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11月23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商检局)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3-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商检局发布日期:1993-3-9执行日期:1993-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监装第三章口岸登记第四章到货地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的成套设备系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含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第三条一切进口成套设备都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成套设备、材料不准安装使用。
第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或者组织实施检验;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实施驻现场监督检查,收用货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下同)应认真落实各项检验工作,其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
商检机构应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第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条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及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一。
第七条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和《检验大纲导则》(另发),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送商检机构备案。
并由商检机构驻现场办公室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进口设备检测制度范本
进口设备检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设备的保密工作,防止国家秘密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包括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条进口设备检测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全面检测、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口设备采购、使用和管理的领导,确保进口设备不涉及国家秘密泄露。
二、进口设备检测第五条机关、单位在采购特殊用途的进口设备时,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条进口设备到达我国海关时,应由海关对设备进行初步检测,确保设备不含窃密装置。
海关将检测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七条机关、单位在收到进口设备后,应邀请专业保密技术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检测内容包括:设备本身是否含有窃密装置,设备在工作过程中是否会产生电磁泄漏等。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在收到检测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详细描述检测过程、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机关、单位对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检测机构应在收到复检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第十条进口设备经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整改期间,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进口设备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进口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调查确认不存在泄密风险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定期对进口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加强对进口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保密检查,确保设备不涉及国家秘密泄露。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3.25•【文号】商合促信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11]3号2011年3月25日)各有关援外成套项目实施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我局重新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略)附件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2]215号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能源外〔1992〕215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7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大纲》(试行),经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修订,改名为《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现予颁发。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的口岸检验、开箱检验、现场质量检验和设备性能考核检验。
对于出国检验和监造,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国际合作司和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附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是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决策。
加强对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是关系到外商履行合同,维护国家权益的大事。
为此,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国家商检法》,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进口物资要加强检验,管好、用好。
确保进口物资的质量,使工程项目及时建成投产,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大事。
第二条各建设单位要切实抓好成套设备的检验和运输、保管工作,并纳入整个工程计划。
应做到及时检验不误安装,不经检验的设备、材料和不合格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条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是一项涉外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政策,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检验工作的标准。
可采用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家标准,但不低于我国的标准要求。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
