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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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它们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承包户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城市和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对于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权利。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效益的提高,通过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以单独设立、变更和终止。

5.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一种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38讲_用益物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第38讲_用益物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第三单元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目前《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均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除此外,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2013·单选题】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用益物权是自物权的一个类型B.行使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为前提C.用益物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D.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1)选项A: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定物权);(2)选项B: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需役地的占有为前提,无需以对供役地的占有为前提);(3)选项C: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但我国目前《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均为不动产用益物权;(4)选项D: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非“登记”)而设定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非“登记”)而产生。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无偿)、转让(在剩余的有效年限内)、继承等方式取得。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三、宅基地使用权(1)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无期限限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非“登记”)而产生;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举例】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甲在乙的建设用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2015年10月房地产法试题和答案

2015年10月房地产法试题和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课程代码 0016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土地中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

被依法征收的土地B.农村宅基地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D.城市市区土地2。

下列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范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调整范围只限制于城镇房地产法律关系B.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关系,也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关系C.调整国家实施房地产管理的行为D.调整房地产开发行为3.张三购买王二位于东海市某小区的商品房,该交易全部完成,张三取得了该商品房的A.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房屋使用权 D.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4.房屋出租、抵押、典当、承租房屋的转租及使用权转让等部分产权交易属于A.房屋一级市场 B.房屋二级市场 C.房屋三级市场 D.房屋四级市场5.在担保物权中,主要针对不动产设立的是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典权6.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A.公告 B. 登记 C.交付 D。

通知7.地役权的特征之一是A.地役权的客体仅限于土地B.地役权的主体限于需役地所有权人和供役地所有权人C.地役权具有可分性D.地役权具有从属性8.满足国家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其产权归A.国家所有 B. 开发商所有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D.房屋租赁者所有9.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最高年限为A.70年 B.50年 C.40年 D. 30年10.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A。

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A.商品流通B.市场竞争C.产品质量D.财产权利正确答案:D.财产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A.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A.虚假宣传B.侵犯商业秘密C.诋毁商誉D.正当促销正确答案:D.正当促销。

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知情权B.自主选择权C.安全权D.公平交易权E.依法求偿权正确答案:ABCDE。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产品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A.食品B.药品C.化妆品D.建筑构配件E.家用电器正确答案:ABCD。

经济法基础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法的调整范围?A.商品流通B.市场竞争C.产品质量D.财产权利正确答案:D.财产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A.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D.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A.虚假宣传B.侵犯商业秘密C.诋毁商誉D.正当促销正确答案:D.正当促销。

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知情权B.自主选择权C.安全权D.公平交易权E.依法求偿权正确答案:ABCDE。

用益物权(精讲)

用益物权(精讲)

用益物权基本概念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比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1〕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2〕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别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发展趋势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别离的必然结果。

这种别离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而,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法律都给用益物权以确认和保护。

自从《汉穆拉比法典》出现永佃权的萌芽以来,经过罗马法及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发展,用益物权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成为现代物权法的重要支柱之一。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用益物权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自物权制度产生以来,经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

这两个物权体系由于价值观上的差异,在物权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对后世物权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这种物权观念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影响甚大。

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

这种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

罗马法的以“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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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房地产法自考题-17

房地产法自考题-17

房地产法自考题-17(总分:11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1,分数:31.00)1.下列关于土地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土地具有基础性∙ B.土地具有永续性∙ C.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起点和基础∙ D.宗地是平面的而非立体的(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土地是万物之本,具有基础性和永续性,其本为连绵无垠之物,但房地产法关注的是宗地,即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宗地并非平面的,而是立体的。

2.下列属于房地产法关注的土地范围的是______∙ A.林地∙ B.耕地∙ C.城镇建设用地∙ D.宅基地(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虽然土地的范围极其广泛,但是作为房地产法关注的土地范围十分狭窄,主要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城镇建设用地。

3.下列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动产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B.不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C.动产的诉讼管辖地只能为动产所在地∙ D.不动产的诉讼管辖地只能为不动产所在地(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则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4.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______∙ A.国家∙ B.集体∙ C.法人∙ D.其他组织(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其中与房地产密切相关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5.下列关于权利人对房屋及土地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转让或抵押房屋时,土地一并转让或抵押∙ B.转让或抵押房屋时,土地不能一并转让或抵押∙ C.转让或抵押土地时,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作价出售∙ D.转让或抵押土地时,土地上的房屋不必转让或抵押(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从物权的归属和登记上看,权利人对房屋的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但是转让或者抵押时,房屋的权利和土地的权利必须一并转让或抵押。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公共利益建设建筑用途的法律规定旅游景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法律法 2我国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当事人只能通过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方式取得对土地以及上下空间的使用。

