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危害因素和职业病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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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7697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职业性危害因素和职业病

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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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危害因素和职业病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职业性危害因素

工矿企业生产第一线的作业工人,在日常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这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以分为下面三类:

(一)生产过程中接触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工业生产中,作业工人所接触的生产原料、中间体、辅助剂、成品、副产品、杂质和废弃物等,有可能是不同毒性程度的化学毒物。

(1)常见的工业性化学毒物及危害:

①金属与类金属,如铅、汞、锰、镉、铬、砷、

磷等,有各自的靶器官毒性。

②刺激性气体,如氨、氯、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光气、硫酸二甲酯、臭氧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出现急性支气管炎、化学性肺泡炎和肺水肿。

③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碳和氰化物等,可引起缺氧而发生昏迷。

④有机溶剂,如醇类、酯类、氯烃、芳香烃等,具有脂溶性,亲神经性,具有麻醉作用。此外,苯可抑制骨髓造血,氯烃可引肝损害。

⑤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等,可使血红蛋白氧化为高铁血红蛋白,从而使血红蛋白失去携氧的功能,出现紫绀和缺氧。

⑥杀虫剂,如有机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杀虫剂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中毒时可发生昏迷、抽搐。

(2)生产性粉尘及危害:

工业生产过程中,对固体物料进行破碎、研磨、熔融,粉料的装卸、运输、混拌以及气态物质的升华、氧化等操作时,都可能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人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其主要的病理改变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导致尘肺。

常见的生产性粉尘:

①无机粉尘,如石英、石棉、石墨、滑石、煤、铁、铅、锌、锰、稀土、水泥、陶瓷、玻璃、合金材料等。

②有机粉尘,如毛、羽、丝、棉、麻、谷物、蔗渣、木、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

在生产环境中,上述种类粉尘往往是混合存在的。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热辐射、高湿和低温等。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3)噪声、振动、超声波等。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强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的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工休制度不健全或不合理等。

2.劳动中的精神过度紧张,如在生产流水线上的装配作业工人等。

3.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不相适应,或生产定额过高,或超负荷的加班加点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由于光线不足而引起的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的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设备等。

(三)与一般卫生条件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

1.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如厂房矮小、狭窄,车间布置不合理,特别是把有毒和无毒工段安排在同一个车间里等。

2.缺少必要的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如没有通风换气或照明设施,或未加净化而排放的烟尘或污水。

3.缺少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噪声的措施、设备,或有而不完善、效果不好。

4.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的配制有缺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生产工人的健康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则称为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病。

二、职业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当其强度或浓度与累积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就可能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症,这类有明确因果关系的疾病称为职业性疾病或广义的职业病。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

第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强度或浓度)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第三,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疾病所起的作

用,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虽然对上述概念的认识相同,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诊断技术普及或掌握的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各个国家、地区或一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病种是迥然不同的。凡由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或狭义的职业病。1957年,我国卫生部首次公布了职业病名单,将当时危害职工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职业性比较明显的尘肺等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我国卫生部重新公布了新的职业病名单。新公布的职业病名单共分九类职业病,总病种为99种。其职业病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

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碳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羟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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