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2010-01-27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流程图(打开或下载)备注11、进口法检机电产品:列入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机电产品。
其中,进口成套设备的进口单位应在成套设备进口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合同备案。
备注2由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疫规定实施。
备注31、收用货单位应在进口机电产品海关放行20日后,向该机电产品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2、申请检验时应提供的基本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3、申请检验时应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包括:1)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以及《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2)进口电池产品:《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4)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5)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进口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须随附境外捐赠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的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相关备案批准文件。
6)有环保要求、有能效标识要求的进口机电产品:相应证书、证明、声明等资料。
备注41、产品检验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完成。
现场检验至少应执行以下项目:标记信息核对、运输包装情况、开箱检验、单证符合性核查、产品新旧状况检查、质检总局及湖南检验检疫局要求进行的其他检验项目。
木质2、包装检疫对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口机电产品、需实施检疫的,根据检验检疫监管部门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装载货物木质包装的集装箱的箱门须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
备注51、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对于经检验属于或含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进口机电使用单位须申请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检测合格证书送交检验检疫监管部门。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 rev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管理细则目录一、制定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编制依据 (1)四、职责分工 (2)五、监造管理 (3)六、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管理 (6)七、验收管理 (8)八、管理要求 (9)九、其他 (10)附录Ⅰ相关的术语定义 (11)附录Ⅱ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关键工艺环节质量控制点 (12)一、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规范采购单位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强化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管理,以及作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对上述活动结果进行技术评判的标准。
核安全设备目录详见《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
三、编制依据本管理细则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4)《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5)《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2016年修订)>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211号);(6)《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7)《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核设函〔2017〕13号);(8)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要求。
四、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一司)-全面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方法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评价)方法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安全要求第1部分:机器人GB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 17888.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 18209.1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1部分:关于视觉、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GB 18209.2 机械电气安全指示、标志和操作第2部分:标志要求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819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6935.1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7045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627.2 低压电气设备的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测量系统和试验设备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60.1~GBZ/T 160.8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9.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SN/T 0002.2 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方法标准编写基本规定SN/T 3700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通则3 术语和定义SN/T 0002.2和SN/T 37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 年8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增加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现将新增加的进出口
商品检验、鉴定等项目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检法》第六条规定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等项目,其检验、鉴定收费标准:
