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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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城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汴政〔2007〕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落实我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改变老城面貌,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老城区城市功能,加快实施“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针对当前老城区改造面临的重重困难,总结过去改造的经验,现就加快老城区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近期我市老城区改造的指导思想是: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的基本原则,调动区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破解老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两个难题,达到城市风貌保护、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和提高城市品位三个目的。
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初见成效。
二、改造原则规划指导原则:在老城区更新改造过程中,要保护好老城区的整体空间格局、道路网骨架、街巷布局、特色风貌等传统空间形态。
老城更新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进行,必须遵循《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城市规划的直接指导下进行。
群众参与原则:鼓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老城区改造的规划制定和拆迁安置,最大限度调动群众积极性。
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重点地段的设计方案要进行公示。
地块改造之前,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
不宜进行成片改造的地块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可根据群众意愿,在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允许群众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自助进行小规模整治和改造。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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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汴政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办[2013]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6日开封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全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及“两改一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38号令)、《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监察的通知》(汴政〔2012〕100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违法建设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集中整治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构筑物)的违法建设。
坚决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筑,特别是“两改一建”范围内新发生的恶意违法建设,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反弹的势头。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专项活动,严格审批制度,提高审批质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密度和频率,提高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急能力。
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各种工作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区、办事处(乡、镇)主管责任追究制、处置违法建设行为的督办查办制、重大违法案件的信息报送制、不良记录发布制和处置违法建设结果公示制。
二、整治范围我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均属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
重点整治“两改一建”范围内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压道路红线、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影响重点工程建设,领导批示查办、上级督办、群众举报、涉及信访、媒体曝光等违法建设。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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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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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朱志华)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朱志华)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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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级编制。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技术指导作用。
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已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中心区、新区启动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前,应编制项目所在地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五线”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的控制线(红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线(蓝线)以及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f0b4e9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df.png)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汴政办〔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6日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7号)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以及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重点工作措施。
一、持续强化产业链群培育1.做强“7+10+N”产业链群。
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用好市级领导分包、首席服务官等机制,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化工新材料、现代食品等3个千亿级产业链群,新能源装备(储能)、现代家居、纺织服装、高端装备等4个五百亿级产业链群,集成电路与智能传感器、生物医药、绿色(装配式)建筑等3个百亿级产业链群。
抓好县区1—2个主导产业,集聚力量、集聚资源加大培育力度。
强化重点产业规划、政策配套,研究制定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快推动汽车产业基地二期等项目落地。
充分发挥工业基础优势,推动小企业做大,传统产业“老树发新芽”,强化“四上”单位培育入库,全年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家,新增市场主体8万户以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及各产业链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抢占产业发展新赛道。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dee59f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bf.png)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0•【字号】汴政[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的通知汴政[2016]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0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保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按照立法程序拟定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政府规章的名称按下列规定分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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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8日开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原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林、国土资源、水利、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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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汴政[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4]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居住小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行为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居住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居住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居住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居住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不得妨碍、阻挠服务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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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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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d5b593cc27284b73f342504b.png)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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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联系人:.王书增主任李亚安科长汪敏华开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规划设计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九章城市交通工程第十章特定区域第十一章城市市政设施第十二章城市抗震防灾第十三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五章附表:一、附表一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二、附表一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三、附表一3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四、附表一4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第十六章附录一、附表一1 名词解释二、附表一2 计算规则三、附表一3 计算规划图示四、附表一4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五、附表一5 有关高层建筑规划技术方面规定六、附表一6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七、附表一7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八、附表一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九、附表一9 《划拨用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机关规范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一9 O)》、《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1 8 O一9 3》、《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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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引言为了规范开封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法律依据本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等,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为准。
4.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前的管理1.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人应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并提交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概算。
2.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各阶段工程概算。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指出问题并要求其整改,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工程概算通过审查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等制约条件进行检查、核实。
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具体要求基础上,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5.建设工程规划实施后的管理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选择,建设工程应当进行难度等级划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方案,严禁造假、欺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如发现规划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4.建设单位应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做到“三同时”。
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方面规定,提前进行相应检查和验收。
5.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设-运维-管理”模式。
注重建设过程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的能耗效率,控制建设工程的总体成本和维护费用。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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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汴政[2008]36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31【实施日期】2008.03.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通知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汴政〔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当前又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抓紧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切实提高规划执行的刚性,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和统筹作用。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规划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之内。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
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建设项目预审,严格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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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1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封市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开封市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规范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先试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经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准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待建设完成入住新社区后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登记,登记时股权要界定清楚。
未列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市区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各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集体土地”字样。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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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
