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完整版)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规范
Chang'an University
引言
我国公路隧道建设、运营管理现状(2)
通过对隧道病害的全面调查,研究病害产生的原因 和规律,有利于“工程类比方法”的科学应用。
隧道在运营过程中其功能将弱化,科学地评估这种 损伤规律及其程度,及时予以处置,可以延缓隧道 病害的进程,以期延长隧道使用寿命,产生经济和 社会效益。
Chang'an University
土建结构检查
工作流程
日常检查
结构检查
A类
判断
B类
S类
特别检查
定期检查
A类
判断 S类
B类
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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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2A/3A类 判断
保养、维修
B类
加固、改造
S-safe, 安全/正常 B-Back, 返回。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观测/异常情况不明; A-Alert,警报/异常情况。
公路隧道养护与管理 (1)
Chang'an University
引言
隧道工程三个时期
大规模新建时期; 新建和维修改造并重时期; 对隧道的现代化改造和维修加固为重点的时期。
Chang'an University
引言
我国公路隧道建设、运营管理现状(1)
我国公路隧道建设处在新建时期,在勘测、设计 和施工等方面有待完善,部分隧道在竣工和运营 中出现病害,需要维修改造。
清洁维护
湿法、干法清洁的特点
方式
湿法清洁
项目
设备
需设置废水沉淀池
作业规模 较大
对内装板 刷的压力小于干式 的影响
江苏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过江通道及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过江通道和高速公路长大桥隧(以下简称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和具有重要意义或结构特殊的特大桥、特长隧道的养护管理,具体长大桥隧名录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高效运营”的方针和管理与养护措施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明确、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制。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长大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指导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养护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营措施,每年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评价。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护与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优先保障长大桥隧养护资金,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保障长大桥隧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开展桥梁养护管理规划性、前瞻性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养护“三新”技术,做好桥梁养护与管理技术储备。
第二章日常养护管理第六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加强长大桥隧的日常养护管理。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桥隧主管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的有关人员,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桥隧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交公路发〔2018】35号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交公路发〔2018〕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九条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细则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目的1.1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养护中心所管辖隧道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持隧道良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养护中心管辖范围内全部隧道。
2 职责划分2.1 养护中心设立隧道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养护中心主任副组长:养护中心副主任成员:养护中心隧道工程师、隧道组养护人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养护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所辖路段隧道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负责隧道维修的检查、验收工作。
2.2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养护中心及养护养护中心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隧道工程师负责自己所辖路段内所有隧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2.3 养护中心隧道组职责2.3.1 负责贯彻各项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落实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技术工作。
2.3.2 负责制定年度隧道养护计划,并按批准后的计划实施。
2.3.3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经常性检查工作,配合隧道工程师及隧道专家对存在病害隧道进行检测,配合检测机构对所辖路段隧道构造物进行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评定。
2.3.4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隧道病害的维修处理及隧道病害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在例行隧道的各项检查过程中,对于一、二类隧道病害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对于(三类及以上)病害要一一进行检查,并提出隧道养护意见及时上报XX公司。
2.3.5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加固维修等隧道专项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2.3.6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图纸及相关文献资料工具书等资料的保管,负责隧道技术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等工作,并对养护管理系统养护中心模块进行维护、管理,对检查数据进行定期更新。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1[1]
川高系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四川高速公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各营运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川高公司负责川高系统内的隧道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各营运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隧道的养护管理。
1.6各营运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安全运营。
1.7 本制度适用于川高公司所辖各营运管理单位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负责制度2.1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
各营运管理单位为所辖公路隧道营运管理的责任主体,川高公司作为监管主体。
2.2川高公司的主要职责:2.2.1 认真执行交通部和四川省有关隧道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保障隧道的安全使用,并督促各营运管理单位执行。
2.2.2 督导、督促、检查各营运管理单位的隧道养护管理,考核隧道养护质量。
2.2.3 负责各营运管理单位隧道大、中修工程的审查(批)、报批及工程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主持所管辖隧道的结构损坏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害和修复情况。
2.2.4 组织隧道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完整版)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规范
频率:由异常事件决定; 方法与工具:由受影响的结构决定采取的检查方法、工具和设备; 检查记录:同定期检查; 分析判定:同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提交特别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a. 对结构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态的评价; b. 对结构的养护维修状况的评价及建议; c. 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d. 需要采取处治措施的建议。
