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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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应急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公众参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六条【引导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七条【管理体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八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含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遂宁城市总体规划

遂宁城市总体规划

遂宁城市地理人文
遂宁钟灵毓秀、山川秀美,自然资源丰富。境内玲珑华美的金华 山,清波浩渺的赤城湖,千年古刹灵泉寺、西来第一禅林广德寺, 史称“仙画”的宝梵壁画等风景名胜,或淡雅飘逸,或雄浑壮美, 吸引了国内外众多游客。 遂宁宗教及民俗文化丰富多彩,素有“中国观音故里”的美誉,其 依托的载体就是广德——灵泉风景区的核心景源——享誉中外的广 德寺和灵泉寺。除此之外,妈祖庙天上宫、基督教福音堂、圣母殿 等依然耸立。杂技、龙灯舞、彩莲船、车车灯、狮舞、腰鼓舞、打 莲箫 、打围鼓、平台戏等民俗活动仍保留延传。 遂宁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迷人的灵性山水和发达的农工商贸而成 为川中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素有“小成都”、“观音故里”、 “东川巨邑”、“川中明珠”、“西部水都”、“成渝后花园”之 称。其独特的“山—水—城”穿插环抱的城市格局,奠定了遂宁市 山水田园城市优良的生态基底。 遂宁现拥有10张国家级城市名片: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 人居范例奖城市、中国观音文化之乡、中国金融生态城市、全国现 代物流示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生 态 城 市
现代交通发展将带来遂宁市地位大提升与“两山片区”格局大调整
此前,遂宁市的快速交通主要依托成南高速与遂渝高速,呈“丁”字形态。 2010年底,遂绵高速完工并投入使用,与绵渝、成南高速构成了围绕遂宁市区 的环形高速路网;目前,遂(宁)内(江)高速和遂(宁)广(安)高速也将 投入施工,一系列的快速交通的建设使遂宁市的高速公路网络呈现“一环八线” 的形态。到2020年以前,将形成以成南、遂渝、遂绵、遂内、遂广高速公路为 主的对外交通体系,实现遂宁市与周 边各地级市中心城市“1小时”的通勤交通目标,实现遂宁市与周边大中城市的 协作与共同发展。 铁路方面,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国家铁路网络建设发展规划。达成铁路将逐 步提速,并建设达成铁路复线;渝遂铁路将形成城际快速铁路通道,并建设遂 渝铁路复线;将新建遂内宜高速铁路,与内昆铁路相接,形成四川盆地通往东 南亚地区又一条铁路通道。遂宁将成为重要的西部工业物流港和四川省第二大 综合交通枢纽,在成都经济区“1+7”格局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次调整范围内的东山区域,已经建成的遂绵高速南北纵贯,是遂宁市环形快 速路系统的东部干道。并在东山片区中部、北侧设有两处出入口,分别通过匝 道连接国道318,国道318在本区域西侧经过。由于交通设施的完善,运输成本 也随之降低,东山片区也得以摆脱了长期以来的发展桎梏,进入快速发展期。 结合国内外成功的发展经验,快速交通的发展将迅速地带动河东片区乃至东山 片区的建设。随着两山片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两山地区所 处的丘陵地带的交通环境得到改善,资源优势日益彰显,也将进入跨越式发展 的关键时期。因此有必要在此时对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部分用地发展格局进 行相应调整。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7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园林绿化管理第四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五节违法建设治理第六节环境保护管理第七节交通管理第八节应急管理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变更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变更管理办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防止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三章工程变更第六条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遂宁市河东新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建筑总工程师:鲁晓静
硕士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编号:【建】成规编第(081005)
项目负责人:
李向华 陈子瑞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硕士 硕士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乙级 项目组成员: 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编号:013151-SY 刘 明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 硕士 产业规划师 硕士 生态规划师 硕士 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景观设计师 建筑师 工程师 工程师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理念
结合生态城市、新城市主义规划思想及河东二期的建设需要,规划贯彻人性化、自然生态、可持续 发展的规划理念,采用小地块密路网、岛状发展绿网渗透、小尺度街区、混合用地的开发模式。 1、采用小地块密路网的规划模式,提高城市土地开发和运行效率,打造低碳高效的城市内环境。 2、采用岛状发展绿网渗透的结构形态,依托宜人的小尺度街区,营造人性化、生态化的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的活力与魅力,创造安全健康的生态服务系统。 3、采用功能混合的用地模式,营造宜业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绿色公 平的生活方式。 1)居住用地 规划区内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总面积 484.38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30.05%,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26.91 平方米。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 211.93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13.15%,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11.77 平方 米。主要包括文化设施用地、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总面积 12.14 公顷,主要分布在城市中心区以及片区滨水地块,既满足城市服务需求 又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同时也为城市旅游提供服务。 高等院校用地总面积 129.60 公顷,集中分布在规划区东侧,以大学城为主体带动特色教育、技能培 训等教育产业。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总面积 21.51 公顷,集中分布在二期东侧教育园区内部,配套不同类别的专业性 学校,丰富教育产业园区内容。 中小学用地总面积 34.18 公顷,其中包括 3 座中学(含三所小学)和 5 座小学。 体育用地总面积 5.30 公顷, 主要分布规划区西北、 东南两侧, 包括 2 片集中的体育用地, 建设体育公园。 医疗卫生用地总面积 8.35 公顷,规划建设 2 座综合性医院 , 同时在科教园区设置 1 处医院配合园区 医疗学校,满足城市居民医疗需求。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 0.85 公顷,主要为保留现状罐子口北侧的敬老院。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面积 265.96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16.50%,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14.78 平方米。 主要包括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总面积 155.33 公顷,主要分布于各岛状片区中心以及生态中央商务区外围地块。 商业设施用地总面积 39.61 公顷,主要分布于城市滨水地块,另外滨江路西侧沿线也有少量分布。 商务设施用地总面积 53.86 公顷,集中分布在生态中央商务区。 娱乐康体用地总面积 11.17 公顷,主要集中在规划区北侧靠近水寨门乐园的主题公园以及陈家湾水 库西北侧的艺术山谷内。 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总面积 2.38 公顷,规划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联合建设的方式,综合考虑 4 处。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 7.61 公顷,规划主要布置在二期南侧靠近教育园区入口处,以生态疗养, 养生为主要服务功能。 4)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总用地面积 8.64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0.54%,人均用地面积 0.48 平方米。用地主要分布在 下高速公路入口区永兴镇南侧,规划设置两块集中用地,主要满足城区的物流仓储需求。 5)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总用地面积 364.92 公顷,占建设用地的 22.64%,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20.27 平方米。主要包 括城市道路用地、长途汽车站用地、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社会停车场用地。

