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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名词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物权法解释:第⼀百三⼗五条【建设⽤地使⽤权概念】 第⼀百三⼗五条 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建设⽤地使⽤权概念的规定。

建设⽤地使⽤权是⽤益物权中的⼀项重要权利。

出让⼈通过设⽴建设⽤地使⽤权,使建设⽤地使⽤权⼈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了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建设⽤地使⽤权⼈可以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地包括住宅⽤地、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产经营功能的⼈⼯建造物,⽐如道路、桥梁、隧道、⽔池、⽔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些设施。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建议,⽤“⼟地使⽤权”代替“建设⽤地使⽤权”的概念。

本章没有采⽤“⼟地使⽤权”的概念,是因为根据⼟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地使⽤权”是⼀个⼴义的概念,包括农⽤地使⽤权、建设⽤地使⽤权等权利。

如果采取“⼟地使⽤权”的概念,就需要把⼟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和宅基地使⽤权放⼈⼀章规定,⽽⼟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和宅基地使⽤权在权利的设⽴、利⽤等⽅⾯有着较⼤的区别,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如,建设⽤地使⽤权⼀般是有偿取得,宅基地使⽤权是⽆偿取得;建设⽤地使⽤权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和抵押有严格的限制。

因此,物权法根据⼟地的⽤途,将⼟地使⽤权分解为⼟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和宅基地使⽤权,并分章对这些权利做出了规定。

本章主要是规定当事⼈如何通过出让和划拨⽅式取得建设⽤地使⽤权,以及取得建设⽤地使⽤权后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集体⼟地作为建设⽤地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建设⽤地使⽤权类似于⼤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

第6课时 第二章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6课时 第二章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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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要以土地的存在或土地能满足某种需要为前提,因土地使用权灭失而导致使用人实际上不能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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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期内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由于协议出让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其程序在此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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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牌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内容:
(1)合同的正本、副本。主要内容有:签约双方当事人;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等自然情况;地价款数额、定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期限;动工及开发期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出让合同附件。主要内容有:地块四至平面、界桩定点、土地利用要求、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建设要求、建筑面积、限高、绿化率、建筑比例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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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

建设用地相关知识点建设用地的概念: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临时用地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的概念: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概念: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者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也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用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两个不同的审批事项,前者主要涉及土地用途的转变,即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者涉及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即由集体所有征为国有所有。

但两者又相互联系,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两者可以同时办理但一般不得先征收后转用;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可以只转用不征收。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

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一)建设用地的概念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基本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编辑本段]二、使用权的主体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编辑本段]三、使用权的主要来源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编辑本段]四、使用权的主要形式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

创建用地使用权概念.doc

创建用地使用权概念.doc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用土地使用权代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本章没有采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

如果采取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就需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放人一章规定,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设立、利用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严格的限制。

因此,物权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使用权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分章对这些权利做出了规定。

本章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如何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但也有所区别。

地上权主要是指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而取得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权利设 (1)均为用益物权,以土地利用为核心;(2)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 立目的均在于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和种植竹木;(3)均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可进入流通领域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等。 异 产生的 经济条 件 使用期 限 权利消 灭的结 果 是土地私有制的产 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 物 无期限 期限届满, 期限届满,权利人 享有建筑物、 享有建筑物、工作 物及竹木的“ 物及竹木的“取回 权”和请求有益费 用的偿还请求权 有期限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期限到来,除续期外, 地面建筑物及竹木的所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有权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依 照法律、法规办理。 照法律、法规办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是 指通过合法程序, 指通过合法程序,将划拨土地使用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义务: 义务: (l)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 (l)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不得使土地闲置; 不得使土地闲置; (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开发使用 (2) 土地。 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土地使用 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行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指土地使用 人,作为出租方将其依法享有使用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 权的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课程资料: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课程资料:建设用地管理概述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6-9分)第一节建设用地管理概述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和特点(一)建设用地的概念——重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①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②工矿用地、③交通水利设施用地、④旅游用地、⑤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二)建设用地的分类1.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用地。

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

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

2.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1)商服用地。

(2)工矿仓储用地。

(3)公共设施用地。

(4)公共建筑用地。

(5)住宅用地。

(6)交通设施用地。

(7)水利设施用地。

(8)其他建设用地。

3.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

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铁路、③公路、④机场、⑤国有企业、⑥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包括①农民宅基地、②乡(镇)村公共设施、③公益事业、④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1)非农业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①城镇、工矿、村庄用地;②交通用地;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三类。

(2)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工程的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房、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1)大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大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中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3)小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小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是建设⽤地使⽤权
建设⽤地使⽤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国家所有的⼟地的权利。

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设⽴建设⽤地使⽤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政法规关于⼟地⽤途的规定。

关于建设⽤地使⽤权的定义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建设⽤地使⽤权
1、建设⽤地使⽤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使⽤国家所有的⼟地的权利。

2、建设⽤地使⽤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建设⽤地使⽤权⼈的权利:
(1)占有和使⽤⼟地。

(2)权利处分。

(3)建设⽤地使⽤权⼈有权将建设⽤地使⽤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

(5)出租。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四条【建设⽤地使⽤权的定义】建设⽤地使⽤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地享有占有、使⽤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地使⽤权⼈的义务是什么
1、建设⽤地使⽤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付出让⾦等费⽤。

2、建设⽤地使⽤权⼈在建设⽤地使⽤权消灭时,应当将⼠地返还给所有权⼈,原则上应恢复⼟地的原状。

因此,如果建设⽤地使⽤权⼈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地使⽤权⼈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地使⽤权⼈应当合理利⽤⼟地,不得改变⼟地⽤途;需要改变⼟地⽤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政主管部门批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社会主体,供其建设、经营、使用的一种权利。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建设用地的出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市场竞价,可以保证土地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合理的土地出让价格可以激发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土地开发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有招拍挂、拍卖和协议出让等形式。

这些方式各有特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

在选择出让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的需求、土地资源的特点以及政府的管理要求,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一般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拍卖或谈判、合同签订、土地价款支付等环节。

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在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用途、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标准等,避免因土地出让合同不明晰而引发的纠纷。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制和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首先,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进行。

其次,土地出让应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平衡。

此外,还需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问题与对策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出让价格过高、土地出让合同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监管,提高土地出让合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案例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案例数不胜数。

例如,在某城市的经济开发区,政府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了一块土地,并明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

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哪些1、占有和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

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
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建设用地的概念、分类和特点:(一)建设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二)建设用地的分类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用地。

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

2.按建筑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1)商服用地 (2)工矿仓储用地 (3)公共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住宅用地(6)交通设施用地 (7)水利设施用地(8)其他建设用地3.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可分为:(1)国有建设用地。

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旋、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1)非农业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①城镇、工矿、村庄用地;②交通用地;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三类。

(2)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工程的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房、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1)大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大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中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3)小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小型项目进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建设用地用地分类及用地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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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用地分类及用地特点()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其用地分类及用地特点如下:用地分类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

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用地特点(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

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

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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