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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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近年来,死亡新生儿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得相关的处理制度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旨在为已故婴儿提供合适的处理方式,并为家庭提供心理支持。

本文将从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目标、制度的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探讨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首先,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对于社会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每年都有许多新生儿因各种原因而夭折,这对他们的家庭来说是巨大的打击。

而且,对于这些家庭来说,由于情感的压抑和缺乏相关知识,他们可能无法冷静面对并妥善处理遗体。

因此,制定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具有十分的必要性,能够为家庭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其次,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新生儿的遗体得到合适的处理和安全的环境。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于婴儿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家庭可能会选择进行殡葬仪式,而另一些家庭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火化。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保证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制度还应关注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关的心理援助和疏导。

然而,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会对于死亡新生儿问题的认知度仍然较低,导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

其次,对于婴儿的处理方式存在文化差异,需要在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同时,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由于资源限制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建立完善的机构和提供全面的援助面临一定的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社会对于死亡新生儿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知识水平。

其次,积极倡导和支持跨文化交流和融合,以确保不同文化背景家庭的需求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

最后,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对于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制定合理的制度既能为家庭提供合适的支持和指导,又能保障新生儿遗体的合法处理和安全环境。

然而,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病死婴幼儿、残肢处理的管理制度

病死婴幼儿、残肢处理的管理制度

病死婴幼儿、残肢处理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处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就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处理管理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病死婴幼儿遗体和残肢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妥善处理。

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家属和直接经办科室双方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由科室人员移交遗体存放处保存,再由总务科安排人员作妥善处理。

三、小的残肢按医疗废物处理,大的残肢运送到殡仪馆进行火化。

四、委托我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的处理费用,由其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残肢的费用。

五、、医院应当对委托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六、在医院内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无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遗弃的,医院应当查找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遗弃在医院内的其他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八、因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科室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裹尸单包裹病死婴幼儿遗体,严格密封,不得外露,并在裹尸单上注明遗体的相关信息。

医院应当将遗体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

十、委托医院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残肢的,火化后,骨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处理。

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骨灰不予留存。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
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相关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尸体的登记交接及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相关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

新生儿死了如何处理

新生儿死了如何处理

新生儿死了如何处理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每天都有很多新生儿降生。

但由于种种原因,有部分新生儿出生后没多久就离开了这世界。

由于这些新生儿父母的生活背景和文化素质的不同,这些家长处理死亡新生儿的方式也不同。

那么,新生儿死了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现象,有些父母在新生儿死亡后,对其处理的做法很难让人理解,直接遗弃。

根据资料显示,随意遗弃死亡新生儿,不仅违揹人伦道德,法律上也明令禁止。

新生儿死亡后,将其随意遗弃的父母,一般会按照侮辱尸体罪进行处理。

我国在死亡新生儿的遗体处理有以下几个制度:
1、尊重生命,尊重习俗,尊重宗教,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新生儿的遗体,将交由家属来处置。

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院医疗废物处理。

患传染病死亡的新生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新生儿死亡后要由医院所在科室出具《死亡证明》,并及时将遗体移送太平间,对尸体进行登记。

4、家属如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应签署《知情同意书》以及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医院应及时通知火葬场对患儿遗体进行火化,相关的费用由死者的家属全权承担。

尽管新生儿已经死亡,但作为一条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死亡的新生儿不应被随意丢弃,应该按照正规的程序接受正规的安葬。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
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
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
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精心整理。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有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0)、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有现(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11)、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2)、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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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对死婴、死胎的处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尊重生命:对死婴、死胎的处理,要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

2.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3. 安全卫生:确保死婴、死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管理制度1. 处理程序(1)发现死婴、死胎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产妇或家属,并告知处理办法。

(3)产妇或家属同意处理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4)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进行遗体交接,确保遗体安全。

2. 处理方式(1)产妇或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需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

(2)产妇或家属委托医疗机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3. 处理要求(1)严禁将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

(2)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需在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新生儿死亡处理流程

