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
提出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也同时下发解读文件,对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形式做出说明。
其中,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
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3、同时,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
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也不能再提取。
4、据了解,提取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1、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2、贷款最高限额。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家庭购房套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4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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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6-15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40 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三、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通过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来认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同时废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20-06-15点解查看原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已于2020年6月8日到期,为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贷款政策的延续性,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把原《通知》的有效部分整理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适用范围适用于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一、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一)至(四)种情形且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职工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单位售房方案批复(含附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该账户最低须保留人民币10元)为提取限额,开具《提取记录单》。
二、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五)种情形的,取消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结束——。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也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是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非按月还贷: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按月还贷: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扣划月还款额;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
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
提取首付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所有提取人账户余额加总满足留存额要求即可。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
5、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三)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五)租房提取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购房合同金额提取
一、前言为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购房合同金额提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提取条件1.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在网签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额度1.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申请人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流程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商品房认购书(原件1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4)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凭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3.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4.如有疑问,请咨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银行。
六、结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广大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穗房改[1998]第3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第3号1998年4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提高职工购房能力,配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实施,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单位,仍按穗房改[1997]第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即: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
职工各按7%的比例缴存。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
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5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以上比例缴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个人愿意多缴的不受限制。
请各单位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准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人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
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我中心将于近期启动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年的年度缴存调整工作集中安排在7月2日至8月29日进行,单位一律就近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调整,铁路分中心辖下的单位到铁路分中心办理,承办银行网点不再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二、已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陆中心网站下载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但调整数据的导入和确认必须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三、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办理调整时需提供单位当月或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该表可登陆地税局网站单位社保账户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分开多个账户缴存的单位要提供每一个账户的汇总表。
四、7月2日至8月29日集中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期间,中心各办事处、
管理部原则上将停办除行政执法和信访受理以外的所有前台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需办理其他前台业务的,请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的网点办理。
不便之处,请见谅。
特此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3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2.01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如下:
1. 提取条件:
- 购买自住住房:在广州市或合法供销房、安置房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符合年限要求即可提取公积金。
- 提前还贷:职工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
- 大病医疗: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有特定大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提取公积金。
- 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提取公积金。
2. 提取比例:
- 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 提前还贷: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 大病医疗:医疗费用未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相应的金额。
- 退休: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3. 提取程序:
- 缴存职工应持相关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
取申请。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受理。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月14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本指南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改善居住条件支持力度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1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3号)。
一、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五)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出境定居的;(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流程部分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销户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如需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提取材料真实性的,审批时间需适当延长。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受理网点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复核通过(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需要办理提取业务的,建议先登录中心网站个人办事大厅或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取预约(职工如没有网上登陆密码,应先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或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进行密码设置),已进行提取预约的可在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优先办理,没有办理提取预约的,按银行规定排队轮候。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4〕8号)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调整工作安排在2004年4月至6月进行。
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单位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1.已完成200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
2.调整前处于欠缴状态的单位,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审批手续。
3.申请2004年度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缴存额调整。
三、调整内容(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自200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200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具体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如下:1.2003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以其2003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
一、引言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1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可按合同约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的相关事宜。
二、提取公积金金额的原则1. 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公积金金额的计算方法1.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为提取金额上限。
2.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提取金额下限。
3. 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则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提取金额。
四、提取公积金金额的办理流程1.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申请人需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2.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3)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提取金额。
4. 申请人将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注意事项1.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 购房人及其配偶各可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3. 申请人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也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 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六、总结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金额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支持缴存人购房需求而推出的一项优惠政策。
购房人在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提取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八条销户提取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账户的情形,即第七条(四)至(十)的情况。
第九条非按揭购买一手楼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自支付首次房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购房合同房款总金额为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12]15号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03.29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2003-09-30]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负责管理居民住房公积金的机构。
该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和保护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为购买住房提供金融支持,并且为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广州市政府设立,属于广州市房地产局的下属机构。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规范管理公积金,提供公积金服务和查询,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中心旨在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一个便捷、安全、优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平台。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1.收集和管理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
2.提供住房公积金咨询和服务,解答广州市居民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问题。
3.负责广州市居民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4.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州市居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广州市居民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它为居民提供了稳定、安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服务,让他们更加方便地访问住房公积金服务,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立,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非常有效的购房支持渠道,缓解了广州市居民在购房方面的压力,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追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服务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服务等。
中心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包括门户网站查询、手机客户端查询、微信公众号查询、电话客服查询等,让居民可以更便捷地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目前,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展许多优惠政策,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贷款利率优惠和提供社会保障房等。
这些政策不仅增加了居民的购房资金,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选择。
此外,中心还开展了多项惠民措施,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代理、增加城镇集体土地入股房屋注销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专项检查等。
总之,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安全、方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服务,让广州市居民的购房和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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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
自中心下发《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不少职工、业务网点对通知的内容存在疑问,现就收集的主要问题汇总并明确具体操作如下:
1、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可提取额度是否需按通知内容按产权份额进行划分?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房屋(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若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也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可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
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 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无缴存一方日后缴存时,再增加共同提取人。
2、房屋有两个房屋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其中有产权人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交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或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