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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农产品安全标准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产品质量监督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对有违规行为的农产品商贩要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测网络,及时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与生产过程密切相关。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农产品种植技术指导,推广科学的种植方法,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

其次,农产品生产者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生产,并留下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验。

此外,还应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农产品经销商和中间商的作用至关重要。

因此,应对他们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对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保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样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产品安全标准建设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农产品安全标准应以科学依据为基础,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食品安全的要求,确立合理的质量指标和限量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让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

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品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督查力度,构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清岗位职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并遵守正确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流通途径等进行追溯。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进行严格管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可以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总则1.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4.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自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强化风险防控、全程追溯、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制度,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农产品生产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应遵守农产品生产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确保农产品生产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农产品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按照使用规定操作。

4. 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选择生产区域,避免选择在环境污染源附近进行农产品生产。

5. 农产品生产者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和生产工序,确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质量安全要求得到满足。

6. 农产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管理要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加工管理1.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加工设备、工艺和原料,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加工。

3.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明确供应商要求,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

4.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卫生管理,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5.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做到产品可追溯。

6. 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1号)《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污水灌溉区;(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三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三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三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1章总则 (4)1.1 适用范围 (4)1.2 管理原则 (4)1.3 责任主体 (5)第2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5)2.1 标准制定与修订 (5)2.1.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生产和消费的实际需求,参照国际先进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2.1.2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标准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2.1.3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包括产品分类、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

(5)2.1.4 标准制定与修订应定期进行,根据农产品生产、消费和科技发展等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体系。

(6)2.2 标准实施与监督 (6)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监督实施。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保证农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6)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查处。

(6)2.2.4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6)2.3 标准宣传与培训 (6)2.3.1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及消费者的标准意识和素质。

(6)2.3.2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标准宣传,包括媒体报道、培训班、现场会等,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深入人心。

(6)2.3.3 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能力,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三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购买.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取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3、农业投入品实行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或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录.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包装材料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7、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七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有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5、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的检查监督.。

农产品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农产品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农产品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一、农产品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障农产品行业的安全操作,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农产品行业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内容:1. 农田种植管理确保农产品生长环境的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肥料,严禁使用禁用农药,配方合理,使用前进行充分检测。

2. 农产品采摘和包装合理选择采摘时间,对农产品进行分类包装,避免混搭,包装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避免产生有害物质,采用合适的容器和密封方式。

3. 农产品运输和储存运输车辆和设备良好状态,确保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严禁混装农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冷链运输条件得以保障。

4. 农产品销售与配送对销售渠道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销售环节不存在假冒伪劣农产品,严禁添加有害物质和非法添加物,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行业实行了一系列的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1. 准入许可和备案登记凡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准入许可或备案登记,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环节的合法合规。

2. 产地溯源与品质追踪建立农产品产地溯源体系,追踪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原料来源和生产工艺等信息,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可靠以及相关安全问题的溯源能力。

3. 检验检测与监督抽检设立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严把产品质量关,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

4. 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建立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农产品供应链的安全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监管责任1.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都应加强自律意识,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农产品生产管理1. 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标准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要进行适当的农药、化肥使用管理,不得超过规定使用量。

三、农产品加工管理1. 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管理制度,确保加工过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加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没有使用非法添加剂。

四、农产品流通管理1. 农产品流通环节要建立检验检疫制度,对进出口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2. 农产品进入市场前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确保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五、农产品追溯管理1.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确保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2. 农产品追溯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追溯使用。

六、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七、宣传教育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

2. 组织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耕地资源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建设用地的扩张、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等导致耕地数量减少;另一方面,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土壤酸化、板结、肥力降低等。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因此,通过立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大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例如,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等项目,改善耕地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土壤肥力和保水保肥能力。

同时,鼓励农民采用科学合理的种植方式和施肥方法,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绿色防控技术,实现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从事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如损毁耕地基础设施、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擅自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对于已经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

此外,还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耕地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加强了对执法监督的要求,确保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要使条例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广大农民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更要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方式和管理措施,保护好耕地质量。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烟草、饲料、畜牧、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方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实施日期】2011.01.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 32 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 23 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49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49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17〕49号各市州农委,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相关申请单位(个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订了《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月13日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4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管理。

