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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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人之间不具有追偿权的情形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 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 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Leabharlann Baidu担保人之间无任 何约定,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相互之 间没有追偿权。
需要注意是的,在此后司法实践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一 定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整体担保情形,以免审查存在重大遗漏而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担保制度 司法解释)绝对是重量级的。这一修改经历了20 年,其变化之 大不言而喻,甚至对《九民会纪要》出台后审判实践中的呼声也 做了相应回应。
目录
CONTENTS
01 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 02 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 03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04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并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若在 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之间未对相 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 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 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2.连带保证中,只有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 才构成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 裁申请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 之间有追偿权。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相 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 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 同担保,或者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 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000 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抵押有效。”
对以赢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养老机构等对外担保如何承担保证责 任,并未规定。本次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主体是否以营利为 目的,区分了不同情形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提供担保的 (1)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 (2)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
①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 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 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②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 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此规定与2000 年担 保法司法解释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05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尚未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是否造成诉讼或仲裁时效 的中断,审判实践中认定不一。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出 了明确规定。
1.一般保证中,无论是否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债权 人,只要债权人未再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构成保证 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 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 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录
CONTENTS
05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06 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 07 诉讼管辖排除仲裁条款 08 应收账款出质审查
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 01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拓展了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新的担 保方式。
2.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具有担 保资格,担保合同有效 即,上述主体即便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 他公益设施提供担保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担保无效情形,仅以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03
债务加入情形下,视加入主体不同,加入人分别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 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 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 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本次最高院一并修改的202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 应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 02
《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的实施意见》指出:基 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 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 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2.担保责任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 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规定吸收了《九民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04
《九民会纪要》规定在混合担保中除约定相互追偿外,承担了担保 责任的担保人不具有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引起众议纷纷。此次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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