 : 在 中 国法 制 史 上 , 刑 法 定 原 则 古 代 “ 罪
点 , 同的是罪 刑法定原则上溯至何 时各家 观点不同。 不
( ) 定 论 二 否
求 。[
罪刑法 定原则作 为现代 法治 国家的一项 铁则 , 同其 他任何 事物一样 , 也经历 了缘起 和演 变 的历 程 。学 界通 说认 为 : 罪刑法定 原则 最早可 以追溯到 1 1 2 5年英 王约翰
签署 的《 自由大 宪章 》 3 第 9条 , 理论 上最 先 明确 提 出 在
法定 原则 的 理论 聚讼
关于 中国古代法 中是否有 罪刑法 定原则 , 者说罪 或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

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古代中国的刑罚必须依法判决和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和滥用。

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刑罚决定,法律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法官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随意自行决定刑罚。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刑罚的适用应该公正平等,不分贵贱、贫富。

在古代中国,贵族和平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法律在判决和执行刑罚时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文明原则。

文明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应该充分体现人性和尊重人的权利。

古代中国尽管刑罚比较严厉,但是也强调人的尊严和权利,不允许虐待和非人道的刑罚。

例如,虽然在古代中国可以斩首对待犯人,但被斩首的人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心愿和请求。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矫正原则。

矫正原则要求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人进行惩罚和教育,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最终回归社会。

矫正原则的核心是刑罚应该具有教育作用,通过刑罚使犯人改过自新,最终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中。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刑罚的执行应该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刑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监督刑罚的执行。

公开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对滥用刑罚的监督,同时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

从这些基本原则来看,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与现代刑罚体系有些相似之处。

尽管古代中国的刑罚可能相对更加严厉,但它也注重刑罚的公正性、教育性和有效性。

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中国古代法制史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灵感和参考。

然而,也需要承认的是,古代中国的刑罚体系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例如,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权力滥用和乱判的现象并不少见。

此外,古代中国的刑罚思想也存在一些保守和僵化的问题,对于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刑罚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平等原则、文明原则、矫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阔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假设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管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法制史:《唐律》的五刑与刑罚原则

法制史:《唐律》的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隋《开皇律》中所确⽴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私曲者”,即在执⾏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犯罪。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种是指“不缘公事私⾃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关,如盗窃、强*等。

另⼀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职权,徇私枉法。

适⽤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公务、⾏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

(2)⾃⾸原则。

⼀是严格区分⾃⾸与⾃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能到官府交待罪⾏的,叫做⾃⾸。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新。

唐代对⾃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法挽回的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可⾃⾸。

三是规定⾃⾸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四是⾃⾸不彻底的叫“⾃⾸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不尽”。

⾄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能⾃⾸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明⽂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照以解决重案。

(4)化外⼈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属⼈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属地主义原则。

古代死刑判定原则

古代死刑判定原则

古代死刑判定原则
(实用版)
目录
1.古代死刑的定义与特点
2.古代死刑的判定原则
3.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
4.古代死刑的社会影响
正文
古代死刑的定义与特点
死刑,指的是对犯罪者执行的最高刑罚,即剥夺犯罪者的生命。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古代死刑的特点主要有:惩罚力度极大、执行方式多样、判定标准严格等。

古代死刑的判定原则
古代死刑的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罪行严重:古代社会对于死刑的适用,通常针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如谋反、叛逆、严重侵害皇权等。

对于一般性犯罪,如盗窃、抢劫等,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2.证据确凿:古代死刑的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即使罪行严重,也不会轻易判处死刑。

3.公正审判:古代死刑的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确保审判公正。

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一般会由高级官员或皇帝亲自审理,以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合理。

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
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多样,主要包括:斩首、绞刑、凌迟、车裂等。

不同的执行方式代表了不同的惩罚程度和象征意义。

古代死刑的社会影响
古代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死刑的严格执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了国家和皇权的安全;另一方面,死刑的广泛适用,也使得社会对犯罪行为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古代死刑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判定标准不统一、执行方式过于残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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