损,经常保持结构物完好状态。
病害处治:修复破损结构,消除结构病害,恢复结构物设计
标准,维持良好的技术功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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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建结构
2.1 清洁维护
一般要求:经常性、周期性进行,频率综合隧道特点确定。 路面清洁:
a. 高速公路 >1次/日,其他公路 >1次/月; b. 机械作业为主,以人工作业为辅; c. 必要时采用特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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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建结构
专项检查概述
频率: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决定; 专门机构完成 检查项目、内容及其要求:有针对性地确定; 方法与工具:由受影响的结构决定采取的检查方法、工具和设备; 检查记录:同定期检查; 原因分析、判定:寻找土建结构发展变化的 原因,探索其规律; 检查结果: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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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 .0 .2 定期 (特别)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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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隧道检查展示图(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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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5 定期检查内容及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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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建结构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随着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增加,高速公路隧道作为重要的交通设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由于隧道处于特殊的地下环境中,管理与养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对于确保隧道安全运行、提高出行效率至关重要。
一、隧道养护制度养护制度是隧道养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养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养护周期和标准以及养护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一个科学合理的隧道养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护人员职责和任务:明确养护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如巡查、维护、修复等,确保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 养护周期和标准:根据隧道的使用频率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周期和标准。
常规巡查可以频率可以根据隧道使用情况而定,而主要检修则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以保障隧道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 养护工作程序和流程:确立养护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巡查、检修、维护、清洁等工作的具体程序,以及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隧道安全运行的信息。
二、隧道养护管理方案隧道养护管理方案是指在隧道养护制度的指导下,对隧道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养护管理方案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确定隧道养护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安排人员工作任务。
2. 设备和材料管理:建立隧道养护设备和材料的台账,确保设备和材料的有效利用和定期检修,以及储备充足。
3. 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隧道的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来预判隧道养护工作的需求,并进行智能化的管理和调度。
4. 外部合作与交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和技术交流,共同解决隧道养护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5.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隧道安全、有效地延长其使用寿命,并保障交通运输的顺畅。
本文将从隧道养护管理流程、隧道养护中的关键环节和隧道养护的实施措施三个方面来详细探讨该办法。
一、隧道养护管理流程1.隧道巡检。
隧道巡检是隧道养护的基础环节,通过巡检可以了解隧道的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隧道问题。
巡检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巡检和不定期巡检相结合,以及特殊区域和部位巡检等都需要得到重视,巡检记录需要定期上报和整理。
2.数据记录和分析。
隧道养护需要依靠数据分析支持,通过对巡检记录、检测数据、使用数据和施工数据等进行分析,可以找出隧道存在的问题和选择合适的养护措施。
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需要专业的软硬件支持。
3.问题诊断和分析。
隧道养护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进行诊断和分析,明确问题的病因和发生原因,然后选择合适的养护措施进行解决。
4.养护计划和方案制定。
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诊断结果,制定养护计划和方案,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时限、养护人员、养护材料和养护方法等。
养护计划和方案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量化养护效果和开展监督检查。
5.养护工作实施和管理。
根据养护计划和方案,进行养护工作实施,确保养护过程中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同时,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养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隧道养护中的关键环节1.隧道内部环境管理。
隧道内部环境管理是保障隧道安全稳定、防治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隧道内部环境包括空气、水质、照明和废气等方面,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管理,养护计划和方案需要细化隧道内部环境养护工作。
2.隧道结构维护。
隧道结构维护是防止隧道开裂、滑坡、塌方、坍塌等灾害发生的重要工作。
隧道结构维护需要进行巡检、监测和养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临时加固和修补,确保隧道结构安全稳定。
3.隧道灯光管理。
灯光管理是保障隧道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隧道灯光需要按照规定亮度进行调整和管理,严禁出现漏点、暗点和晃点等问题,保证隧道内照明光线充足、稳定。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详细全面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2.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管理和养护单位责任制.
2.1.1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XX隧道管理站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四章 隧道清洁维护
第五章 隧道保养维修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七章 隧道档案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1.1 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隰县隧管站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5-2010)、《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与机电设备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8-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我隰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5.9.1及时清洗脏污的标线,对破损严重和脱落的标线应及时补划.