1.出口商品:
(1)质量、规格按一项计,按商品总值的1‰计收;(2)数量、重量按一项计,按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7〕国检务联字第582 号《关于下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82 号《通知》)第五条规定计收;(3)一般商品包装性能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4)安全、卫生按一项计,按实际付出的成本核收。
以上各项同时办理,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2.进口商品办理单项或多项检验、鉴定,其费率、费额按进口商品计
费标准计收。
计费方法同上。
二、须经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出口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凭内地商检机
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审核或查验换证的,每单收取签证费10 元。
如在口岸重新检验、鉴定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收费。
三、进口成套设备,对内按实际检验部分货值的2.4‰计收;对外按有问题或有缺陷部分货值的5‰计收。
进口机电仪、机动车辆等,对内按货值的2.4‰计收;对外按有问题或有缺陷部分货值的5‰计收。
上述进口商品由收货单位与商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商检局关于
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法定检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262号文件批转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执行外,补充如下要求:
一、进口成套设备均需由收用货单位在口岸(或到达站)向当地商检机构登记,办理海关放行手续,并向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报验。
二、所有成套设备都需建立各个检验阶段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监管制度,经商检机构监督或参与检验的设备或材料,方能安装使用。
三、承担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的机构或实验室要按照我局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认可;从事出国预检验或监造、监装的人员要经过到货地商检机构考核认可后,方能执行检验任务。
请各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述要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结束——。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现发布《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为0.1兆帕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并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
北京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北京商检局根据检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商检部门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由市劳动局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进行。
第五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的,不得安装、使用。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合同及其附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总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材料元素成分及机械性能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阀和爆破片排量计算书等。
外购成套设备质量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外购成套设备质量管理办法【ZB-】1. 目的规范外购成套设备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2. 范围销售公司外购的成套设备。
3.职责和权限销售公司负责外购设备的采购。
将采购回的设备卸在试车区域。
3.1.3 提供购入产品的供方技术、质量资料,如说明书、合格证、发货清单、材质证明书、理化试验报告、探伤报告等。
3.1.4 随购入产品同时购进的备件清单。
3.1.5 经质保部判定购入设备没有试车条件的,由销售公司将《购入设备质量承诺书》报质保部后,才允许换牌。
3.1.6 购入设备交付顾客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全权负责。
3.1.7 承担各部门所产生的工时及材料费用。
3.2质保部3.2.1 购入产品外观质量检验。
3.2.2 随购入产品同时购进备件的外观质量检验及数量的核对。
3.2.3 购入产品可在厂内进行的试车检验。
3.2.4 涂装质量检验;填写《购入成套产品质量检验记录》。
3.2.5 装订标牌、签发产品合格证。
3.2.6 随机资料整理成册交销售公司及存档。
3.2.7 统计并送报产生的工时费用至生产管理部。
3.3生产管理部3.3.1 调度二厂进行装配试车、外观打磨及拆装。
3.3.2 与销售公司协商“外购成套设备经试车判定不合格需进一步拆开检验”的拆装工时及材料费用。
3.3.4 安排协调好设备修配的相关工作。
3.3.3 统计核算各部门产生的工时及材料费,并送报销售公司确认后转财务。
3.4二厂3.4.1进行试车设备的安装、调试、拆卸等工作。
3.4.2以书面形式通知设备部电工进行试车的绝缘检测、通电及试车结束后的拆除等工作。
3.4.3设备外观质量的修整、打磨、焊补等工作。
3.4.4统计并送报产生的工时费用至生产管理部。
3.5技术部3.5.1为质检员的检验提供相应的技术依据,做好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包括零件图纸的设计、测绘等。
3.5.2统计并送报产生的工时费用至生产管理部。
3.6涂装部3.6.1合格设备的涂装工作。
3.6.2统计并送报产生的工时费用至生产管理部。
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分析 ,强化检验监管针对性
保障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到位 是一 个难 题 ,尤其是 大型成 套设 备侧重
于功能、J f 眭能等整体技术经济指标 ,专 业性 、联动性强,周期长 ,各收用货单
位普 遍高 度重视 ,发现 问题也 主要 在装 配和调 试过 程 。因此 ,在对 成套设 备的
内 实际 检验 监 管过 程 中所 总结 的 经验 , 探索和 建立 完善 进 口成 套设 备检 验监管 方法 ,使其 更具针 对性 、科 学性和 有效 性 ,在 确保进 口成套设 备 质量符 合我 国 的国家技 术规 范 强制 性要 求 的同时 ,能 够 起到促 进项 目建 设 ,帮助企 业规 避 贸 易风 险 的作用 ,实现 良好 的社 会 、经济
检验监管过程中,探索风险管理十分必
要 。 一是 对 进 口成 套 设 备进 行 风 险评
形势 ,探索如 何建立健 全进 口成 套设备检 验
监 管 方 法 ,确 保 进 口成 套 设 备 质 量 符 合 我 国
估 ,将 进 口成套设 备进 行分 类 ;二 是根 据 企业 质量控 Ii 力和诚 信程 度 ,将 收  ̄I I
革 ,提升检验检疫监管效率
进 口成 套 设 备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从
