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经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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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属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签订试验项目实施合同时,合同中必须明确申办者提供的临床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申办者提供的临床研究经费根据合同中协议的方式汇入医院指定帐户,实行专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临床研究经费的15%提留作为医院管理费,10%提留作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5%作为基地工作人员劳务费,70%作为科室试验观察费(含相关检查费、受试者补偿费及工作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费及基地管理运行费用由院财务分别建本,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地管理运行费由基地负责管理,凡有关药理基地建设、试验管理或协调费用经医教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均可从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基地工作人员劳务费和科室试验观察费在经费到帐后由基地统一申请,并按医院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经医教部、院领导审批后通过院财务以现金方式提取。科室试验观察费根据项目合同签订时与相关科室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由基地直接发放给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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