第三条品种试验(含省级品种试验、联合体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品种试验由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种子管理处组织实施(管理)。

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种子管理服务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各联合体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试验由企业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协助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组织实施(管理)单位职责:制定全省品种试验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申报品种试验项目并监督实施;审定及批复品种试验方案;安排品种试验经费;组织品种试验考察与监督抽查;表彰品种试验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工作职责:(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二)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三)会同试验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品种试验考察;(四)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品种试验收获测产;(五)组织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六)培训品种试验人员,召开品种试验工作总结会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7)(1)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7)(1)

精心整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日期】2005-07-05???【生效日期】2005-08-01???????????????(?????????2005??????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湖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营养要求,不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二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十三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湘林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场〔2024〕2号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局2024年1月30日附件湖南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茶种苗生产和享受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的油茶种苗质量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油茶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油茶种苗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和“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的生产供应原则。

第五条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规定;(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三)建圃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品种纯正,且为通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能提供良种来源证明,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株数或面积不少于80%;(四)按照《油茶(LY/T 3355)》建设,建立并保存有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五)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穗条贮藏、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六)具有合法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采穗圃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品种示意图及可生产品种名称、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或省林业局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目录及时更新油茶品种,并对穗条、种子质量终身负责。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湘农业办质[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业办质〔2012〕113号)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精神,着力加强“三品一标”监管,不断提升“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湖南省“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三品一标”品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12〕14号)精神,着力加强我省“三品一标”监管,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三品一标”相关管理规定,以“着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为主题,严格生产管理、产品认证和证后监管,强化退出机制,加强品牌宣传,推动我省“三品一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一)强化源头管理。

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标准化水平,建立和完善“三品一标”质量追溯体系,实现获证单位100%签订承诺书,100%落实内检员制度,100%达到生产有规程、过程有记录。

(二)完善认证制度。

明确省、市、县三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认证程序,严格规范文审和现场检查,确保“三品一标”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检查员和核查员100%签订责任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储存者、运输者、销售者等应当自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测和评估力度,并及时发布检测结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和回应,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采用科学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料、施肥、用药及病虫害防治等记录。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保证农产品的原料来源真实可靠,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农药等。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对生产环境的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避免外界环境对生产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自身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和自检,并留存检测样品和检测记录。

第三章农产品加工环节管理第十一条农产品加工者应当经营合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确保加工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农产品加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器材,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记录,包括原料采购记录、加工工艺流程记录、质量检测记录等。

第十四条农产品加工者应当加强对加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农产品加工者应当对加工后的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章农产品储存环节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储存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储存档案,包括储存环境、储存设施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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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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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日期】2005-07-05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南省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 2005年7月5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以下统称生产)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品质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知识。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鼓励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保护。

受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土地、水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为限制生产区,设立标志牌,并予以公告。

限制生产区内不得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禁用、淘汰、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鱼药、肥料、激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下统称农业投入品)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向农产品生产者普及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知识。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并保存两年以上。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在标签上用醒目的红色粗体字标注“限用”,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警示内容。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综合防治技术。

农产品生产中需要使用化学农药的,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并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药使用规范。

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

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施用化肥,不得施用城市垃圾。

第十二条生产者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类药物和激素。

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危害人身健康的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养动物。

水产品养殖应当使用经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

禁止在水产品养殖中使用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和国家规定禁用的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到农产品出售后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浸泡、保鲜、防腐、催熟、烘干、熏烤、腌制、着色等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农产品产地检测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

经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或者依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方可销售。

动物屠宰场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对入场动物进行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动物产品,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检测合格标志或者认证标志,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

进口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附具中文说明书。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识或者标注。

第十八条下列农产品禁止销售:(一)使用了国家规定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二)农药、兽药、鱼药、激素、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的;(五)未经动物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生产者、经营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不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资格审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资格条件,实行持证上岗。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农产品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农业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即时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
捞、采集农产品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允许未交验合格凭证的农产品不经检测在本市场销售的;(二)允许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在本市场销售的;(三)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即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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