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ef83d6c26c175f0e7cd137e4.png)
此外,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本已消灭, 但实践中有的债权人又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保 证人也在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此时债权人是否 能够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认为,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仅仅是 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 印,可以理解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但保证期间届满产生的是实体 权利的消灭,保证人仅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不足以认定保证人有重新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0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 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 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我们认为,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情形,故不同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作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 约定,且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故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 亦存在本质区别。
对于被担保的履行期限还有未届满的债权,保证期间则自最后到期 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所说债权确定之日,根 据民法典第690条第2款的规定,应参照民法典第423条进行认定。
06.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 响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能否视 为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 为,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规定不同的 法律后果:
对于这些承诺文件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第三人提供的上述承诺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应根据其内容 进行解释,可区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如果承诺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该第三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此时, 第三人究竟是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 证责任,须根据前述解释规则进行认定,在无法依解释规则得出结 论时,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4增信措施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4增信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cc71f43f998fcc22bdd10d2d.png)
在金融资管业务领域,信用增级是最重要的机制之一。一般而言, 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后者的主要作用 在于,在基础资产和产品内部机制以外,寻求外部机构的信用介入, 从而提高产品的信用等级。
在金融资管业务中,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增信函大致分为:资产 端增信函、计划端增信函和主体运营端增信函。 资产端增信函包括:差额补足函、债务加入函、资产端回购承诺函、 针对资产提供支持的流动性支持函、保证函等。
(4)保证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双重限制,债务加入不存在保证 期间,仅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5)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债务加入 是非要式的。
(6)由于债务加入的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会被加重,相反 债务加入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故此,债务加入无需取得债权 人的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债务加入
04
承诺文件
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 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 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 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但是,在债务加入当中,原债务人和债务承担人都是合同当事人, 他们属于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原债务人或者承担人履 行合同义务,而无须等待原债务人的迟延。由于是为自己创设的债 务,故此债务加入中,加入到债务中的第三人不享有对此前的债务 人的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其与原债务人的约定分担。
(3)债务加入中,承担人不存在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 诉抗辩权;债务加入中,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属于连带债务人,但是, 保证中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才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为不真 正连带债务人)。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实践影响——兼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3bdfbd0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91.png)
① 关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参见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 期。 ② 参见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 388 条第 1 款的评析》,载《法学家》2021 年第 1 期;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的 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 年第 4 期。 ③ 参见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
④ 参见陈洪《:保留所有权规则下不动产权利变更研究——兼论住房奖励协议中期待权人利益保护及衡平》,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 8 期。
⑤ 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夏正芳、李荐执笔)《:国内保理纠纷相关审判实务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 年 第 10 期。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21e34d7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e.png)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根据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的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如下:第一条:本编规定了担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担保提供债务保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特征,包括担保人的提供和债务人的接受,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条:对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进行了定义,法定担保是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的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是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担保合同。
第四条:对主债和担保债权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清偿债务、承担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对担保物的规定,包括抵押物、质押物等,明确了担保物的权属和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和追偿权,包括保证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对保证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附带债权,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对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第九条:规定了信用保证合同的特殊规则,明确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担保物的设立。
第十条:对公证抵押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确认和登记。
以上是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逐条进行的解读,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对质押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同时,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十二条:明确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对追偿范围进行了规定。
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替代履行人,可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对多个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多个担保人对债务人责任的共同承担。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07ac7022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a.png)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效力:根据司法解释,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行使来优先受偿。
2. 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所致,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3. 担保物权的行使与消灭: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优先受偿。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担保物的抵押或者质押。
此外,如果担保物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被依法撤销,担保物权也将随之消灭。
4. 担保财产的执行与保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担保制度的案件时,应当遵循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际适用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同时,法官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也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总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律专业人士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7ce752f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3.png)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二)不动产抵押
(一)担保合同与 担保物权的效力
(三)动产与权利 担保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1
第六十三条
2
第六十四条
3
第六十五条
4
第六十六条
5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条文要旨】 【理解与适用】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一般规定--2担保主体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一般规定--2担保主体](https://img.taocdn.com/s3/m/d8e8991b0508763230121230.png)
汇报人:xxx 日期: 2021
目录
CONTENTS
一 机关法人担保
二 非营利法人担保
三 分支机构的担保
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 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 为有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 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 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无须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 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职能。
第六条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 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 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谁能订立公司担保合同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 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 受……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3f58373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26.png)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形式。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合同要件,即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存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此外,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字或盖章方式。
司法解释对于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形式的明确,有助于解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晰或形式不规范而引发的争议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解释对担保物和担保责任的确定作出了细化。
司法解释指出,担保物应当是具有价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金融票证等,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的交易习惯。
对于无法具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担保物,但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其价值。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扩展的情形,包括债务人破产、执行程序失效等情形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这些细化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明确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责任的扩展情形,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提供更为明确的规定。
再次,司法解释对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规范。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变更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担保物、担保责任等。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但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承担相应的损失。
对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范,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时,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司法解释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事实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仍然具有效力;对于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这些规定对于明确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明确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形式、规范担保物和担保责任的确定、规范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明确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解释。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解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660ad29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4c.png)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解