5.9.2清除突起路标的脏污和杂物,及时紧固松动的路标,发现损坏或丢失的 ,应及时修复或补换.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6.1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省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6.2接到、获得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续报有关情况.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做好日常养护工作,保持隧道及其隧道内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内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管理模式1、土建结构及消防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三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2、机电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片区中心行业监管与检查考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四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七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1、监督、督促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标准和规范、办法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2、考核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3、组织或指导隧道养护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4、全面、准确掌握全省高速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第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
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
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
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
(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
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其联线、支线(下称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隧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及《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桥隧养护和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应重视桥隧安全,支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运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的规定,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使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桥隧管养和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区高管局)是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运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桥隧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区高管局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下达桥隧年度养护管理和质量考核目标,并组织考评.(三)审查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及检查报告。
(四)参与桥隧大修、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并监督工程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区桥隧养护管理及维护工作。
(六)组织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资格培训。
(七)参与调查、分析桥隧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八)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
隧道养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编制:复核:审核: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6年03月目录第一章目的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第三章隧道检查与评定第四章隧道清洁维护第五章隧道保养维修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第七章隧道档案管理第一章目的1、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的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四川省交通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隧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3、隧道养护部门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4、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养护新需求。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养护单位责任制。
2、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线高速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3、养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4、隧道养护、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5、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详细全面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五)督促养护管理单位建立和完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档案.(六)组织公路隧道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七)负责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八)其他相关职责.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高管局关于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督促隧道养护管理单位执行.(二)指导、督促、检查所辖收费(隧道)管理所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考核隧道养护质量.(三)负责审查、汇总、上报所辖路段隧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确保各项隧道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四)主持辖区隧道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制定专项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组织所辖隧道的结构损坏预防、抢修工作和交工验收,及时上报损害和修复情况.(五)督促各收费(隧道)管理所做好辖区隧道的技术档案管理、技术资料的采集和数据库录入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的隧道管理评价系统.(六)认真做好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协调交警、路政、养护等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七)组织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收费(隧道)管理所的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省高管局、管理处有关公路隧道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负责所辖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上报隧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负责所辖路段隧道的日常巡查、经常、定期、应急检查,保障隧道安全使用,异常情况据情上报.(三)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隧道修复时限要求组织隧道养护,并确保养护作业安全.(四)对突发的危及行车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设施破损,立即启动《甘肃省高速公路隧道应急处置预案》(甘高管安监〔2012〕2号),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总上报.(五)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做好《高速公路隧道管理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工作,及时上报各类养护管理资料.(六)组织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一条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隧道工程师和隧道管理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持隧道养护管理岗位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落实.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高管局定期对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核发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三章隧道土建结构检查与养护第十三条隧道土建结构日常巡查:主要对隧道洞口、衬砌、路面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是否妨碍交通安全等进行检查.组织实施单位:收费(隧道)管理所.