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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顺应全球强化合规管理新趋势

1.1 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自 1999 年起,世界银行宣布不给“黑名单”内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

国际公司以投标资格,禁止其参与由该行自主的所有项目,目前中国已有 44 家企业进入该名单,如葛洲坝集团、湖南建设集团、中国水利电力

对外公司等。从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来看,经历了两个发展

阶段:第一阶段,在 2000 年左右,以联合国全球契约为代表,倡议企业

开展国际业务时遵守自愿性合规承诺,包括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以及反对

商业腐败等;第二阶段,在 2008 年西门子因“行贿门”被严厉处罚为

标志,此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倡导企业遵循合规最佳实践,美英等国纷纷出台更加严格的合规监管规定; 2014 年,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为代表,发布了《 ISO19600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一国际标准,推动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1.2 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历程

从国外政府推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来看,各发达国家不断加强监管,

创新监管方式与思路,从过去关注事后处罚到注重事前预防,要求企

业实施更加主动的合规管理工作。比如,1978 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

腐败法》( FCPA ),重点是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打击。2010 年,英

国出台的《反贿赂法》,新增加了未有防止商业贿赂罪,对未有防止商

业贿赂的企业加以处罚。但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诸如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措施来抗辩,以减免责任。至2016 年 12 月,法国宪法委员会批准通过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 号法案》(《萨宾第二法案》),该法案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合

规制度,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能面临承担处罚的风险与责任。

1.3 因合规监管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

近年来,因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反舞弊与反腐败、环保标准、质

量要求等合规监管规定而受到相关监管机构严厉处罚的案例层出不

穷,这些案件无一不给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

◆2015 年 9 月,美国环境保护署指控大众汽车集团生产的部分

柴油发动机利用“失效保护器”规避尾气排放监测。大众最终以147

亿美元与监管机构达成部分和解协议;

◆2016 年初,荷兰电信巨头 VimpelCom 因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向政

府官员行贿,受到 SEC 和 DOJ 共计 7.95 亿美元的经济处罚;

◆2016 年11 月,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以违反反洗钱法、掩盖可

疑金融交易为由对中国某银行纽约分行处以 2.15 亿美元的罚款;

◆ 2016 年 12 月,上汽通用因垄断被上海市物价局罚款 2.01 亿。

这是继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及东风日产后国内又一家因垄断被处罚

的整车企业。

2.把握国内强化企业合规发展新形势

从当前的国际背景看,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呈井喷之势,但境外国

家的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必须克服的障碍。例如近期中兴制裁事件等,表明国际贸易政策趋向紧缩和严格,值得我国企业高度关注重视。目前发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合规指南,规定了“有效的

合规管理体系”的要素和判断标准。根据合规指南的规定,有效的合规管理可以免责和减轻处罚,也即“合规免责”原则,因此建立规范有效的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

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等单位在近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央

企业的合规制度,以实现央企的治理现代化变革,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央企合规领域纲领性的制度矩阵。

2015 年 12 月 8 日,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 】166 号),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加快提升合规管

理能力,研究制定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合规制度准则,

加强合规教育培训,形成全员合规的良性机制,建立法律、合规、风

险、内控一体化管理平台。

2016 年,国资委就组织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东方电气集团、

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等五家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工作,以期借鉴国内

外合规管理的先进经验,为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及“一带一

路”建设过程中加强合规管理提供良好示范。

2017 年 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联合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该标准于2018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18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

“ 《监察法》”)正式公布并实施。这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

体制已初步确立,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正式迈入“监察法时代”。

2018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

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监察法》对国企合规工作的影响

(一)受监管的行为类型多样

根据《监察法》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范

围包括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些违法

和职务犯罪的罪名和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

贿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实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食品监管

60 多项罪名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际秘密罪等,累计超过

与事由。

(二)受监管的对象广泛——扩大至所有公职人员

《监察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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