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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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

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

刘衍蔚危险驾驶判决书被告人刘衍蔚。

公诉机关以库检公诉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XX 月XX日XX时XX分许,被告人刘衍蔚酒后驾驶XX号小型轿车在XX路段时,被巡逻的XXX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20XX年XX月XX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衍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4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刘衍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衍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衍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衍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衍蔚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XX二〇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

青岛醉驾200缓刑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事件发生时间:2021 年某月2.事件发生地点:中国山东省青岛市3.当事人:张三(化名)4.事件起因:张三醉驾致人死亡二、案件审理过程1.警方接到报警2.张三被警方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3.张三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4.检察院提起公诉5.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三、判决结果及法律依据1.张三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四、案例启示1.酒后驾车对自身和他人的危害2.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正文:2021 年某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醉驾案例。

当事人张三(化名)在酒后驾车过程中,由于酒精作用,导致驾驶失控,不幸造成一名行人死亡。

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三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张三的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随后,张三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2 年。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的必要性,并呼吁公民提高法律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这起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酒后驾车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还会给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我们必须从这起悲剧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抵制酒驾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条据书信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条据书信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原文链接:/103.html【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玄刑初字第393号【案件情况】被告人冯某,男,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xx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xx)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xx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轿车,从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912街区附近行驶至经五路墨香山庄路口,将车停在左拐车道等红灯区域,并在车上睡着。

5月12日上午6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冯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冯某在本市玄武区1912街区附近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轿车从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912街区附近行驶至经五路墨香山庄路口,将车停在左拐车道等红灯区域,并在车上睡着。

5月12日上午6时40分许,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查获,后将冯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

本案事实另有证人邵某、张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冯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危险驾驶罪案例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当时,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由于酒后驾车,他的驾驶技术受到了严重影响,频繁变道、超速行驶,甚至闯红灯。

最终,他的车辆在一处交叉口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这起案件中,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严重危害。

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都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

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要及时举报,让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警惕,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

危险驾驶法院不认定自首的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河南某某轮胎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7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9月1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1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G9TXX8黄色某某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102公里+700米处时,与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相撞,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冀DWDXX1灰色轻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支队长济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乙醇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0.71mg / d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新济运营中心5002元,赔偿被害人吴某某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16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C9TXX8黄色某某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济高速102公里+700米处时,与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相撞,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冀DWDXX1灰色轻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实用版)目录一、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二、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三、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四、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正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概述】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是一起涉及危险驾驶的案例,该案例发生在我国山东省菏泽市。

本文将围绕这起案例的经过、裁定结果及其启示进行阐述。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经过】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事件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当时高登福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菏泽市的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高登福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严重碰撞。

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严重,货车驾驶员及高登福本人受伤。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高登福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逆行、违反信号灯等违法行为,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交警部门对高登福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高登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同时,吊销其驾驶证,5 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的启示】菏泽高登福危险驾驶裁定书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

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2.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教育。

对于驾驶员来说,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

3.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这既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也可以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2022年河南危险驾驶醉判决书

2022年河南危险驾驶醉判决书

2022年河南危险驾驶醉判决书被告人康某,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康某在石家庄市同福街,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起步后与车前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与旁边停放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送检的康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2.40mg/100ml。

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苑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主要辩称:案发当天中午我喝了酒,让同事张某驾驶单位的冀A×××××小客车带我们回单位,将车停在了单位门口。

后因停车位和停车费的问题,张某与苑某发生争执。

我们经理让我挪下车,我一起步就撞到了三轮车,三轮车又碰到了被害人苑某的车。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被告人康某酒后驾车的地点系封闭路段,不具有道路的公共性,不属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道路”。

2、被告人康某无醉驾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化解纠纷才挪车,且事后与苑某、宋某达成了协议,三方互不追究责任。

3、被告人康某因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院指导案例 895号

最高院指导案例 895号

最高院指导案例8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1)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2)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3)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4)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06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业,曾于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由: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 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处理决定书;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本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危险驾驶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失控,最终撞上了中央隔离带,造成车内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确认驾驶员刘某在事发前饮酒,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

二、案件事实1. 驾驶员刘某的基本情况:刘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事发当天,刘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量约2瓶啤酒。

餐后,刘某独自驾车回家,在行驶至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

2. 事故经过:刘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带。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3. 鉴定结论:经司法鉴定,刘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远超我国法定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三、法律分析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 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远超法定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刘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刘某还应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在我们生活中,危险驾驶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

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例。

当时,一名司机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了一名行人严重受伤。

事后,警方对该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超出了法定标准。

司机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酒后驾车是非常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司机驾驶失控,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

其次,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司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的驾驶行为不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司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一旦犯下危险驾驶罪,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针对这起案例,我们应当引以为戒,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驶,不超速驾驶,不闯红灯,不使用手机等行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类似案例的发生。