目前,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国家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只要对建筑物的四至、高度、建筑面积和深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建筑物占用的空间范围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这样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取得的建设用地的范围就能界定清楚。

比如,同一块土地地下10米至地上7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建写字楼;地下20米至 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建一地下商场。

在分层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同层次的权利人是按照同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法律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只不过其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有所区别。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完全可以解决对不同空间土地的利用问题。

物权法没有引入空间利用权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那么,如何调整同一块土地不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呢﹖根据本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相邻权利人补偿。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 第⼀百⼀⼗⼋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个⼈依法可以占有、使⽤和收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然资源,单位和个⼈可以取得⽤益物权的规定。

在我国,国家对⼟地等资源实⾏公有制,它是我国⽣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条第⼀款、第⼆款规定:“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是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化的中⼼,在国家和社会⽣活中具有突出作⽤。

城市中各种形式的⽤地⼗分重要和宝贵。

因此,城市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地是从事农业⽣产的主要⽣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律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留地、⾃留⼭,虽然由农民个⼈使⽤,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等⾃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单位、个⼈利⽤⼟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地等资源上取得⽤益物权。

物权法具有较强的本⼟性,与⼀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凡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没有物权法编,没有⽤益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常简单。

这是因为,实⾏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般运⽤⾏政⼿段组织经济运⾏。

国有⼟地的使⽤关系采取⽆偿的划拨⽅式,作为国有⼟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地划拨给国有企业⽆偿使⽤。

农村⼟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使⽤,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地上进⾏⽣产劳动,按劳取酬,不发⽣所有权与使⽤权的分离。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

中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阅读次数:504使用大字体察看本文陈甦一、当代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形成过程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在经济领域实行严格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只是作为由国家计划支配的生产资料而存在。

虽然宪法上仍然确定了土地权利制度,如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土地,不需借助于民事上的权利安排,而完全依赖于行政手段。

在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对他人土地之利用关系的必要性也已不复存在。

直到中国1982年宪法制定时,其第10条第 4 款仍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在这种宪法确定的土地权利体系中,自然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立足的空间。

在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也是用益物权制度不断形成、丰富和完备的过程。

因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成为必然,相应地,规范土地资源利用关系的民商法律制度成为必要,其中用益物权制度尤为重要。

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3款,即规定了“场地使用权”可作为一种投资形式。

1983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3条又规定:“合营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当时的法律对“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对引进外资过程中土地使用的现实做法采取的一种务实态度,至于“场地使用权”是债权性质抑或是物权性质,并未加以立法上的考虑。

尽管如此,场地使用权仍可被认为是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雏形。

“场地使用权”是中方向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形式,采取债权形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特别项目可以延长到五十年或五十年以上,[2] 而债权性质的“场地使用权”不便于长期存在,因此将场地使用权设定为用益物权便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

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权益。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赁、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水法》、《深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和若干具体类型。

本专题融合了这些法的规定。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一)传统用益物权我国传统民法上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

(二)我国现存的几种用益物权(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这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可以分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与捕捞权等。

因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可依法由单位、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另外一种用益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它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德、法、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以动产和不动产的综合财产为标的物,应属于例外);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下面内容主要论述我国法上的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一)对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土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准用之。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前言土地乃民生之本。

在任何一个时代,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都对整个经济制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土地问题却成为我国发展进程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探索发展,土地制度改革深入的背景下形成的,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也就不可避免的经历着改革的种种阵痛。

黄岛曾是国务院最早批准成立的14个经济开发区之一,1989年,由于当时尚无政策可依,黄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作出今天看来仍旧大胆的尝试:对以阿里山小区为主的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设定20年和30年不等的期限。

一年后,即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

2009年,阿里山小区的住宅用地年限陆续到期。

此时,阿里山小区的住户们皱起了眉头,房屋在流转中遇到的难题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小区住宅用地使用权仅仅20年的期限让买家们望而却步。

即使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挂牌出售,也鲜有人问津。

阿里山小区的难题只是一个开始,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会面对很多类似的续期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用益物权之一,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地上权之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构建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达到或居住或商用的目的,前者保障人民住房的刚性需求,后者以使土地经济价值得以发挥。

