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https://img.taocdn.com/s3/m/8b70690f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8.png)
案例1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孙某,⼥,28岁,⽆业。
孙某因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服撕破,殴打同监室⼥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刑事责任能⼒,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
⽽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的⾏为,则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刑事责任能⼒,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精神正常后也⽆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7f3aa7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指导案例(第五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指导案例(第五课)](https://img.taocdn.com/s3/m/e3edbf0b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11.png)
(1)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 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对方,以 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交易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
2020年法考 ——刑事诉讼法官方指导案例
刑事诉讼法官方指导案例13、14、15、16
13.审判监督程序(一)(新增)---赵某涉嫌诈骗再审宣告无罪案
1994年8月,时为L省A市M区B厂厂长的赵某,因涉嫌诈骗被A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 执行逮捕。1998年9月14日,A市M区人民检察院向A市M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 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M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作出再审决定之后,2019年1月才审结此案,显然 超过了6个月的审理期限,因此,本案在2019年1月才审理终结是错误的,超出了《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最长再审期限。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https://img.taocdn.com/s3/m/7be6eb35581b6bd97f19ea4d.png)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一案例:黄某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防止另一名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孙某举报自己的受贿问题,指使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秦警官将孙某拘禁郊区某度假村十天,期间,秦警官派人负责看守。
孙某于第十一日趁机逃出后报案。
问题:黄某、秦某非法拘禁案应如何立案管辖?二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2.某县看守所应否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3.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三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4. 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5.在侦查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四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
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
十分钟后,丙死亡。
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
2.甲乙到案后,乙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https://img.taocdn.com/s3/m/c2c6d22ca1c7aa00b42acb98.png)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https://img.taocdn.com/s3/m/04046a53ce2f0066f5332294.png)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ec0646a6f1aff00bfd51e86.png)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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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一、命题特点刑诉的出题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大致分布在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普通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
其实,刑诉的记忆内容比刑法多,只要记住了,就不难拿分,但一旦记不准确,就会失分,因此可以说是全有全无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
看到一个案例时,先看它的问题设置,明确考查哪方面的知识时再去读案例,所谓带着问题去发现,在题目中找法眼。
辨明这是特殊管辖还是普通管辖,以及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死缓还是立即执行等等细节。
在解答刑诉题时,应尽量依照法律规范的原话组织语言,做到谨慎细心、有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
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
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
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
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https://img.taocdn.com/s3/m/7718e01c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c3.png)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在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是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理解和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作为一个相对较为特殊的罪名,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具有复杂的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深入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案例详情】被告人_____系某部队的一名士兵,负责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
在一次军事训练中,_____违反武器操作规程,在未对武器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射击操作。
结果,导致枪支走火,造成一名战友重伤,另一战友轻伤,并造成了一定的武器装备损坏。
【法律条文及相关解释】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被告人_____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以及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这不仅包括明确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军队内部长期形成的操作惯例和安全要求。
被告人_____在未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射击,显然违反了应当遵循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而“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军事任务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在本案例中,造成了人员重伤和轻伤,以及武器装备的损坏,已经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_____应当预见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_____的违规操作行为直接导致了枪支走火和人员伤亡以及装备损坏的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武器装备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可能会提出诸如被告人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当时处于特殊情况等理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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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研究及答案解析(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研究及答案解析(4)](https://img.taocdn.com/s3/m/59ef936b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3.png)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研究及答案解析(4)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财产侵权案件。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系某小区居民,拥有一辆轿车。
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系原告邻居,因琐事与原告产生矛盾。
某日,被告故意将原告的轿车划伤,并造成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2. 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3. 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案例分析4.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故意划伤原告的轿车,已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
4.2 被告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4.3 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轿车修理费用、误工费等。
具体损失金额需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五、答案解析1. 被告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
2. 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3. 原告的损失包括轿车修理费用、误工费等,具体损失金额需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六、结论本案中,被告李某故意划伤原告张某的轿车,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原告的损失包括轿车修理费用、误工费等,具体损失金额需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典型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c6bebbc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1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20年6月,张三因生活困窘,心生贪念,于6月15日凌晨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李四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案发当晚,张三翻墙进入李四家中,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卧室,盗走了李四放在床头的现金、首饰等财物。
2. 李四发现家中失窃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李四提供的线索,经过调查,于次日将张三抓获。
3. 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了部分赃款。
三、案件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入户盗窃,盗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侵害了李四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三应当赔偿李四因被盗财物遭受的损失,包括被盗财物的价值以及因盗窃行为给李四造成的其他损失。
3.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张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张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指导案例(第四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指导案例(第四课)](https://img.taocdn.com/s3/m/d3c68da6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1.png)
问题
1.本案中被追诉人袁某在庭审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2.甲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开庭。请问该法庭的庭前审查活动是 否正确?庭前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3.本案中甲市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是否正确?李律师以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 庭辩护是否正确? 4.法庭能否对证人李某进行拘传? 5.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期间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结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庭前准备活动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人民法院未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依法送达辩护人。 (2)人民法院决定于11月15日开庭,但11月13日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 (3)本案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机的法定情形,在辩护律师拒绝出庭辩护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并将开庭日由11月15日 推迟至11月16日的做法是错误的。