组织实施人员: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或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巡查内容:见《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附表1)填表说明.巡查频率:巡查频率不少于每日1次,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应增加巡查频率.巡查方式:以直接目测为主,可采用步行、车行与监控等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巡查工作要求:发现路面有妨碍通行的较大垃圾、抛洒物、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维修保养措施;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巡查情况填写《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见附表1).第十四条隧道土建结构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一)经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外观状况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应通过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早期缺损、显著病害或其他异常情况并确定对策措施.组织实施单位:收费(隧道)管理所.组织实施人员: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配合.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隧道经常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附表2-1).检查频率: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1次,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提高检查频率.检查方式:采用人工与信息化相结合的方式,配以简单的检查工具.检查前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巡查人员、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发现隧道存在一般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做进一步检查;发现隧道存在严重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应急处治措施,并逐级上报;当对其产生原因不明时,应及时向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专项检查建议;检查情况填写《隧道经常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并录入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二)定期检查:是指对土建结构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况,开展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为制订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人员:管理处稽查监督科技术人员组织、指导,所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实施,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配合.检查内容:检查内容见《隧道定期(应急)检查内容表》(附表3-1),判定标准见《规范》附录B《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表B-1至B-11.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当经常检查发现重要结构分项技术状况评定值为3或4时,应立即开展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方式:采用人工与设备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与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检查前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检查人员、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定期检查前,认真查阅所检查隧道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检查时,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和原有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对有异常的结构,应在其适当位置做出标记,并做好检查记录;认真填写附表3《隧道定期(应急)检查记录表》;将检查数据及病害绘入“隧道展示图”;对评定状况为2以上的病害做影像记录和文字记录;评定状况值为3或4时,向省高管局提出专项检查建议;编制土建结构定期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录入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三)应急检查: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检查评定标准、检查结果的记录同定期检查.检查完成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应编制应急检查报告,评估异常事件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对策措施.一般由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四)专项检查:应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缺损或病害详细情况的隧道,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分析等工作.由省高管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隧道养护实施分级养护.根据公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大小 (经计算,各路段单车道年平均日交通量均小于5000pcu/(d.ln)),隧道养护等级划分如下:高速公路隧道长度 L>3000米的划分为一级养护;高速公路3000米≥L> 500米的隧道划分为二级养护;高速公路L≤500米的隧道划分为三级养护(见规范表3.1.1-1);二级公路隧道长度 L>3000米的划分为二级养护;L≤3000米的隧道划分为三级养护(见规范表3.1.1-2).第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分为日常维修保养和专项工程.日常维修保养主要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清洁、结构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保养维修和小型病害处治等内容.隧道养护专项工程:是指除正常维修、维护范围之外,根据专项检查结果,需要制订专项处治方案 ,消除隧道病害、恢复隧道良好技术功能状态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第十七条隧道清洁主要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内装饰、检修道、横通道、标志、标线轮廓标清洁维护,排水设施清理疏通,以及顶板、竖井和侧墙、洞门的清洁维护等.隧道清洁频率: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隧道清洁维护频率和清洁维护标准不应低于《规范》表 4.3.1-1、表 4.3.1-2的要求和4.3.2-4.3.7的要求.第十八条保养维修及修复时限要求: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主要内容及修复时限见《隧道养护内容及修复时限要求》(附表4).第十九条隧道养护专项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隧道养护专项工程完工后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应认真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制订病害专项处治方案时,原则上应不降低隧道原有技术标准;按照安全、经济、快速、合理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减少施工对隧道正常运营的影响,不能中断交通时应制订保通方案 ;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病害处治施工对既有结构、排水设施、机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隧道养护专项工程施工完成后,隧道被处治部分各分项技术状况值应达到0或1.第四章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养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的隧道机电设备指为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运营服务提供信息和下达指令的设备,主要包含通信、监控、供配电、消防、照明、通风设施等.第二十三条机电设施的养护包括日常检查、清洁维护、机电检修与评定、专项工程等内容.(一)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以及其他信息化手段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检查结果填写表格见《规范》附录 C.0.2.高速公路隧道日常检查频率应不少于1次/日.(二)清洁维护:根据养护等级、交通组成、污垢对机电设施功能影响程度、环境条件进行清洁维护.清洁维护频率不低于《规范》表5.3.1.(三)机电检修分为: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经常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或损坏情况进行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性判断,并对破损零部件进行及时维修更换.按1次/1一3月进行.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机电设施运转状态和性能进行的全面检查、标定和维修,检修频率为1次/年.应急检修: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关机电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和维修,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四)专项工程:是指对机电设施进行的集中性、系统性维修,使其满足原有的技术标准.专项工程可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启动.第二十四条公路隧道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应不少于1次/年,技术状况评定表见《规范》附录C.0.1.第二十五条机电设施的维护作业制度(一)网络系统安全制度 .