因此如果解决不好相关问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案例大量增加之时,势必会影响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继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主要见诸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由此,形成了以国有土地有偿期限使用制度为基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并受法定最高存续期间限制的制度。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体现为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注销登记,2、返还土地,3、产生补偿请求权(其中又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征收和划拨的不同而有区别)1。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1(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C.侵权诉讼D.违约诉讼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主义B.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C.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D.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法律无保护的必要。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

A.土地征用人B.土地所有权人C.土地征收人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4.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经()决定。

A.本集体成员B.村民委员会C.乡政府D.县政府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如果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5.下列关于所有权权能中的“处分权”,说法正确的是()。

A.处分仅指事实变化行为B.处分仅指法律变化行为C.处分不仅指事实变化行为,亦指法律变化行为D.只有物理状态上发生变化才能称为处分行为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处分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处分,指对物的命运加以处置。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建设用地
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取得有两种方式: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以外的 方式。
1 织成员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 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承包人为集体组织成 员,发包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外,还可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而取得。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 2 3 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现阶段,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有 期限的和无期限的两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一般为无期限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使用权都是有
期限的。我国以用地用途为标准,将土地使用权
的最高期限分为四种: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为 50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经申请可以续期。对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物权法》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
2 只能是土地。此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被称为“四荒” 的荒山、荒沟、荒滩和荒丘,甚至在广义上养殖 水面也属于“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 人享有的一项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依我国《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 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内容明显 不同。
4
《物权法》专列第11章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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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韩光明
物权法解读解决私人如何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问题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一些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在《物权法》之前,关于土地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宪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此次《物权法》在第47条中再次明确重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当然,国家所有的土地并不仅仅包括城市的土地,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这主要在《土地管理法》中予以明确。

在确定了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后,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是私人如何能够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呢?在利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时,私人享有何种权利呢?这便是《物权法》第12章第135条到151条规定设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按照《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一些附属设施。

由此可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此,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经过征收转化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建造,譬如住宅,则适用《物权法》第十三章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规范。

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利如何进入市场,但涉及到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物权法》无法作出统一规定,而需要给制度变迁保留一定的发展空间,这也是在我国目前转轨经济中很多立法存在的过渡性特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利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到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

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譬如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即意味着地上的所有权与地下的所有权。

由于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为他人设立使用权是土地所有人的权利行使的自由,因此就会出现土地分层利用与权利分层设置的问题。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按照这一规定,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地表使用权、地上使用权和地下使用权三种情形,而后两者实际上是对空间的利用。

在《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曾有建议认为,应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为地表使用,而地上和地下的利用则应规定为“空间(利用)权”。

但是该空间权的设置是以空间与土地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也就是在抛弃了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间的观念,而主张空间为不同于土地的独立物权客体。

这与我国主张的所有权观念不一致,因此立法最终将空间利用的问题统一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

但是,毕竟空间利用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资源利用方式,譬如建造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空中走廊、天桥高架桥、电线电缆穿越等等问题,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扩大到空间利用,那么就需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科学的规则设计,以解决资源利用矛盾,以及在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权属冲突问题,譬如地表使用权人与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等问题。

《物权法》第136条第2款中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但这仅仅是宣示性的笼统规定,在现实中尚不具有司法操作的可能,尤其是同一土地上存在纵向的不同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无法依照这一条款进行实际规范。

因此,要真正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第136条的分层设立的模式运行,就必须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譬如单独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条例、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登记予以特别规定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一些附属设施的权利,而建筑物等在《物权法》上属于独立的物权客体,因此土地与房屋之间就存在较为复杂的关联:首先两者在物理意义上紧密结合,联结为一体,而在法律上,却是形式上分离,权属各自独立
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各自独立存在。

那么在同一块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呢?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确立了两个原则。

第一,土地吸收房屋的原则。

土地吸收房屋是民法中物之成分理论的重要内容。

按照这一理论,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土地这一特定物的重要成分,而物之成分的权属根据物的权属判断。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将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私人,为了保障私人对土地的权利,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理解为其他土地权利及相关物权的基础,譬如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这一条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房屋所有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吸收的原则。

第二,权利处分上的房地一致原则。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又指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那么在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为了避免“空中楼阁”的出现,因此在理论和立法上都采取了房地一致的原则。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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