总之,危险驾驶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司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能够减少危险驾驶罪案例的发生,让我们的交通更加安全、有序。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酒驾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0日晚,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审判。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聚餐,期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

餐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某路段时,王某因酒精作用,操作失误,与前方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停车,并主动报警。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受伤。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王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酒驾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本案中,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律的严肃性:我国法律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酒驾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最高法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最高法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

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

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

醉驾240判缓刑案例

醉驾240判缓刑案例

醉驾240判缓刑案例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我国,醉驾的处罚非常严厉,一般情况下会被吊销驾驶证并处以刑事处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对醉驾者进行缓刑处理。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醉驾240判缓刑的案例,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该案例中,被告小王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小王的行为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此被控以危险驾驶罪。

然而,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小王在作案时并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虽然行为危险,但并未造成实际危害。

同时,小王在案发后也表示深刻悔过,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最终决定对小王进行缓刑处理。

法院认为,小王虽然犯有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同时在案发后也表现出悔过态度。

因此,对其进行缓刑处理,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被告,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未来的生活中遵守法律,不再犯类似错误。

同时,也可以减轻小王的刑事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于这样的判决,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一些人认为,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应该轻易宽恕,即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也应该依法严惩。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感化犯罪分子,对于表现出悔过态度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让其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无论社会舆论如何,法院的判决都是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和综合考量后做出的。

对于醉驾240判缓刑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醉驾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是一刀切的对待。

这也提醒我们,在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危险和伤害。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黔04刑终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审理法官】纪华顾狄吴志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鑫亮【当事人-个人】金鑫亮【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飘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飘【代理律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判定罪名】危险驾驶罪【刑罚】上诉人马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马勇【本院观点】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鉴定意见并处罚金缴纳拘役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初犯偶犯指定辩护缓刑考验期悔罪表现取保候审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上诉人马勇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希望法院予以考虑的证明材料。

因此,对马勇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并不会影响对醉驾犯罪的打击,不会影响危险驾驶罪适用的社会效果:首先,“危险驾驶罪”作为较为典型的轻刑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

马勇虽系醉驾,但其是与陶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并非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除造成马勇本人受伤及财产受损外,无其他人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次,马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第三,马勇父母均是三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家庭系精准扶贫对象,马勇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确需赡养父母。

汇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30个无罪裁判案例

汇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30个无罪裁判案例

汇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30个无罪裁判案例危险驾驶案无罪裁判案例一、无犯罪行为1、【案例】奉志德、刘才友危险驾驶案((2019)川0821刑初51号)【裁判理由】被告人刘才友虽然是履行旺苍公交公司与旺苍县黄洋中心小学所签承运学生上学放学协议的实际组织者,但就负责组织履行协议本身而言并不具有违法或犯罪性质。

具体就本次被告人奉志德犯危险驾驶罪而言,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告人奉志德所驾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事前也并未要求被告人奉志德载客必须达到多少人数,也未在现场组织学生上车,被告人奉志德本次载客人数,被告人刘才友事前并不知晓。

组织运输与超载不具有必然联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志德超载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指挥或安排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刘才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让被告人奉志德超员行驶,没有组织学生上车,没有证据证实被查严重超员车辆的超员行为是被告人刘才友安排组织或者指使。

被告人刘才友收费和安排车辆的行为不必然导致超员。

被告人刘才友不是被查获严重超员的川HXXXXX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即使被告人刘才友知道该车核载30人,被告人刘才友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醉酒驾驶电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2、【案例】张万军危险驾驶案((2019)吉0881刑初71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故张万军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3、【案例】詹庆喜危险驾驶案((2019)鄂1126刑初244号)【裁判理由】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酒后驾驶苏EAK712号小轿车在汝州市纸坊镇邮电所西门口路段拦截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后与公交车方发生冲突。

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李某某、段某甲等人的证言、河科大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19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资料、书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段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

危险驾驶罪案例案例细节:2008年5月15日上午9点,天空晴朗,阳光明媚。

小王(化名)驾驶着他的私家车行驶在某市人民路上,准备前往参加一个会议。

小王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长期以来他的驾驶风格以迅猛著称,习惯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

然而,今天他的高速驾驶风格使他陷入了巨大的麻烦。

当他行驶至人民路与公园路交叉口时,小王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要求停下车辆,而是选择了冒险闯红灯。

与此同时,正在公园路上正常行驶的小李(化名)也未闻警报,按照绿灯的信号安全通过了交叉口。

由于小王的违规行驶,他的车辆迎面撞上了小李的车辆,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小王的车辆偏离原来的路线,冲向了公园路的行人道上。