检验检疫的工作 内容看 ,项 目的备案 ( 括可 能 的 旧机 电备 案 ) 包 、认 证 认可 、 步明确检验监管重点要求,对易存在隐 检 疫机构 工作 的重 点 。 报检 、计收 费 、 口岸检 疫查 验 、检 疫处 随 着我 国外 经 贸形 势 的迅 猛 发 展 , 患 、缺陷的产品加强检验监管,从而提 理 、使 用地 检验等 工作 分属检 验检疫 局 进 口 套设 备尤其 是大 型成 套设备 1 成 I 趋 高把 关成 效 质量 。 内各职能部门和空港、海港、陆港和使 二 、引入技术平 台 ,完善检验监 用 地相 关检 验检疫 机构 ,同时 ,由于 成 增多 ,9 年 代初期制 定的有 关进 口成 套 0 设备相关工作要求所确定的检验监管方 管手段,提升检验监管有效性 套设备涉及面广,单依靠检验检疫方面 式 ,与现实情况相比,出现 了比较突出 目前检验监管手 段还 很单一 ,缺 的检验把关,并不能完全有效预防,及
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机电部关于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机电部机电生〔1989〕472号【发布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9.03.21【实施日期】1989.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生(1989)472号1989年3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电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提出的进口设备是指:机电工业企业列入固定资产的各种进口的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及各类贵重仪器。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机械电子工业部生产司负责对企业进口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方、企业进口备件国产化工作。
企业的厂长(或总工程师)、专职管理人员、维修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根据职责分工,对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应负直接责任,并作为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进口设备的前期管理,并负责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到报废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工作,以获得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综合效能。
第二章规划与选型第五条企业在编制基建、技改进口设备项目时,应在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的主持下,由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工艺、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进口设备作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进口设备的选型要考虑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环保要求、安全性、专用性、适应性、经济性、成套性、售后技术服务等方面内容。
在可行性调查时都要有具体结论,在领导主持召开的决策会上通过之后,由会审的各部门会签向科技档案部门存档。
第七条企业必须选派有经验的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参加考察。
考察分专业展览会、国内有同类设备的单位以及国外生产厂家三种途径进行。
考察结果应以专题报告形式会签向科技档案部门存档。
第八条申报(一)企业根据选定的机型,填写订货卡片,报有关进口主管单位。
浅谈进口成套设备的接卸、保管、检验工作在涉外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金 2 . 亿 人 民币, 15 6 该项 目( E A . 3 l) C S — P O 0 合同于 19 年 2月 9 93
l 3日草 签, 4月 3 O日签字 ,94年 1 l 19 月 8日正式 生效 。l机组 群 ( ) 的基 本含 义 一 商捡 商检从 狭义 上讲就 是商 品的检验 、 收 , 验 从广 义上 讲 是指 国 和 2 机 组分别 于 19 年 6月和 19 年 l 月投 入商 业运营 。 撑 99 98 1
富的工作经验 , 摸索出了一套比较实用的管理办法, 在此作以回顾和总结, 以便与今后工作 中借鉴。
关键词 成 套设备 外 商履约 中 图分 类号 C 3 96 国家权 益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00-0-4 10 -522 1)32 50
一
、
商 检的 基本含 义和 重要作 用
一
( ) 口物 资概 况 二 进 按照 鸭河 口工程 C S P 3 1 合 同 的约定 , 口物 资到货 E A- 0 0 9 进 应为合同生效后的 3 个月内( 19 2 即 96年 9月 l 8日前) l 批 分 2 交付 完毕 , 同约定 进 口物 资 的交付 方式 为 F B 合 O I同时合 同 ( 附 件 5 订 明总设备 价值 为 368020 元 , 中西 班牙进 口设备 ) 5 , ,0 美 9 其 价值为 202770 9 ,1, 美元 , 终用户 的中 国设 备价值 为 3, 000 0 最 00 , 0 0 美元 , 卖方购 买 的中国设 备价值 为 1, 0 0 美 元 , 括培训 、 4 0, 0 7 0 另包 中方 人员 国外 费用 、 E C C S E费用计 2,7, 0 1 2 0 美元 。各 件价值 9 5 为 5 5,0 美 元 。 , 580 4 实际 的交付情 况 为: 19 年 l 月 2 从 94 1 4日( 第一批 交付货物 的提 单 日期) 第一批 货物 交付 至 19 年 7月 7日全部货 物交付 97 完毕 , 整体 延迟 l 个 月 。货物 的运输 方式 按合 同约定 为的 F B O O 海 运 , 实际运 输方 式为海 运 L 批 (O , 国发运海运 5 而 6 F B) 美 批 ( I) 空运 l 批 , CF , 1 无商业 价值 和补 供货物 空运 l 批 , 它零性 2 3 其 空运 12批 , 0 累计 到货 9 9 件 / , 重 3 4 吨 , 24 箱 毛 . 万 6 发票 价值 32 . 亿美 元 , 设备价 值 29 亿 美元 。 . 8 ’ ( ) 口物资接 卸 、 管 、 验 工作 涉及 的基 本合 同关 系 三 进 保 检 鸭河 口工 程进 口物 资的接 卸 、 管 、 保 检验是 在 C S P 3 1 E A-90 0 合 同的统 领之 下 , 照 工作流 程和 对外 贸易 的规 则 由设 备供 货 、 按 运输 、 险 、 验 、 管和施 工 安装等 合 同组成 。 中主 合同 由鸭 保 检 保 其 电公 司委托具 有进 出 口资质的 中技公 司代理 , 海运委 托中 国海运 公 司业 务二 处代理 , 内段陆路运 输 由中 电大 型设备运 输公 司承 国 担, 货物运 抵现 场后 的接卸 、 配合 商检 、 管、 保 发放 由 l机组施 工 撑 单位 河南 火 电一公 司承 担 , 组施 工单位 东 电一公 司负责 2 2机 机 组锅炉 钢架 和煤 仓间 部分钢 材 的仓储 ; 险合 同分为海 运 、 保 陆 运 和安装 调试 三部 分 由中保 公司承 保 ; 商检 由河南 商检 局承担 。 ( ) 四 主要 管理 工作 为 贯彻执行 《 商检 法》 和进 口成套 设备检 验有 关规定 , 鸭河 口 电厂于 19 年 8月 , 95 在河 南 、 阳商检 局 的直接 参与 和指 导下 , 南 成 立了“ 南进 出 口商 品检验局 驻鸭 河 口电厂现场 办公室 ”并在 河 , 商 检工 作领 导小组 的领 导和组 织下 投 入正常 运 作。 1建章 立制 , . 明确职 责 , 使商 检工 作逐 步完 善走 上正规 化道 路, 商检 办成立之 初 , 由于鸭 电工程 的特 殊性 和人 数较少 , 加上从 二、 工作 概 况 事 商检工 作的人 员的业 务和经验 上都 有欠缺 , 造成 商检工 作 的局 ( ) 一 工程 概 况 面 很被 动 。 6 3月份 , 公司 领导 重视 和商检 局敦促 下, 9年 在 组织 鸭 河 口电厂一 期工程 是利用 西班 牙政府 混合贷 款 , 由西班 专业 人 员编制商 检大纲 , 并 并结合 公 司实际成 立进 口物 资催 交 办公 牙提供 主要 设备 的外 资项 目。 组 容量 2 3O 机 × 5Mw , 投资 5. 室, 总 36 3 同时组织编写了工作制度和职责范围, 并多次组织商检人员 亿人 民 币, 中西 班牙政 府 混合 贷款 3 1 亿 美元 , 内配套 资 学 习考 试 , 其 .8 7 国 使检 验人 员知 道 自己 的责任 和工 作范 围 , 从提 高对 商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精简版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进口设备准入管理第三条:进口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经过认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准入。
