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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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企业所得税都有什么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怎么备案需要什么资料汇总(6)

企业所得税都有什么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怎么备案需要什么资料汇总(6)

企业所得税都有什么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怎么备案需要什么资料汇总(6)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4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2.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3.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4.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5.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7.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8.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49.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其计算方法和减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经营和税负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减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额计算两个环节。

首先,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首要步骤。

企业应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性收入、所得减除项目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纳税周期: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一般纳税周期为一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经营收入减去可抵扣费用等。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可抵扣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收入 - 可抵扣费用3. 查找税率表:根据企业类型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表。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其次,税额计算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月度计算和年度平衡计算。

1. 月度计算:企业按月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月应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税额以及上期结转税额,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缴纳。

2. 年度平衡计算:企业按年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当进行年度平衡计算,将已缴纳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然后补缴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二、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减税优惠政策: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免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地税发[2010]6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陕西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10]64号发文时间:2010—6—3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O一O年六月三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第三条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7号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所需报送备案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在具备网络备案条件的区县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网络备案的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实地备案。

三、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总、分支机构均在重庆市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不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四、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优惠备案等事项的处理(一)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优惠事项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认定机构复核。

(三)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相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版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1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隐藏明细字号:所属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简码:040491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文件级别:规范性文件是否税收优惠:否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5日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日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键字: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免税扣除折旧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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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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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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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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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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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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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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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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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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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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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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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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