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遂宁市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前言2003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遂宁市中区,设立船山区和安居区。

遂宁市市中区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7年编制,规划自实施以来,在全区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安居区是一个新建区,现行的《遂宁市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安居区的发展,同时由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未来土地布局和需求估计不足,导致部分乡镇已基本提前达到了上一轮规划控制指标和任务,而部分乡镇指标尚有盈余,因此,必须对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行政区划调整给安居区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安居区委、区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把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合理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招商为手段,以项目为载体,艰苦创业,大胆创新,主动融入成渝经济区,推进市区联动,力争把安居区建成遂宁新辅城、现代生态田园城、中国特色田园都市新典范,奋力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逐步实现人民富足、社会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为此,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编制了遂宁市安居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遂宁市安居区概况一、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遂宁市安居区是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8日批准撤销遂宁市市中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5°05′~105°50′、北纬30°40′~30°12′,幅员面积1258km2。

安居区位于四川盆地中部,遂宁市西南,东接重庆市,南邻资阳市安岳县,西靠资阳市乐至县,北接大英县,地处成渝经济走廊的腹心地带,距遂宁市市区25km,距成都180km,距重庆130km。

依200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全区土地总面积125788.4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76469.45公顷,2005年全区人口79.70万人。

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资源网-------/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从事土地流转、土地出租、土地买卖、土地事务代理等尽在土地资源网目录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市情概况(一)自然概况 (2)(二)社会经济概况 (3)二、土地利用现状(一)土地利用现状 (4)(二)土地利用特点 (4)(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 (6)(四)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7)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规划依据 (8)(二)土地利用的方针原则 (9)(三)土地利用目标 (10)(四)土地利用结构 (13)(五)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方案 (14)(六)县区土地利用 (15)(七)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布局 (16)四、土地利用分区(一)农业用地区 (16)(二)园艺业用地区 (17)(三)林业用地区 (18)(四)城镇用地区 (18)(五)村镇用地区 (19)(六)独立丁矿用地区 (20)(七)自然人文景观用地区 (20)(八)其它用地区 (21)五、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一)耕地保护 (21)(二)上地开发整理 (22)六、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七、实施规划的对策和措施(一)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执法监察 (24)(二)强化规划行政管理 (25)(三)运用经济手段强化规划管理 (26)(四)运用现代技术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7)《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一、编制规划的简要经过 (43)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46)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47)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为了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川委发(1 997)25号文件决定精神,以及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四川省地、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要点》的要求,修编了《四川省遂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遂宁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成渝中部现代化建设示范市和锂电之都、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遂潼川渝毗邻地区一体化发展先行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遂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2.3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0.9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4.4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77.45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核三片、三带五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涪江及主要支流沿线生态保护,强化农业空间保护利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中心城区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射洪、蓬溪、大英协同发展,推动成渝发展主轴沿线城镇协调联动发展。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城乡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全面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水平。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开发项目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88.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十条建筑间距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的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294号文件规定.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倍.即:H≤W+S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立面控制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三临景观大道及30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的绿化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1、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高层不低于35%;2、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高层不低于40%;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1、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2、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8%以上配置;3、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以上配置;4、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5、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6、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绿地率G 的%计算棵数.计算公式如下: Q=S×G×%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G×%×30%×70%榕树:Lr=S×G×%×30%×30%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3、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可纳入绿地率计算.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七居住区的绿化景观应有文化主题,要充分体现遂宁爱心、慈善、吉祥、健康、幸福、和谐的城市文化内涵.八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筑基地内的绿化规划,与建筑方案一并报批.