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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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惩处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四川省《安全生产条列》等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责任为标准,以事故责任、违规事实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坚持适用处罚
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二级单位及其所属项目部、公司直管国内(海外)项目部等。
第六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
(一)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地方政府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经公司安委会审议上报股份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公司执行。
(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二级单位(项目部)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局,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在取得地方政府调查组对事故的定性依据后,2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罚建议,报公司安监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决定,二级单位(项目部)执行。
(三)发生重伤及以下安全事故及违规行为和未遂事故,由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直接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下发后,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行为人、责任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对重大危险因素未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四)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
(五)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危险警示标志缺损、擅自挪动(拆除)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
(六)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七)未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九)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发生轻伤责任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作业队(班组)写出正式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
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作业队(班组)写出正
式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直接负责人或事故管理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超出重伤控制指标(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指标为准)的事故责任(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由二级单位负责、公司管国内项目由公司安监部负责、海外项目由海外事业部负责。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
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第九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指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外协队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
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工程局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处理由股份公司决定。
(二)外协队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外协队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