3
10.第一审程序--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人民法院只好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张某出庭辩护,并 将开庭日期推迟至11月16日。甲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 过程中,证人李某以担心被告人报复为由拒绝出庭作证。审判庭考虑到李某是唯一目击证 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很重要,且被告人袁某要求与李某质证,遂发布拘传令将李某拘传到庭 。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提出宋某Th前就患有严重的先天疾患,并非自己殴打致其死亡,因此 ,要求对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同意其重新鉴定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该案后 经再行开庭审理,法庭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指控罪名不当。袁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宋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宋 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 24万元。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刑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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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2020年3月10日,张某某被提起公诉,指控其于201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在A市B区连续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二、案件事实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以下是案件的具体事实:1. 2019年4月20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李某外出时,撬锁进入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
2. 2019年4月25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商场,趁被害人赵某购物时,将赵某的手提包盗走,包内含有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3. 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在A市B区某小区内,趁被害人王某入睡时,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具体认定(1)关于盗窃次数。
张某某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
(2)关于盗窃数额。
根据侦查机关的认定,张某某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关于盗窃手段。
张某某采取撬锁、扒窃等手段实施盗窃,属于秘密窃取。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情节、手段等因素,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盗窃次数多、数额较大,且手段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四、辩护意见1. 关于犯罪动机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盗窃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挥霍,而非为了生活所迫。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https://img.taocdn.com/s3/m/c37d6b9ea26925c52dc5bfa3.png)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https://img.taocdn.com/s3/m/b0abc034c1c708a1294a44b5.png)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六)[案情]被告人:段某,男,26岁,系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
被告人段某于1991年7月9日任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自己保管的库存现金,共计13000余元。
后因该市委市政府积极部署加强反贪污和廉洁建设,段某担心早晚被告发,遂于1992年10月1日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
[问题]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段某的行为应定挪用公款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以后自动技案。
所请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或者其本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对其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以前自动的出于本人意愿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的。
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和故意遗漏。
其三,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听候、接受而不能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立自首。
以此分析本案,我们认为,段某在挪用公款后,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能够主动退还赃款,符合自首成立条件。
依照《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段某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十六、立功、累犯[案请]被告人:万某,男,40岁。
1983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男,52岁。
198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5年刑释放。
被告人:朱某,男,Z7岁,农民。
199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免予起诉,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98年刑满释放。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
![2020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doc](https://img.taocdn.com/s3/m/e87bdedd58fafab068dc021d.png)
202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管辖权1995 年 3 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 A 区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 A 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制, 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
深圳 A 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 B 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 C法院审理此案。
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 A 区公安局和 B 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瑾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3)在 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 ?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 区公安分局与 B 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 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3)C 法院的有:①C法院将案件 C市政府批,做上成了由政府部理决定案件,背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判的原。
②C法院将案件上法院提出意,做上使二成了一,害了被告人上人利,背了两制。
③C法院判委会在合庭开庭判前决定案件,做使合庭开庭理不能作用,害了《刑事法》开庭理中的制度。
解思路第(1) 、(2) 均考管。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9a6e2e4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1111c59.png)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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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一、命题特点刑诉的出题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大致分布在管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普通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
其实,刑诉的记忆内容比刑法多,只要记住了,就不难拿分,但一旦记不准确,就会失分,因此可以说是全有全无的状态,没有中间状态。
看到一个案例时,先看它的问题设置,明确考查哪方面的知识时再去读案例,所谓带着问题去发现,在题目中找法眼。
辨明这是特殊管辖还是普通管辖,以及是一审还是二审程序,是死缓还是立即执行等等细节。
在解答刑诉题时,应尽量依照法律规范的原话组织语言,做到谨慎细心、有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
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
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
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
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⑵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3)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4)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
二、真题分析(一)问答题(2009)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
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
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二)改错题(2008)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三、重点案例【重点案例一】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重点案例二】案情: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单位小金库款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法定代表人)称所涉款项系单位招待费等,发票在其办公室抽屉中未及报销。
侦查人员在杨某办公室抽屉中搜查到付款单位为犯罪嫌疑人原单位的发票11张,价值5万元。
为了查明该发票是否已经从该单位报销,侦查人员传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单位会计)、许某(出纳)同时对粘贴在一张纸上的11张发票进行辨认,二人指认该11张发票已从单位的小金库账上报销。
侦查人员遂让二人在粘贴被辨认发票的附页上签署辨认意见,次日持此发票到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杨某辨认。
杨某否认已经从原单位报销,侦查人员指着粘贴附页上李某、许某书写的辨认意见及签名说“会计、出纳都证明了,你这样顽固下去没好处!”,杨某遂在李某与许某的辨认意见及签名下面签署了“此票据已从单位小金库账上报销”的意见。
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陈某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李某、许某共同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
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除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外,还对公诉人起诉书中对三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而在发表的公诉词中称杨某为主犯提出了反对意见。
休庭后,审判长王某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杨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许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赵某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毛某、苗某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分析本案的诉讼程序有哪些错误之处?1.侦查人员组织李某和许某同时辨认,违反了个别辨认规则。
2.侦查人员组织三犯罪嫌疑人仅对涉案票据辨认,违反了混合辨认规则。
3.侦查人员组织杨某的辨认,采取言语威胁手段,违反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错误的。
根据六部门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家属代为聘请。
5.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涉嫌收受贿赂,应当由检察院追加起诉,而不应直接审理。
6.公诉词只能是对起诉书的补充与解释,不能超出起诉书中所作指控。
7.一审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并没有在开庭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证据,违反了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