第二十五条配套的公建、市政设施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主要应包括:托幼、医疗卫生用房、文体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地、居委会、市场、公共停车场、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绿化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人防工程等.二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1、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行政管理用房最小不小于5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5%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4‰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范围内,按1%配建托儿所,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范围内,按%配建幼儿园;设一处公厕;3、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6%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3‰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4、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按建筑面积7%配建集中公共绿地;按建筑面积2‰配建行政管理用房居委会、业主、物管用房;按建筑面积5‰配建幼儿园;设一处以上公厕;5、凡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居住区规范规定执行.四配电房、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用房、居委会等设施,应按功能要求设置在适合的公建或住宅建筑中,不宜单独设置.五开发地块内应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污水处理站、垃圾站点、公厕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区内的供电、电讯、广播、电视、给水消防管网、雨水、污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均应地埋.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以上市政设施应同步进行建设,统一纳入竣工综合验收.六各种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室外消防栓及其附属设施、交通控制设施、园林绿化、挡土墙、护坡、踏步等市政工程设施用地和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一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注:机动车单位停车面积:26-33平方米/泊位按机动车停放方式确定自行车单位停车面积:1.1平方米/泊位二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集中停车为主,并宜采用地下、半地下,或多层车库.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1、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宜采用首层架空方式;2、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半地下或地下相结合方式;3、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宜采用地面与地下停车相结合方式.四鼓励修建9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户1个机动车为计算.第四章旧城区改造开发第二十七条旧城区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统一规划,成片改造,以疏散人口,增加绿地,改善交通和市政等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第二十八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地点、范围,要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和拆迁危旧房实际需要,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调查后确定.并提出改造开发计划书,报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第二十九条凡已批准改造开发的地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旧城改造开发合同书;在实施改造中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对规划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承担责任.第三十条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控制零星改造和插建.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五章开工和竣工时间第三十一条开工时间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因土地未按时交付等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开工日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第三十二条竣工时间30亩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一年半之内全面完工.30亩至100亩含100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必须在两年半之内全面完工.10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后要求三年之内全面完工.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规划局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或可供分期验收使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兼容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2、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招、拍、挂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注:① H:建筑主体高度.② H多:多层建筑高度.③ H低:低层建筑高度.④ H高:高层建筑高度.⑤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建筑间距≥40米.⑥低层建筑是指1~3层,多建建筑是指4~6层,高层建筑是指7层以上的建筑.⑦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最突出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注:1、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类控制;2、非居住建筑最小退让距离以满足消防安全间距为标准;3、厂房和仓库建筑离围墙距离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其最小值为6m;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倍,且最小值为3m.5、建设地块四周存在不利因素,按附表四执行.附表六: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7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园林绿化管理第四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第五节违法建设治理第六节环境保护管理第七节交通管理第八节应急管理第三章综合执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遂宁圣平岛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五合

遂宁圣平岛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五合
The Text
文本
Atlas Of The Plan
图册
The Statutory Char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 2 规划目标 ..................................................................................................................................... 2 用地调整规划 ............................................................................................................................. 3 道路系统规划 ............................................................................................................................. 5 绿地、景观及水系统规划 ......................................................................................................... 6 基础设施规划 ............................................................................................................................. 7 地块划分及开发控制 ................................................................................................................. 8 规划实施保障 ............................................................................................................................. 9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遂府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防止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四川城乡规划 2012-院遂宁大英县城市总体规划

