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
农药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考核方法
结论
考核记录
5.1
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2
可追溯管理制度
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场所、仓储场所*
(1)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
(2)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看现场,必要时测量
(1)经营场所面积:
(2)仓储场所面积:
( )合格
( )建议改进
( )不合格
3.2
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黄沙、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1)场所面积、位置:
(2)储存方式:是否瓶、袋分开,是否进行包装存放;
(3)防护措施:具体描述。
( )合格
( )建议改进
( )不合格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要点
考核方法
结论
考核记录
4.1
计算机管理系统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性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性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尤其与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
附件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一、机构与人员
二、场所与设施
三、制度与记录
注:①本审查表共涉及条款50项,其中关键项26条,非关键项24条。
条款中标有“*”为关键项,其他为非关键项。
②本审查表中涉及的每项条款,都必须在对应的审查记录□中打√,若为其他情况应说明原因。
③审查结论直接在对应的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不适用的□中打√,视为轻微缺陷的应说明原因。
审查结论:本审查表共涉及条款50项,其中适用项,合格项,轻微缺陷项,不合格项,不适用项。
综合审查结论为:。
被审查单位(盖章):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审查人:审查日期:
陕西禾森宇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益佰农智慧农超系统农资可溯源系统。
农药经营许可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对照表电子版
合格()
不合格()
(6)是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设备。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2
仓储场所要求
(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2)是否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展柜、货架摆放是否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进行分类展示。在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等是否上墙。
查看档案
合格()
不合格()
综合结论:合格项20项,轻度缺陷0项,综合结论合格,建议同意许可;合格项项,轻度缺陷项,建议现场查验,视查验情况是否许可(或不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项项,不合格,不予许可。
合格()
建议许可
轻度缺陷()
建议现场查验建议不予许可
不合格()
备注:1、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条件与其一致,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必须注明一并报许可机构备案。2、限制性农药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高用药指导服务,且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3、现场核查不得少于3人,并对照审查表进行核查,并逐项签字,如存在不合格项或轻度缺陷项达4项以上不予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有关问题探讨
编辑:张同昌********************农业论坛文/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信洪波 迟归兵 王海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有关问题探讨评判是非对错和大小得失,要深深认识到,扶贫群众的诉求无论再小也是大事忽视不得,对待他们的任何事情要从大局考虑,这就是政治能力的具体体现。
这就要求扶贫干部要善于“小题大做”,从扶贫群众小的诉求出发,把他们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努力做到最佳,这样才能赢得他们的认可和尊重,扶贫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扶贫的目的才能实现。
五是提前预判,做到“无中生有”。
扶贫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需要扶贫干部时刻擦亮自己的眼睛,洞察一切。
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和扶贫群众交心交流,知晓任何风吹草动,及时发展问题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发现矛盾并把矛盾化解在产生初期,真正成为贫困群众的化解员、贴心人、主心骨。
扶贫干部要有“火眼金睛”,善于无中生有,善于窥一斑知全貌,这是做好扶贫工作的必修课。
六是为了彻底脱贫,要留下“丰厚遗产”。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今年是扶贫工作的收官之年,扶贫干部还有很多单位部门的工作要做,全身心回到单位工作岗位上是必然。
但扶贫干部在临别之际要给扶贫对象留点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让他们彻底脱贫,使其生活蒸蒸日上,提升幸福感获得感。
“遗产”包括致富资金致富门路致富技术,甚至为扶贫群众走点后门,留下点人脉资源等。
摒弃锦上添花客,争做雪中送炭人要成为扶贫干部的真实写照。
不让一名扶贫群众“掉队”是扶贫干部的庄严承诺,只有时刻想着雪中送炭,把扶贫工作当作自己追求的事业,增强紧迫感,施展真本领,如此,扶贫工作必能大获全胜。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积极有序开展农药经6061第11月 下半月刊营许可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经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4.1万个,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质量,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照一证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或者使用证明;(三)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四)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二)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四)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条件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保证农药质量,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 2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表 适用于制剂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档。 文件与记 有相应的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度, 并 5.14 查制度、查记录 录管理 按制度运行。 六、其他要求 序号 审查内容 符合 建议改进 不符合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审查记录
审查要点
6.1
所选择的产品是否为新农 申请生产剂型所选择的农药产品,应当已有企 查该农药的登记 药* 业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 情况
1
干燥设备: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 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等 各类罐:中间罐、计量罐、贮罐等 种子准备设备: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室)、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 等 2 微生物农药母药(病毒除 种子培养设备:摇床、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等 外)、微生物发酵生产的 生产发酵设备: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投料池等 原药(母药) 分离设备:离心分离机、树脂柱、微滤膜、纳滤膜、过滤器等 溶剂回收设备:精馏塔、冷凝器、蒸发器等 产品包装设备 病毒 母药 养虫设备: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 接种设备 提取设备 产品包装设备 原料前处理设备 提取分离设备 产品包装设备 粉碎设备 混合设备: 粉体混合机、调配釜等 5 颗粒剂 造粒设备: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包衣法、捏合法或吸附法需配备包衣机或喷药设备)、 分级机、干燥机等 计量设备:电子秤等