网络升级、系统软件的修改都必须按照省高管局规定要求,经过所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对于网络中的各级管理口令,维护人员统一管理并保密.严格禁止任何人员进行与系统无关的操作和在网络的计算机上玩游戏和播放影碟,并且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进行系统维护,更不允许值班员对计算机进行解密操作.(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对各监控站、变电所及隧道进行预检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防止故障的发生.(三)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非维护人员禁止拆卸、调试各种设备;维护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故障处理及报告制度 .机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各隧道管理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对于突发性故障应参照省高管局下发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遇到下列故障应立即汇报收费(隧道)所主管领导:1.监控站总电源故障;2.站级网络系统故障30分钟以上;3.隧道监控计算机故障1小时以上.遇到下列重大故障应逐级报告省高管局:1.由于重大灾害或总电源中断等原因引起的机电系统故障;2.网络系统遭受病毒攻击;3.监控站网络系统中断超过30分钟未恢复;4.光缆中断.(五)机电系统档案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机电系统各级维护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机电系统的工程验收,必须同时对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软件文档等技术档案进行核查,并整理归档.(六)仪表、工具管理制度 .机电系统根据维护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仪表,维护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仪表.维护工具必须由专人保管,维护人员要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经常进行清洁检查,保证完整良好.(七)备品备件和材料管理制度 .备品备件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备品备件档案,做到帐物相符.各系统维护管理耗材的购置严格按照管理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隧道机电设施的维护一般划分为5个子系统,分别为隧道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含控制)、通风设施(含控制)、消防救援设施(含报警、控制)、监控设施.供配电设施维护内容: 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供电线路、发电机组(发电机、柴油机、蓄电池等).照明设施维护内容:隧道灯具及其控制设备、电光标志、信号灯、洞外路灯、照明线路.通风设施维护内容:轴流风机及其控制设备.消防与救援设施维护内容:火灾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防火门、诱导设施.监控设施维护内容:环境监测装置、电视监控设施、广播设施、可变信息板(传输设备与线缆、显示屏、控制设备、支架)、计算机主控系统、监控室设备.第二十七条机电系统的维护工作分为日常维护与专项工程.(一)日常维护:分为常规保养、常规检查与测试、软件与数据维护、小修保养等内容.(二)专项工程:专项工程主要包括损坏系统设备(部件)的更换、已达到使用年限设备(或部件)的修复或更换.系统重建、改建、系统扩容、应用软件升级、系统改建等工作内容,使机电系统恢复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机电系统专项工程的管理遵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八条隧道机电系统的维护与检修按照《规范》要求的项目和频次实施.第五章其他工程设施第二十九条其他工程设施:包括电缆沟、设备洞室、洞外联络通道、洞口限高门架、洞口绿化、消音设施、减光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洞口雕塑、隧道铭牌、隧道附属房屋设施.第三十条其他工程设施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清洁维护、检查评定、保养维修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其他工程设施日常巡查、检查评定宜与隧道土建结构同步进行,同时应加强隧道其他工程设施保养维修工作.应保证隧道附属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和外观整洁.第六章技术状况评定第三十二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工程设施和全隧道评定,采用先分部再综合的办法对隧道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流程见《规范》图3.2.1.第三十三条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作为总体技术状况的类别.第三十四条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分为1-5类.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新旧规范判定标准及养护对策见《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新旧标准及养护对策》(附表5).第三十五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由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定.收费(隧道)管理所评定为2类和3类的隧道,由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复核;评定为4类及以上的隧道,由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高管局,由省高管局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复核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隧道检查、维修结束后,管养单位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隧道管理系统软件.第三十七条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三十八条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基本状况卡片,即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基本信息表:卡片基本信息、卡片附属信息、机电设施信息;(二)隧道土建结构施工图、竣工图、隧道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等资料;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四)历次隧道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隧道建设单位应向管养单位移交隧道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九条隧道管理资料包括:隧道养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养护技术人员等基本资料;第四十条隧道土建检查资料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报告、技术状况评定及养护对策建议、应急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方式、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专项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养护对策建议、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一条隧道机电检查资料:包括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专项工程、技术状况评定等资料内容.第四十二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小修保养工程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隧道的专项工程、改扩建、重建工程的技术资料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要求整理.第四十三条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四十四条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和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特殊检查,摸清隧道的基本技术状况.第八章隧道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运营、养护作业、发生各种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第四十六条正常运营的安全管理隧道正常运营阶段应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制定以预防和处置隧道中断交通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在汛期,除了对隧道内各种设施进行检查,还应到山顶查看山体有无滑坡、崩塌迹象,岩体有无开裂、失稳现象,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对交通威胁情况,决定是否封闭隧道.第四十七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的有关规定,选择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应少占道,减少对行车的影响.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 ,确定合理的工作区;(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三)检测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影响施工安全,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四)观察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先处理后,再进行养护维修作业;(五)检查施工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六)对养护机械、人员要进行安全防护.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外.第四十八条管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和处。
高速隧道养护工作管理办法细则