新生儿死亡处理流程

新生儿死亡处理流程
新生儿死亡处理流程
当一个家庭发现自己的新生儿死亡时,它们面对着一个极其艰难的决定:如何处理新生儿死亡。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生儿死亡处理流程,以便帮助那些面临处理新生儿死亡的家庭做出正确、明智的决定。

首先,如果家庭发现自己的新生儿死亡,他们应立即联系当地医院或医疗机构,要求医护人员前往处理死亡现场。

一旦医护人员到达,他们会根据现场情况评估死亡原因,并根据家庭的意愿开始处理新生儿死亡。

在处理新生儿死亡时,医护人员会首先收集尸体,并确定死亡时间。

然后,他们会将尸体送往当地的法医病理学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查,以确定死因。

在此之后,根据家庭的意愿,医护人员会对尸体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解剖,冷冻等。

随后,家庭必须决定是否要举行葬礼或其他丧葬仪式。

如果家庭决定举办葬礼,他们可以选择在教堂,殡仪馆或其他地方举行仪式,并给尸体安葬。

如果家庭决定不举行任何仪式,他们也可以联系当地的火葬场,让当地的火葬场处理尸体。

在处理完新生儿死亡后,家庭可能还需要考虑给死者留下的物品,如家具、衣服、儿童玩具等。

家庭可以选择保存或捐赠这些物品,也可以将它们送给当地的慈善机构。

此外,家庭还可以考虑咨询心理咨询师,以帮助他们应对处理新生儿死亡时遭遇的情绪困扰。

心理咨询师可以帮助家庭缓解心理压力,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一痛苦的过程。

总之,处理新生儿死亡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但家庭可以通过上述流程来完成这一重要的任务。

上述流程可以帮助家庭让新生儿的死亡得到有效的处理,为新生儿和家庭带来安慰。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的处理工作,保护婴儿遗体尊严,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生命、以人为本、合法合规、保护尊严的原则。

第四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并与殡葬服务单位密切配合,确保遗体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遗体处理第五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建立健全婴儿遗体识别制度,确保遗体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设立专门的遗体停放区域,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遗体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婴儿遗体的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长时间停放。

遗体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遗体的完整性和尊严。

第八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对婴儿遗体进行清洗、整理,并妥善保管遗物。

如有需要,应当及时通知家属。

第九条婴儿遗体的火化、埋葬、捐献等处理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家属的意愿。

第十条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建立婴儿遗体处理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遗体处理的各个环节,以备查验。

第三章遗体交接第十一条新生儿科监护室与殡葬服务单位之间,应当建立遗体交接制度,明确交接程序、时间和责任。

第十二条交接遗体时,双方应当共同核对遗体的身份信息,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交接遗体时,新生儿科监护室应当向殡葬服务单位提供遗体处理的相关资料,包括遗体处理记录、死亡证明等。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时接运遗体,确保遗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尊严。

第四章遗体处理人员的职责第十五条新生儿科监护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遗体处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新生儿科监护室遗体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遗体和家属。

第十七条遗体处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遗体处理操作规程,确保遗体处理工作的安全和卫生。

婴幼儿殡葬管理制度范本

婴幼儿殡葬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殡葬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殡葬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婴幼儿殡葬服务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婴幼儿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文明殡葬的原则,为婴幼儿提供优质、规范的殡葬服务。

二、服务内容第四条婴幼儿殡葬服务内容包括:1. 婴幼儿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安葬等服务;2. 婴幼儿遗体告别仪式、追悼会等仪式活动;3. 婴幼儿殡葬用品销售及租赁;4. 婴幼儿殡葬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婴幼儿殡葬服务单位应提供以下服务:1. 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殡葬场所;2. 为婴幼儿提供个性化、温馨的殡葬服务;3. 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尊重婴幼儿家属意愿;4. 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服务流程第六条婴幼儿殡葬服务流程如下:1. 婴幼儿家属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服务申请;2. 殡葬服务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服务内容;3. 婴幼儿家属选择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4. 殡葬服务单位与婴幼儿家属签订服务协议;5. 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殡葬服务;6. 殡葬服务结束后,婴幼儿家属对服务进行评价。