注:标“*”号的审查内容为关键审查内容。
附件 3 农药生产设备要求 序号 农药生产范围 设备名称 反应器:搪瓷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 蒸馏/精馏装置:蒸馏釜、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 化学农药原药 (或母药) 、 热交换器: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主要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 生物化学农药原药 (母药) 泵类: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 合成材料等) 分离设备:离心机、抽滤设备等
农委
河津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指南一、审批事项:化学危险品性质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二、审批部门:河津市农委三、审批时间:法定30个工作日四、首席代表:原来相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六、办理权限:本辖区内七、申请应具备权限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代码证2、法人身份证3、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成立文件5、负责人任命书6、经营人员上岗证7、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8、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
九、审批流程及责任人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登记责任人:杨梦娟、张敏等部门窗口初审(1个工作日)责任人:卫苗苗审查(7个工作日)责任人:原来相首席代表审批(1个工作日)责任人:原来相综合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责任人:杨梦娟、张敏等一、审批事项:农药广告审查二、审批部门:河津市农委三、审批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四、首席代表:原来相五、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华第三十四条、《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六、办理权限:本辖区内七、申请应具备权限的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八、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农药生产或经营资格证明2、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3、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4、产品执行标准号5、农药产品标签6、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7、广告内容材料(文字或声像)或广告作品样本8、《农药广告审查表》。
农药申请表(格式)
附件4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申请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三、分支机构材料声明县农业农村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一、本企业(门市)主要(含分支)机构、部门1.本本企业(门市)经营地址:2.本企业(门市)网址:3.仓储地址:4.分支机构地址:二、本企业(门市)主要岗位人员、资质及职责三、服务联系本企业(门市)服务联系:四、服务投诉对农药经营以及安全使用需要投诉的,请拨打:80814866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人员培训)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进货及品控)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并及时录入追溯系统。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且在同一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意见表》(附表2);(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及基本情况;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还应提供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还应提供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八)有关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十)其他规定材料。
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解读
592021年20期 (7月中旬)经营管理摘要:为了提高作物产量,减少使用农药对农作物的渗透,增强农药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农业农村部已在第6次常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对农药的审核试验各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各相关部门皆需遵守《管理办法》所设规定。
关键词:农药;管理;解读;试验一、总则农业农村部推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并推行《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让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任何申请进行农药登记的个人或团体,都需按照《管理办法》所提内容进行登记试验。
准备进行农药登记试验时,申请人或申请团体应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将申请详细记录在案。
除此之外,若试验主体为新型农药,实验单位应提前向农业部进行申请,获取试验资格。
二、试验单位认定任何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资格的机构都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同意进行资格申请,并且愿承担农药登记试验所牵扯的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资格的相关机构名下要登记有与申请实验范围相符合的试验场地,实验设施要满足实验过程中的使用,并且可以自行保存实验档案,不会出现数据丢失等情况,确保试验数据不会因外界条件受到影响,导致其丧失真实性与可靠性。
在机构中要有符合数量的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所拥有的技术能力要与申请承担的登记试验相匹配。
要提前建立好完善的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将各部门各区域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以便管理。
在机构管理章程中,要制定好与试验相匹配的标准操作流程,此流程要符合相应国家管理规范。
想要顺利申请资格,申请机构还需在过去已完成过与此次申请试验内容相符合的试验经历,并且机构的实际运行时长要在6个月以上,且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未有违法记录。
想要申请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要提前了解,需要提交给农业部的相关资料,如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确保农业部能够通过资料对机构的基本条件有一定了解。
山东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
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六条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附件2);(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重庆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重庆市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我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标注为“农药”。