四川城乡规划 2012-院遂宁大英县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理念及思路
2、规划重点与思路:
(1)明确区域定位——“融入区域,全域统筹”
从成渝经济区、成都平原经济区的视野出发,站在“区域合作”、“全域统筹”的整体战略高度,科学分析大英的功能定位
和战略目标。 (2)优化城市空间——“优化空间,完善功能” 从区域和自身的发展迫切要求出发,拉开城市构架,完善城市功能、拓展城市空间,构建与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空间结构 体系。 (3)提升产业结构——“两化互动,三产联动” 以“两化互动,三产联动”的理念为主线,以文化旅游区、工业集中区、新村综合体的建设为引擎,协调产业,统筹城乡, 促进城区与区域的和谐发展。 (4)塑造城市特色—— “营山理水,生态田园” 从塑造城市特色和景观风貌入手,按“现代生态田园城市”的理念,建设城乡一体、功能完善、产业现代、生态和谐的宜居 宜业城市。
成都与资阳开展区域合作案例 2008年4月8日成都—资阳签署了两地区域合作协议,建 立两地协调发展机制,并迅速展开以下实质性合作,为简 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1、合力建设工业集中发展区,开发建设成简新城 2、合作打造三岔湖区域 3、合作开发交通基础设施 (1)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项目 (2)成简快速通道项目 (3)两市共同推行成都第二机场论证、选址工作
大英
战略思考: 遂宁市作为“1+7”成都经济区中重要一极,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其区位优 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环境优势以及产业优势。大英是遂宁融入成都经 济区一、二圈层重要的前沿区和战略功能区,应从成都经济区协调的角度对 大英进行战略部署,率先启动,积极在产业、交通、设施建设方面实现对接 配套和资源共享,全面融入成都经济区。
规划背景
1.区域背景解读 2.发展条件分析 3.上版总规评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遂府办函[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区(县)和镇(乡)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休闲、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旁绿地;(二)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四)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用地和绿地;(五)其它绿地,指城镇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道路绿化、风景林等绿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遂宁城市风貌规划

遂宁城市风貌规划

目录一.文字说明1.规划对象 (2)1.1 遂宁市概况 (2)1.2 规划范围 (3)1.3 规划内容和要求 (3)2.规划思想 (3)2.1规划依据 (3)2.2规划目标 (3)2.3规划原则 (4)3.风貌评价 (4)3.1城市风貌总体评价 (4)3.2城市风貌因素评价 (4)4.风貌定位——遂宁市城市风貌审美特征 (5)4.1 审美特征与风貌定位 (5)4.2风貌定位概念解读 (6)5.风貌分区 (6)5.1山水风貌区 (6)5.2观音文化风貌区 (7)5.3民俗文化风貌区 (7)5.4现代都市风貌区 (7)6.风貌规划 (7)6.1 山水风貌规划 (7)6.2建筑风貌规划 (8)6.3 景观风貌规划 (10)7.风貌感知 (12)7.1风貌感知场所规划 (12)7.2风貌感知视线分析 (12)8.风貌保障 (14)二.图纸01.区位分析图02.风貌评价图03.风貌分区规划图04.山体风貌控制与引导图05.水体风貌控制与引导图06.建筑形式控制与引导图07. 建筑高度和色彩控制与引导图08.绿地景观系统规划图09.标志景观系统规划图10.道路景观系统规划图11.风貌感知场所规划图12.城市视线系统规划图1.规划对象1.1 遂宁市概况1.1.1地理位置遂宁市地处四川盆地中部,涪江中游。

市域南北长108.9公里,东西宽90.3公里,面积5300平方公里。

遂宁市具有优越的交通区位。

东邻重庆、广安、南充,南接资阳,西连德阳,北靠绵阳。

距离成都、重庆各230公里,与两大城市呈等距三角关系;与省内绵阳、内江、达州等地距离均在100公里左右。

川鄂、绵渝公路在此交汇,达成铁路穿境而过,成南高速路建成通车,遂渝快速铁路已经开工建设,遂宁即将成为四川第二大交通枢纽。

1.1.2历史沿革东晋穆帝永和三年(公元347年)恒温平蜀后置遂宁郡,取息乱安宁之意,遂宁由此得名。

因其四面环山,又名“斗城”。

东晋以后,曾为郡、州、府、县、地区和地级市治所。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七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详见附件:《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划定网格区域,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全覆盖。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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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第四条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七条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西至渠河范围;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外的区域为新城区。