一、司法解释的依据和背景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担保合同的解释
2.担保人义务的界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担保人的义务范围和界定,包括担保人的主要义务、担保范围和担保责任等。
此外,还对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为
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3.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清偿
4.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共同清偿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共同清偿责任,即在债务人无力
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还对债
务人的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为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担保制度的争议提供
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为法官、律师和相关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
指导。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有助于规范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债权
人和担保人的权益。
由于担保制度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
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将进
一步加强债权保障和风险管理,促进金融和贸易等领域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文件,它为解决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担保制度的争议提供了指导。
该司法解释对于明确担保合同的解释、界定担保人的义务以及规范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清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促进经济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非典型担保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非典型担保](https://img.taocdn.com/s3/m/59fb91a401f69e31423294d7.png)
➢ 本案中,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如西钢公 司不能还清债务,“乙方有权对外出售翠宏山矿业公司股权,出售 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下浮不超过10%;出售股权比例变现的额度 ,不得超过未清偿借款本息。”可见,西钢公司与刘志平就以翠宏 山公司64%股权设定的让与担保,股权出售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 基础下浮不超过10%”的清算方式变现。上述约定不违反禁止流质 流押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有效。
债权人闽成公司代持股人刘志平和债务人西钢公司协调配合已依约 办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形式上刘志平成为该股权的受让人。因此 ,刘志平依约享有的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具有对抗西钢公司其 他一般债权人的物权效力。一审判决认定该让与担保不具有物权效 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保证金
02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六条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能足额还款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 按照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将相应款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第八 条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担保专户的余额无论因何原因而小于约定的额度时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乙方可以中止本协议项 下业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没有按时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 从甲方在其开立的担保基金专户或其他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
基本事实:2009年4月7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 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甲方(长江担保公司)向乙方(农发行安徽分 行)提供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四条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保 证金专户行为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账号尾号为9511;甲方需将具体担保业 务约定的保证金在保证合同签订前存入担保保证金专户,甲方需缴存的保证金不 低于贷款额度的10%;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下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下](https://img.taocdn.com/s3/m/b2285fa7f242336c1eb95ed1.png)
CONTENTS
01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2 价款优先权 03 仓单质押 04 应收账款质押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1
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动产类型众多、数量很大,且有 些动产价值较低,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无疑将会大幅增加当事人 的查询成本。为了避免动产抵押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同时 防止加重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 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现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押标的都能 够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 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 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收费权、依法可以出质的 其他收费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关于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是应收账款不存在 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确定责任。 为此,本解释规定: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 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规定仓单可以进行质押登记,因而本解释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仓 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414、415条的规定,在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 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的情况下,应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 发多份仓单,而出质人又以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的情况下,应 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 例受偿。
仓单质押 03
实践中,存在所谓“仓单乱象”,即保管人就同一批货物开出数份 仓单,导致存货人以仓单多次质押或者转让,或者保管人在开出仓 单后,仍然允许存货人无单取货或者以货物再次进行质押、抵押等 情况。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详细解读--6](https://img.taocdn.com/s3/m/6b96313f551810a6f4248668.png)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 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 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 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1、《民法典》第406条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民法典》改 变了《物权法》所采取的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立场。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另一方面对于留置权动产质权和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即便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于该等担保物权也不发生影响占有担保财产或权利凭证的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但是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及出质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37条和第454条请求留置权人质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或质权
目录
CONTENTS
0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02 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 03 主债权诉讼时效 04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 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 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 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3)就抵押权人直接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等代位物的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第3款规定,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连带保证中,只有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保证人, 才构成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 裁申请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1.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 提供担保的 (1)担保合同原则上无效; (2)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
①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 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 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②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 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此规定与2000 年担 保法司法解释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担保制度 司法解释)绝对是重量级的。这一修改经历了20 年,其变化之 大不言而喻,甚至对《九民会纪要》出台后审判实践中的呼声也 做了相应回应。
目录
CONTENTS
01 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 02 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 03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04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 之间有追偿权。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之间约定相 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 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 同担保,或者约定了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 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担保责任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 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 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规定吸收了《九民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04
《九民会纪要》规定在混合担保中除约定相互追偿外,承担了担保 责任的担保人不具有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引起众议纷纷。此次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2.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具有担 保资格,担保合同有效 即,上述主体即便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 他公益设施提供担保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担保无效情形,仅以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03
债务加入情形下,视加入主体不同,加入人分别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 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 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 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0 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抵押有效。”
对以赢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养老机构等对外担保如何承担保证责 任,并未规定。本次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主体是否以营利为 目的,区分了不同情形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3.担保人之间不具有追偿权的情形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 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 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担保人之间无任 何约定,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相互之 间没有追偿权。
需要注意是的,在此后司法实践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一 定要详细了解债务人的整体担保情形,以免审查存在重大遗漏而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Hale Waihona Puke 目录CONTENTS05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06 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 07 诉讼管辖排除仲裁条款 08 应收账款出质审查
拓展了新的担保方式 01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拓展了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新的担 保方式。
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并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若在 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之间有追偿权。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之间未对相 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 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 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同时在本次最高院一并修改的202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 应增加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公益机构对外担保责任 02
《国务院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的实施意见》指出:基 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 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 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05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尚未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是否造成诉讼或仲裁时效 的中断,审判实践中认定不一。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做出 了明确规定。
1.一般保证中,无论是否将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债权 人,只要债权人未再次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构成保证 合同诉讼时效中断。 2021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 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 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