限制使用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多个区县的、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区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主体名称1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主体名称保持一致。
第五条负责审批工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在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信息上传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上传至农业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药经营许可证底板的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在本市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二)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组织和机构;(三)利用互联网经营除限制使用农药之外的农药的,电子2商务在本市有实体店、仓储点、配送站等情形的。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基本情况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审查人
1.1
经营单位名称
申请书经营单位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2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2.人员要求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审查人
2.1
经营单位(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
*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情况,达不到学历要求的,达不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要求的是否经过专业教育部门(机构)56小时培训等。
查看经营单位(企业)法人档案(个人简历、培训)。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劳动合同、学历证书,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合格()
不合格()
不适用()
2.4
经营单位(企业)禁业招录人员情况
不得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对照农业部发布的禁业名单,查看是否有录用该类人员。
合格()
不合格()
3.经营场所、仓储场所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查看有关人员档案、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书,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合格()
轻微缺陷()不合格()
2.3
申请经营限制性农药的,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
*申请经营限制性农药的,是否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规定的销售人员,是否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不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纳入审核范围)。
查看图片或现场查验
合格()
不合格()
(6)是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设备。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2
仓储场所要求
(1)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2)是否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审查人
3.1
普通经营场所要求
(1)选址应当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符合当地农药经营场所的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县级以上规划区域)
查看档案
明或租赁合同、照片等
合格()
不合格()
*(3)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厨及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水缸(桶)、劳动服、手套、口罩、水池、洗手液应、逃生安全通道(梯)、安全帽、应急照明、破拆工具等);是否有监控设备(不作查验项)。
查看申请书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2)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其是否查验进货质量合格证、是否查验标签等。
查看电脑档案或台账档案,并与其交谈。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其他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审查人
省级农业部门规定的其他规定
如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县级是否出具有限制使用农审查意见。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
轻度缺陷()
不合格()
(4)是否有进货、出货原始记录本,是否及时录人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查看档案及图片
合格()不合格()
4、扫描设备及计算管理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审查人
追溯信息码扫描设备及计算管理
*(1)是否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是否拥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实际运行情况。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4)展柜、货架摆放是否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进行分类展示。在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查看档案、图片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5)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等是否上墙。
合格()
轻微缺陷()不合格()
2.2
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如与法人为同一人可不填)。
*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情况。
查看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档案(个人简历、培训)。
合格()
轻微缺陷()不合格()
2.3
销售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病虫草害防治专业知识。
*(1)了解《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情况。(2)是否取得了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没有取得学历的是否经过专业部门56个小时培训。(3)是否具有农药和和病虫草害防治专业知识。(4)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主要农作物病虫草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合格()
不合格()
1.3
经营单位住所
申请书填写的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1.4
经营单位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是否一致(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住所同地址;若不同,该经营地址应当与申请书载明地址相同)。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合格()
不合格()
查看档案
合格()
不合格()
综合结论:合格项20项,轻度缺陷0项,综合结论合格,建议同意许可;合格项项,轻度缺陷项,建议现场查验,视查验情况是否许可(或不合格不予许可);不合格项项,不合格,不予许可。
合格()
建议许可
轻度缺陷()
建议现场查验建议不予许可
不合格()
备注:1、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条件与其一致,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必须注明一并报许可机构备案。2、限制性农药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高用药指导服务,且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3、现场核查不得少于3人,并对照审查表进行核查,并逐项签字,如存在不合格项或轻度缺陷项达4项以上不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