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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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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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款的责任? •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
偿?
15
[分析]:
• 1.丁某负有替王某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我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 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胡某有权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还款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
前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保法的概念、原则;保证与保证 人的条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的效力与 抵押权的实现;质押的特征与形式;留置担保的 条件、范围;定金合同。
•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 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2.丁某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本案中,丁某所担保 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王某于1996年4月 偿还胡某2万元后,丁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王某的第二次借款,因丁某并不知晓,谈不上作保问 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某仅负有向胡某承担 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 3、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29⽇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0年12⽉13⽇起施⾏。

2000年12⽉8⽇为了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条:当事⼈对由民事关系产⽣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条: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

反担保⽅式可以是债务⼈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

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单项选择题-企事业内部考试金融试卷与试题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单项选择题-企事业内部考试金融试卷与试题

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单项选择题-企事业内部考试金融试卷与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包括( )。

A. 保证B. 抵押C. 押金D. 留置答案:C2. 下面哪个可以作保证人?( )A. 学校B. 幼儿园C. 医院D.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答案:D3.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 )。

A. 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B. 不承担责任C. 承担50%的责任D. 根据情况承担部分责任答案:A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A. 六个月B. 一个月C. 三个月D. -年答案:A5.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义变更主合同的( )。

A. 无需取得保证人同意B. 取得保证人口头同意即可C.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D. 取得保证人口头同意或书面同意都可以答案:C6. 质权应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A. 质物转让B. 质物灭失C. 质物部分转让D. 质物部分灭失答案:B7. 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B. 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C. 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D. 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答案:A8.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

A. 在原有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 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C.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D. 以上说法都不对答案:B9. 下面可以作保证人的是( )。

A. 学校B. 运营良好的某法人企业C. 某公司分支机构D. 任何国家机关答案:B10.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A.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B.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 不承担保证责任D. 以上说法都不对答案:A11.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仟B. 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C. 保证人应当对部分债务承担责任D. 以上说法都不对答案:A12.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如下,一起来看看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定在金融领域里,担保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金融手段,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也对担保人进行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

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中国担保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担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担保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

无论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还是独立的合同,担保都需要满足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

首先,在合同履行规范中,合同法规定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的逾期行为,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履行责任。

这一规定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合同法还规定了对担保合同的异议处理。

当担保主张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

此外,合同法还对担保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一定的规定。

担保可以是一定金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担保人的财产或者第三方的财产。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具体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专门针对担保行为和担保事务所制定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各方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约定担保事项和责任。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例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贷款时的法定担保规定。

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担保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追偿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立即偿还债务。

银行投标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银行投标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真实、合法,确保招标人利益不受损害,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一种担保方式。

银行投标保函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银行投标保函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银行投标保函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履行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实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评标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涉及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的相关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涉及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的相关内容。

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发布,旨在规范招标投标保证金管理,降低企业负担。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等条款对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函的开具、退还、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三、银行投标保函的法律规定1.银行投标保函的设立(1)投标人向银行申请开具投标保函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企业资质证明等。

(2)银行在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认为投标人符合开具投标保函的条件,可予以开具。

(3)银行投标保函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有效期、担保范围等内容。

2.银行投标保函的履行(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视为放弃投标。

担保时效法律规定(3篇)

担保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和交易中。

担保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期限。

合理设定担保时效,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担保权利。

超过该期限的,担保权利消灭。

(2)最长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担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除了《民法典》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担保时效进行了规定,如:(1)《担保法》:该法规定,担保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担保权利。

(2)《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但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丧失请求权。

二、担保时效的适用范围担保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担保合同纠纷:在担保合同纠纷中,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期限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2. 担保物权纠纷:在担保物权纠纷中,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同样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3. 担保责任纠纷:在担保责任纠纷中,担保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三、担保时效的计算方法1. 起算时间:担保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为担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2. 计算方式:担保时效的计算方式为自起算时间起计算三年。

四、担保时效的法律后果1. 时效期间届满:担保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权利人丧失了担保权利,担保义务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1)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1)

编号:__________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担保法1.2 修订版1.3 全文1.4 精编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2.2 自愿原则2.3 公平原则2.4 诚实信用原则3. 担保物的种类与设立3.1 动产担保3.2 不动产担保3.3 权利担保3.4 担保设立的形式4.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1 订立条件4.2 订立程序4.3 生效要件4.4 生效时间5. 担保责任与效力5.1 担保人的责任5.2 担保的范围5.3 担保的期限5.4 担保的效力6. 担保的实现与消灭6.1 担保实现的条件 6.2 担保实现的程序 6.3 担保消灭的情形6.4 担保消灭的程序7.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7.1 变更条件7.2 变更程序7.3 转让条件7.4 转让程序8.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 解除条件8.2 解除程序8.3 终止条件8.4 终止程序9. 担保纠纷的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3 强制执行的管辖10.4 强制执行的期限11. 法律责任与侵害赔偿11.1 违反担保合同的法律责任 11.2 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及赔偿11.4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2. 合同的附则12.1 解释权归属12.2 合同的生效12.3 合同的修订12.4 合同的终止13. 附件13.1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13.2 担保合同范本13.3 相关法律法规13.4 合同履行所需的其他文件14. 签署页14.1 甲方(债务人)签字14.2 乙方(债权人)签字14.3 担保人签字14.4 见证人签字14.5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中的“担保法”指的是2024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精编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保险担保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保险担保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保险担保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特别规定了保险担保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保险担保的内容。