高速隧道养护工作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目的1、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的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四川省交通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隧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3、隧道养护部门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4、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养护新需求。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养护单位责任制。
2、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线高速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3、养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4、隧道养护、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5、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隧道日常常养护目标:①保持和恢复隧道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隧道外观整洁;②保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无损坏等;③标志、标线及轮廓标等安全设施清晰醒目;洞口、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等;④人行和车行横洞清洁畅通等;⑤隧道内外排水设施保持良好,排水畅通等;第三章隧道检查与评定1、隧道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隧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桥隧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桥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公司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养护中心(或桥隧管理所)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日常养护保洁、巡查、记录、维修、监理、验收等具体养护工作。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桥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桥隧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预算及养护计划。
(三)负责审核桥隧工程的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实施和组织交(竣)工验收,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土建结构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
(五)负责制定各类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桥隧突发事件的快速处治。
(六)负责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七)负责所辖路段桥隧经常检查、汛期检查。
(八)负责对所辖路段内的桥隧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技术档案,制定长大桥隧养护枝术手册。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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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障隧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以下简称《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所辖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隧道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养护措施,使隧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条各级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障行车安全畅通.第五条隧道养护分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隧道养护等级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隧道长度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划分,实施分级养护.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费用应当专项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省高管局承担总体监管责任;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各收费(隧道)管理所为管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八条省高管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行业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二)汇总上报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落实养护任务.(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四)组织评审隧道专项检查和鉴定,审核(批复)全省高速公路隧道专项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竣工验收;督促管理处组织项目实施和交工验收.(五)督促养护管理单位建立和完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档案.(六)组织公路隧道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七)负责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八)其他相关职责.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省高管局关于隧道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督促隧道养护管理单位执行.(二)指导、督促、检查所辖收费(隧道)管理所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考核隧道养护质量.(三)负责审查、汇总、上报所辖路段隧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确保各项隧道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四)主持辖区隧道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制定专项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组织所辖隧道的结构损坏预防、抢修工作和交工验收,及时上报损害和修复情况.(五)督促各收费(隧道)管理所做好辖区隧道的技术档案管理、技术资料的采集和数据库录入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的隧道管理评价系统.(六)认真做好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协调交警、路政、养护等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七)组织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收费(隧道)管理所的主要职责:(一)认真执行省高管局、管理处有关公路隧道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负责所辖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二)负责编制上报隧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负责所辖路段隧道的日常巡查、经常、定期、应急检查,保障隧道安全使用,异常情况据情上报.(三)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和隧道修复时限要求组织隧道养护,并确保养护作业安全.(四)对突发的危及行车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设施破损,立即启动《甘肃省高速公路隧道应急处置预案》(甘高管安监〔2012〕2号),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汇总上报.(五)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做好《高速公路隧道管理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录入和更新维护工作,及时上报各类养护管理资料.(六)组织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一条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隧道工程师和隧道管理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持隧道养护管理岗位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落实.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高管局定期对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核发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三章隧道土建结构检查与养护第十三条隧道土建结构日常巡查:主要对隧道洞口、衬砌、路面是否处在正常工作状态、是否妨碍交通安全等进行检查.组织实施单位:收费(隧道)管理所.组织实施人员: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或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巡查内容:见《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附表1)填表说明.巡查频率:巡查频率不少于每日1次,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应增加巡查频率.巡查方式:以直接目测为主,可采用步行、车行与监控等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巡查工作要求:发现路面有妨碍通行的较大垃圾、抛洒物、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维修保养措施;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巡查情况填写《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见附表1).