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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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6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今年3月“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运行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网友给省长留言(以下简称网友留言)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办理时效,网友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也存在少数单位认领不及时、回复不规范、跟踪办理实效不够等问题。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友留言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办理时效。

为提高办理时效,简化办理流程,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网友2014年7月1日之后留言的回复意见,由承办单位报主要领导审定后,自行在“安徽省政府系统网友留言办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回复网友。

二、进一步提升办理质量。

实行承办单位网上主动受理和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皖政办秘〔2014〕14号)的规定,以解决网友反映问题为目的,细化工作责任,加强现场督办,注重过程跟踪,适时回头问效,不断提高网友留言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把政策规定关、把文字语气关、把问题解决质量关的要求,加强对“回复意见”的审核,确保群众信服满意。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分析、讲评、督查等工作,并对办理结果开展“回头看”。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6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总结(精选6篇)120xx年上半年,万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市局年初的工作要点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截至20xx年6月7日,万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00件,接待来访群众20xx余人次,解答各类咨询1000起。

一、深入推进“两化”建设和示范创建目前,全县已建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7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并配备满意度评价器。

自20xx年以来,我县扎实推进省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20xx年3月20日,我局制定了《万载县司法局关于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功能完善、运作高效”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县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做到硬件设施齐全、人员合理配置、经费保障坚实、服务供给优质、管理制度健全,切实方便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具体时间进度:20xx年对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鹅峰、株潭、马步三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20xx年对双桥、白水、三兴、高村、茭湖五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20xx年对高城、白良、康乐、潭埠、黄茅、罗城、仙源、岭东、赤兴九个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

20xx年,按照工作进度,对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鹅峰、株潭、马步三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了申报、推荐,经过省厅验收,均符合标准,顺利通过验收。

鹅峰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完善,制度健全,还有“缘桌调解特色”,被省厅评为“全省示范工作站”。

20xx年拟对双桥、白水、三兴、高村、茭湖五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进行规范化建设,20xx年4月1日,在局会议室召开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进会,目前五个工作站正在按照标准建设中,拟定于6月份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论坛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论坛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论坛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铜政办[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民论坛有关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09〕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民论坛自开通以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通过论坛主动与网友加强沟通、了解民意、改进作风、提高服务、完善决策。

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待网友的意见建议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反应滞后、回复时效差、重回复轻落实等现象。

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民论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网友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和单位通过网络与市民加强沟通、回复市民的意见建议是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新生事物,也是我市近年来推进政务公开、改进机关作风、服务市民、完善政府决策的一项创新举措。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网友反映的民声民情,通过市民论坛与网友加强沟通交流,并推动了不少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市民论坛已成为了解民意、服务市民的重要平台。

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舆情民意,把认真听取网友意见建议,解决反映问题,吸纳好的建议,做好回复工作当作提高政府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市民的重要抓手,放到突出的位置。

二、认真做好网友意见和建议的回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网友意见建议回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人,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网友反映的问题,吸纳好的建议,确保回复工作的及时和实效。

要安排专人每天定时在市民论坛上浏览网友的意见建议,对涉及本单位的意见建议要主动搜集,及时解决,并通过市民论坛及时回复。

对网友反映的批评意见、咨询投诉等问题,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确因种种原因一时难以做到的,也要及时回复、做好解释,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网友以论坛短信反映的意见建议(网上投诉)也要予以重视并及时回复。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梧政办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切实做好我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编制完成本级政府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范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加强公开机构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初步形成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

到2021年底,基层政府根据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其他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在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政府其他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公开事项清单梳理,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体系更加完整、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公开平台更加丰富,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取得新进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3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的通知》(黄政办〔2013〕3号),就各地、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审核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公文代拟稿审核工作,着力改进文风,提高工作效率,发文质量显著提升。

但有的地方、部门仍存在文件数量多、篇幅长,文稿质量不高、实质性内容少,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审核把关不严,听取意见不充分,回应群众关切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发文必有据”原则,切实强化发文必要性审核。

把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作为是否发文的首要条件。

凡规范性、部署性、指示性的代拟稿,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代拟稿,均应随附发文说明。

坚持“言之有物”原则,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对贯彻落实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是否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

贯彻意见只提具体措施,不可照抄照搬重复上级文件内容和要求,不得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或简单加以责任分解。

对内容相近的文件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

出台政策性文件,应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分工方案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办〔2019〕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办〔2019〕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协商共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管理社区财产和资金、解决社区治理难点问题、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等方面拥有更多权限,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身份,规范特别法人证书发放与管理,提升居民委员会自我服务管理能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强化民事权利,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参加社会活动1.厘清功能界限。

以县区为单位梳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功能界限,明确基层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保障责任。