四、人员管理第七条殡葬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热情、有爱心的殡葬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殡葬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殡葬事业;2. 掌握殡葬服务专业知识,熟悉殡葬法律法规;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婴幼儿家属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安全与卫生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确保殡葬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清洁。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婴幼儿遗体在运输、冷藏、火化等环节出现意外。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法律法规,确保殡葬活动的合法、合规。

六、投诉与处理第十二条婴幼儿家属对殡葬服务有异议,可以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投诉。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婴幼儿家属的投诉。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首先,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应确保遗体的安全与尊严。

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卫生和防疫标准,以确保遗体无害化处理,防止传染疾病的扩散。

同时,遗体处理应尽量避免对遗体的伤害,注重保护遗体的尊严与完整性。

其次,该制度应建立规范的遗体处理程序。

对于死亡新生儿遗体的处理程序包括收集、分类、记录和保存等环节。

相关卫生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遗体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需要具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在遗体处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对于遗体的具体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文化和宗教信仰,可以采取合适的行动。

例如,家属可以选择将遗体火化、土葬或者丧葬,也可以进行母乳喂养或遗体捐赠等方式,以符合其个人信仰和价值观。

最后,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其有效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遗体处理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并明确责任主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旨在保护和尊重生命,缓解家属的心理痛苦,并建立合法规范的遗体处理程序。

通过这样的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关注死亡新生儿及其家属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关怀。

同时,该制度的建立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共同为新生儿及其家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

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死婴管理制度

医院死婴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婴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产妇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死婴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产科:负责死婴的接生、处理和交接工作。

2. 殡葬科:负责死婴的遗体管理、火化、骨灰存放等工作。

3.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

4.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制度1. 死婴接生(1)产科医护人员在接生前,应向产妇或家属告知死婴的可能情况。

(2)确认死婴后,应及时向产妇或家属告知,并询问其意愿。

2. 死婴处理(1)产妇或家属同意将死婴交由医院处理时,产科医护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告知产妇或家属死婴的处理办法,并签署相关文书;②将死婴遗体送至殡葬科;③殡葬科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2)产妇或家属自行处理死婴时,产科医护人员应告知其处理办法,并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

3. 死婴遗体管理(1)殡葬科负责对死婴遗体进行火化,并妥善保管骨灰。

(2)禁止将死婴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置(1)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对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禁止将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处理。

5. 感染防控(1)产科医护人员在处理死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感染防控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2)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死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儿科死亡患儿处理流程

儿科死亡患儿处理流程

儿科死亡患儿处理流程
【规范要求】
尸体护理规范。

安抚家属,给予心理支持。

【处置步骤】
1.医生宣布患儿死亡,记录死亡时间,停止一切治疗。

2.通知家属患儿死亡。

3.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给予心理支持。

4.做好尸体护理的用物准备。

5.填写死亡卡、死亡通知单。

6.备齐用物至床边,给予相对隐秘空间。

7.撤去一切治疗用物(如输液、氧气、各种管道等)。

8.尸体平卧,呈自然姿势。

9.洗脸、闭合眼睑。

10.棉球填塞口、鼻、耳、肛门等孔道,棉花不可外露。

11.擦净胶布痕迹,有伤口者更换敷料,保持清洁干燥。

12.擦净全身,穿戴整齐,将第一张死亡卡系在右手腕上(新生儿系在颈部)。

13.用尸体袋包裹尸体,肩部、手腕部、脚踝处给予固定,将第二张死亡卡固定在胸前。

14.将患儿尸体移至平车,盖上大单,将第三张死亡卡随尸体送至太平间。

15.整理患儿遗物,交给家属;如家属不在场,应由两人清点后列出清单交护士长保管。

16.整理用物、床单位,做终末消毒处理。

17.在体温单上录入患儿死亡时间,完成记录,整理病历。

18.按出院手续办理结账。

【结果标准】
1.尊重死者,满足家属合理的愿望。

患儿家属得到合适的心理支持。

2.记录正确、及时。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

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相关要求,为了进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垃圾场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垃圾场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垃圾场冰柜内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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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新生儿遗体,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新生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5、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6、新生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新生儿遗体。

7、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8、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新生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9、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0、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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