一名正在此刻步行的老人不幸被撞倒,头部受到严重损伤。

另外,小王的车辆还碰撞到了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了车辆的重大损坏。

紧急救援人员得到了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他们立刻对小李和老人进行了急救。

尽管在紧急抢救过程中他们尽力而为,但老人最终还是因为头部严重受伤而不幸死亡。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严重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涉及一名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以及车辆损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小王的冒险行为非常危险而且不负责任。

他超速、闯红灯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危及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其违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终导致一位无辜者的死亡。

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是难以容忍的。

对于这样的危险驾驶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从严处罚,使其成为警钟,警示其他人不要以追求速度和自慢为代价来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驾驶员们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他人的行车安全。

文明驾驶的意识应该深植于每个人心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为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作出贡献。

北京市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例

北京市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例

北京市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例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例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张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无证驾驶,并且在驾驶过程中违规变道、超速行驶,最终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
险驾驶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可以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

在该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张某事发时驾
驶的摩托车不属于高速机动车,且张某在肇事后也认真赔偿了受害人
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于是决定对张某进行缓刑处理,缓刑期限为1年,同时处以罚款2000元的刑罚。

危险驾驶罪的处理方式在不同案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保护人身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中之重。

驾驶车辆时,一定要
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
他人生命和财产所负的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驾驶员没有妥善处理交
通事故、违法驾驶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惩戒,以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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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案情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7号停车场醉酒驾驶,剐蹭小轿车
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8号撞护栏,交通事故,从重处罚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91号撞护栏
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276号查获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49号撞路灯
2014佛明法初字第180号二个轻伤二级、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微伤2014佛明法初字第167号查获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58号剐蹭
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55号查获
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70号无证驾摩托查获
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85号驾货车碰轿车
2015穗萝法刑初字第194号两人受伤、三车及道路损坏
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74号摩托撞人
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26号撞车、逃逸
2014中中法刑一终字第78号两次撞车
2014东中法刑一中字第271号一个轻微伤
2014鲁刑初字第56号无证驾驶、剐蹭、有案底
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92摩托,至轻伤二级一个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051号无驾照、至伤二人
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66号撞车、逃逸
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10号一个轻伤
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493号无证驾摩托车,两人伤,两车损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585号撞两车、一人、逃逸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242一个轻伤一级、一个轻伤二级,主要责任,受害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269号驾摩托至两车损,一轻伤
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43号(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一人死,
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90号一个轻伤
2014海刑初字第105号一轻伤
2014杭西刑初字第01152号一轻伤
2014杭西刑初字第222号两轻伤
2014卫刑终字第24号一轻伤
2014穗番法刑初字105号无照驾摩托、一轻伤
2014穗番法刑初字147号一轻伤、全责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25号一轻伤一级、一轻伤二级
2014茂港法刑初字第65号一轻伤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84号撞车、逃逸,一轻伤
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67号撞车、全责、一轻伤
2013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421号全责、一轻伤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160号同等责任、两重伤、两轻伤
财产损失人身损害酒精含量有无驾照是否得到谅解有无自首情节刑期缓刑期2000186.3是有悔罪表现拘役1个月
202.2如实供述罪行拘役2个月
256.1如实供述拘役3个月
95.81认罪态度好拘役2个月4个月
257.3认罪态度好拘役3个月11703.5+380178.2是有拘役5个月
19.1有悔罪表现拘役1个月
7000+多辆车受损393有悔罪表现拘役4个月
142.33有悔罪表现拘役2个月4个月
143当庭认罪拘役1个月8100265坦白、认罪拘役2个月
8个月8955+110000138.5是自动投案拘役一个半月
如实供述拘役2个月1000逃逸拘役5个月8个月23万+56万184.8是拘役2个月
拘役三个半月9000107.7是认罪态度好拘役三个月
226.6拘役3个月
115是自首拘役1个月
167.2拘役6个月
3个月
118自首拘役一个半月
132.2如实供述拘役2个月
254.9如实供罪拘役3个月
,受害人也喝酒(另案处理120.4拘役2个月
215自首拘役2个月
二年27万205是自愿认罪判一年六个月
拘役4个月6个月
124.9拘役2个月4个月
176自愿认罪拘役3个月
128拘役5个月4200090自首拘役1个月
自首拘役50天
92.6自首拘役40天
196自愿认罪拘役三个月4个月17000+7000171.6初犯,态度好拘役4个月1年20576.9246.1拘役3个月
128.7有悔罪表现拘役40天
245.9是,陪15000拘役70天
119拘役2个月3个月
罚金
1000
2000
3000
3000
5000
5000
1000
5000
2000
3000
2000
1000
3000
6000
10000
5000
2000
1000
3000
3000
3000
4000
3000
1000
2000
5000
2000
6000 1万
1000
1000
1000三万
2000一万
7000
5000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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