保险担保是指当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险担保的内容、方式以及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保险担保的对象。

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担任保证人的角色,确保被保险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了保险担保的方式。

保险担保可以采取以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凭证为依据的具体方式。

当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保险担保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保险担保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保险担保责任的履行应当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依据,包括担保金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

被保险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并要求支付保险金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了保险担保的形式。

保险担保可以采取保函、保证书、保证合同等形式。

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担保时,应当明确表示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并保证被保险人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还限制了保险担保的范围。

保险担保不包括保险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也就是说,只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才能视为保险担保。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保险担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险担保的责任,确保被保险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担保的方式、责任以及形式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旨在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

担保法2024修订版全文精编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2.2 抵押2.3 质押2.4 留置2.5 定金第三条:担保范围3.1 担保债务范围3.2 担保责任范围第四条:担保效力4.1 保证效力4.2 抵押效力4.3 质押效力4.4 留置效力4.5 定金效力第五条:担保期限5.1 保证期限5.2 抵押期限5.3 质押期限5.4 留置期限5.5 定金期限第六条:担保物的管理与处置6.1 担保物的管理6.2 担保物的处置第七条:担保的变更与解除7.1 担保变更7.2 担保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担保人违约责任8.2 债务人违约责任8.3 债权人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担保人履行义务11.2 债务人履行义务11.3 债权人履行义务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泄露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补充14.3 合同的终止14.4 合同的继承14.5 合同的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主体1.1 合同定义1.2 合同主体(1)担保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2)债务人:指需要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或单位。

(3)债权人: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保证担保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

2.2 抵押担保人同意将其名下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2.3 质押担保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第二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21条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保证担保的范围的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也就是保证债务的范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在保证责任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保证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各国民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担保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经验,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担保范围中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内容都是从属于主债权,是由主债权派生而来的,主债权应当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主债权的具体数量作出约定的,应当认定所担保的是全部主债权。

(二)利息。

利息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法律规定的利息。

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都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当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其中约定利息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所以,对保证人来说,一般只对保证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同时成立的约定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利息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约定利息,对于有失公正的高利息贷款利息,即使当事人已作出约定,法律也不予保护。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历程简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历程简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历程简述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历程简述的内容:1. 想当初啊,担保法刚出现的时候,那可真是给经济活动带来了大变化!就好比在复杂的商业世界里点亮了一盏明灯。

你看,以前大家对很多担保的事情都很模糊,现在有了明确规范。

那时候有个做生意的老张,就是靠这个担保法,才敢大胆地和别人合作呢!2. 后来呀,担保法不断完善和发展,这过程可不简单呐!就像一棵小树苗慢慢长成参天大树。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记得有个小李,他的企业差点因为担保的问题陷入困境,还好有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才化险为夷,这难道不是很重要吗?3. 担保法的每一次改变,那都是紧跟时代步伐啊!这就好比我们走路,得跟上节奏。

有次听朋友说,他们公司在一次重大项目中,就是因为担保法的适时变革,让一切都顺顺利利的,这不就是跟着时代走的好处嘛!4. 嘿,你知道吗,担保法对我们生活的影响那可太大啦!这简直就像空气对于我们一样重要。

比如小区里的王大妈,她儿子创业时就受益于规范的担保环境,要是没有担保法保驾护航,哪能这么容易成功呀,你说是不是?5. 咱再看看,这么多年来担保法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呀,那可真是数都数不过来!这就像给我们的生活加了一把锁,把风险都牢牢锁住。

有个例子特别明显,隔壁的小刘因为担保问题差点和合作伙伴闹掰,好在有法律在,才解决了问题,这多关键啊!6. 担保法的历程就是一部精彩的奋斗史啊!它在不断努力让我们的生活更有保障。

就像一个勇士在为我们战斗。

我记得有个案例,一个公司靠担保法成功获得融资,从而实现了大发展,这功效多神奇!7. 回顾担保法的这些年,真的是感慨万分啊!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真的太不容易啦!这就像一个孩子逐渐成长为一个巨人。

它让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有了依靠,有了安全。

难道我们不应该珍惜和好好利用它吗?我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历程是非常重要且有意义的,它对国家的经济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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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颁布时间:1995-6-30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文章来源:/Content-935.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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