第四条:进口设备准入前,相关单位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进口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国家将发放准入证明,并登记入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禁止。
第三章:进口设备监管第七条:进口设备准入后,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行,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进口设备使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维保和检修。
第九条:国家将对进口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进口设备,国家将予以召回和退货,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型号、批次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进口设备的销售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进口设备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国家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6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
第三条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其中必须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第二章型式批准第六条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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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工作,保证进口成套设备质量,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外资企业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是本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指定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套设备包括成套的生产装置和使用装置。
第五条成套设备是《商检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检验范围从对外贸易合同正式生效起至成套设备品质保证期结束止,包
括出国监造、预检验、监装、到货后的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
进口成套设备未经检验,不准投产,不准使用。
第六条对进口重要的、大型的成套设备,按合同约定到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前,收货人应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经收货人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北京商检局备案。
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出口国装运前监造、预检验或监装工作。
第七条出国检验人员在出口国进行监造、预检验或监装的过程中,应做好工作纪录。
发现产品质量、装运技术条件或者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应现场
予以处理并与发货人签署双方认可的文件。
第八条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后,收货人必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第九条收货人应做好进口成套设备的接运工作,查清批次、核对标记、名称、清点件数、检查包装箱(件)外观有无残损。
有货损、货差的,应向承运人索
取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或空运事故报告,同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商检
机构报验。
第十条进口成套设备运抵安装使用现场后,收货人须在7 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货物代运发货通知单等单据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北京
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
未经检验许可,收货人不得开箱(包括集装箱)。
第十一条北京商检局接受报验后,须在3 日内派员赴现场和收货人共同进行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考核验收工作。
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北京商检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驻厂员或设驻厂办公室实
施检验。
第十二条进口成套设备开箱检验,必须具备检验场地和检验资料。
开箱检验包括检验内外包装情况、箱内货物数量、规格及外观质量。
第十三条进口成套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拆检:
一、根据合同规定不得拆检或属于发货人加封的技术专利项目或部位;
二、拆检后不能恢复原有精度或易导致零部件损坏的项目或部位。
第十四条进口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执行合同有关规定。
北京商检局根据需要参与重要设备的安装调试。
收货人应将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商检局。
第十五条进口成套设备发货人和收货人双方,必须经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认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交接验收。
在交接验收前,由收货人填写《进口成套设备交接验收申请表》,收货人的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北京商检局核准并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
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进口成套设备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北京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一、成套设备存在品质缺陷、数量或重量短少、规格不符、残损等问题,属于
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责任的;
二、发货人委托收货人修理或加工的设备、材料,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需要凭检验证书进行成套设备交接、结算、通关、索赔的;
四、成套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经正常运行,因材料、生产工艺的原因而引起
质量问题的。
第十七条北京商检局及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成套设备实施检验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商检法》和《实施条例》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3年2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6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