2.突出法人身份。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可突出特别法人身份,除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外,在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居民公约自治规范等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行使特别法人相关权利。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开展的服务、进行的治理、出具的证明等,产生的民事后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铜政办〔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90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铜陵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和省、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收取,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铜政〔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6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支持科技创新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市级科技重大专项20项左右,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国家支持资金的1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新上市(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铜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未来、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进一步抓好抓实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引导和鼓励育龄群众自觉按政策、负责任生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出如下配套措施:一、鼓励适当延长生育护理假期。

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假和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的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二、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建设一批符合育儿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政策内两孩及以上孩次进入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每学年度减免30%,减免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卫健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1•【字号】铜政办〔2015〕3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3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日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盘活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棚户区(含城中村,下同)改造中,就地或就近无政府投资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适用房票方式安置;就近有政府投资安置房源的,可以采用房票方式进行结算和安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比照就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政策,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款与政策规定应奖励补助之和[A1] ,扣除被搬迁人安置需承担费用后的余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购房屋安置的棚户区搬迁安置形式。

房票是被搬迁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四条辖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称搬迁人)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房票应包含棚户区搬迁项目名称,被搬迁房屋坐落,被搬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由搬迁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按照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按照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房票安置的,虚拟安置房全部按高层安置房有关规定执行,并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2009]8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2009]8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2009]86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的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二、2001-2006年改制破产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未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仍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逐年予以解决。

三、2007年以后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安排支付,若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缺口部分由市财政填补。

四、未改制的国有、集体和非公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由原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五、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六、2008年以前改制企业一次性奖励按过去规定标准兑现,2009年后(含2009年)的改制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七、奖励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经审核、认定、公示后发放兑现,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

二○○九年一月五日——结束——。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5〕1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5〕1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2015〕1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相关规定,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进程,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土地共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一)供应的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净地”交付条件。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拟供地块勘测定界。

(二)规范供地审批。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将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资料报市土委会办公室,由市土委会办公室对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会审,并将会审后的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

市土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定的结果,及时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市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先期公告拍卖出让,公告期为20日。

公告期结束,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含3人),于公告截止日举行拍卖活动;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再续公告挂牌出让,公告期为10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铜政[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一)严格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在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法人代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持续经营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

(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应在企业改制方案中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四)市属企业改制未纳入到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所有权及相应证明文件移交给市工业投资公司。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黄政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9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1日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和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

二、工作目标在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一)编制目录清单对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中确定的行政事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梳理公开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运输、公安、司法、体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8%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劳动就业优待扶助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8〕1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8〕1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建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合法性认定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属及土地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工作,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法性认定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违法建设的调查上报工作,以及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雨棚、披屋、门楼及大型户外广告等建设(含正在施工)的直接处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处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四)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皖政〔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8日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运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造优化政府工作流程的内在逻辑,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重点完成国务院部署的13个“一件事”以及我省拓展的“一件事”,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2025—2026年,持续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覆盖范围;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期,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有的涉及房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

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现就公证执业有关具体规范通知如下: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

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由有经验的公证人员认真审核。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区局:为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办证质量,进一步明确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公证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重申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通知》(沪司发〔2017〕97号)等规定,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证办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办证审批事项除法定公证办证免批事项外,停止执行市、区两级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自定的所有公证办证免批规定。

每件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审批。

未经市局批准,主管区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不得擅自决定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施行免批。

二、审批人员数量公证机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则合理确定审批人员数量:一是根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每8名公证员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不包括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二是根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每5000件公证可设置1名审批人员,依据上年度办证件数所确定的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依据执业公证员人数所确定审批人员数量的一倍。

经市局同意,公证机构确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人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三、审批人员备案公证机构应当选择政治信仰坚定、业务能力精湛、责任意识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受过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的公证员(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作为审批人员。

在执业期间,审批人员受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事业单位处分、行业惩戒或者具有其他不适合再履行办证审批职责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因审批人员新增、缩减、变更,需要调整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的,主管区局应当呈报市局备案。

公证机构办证审批人员名单以市局备案通过的名单为准。

四、办证审批权限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分工,指定审批人员负责特定公证事项、公证员的办证审批工作。

动拆迁证据保全、执行证书、摇号开奖等涉众的疑难复杂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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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办[2010]34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强全市公证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10]3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对外交往中的预防、服务、沟通和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法治铜陵和幸福铜陵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公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预防性功能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行使国家证明权,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市公证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为全市
招商引资、大建设大拆违、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承担有关民事行为的审查义务,公证作为打造诚信政府、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法律手段,作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互信关系的重要工具,作为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的重要平台,其作用日益显现。

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社会信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我市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事项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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