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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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 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 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4.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 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 5.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 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 6.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7.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 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 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六、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七、 绿 地 八、商业设施控制 九、停车设施控制:分为机动车停车配建和非机动车停车配建,这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重 点核算的内容。
附图:
(四)、将以上图纸刻录光盘二份。
重点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方案图审查分为预审与正式报审两个阶段。
建筑方案图一式三份、建筑面积确认表一份、光盘二份。
四、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学习
一、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 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 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二、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 )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 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 三、图纸审查时主要对住宅建筑间距进行审查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 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 (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 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
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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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异地设计单位应持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资质备案,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第三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古城区内、滨水区域、文物保护范围内、其它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用地在1公顷以上的;建筑单体面积在 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编制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按程序审定;第四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七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二十一条的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日照间距为在多低层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控制;多高层混合区域内按南侧建筑高度的1.42倍控制;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按南北向间距控制;3北侧建筑底层或下部为无日照要求的用房时,南侧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北侧建筑物底层层高,最多扣除高度不超过4米,东西向布局建筑参照本条执行;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应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的要求控制,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正面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侧面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1所列要求: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1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2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2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3所列要求: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3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板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0.0米,塔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0米;板式高层住宅与塔式住宅并列布置时,间距按照塔式高层住宅间距执行;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2规定;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最小间距低层不得小于15米,多层不得小于20米;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4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表2-4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5m 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第八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除满足相关专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在北侧,按住宅建筑标准执行;二住宅在南侧,多低层住宅对多低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2米;多低层住宅对高层非住宅时,建筑间距计算时仅扣除高度4米,且间距不少于15米;高层住宅与北侧低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与北侧多层非住宅时,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住宅与北侧高层非住宅按住宅标准执行;第九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环境保护等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十二条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3-1所列要求:各类建筑退地界表3-1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1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章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低不小于3m;基坑维护设施不得超出用地界线;四在相邻双方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2所列要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表3-2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不区分主次朝向,主次朝向退线距离保持一致;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三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四商业步行街、老城区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历史街区沿街建筑按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东、西、北侧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2m,在建筑底层设有商业时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m;当规划地块位于城市绿线、蓝线的南侧时,应按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第四章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第十六条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第十八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开封市区,河南开封,东经114°20′,北纬34°50′;二有效时间段:冬至日当年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大寒日当年上午8时至下午16时;三时间统计方式:累计;四最小连续时间:10分钟;五时间间隔: 5分钟;六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0米;七计算高度: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第十九条日照分析主要资料一覆盖所有遮挡与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五规划地块内的模拟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第二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一文本内容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5.上述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提供资料的单位应盖章确认;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的依据;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10.分析结论: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所属建筑、层次、编号、受影响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日照分析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二附图1.日照分析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图比例: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日照分析客体的各日照分析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第二十一条日照标准要求应符合表4-1中的规定;各类建筑日照标准表4-1第二十二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体现土地有效公平原则,对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邻地块,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一、规划地块东、西两侧应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做镜像模拟分析;二、规划地块北侧为居住用地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12.5米;三、规划地块北侧为老年人住宅、幼儿园、教育及医疗卫生有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其冬至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9米;四、规划地块北侧为无日照标准要求的用地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用地边界线20米;五、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主、次干道时,当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红线;道路红线宽度>40米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出北侧道路中心线;六、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公园绿地及水体时,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区不得超过北侧绿地及水体宽度的1/3;第二十三条建筑应确定日照分析的主朝向;一、文教卫生类建筑及条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只有1个日照主朝向;点式住宅建筑分析对象日照主朝向最多不应超过3个;二、东西向布置的条式住宅建筑,当东向偏南时,以东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向偏南时,以西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的建筑,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第二十四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实际遮挡情况、可操作性及相关利害人的要求进行;第二十五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应符合开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及重点安全防护区域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古城区建筑高度及景观设计应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的要求;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住宅建筑长度多层不宜超过80m,高层不宜超过60m,且宜采用坡屋顶形式;第三十一条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1.8m;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应符合其相应规范要求,一般不超过2.2米;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于形成城市景观;第三十二条居住小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第三十三条工业建筑门卫及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六章绿地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二单位庭院绿地不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依据环评要求设立防护林带;前款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第三十五条公共绿地是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第三十六条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第三十七条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建筑屋顶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1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表6-1注:H为建筑裙房高度第三十八条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第三十九条公租房项目,以户均100㎡建筑面积折算户数再进行相关指标计算;第七章商业设施控制第四十条古城区以外区域,严格控制在主干道设置分散的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第四十一条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新建影剧院、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退主干路应不小于20m,退次干路应不小于15m,退支路应不小于10m;红线外有辅道控制的,后退辅道红线距离应不小于10 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规划管理其他相关退线要求;第四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及临城市道路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规划布局,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停车设施控制第四十三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1的规定,并按照地上25-30㎡/ 辆,地下40-45㎡/ 辆进行面积核算;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8-1第四十四条为方便居民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宜在组团入口处、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非机动车存车处;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表8-2的规定,按照地上1㎡/ 辆,地下1.6㎡/ 辆进行面积核算;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8-2名词解释1.古城区:指城墙以内区域;2.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3.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4.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体育馆、影剧院等单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特殊建筑除外,高层住宅为七层以上不含七层;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m,大于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6.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7.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m的高层住宅;8.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上的商业建筑;9.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10.退界距离的计算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11.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建筑间距的计算;12.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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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杏花营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
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封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杏花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编制城乡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各类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上述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会举行3 0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十三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
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第二十六条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四)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四)规划条件;(五)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