第二章开发用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等),在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定点选址。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一)老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 ㎡。

(二)新城区:多层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5000 ㎡,高层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 ㎡,多层和高层混合项目最小用地面积应不小于30000 ㎡。

(三)因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执行最小供地面积规定的建设项目,须提交规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区内进行。

禁止在农用地内进行,禁止使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产、古迹、古墓、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效的规划用地图后,应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含有规划条件条款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有效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

第三章规划设计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地图和规划设计要点(有效),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开发项目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以下的规划设计,设计资质可放宽至甲乙级建筑设计单位。

重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由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多个规划方案进行比选。

没有规划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过期失效的,设计单位应不得承接设计。

第十六条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总平面图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必须考虑特殊人群的需要,设置一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的生活和活动设施。

严格执行《方便残疾人实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BJ50-88)。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规划设计图(或总平面图)审定的基础上,应同步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绿化等专项设计。

上述各专项设计尚未审定的,市规划局对开发项目的单体建筑设计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建筑容量(一)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一)《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和附(表二)《非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确因功能、用地需要,不能满足附(表一)、附(表二)指标的,需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以下简称表三)的规定给予容积率补偿,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三)鼓励居住组团、居住区内建筑底层架空作公共空间,架空部分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四)当实际开发的容积率大于土地拍卖规定的最大容积率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按超建的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一)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四)《建筑间距控制表》(以下简称表四)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按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控制,且不小于最低限控制要求。

(四)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辅助用房应纳入主体建筑内,不宜单独建设。

若必须单独建设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7.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五)《建筑物退让边界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五)的规定。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

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6)《沿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的规定。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市场、高层建筑主楼(含裙房)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同时应满足《遂府办函【2007】294号》文件规定。

(四)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五)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台阶、管线、落地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5m。

(六)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围墙。

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批准。

围墙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景观控制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

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建筑间距或边角地上设置花坛或种植绿篱和树木。

第二十二条建筑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高度控制应严格按照《遂宁市风貌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规划执行,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二)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机场、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立面控制(一)多层住宅方案以坡屋顶为主,坡屋顶色彩执行《遂宁市风貌规划》的规定。

建筑要求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住户之间防火间距等;高层住宅方案应高标准、高质量设计,建筑造型有地标性,严禁简单重复。

住宅平面户型方案应设置成大窗户、宽阳台。

(二)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商业与住宅分设。

凡规划允许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项目,其临街主体建筑应后退商业裙房3米以上,若临街主体建筑后退商业裙房无法达到3米以上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商业与住宅的楼梯应分开设置,商业业态不宜设置餐饮、娱乐等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经营项目。

(三)临景观大道及30米以上街道建筑阳台全封闭,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

(四)商业建筑或综合楼商业部分,按橱窗式设计,并作亮化工程。

(五)所有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都要精心设计顶部,形成优美的天际线;所有建筑都要设置隐蔽式空调位。

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的绿化(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基地绿地率按以下比例确定:1、旧城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0%,高层不低于35%;2、新区建设项目多层不低于35%,高层不低于40%;(二)建设项目玫瑰配置的具体要求为:1、居住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2、小区:按绿地面积的18%以上配置;3、居住组团及以下:按绿地面积的20%以上配置;4、其他建设项目:按绿地面积的15%以上配置;5、特殊行业及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酌情减少配置。

6、墙体、堡坎、立交桥、河岸、构筑物及不适宜栽植玫瑰的区域,可选择月季属的其他品种,如丰花月季、英国月季、蔷薇等。

(三)建设项目桂花、榕树配置具体要求为:1、建设项目乔木总数量(Q)按建设项目核定绿地面积(用地面积S×绿地率G)的3.5%计算棵数。

计算公式如下:Q=S×G×3.5%2、市花(桂花)、市树(榕树)的栽植总数量(L)按乔木总数量(Q)的30%计算,其中桂花数量(Lg)、榕树(Lr)数量分别占总数量的70%和30%。

计算公式如下:桂花:Lg=S×G×3.5%×30%×70%榕树:Lr=S×G×3.5%×30%×30%(四)居住区的集中公共绿地(组团级及以上)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院落式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边面向组团级道路;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边面向小区级或以上道路,并在该边上设置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其它边必须邻组团路或宅间路;3、为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集中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或以绿篱、路沿、水景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4、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5、居住用地四周应种植两排以上胸径不小于10cm的乔木。

(五)小区建设生态停车场,应栽植乔木,其用地面积的20%可纳入绿地率计算。

(六)小区内同一道路的绿化景观风格宜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绿化达到一路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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