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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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

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

(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怦,高层项目最小用地

面积应不小于3000 m2。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m,高层项目最小用地

面积应不小于20000 m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m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 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 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

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 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 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

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开发项目用地在5 公顷(含5 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

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

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 -88 )。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建筑容量

(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由国土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

(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的0.8 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

(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 米。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 ,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同时应满足《遂

府办函【2007 】294 号》文件规定。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 ,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 (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2.5m 。

(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

(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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