第十四条隧道土建结构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一)经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外观状况进行的一般性检查,应通过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早期缺损、显著病害或其他异常情况并确定对策措施.组织实施单位:收费(隧道)管理所.组织实施人员: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配合.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见《隧道经常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附表2-1).检查频率: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1次,雨季、冰冻季节和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时,应提高检查频率.检查方式:采用人工与信息化相结合的方式,配以简单的检查工具.检查前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巡查人员、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发现隧道存在一般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监视、观测或做进一步检查;发现隧道存在严重异常情况时,应采取应急处治措施,并逐级上报;当对其产生原因不明时,应及时向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专项检查建议;检查情况填写《隧道经常检查记录表》(见附表2)并录入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二)定期检查:是指对土建结构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和功能状况,开展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为制订养护工作计划提供依据.组织实施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人员:管理处稽查监督科技术人员组织、指导,所监督股、隧道股技术人员实施,隧道管理站巡查人员配合.检查内容:检查内容见《隧道定期(应急)检查内容表》(附表3-1),判定标准见《规范》附录B《土建结构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表B-1至B-11.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当经常检查发现重要结构分项技术状况评定值为3或4时,应立即开展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方式:采用人工与设备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与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检查前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检查人员、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定期检查前,认真查阅所检查隧道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检查时,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和原有异常情况的发展变化;对有异常的结构,应在其适当位置做出标记,并做好检查记录;认真填写附表3《隧道定期(应急)检查记录表》;将检查数据及病害绘入“隧道展示图”;对评定状况为2以上的病害做影像记录和文字记录;评定状况值为3或4时,向省高管局提出专项检查建议;编制土建结构定期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录入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三)应急检查: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进行的详细检查.检查评定标准、检查结果的记录同定期检查.检查完成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应编制应急检查报告,评估异常事件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对策措施.一般由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四)专项检查:应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缺损或病害详细情况的隧道,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分析等工作.由省高管局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隧道养护实施分级养护.根据公路等级、隧道长度和交通量大小 (经计算,各路段单车道年平均日交通量均小于5000pcu/(d.ln)),隧道养护等级划分如下:高速公路隧道长度 L>3000米的划分为一级养护;高速公路3000米≥L> 500米的隧道划分为二级养护;高速公路L≤500米的隧道划分为三级养护(见规范表3.1.1-1);二级公路隧道长度 L>3000米的划分为二级养护;L≤3000米的隧道划分为三级养护(见规范表3.1.1-2).第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分为日常维修保养和专项工程.日常维修保养主要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清洁、结构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保养维修和小型病害处治等内容.隧道养护专项工程:是指除正常维修、维护范围之外,根据专项检查结果,需要制订专项处治方案 ,消除隧道病害、恢复隧道良好技术功能状态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第十七条隧道清洁主要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内装饰、检修道、横通道、标志、标线轮廓标清洁维护,排水设施清理疏通,以及顶板、竖井和侧墙、洞门的清洁维护等.隧道清洁频率: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隧道清洁维护频率和清洁维护标准不应低于《规范》表 4.3.1-1、表 4.3.1-2的要求和4.3.2-4.3.7的要求.第十八条保养维修及修复时限要求: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主要内容及修复时限见《隧道养护内容及修复时限要求》(附表4).第十九条隧道养护专项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隧道养护专项工程完工后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应认真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制订病害专项处治方案时,原则上应不降低隧道原有技术标准;按照安全、经济、快速、合理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减少施工对隧道正常运营的影响,不能中断交通时应制订保通方案 ;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病害处治施工对既有结构、排水设施、机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不良影响.第二十一条隧道养护专项工程施工完成后,隧道被处治部分各分项技术状况值应达到0或1.第四章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养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的隧道机电设备指为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运营服务提供信息和下达指令的设备,主要包含通信、监控、供配电、消防、照明、通风设施等.第二十三条机电设施的养护包括日常检查、清洁维护、机电检修与评定、专项工程等内容.(一)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以及其他信息化手段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检查结果填写表格见《规范》附录 C.0.2.高速公路隧道日常检查频率应不少于1次/日.(二)清洁维护:根据养护等级、交通组成、污垢对机电设施功能影响程度、环境条件进行清洁维护.清洁维护频率不低于《规范》表5.3.1.(三)机电检修分为: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经常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或损坏情况进行的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性判断,并对破损零部件进行及时维修更换.按1次/1一3月进行.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机电设施运转状态和性能进行的全面检查、标定和维修,检修频率为1次/年.应急检修: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关机电设施发生异常事件、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和维修,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四)专项工程:是指对机电设施进行的集中性、系统性维修,使其满足原有的技术标准.专项工程可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启动.第二十四条公路隧道机电设施技术状况评定应不少于1次/年,技术状况评定表见《规范》附录C.0.1.第二十五条机电设施的维护作业制度(一)网络系统安全制度 .网络升级、系统软件的修改都必须按照省高管局规定要求,经过所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对于网络中的各级管理口令,维护人员统一管理并保密.严格禁止任何人员进行与系统无关的操作和在网络的计算机上玩游戏和播放影碟,并且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软盘进行系统维护,更不允许值班员对计算机进行解密操作.(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对各监控站、变电所及隧道进行预检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防止故障的发生.(三)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非维护人员禁止拆卸、调试各种设备;维护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故障处理及报告制度 .机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各隧道管理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对于突发性故障应参照省高管局下发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遇到下列故障应立即汇报收费(隧道)所主管领导:1.监控站总电源故障;2.站级网络系统故障30分钟以上;3.隧道监控计算机故障1小时以上.遇到下列重大故障应逐级报告省高管局:1.由于重大灾害或总电源中断等原因引起的机电系统故障;2.网络系统遭受病毒攻击;3.监控站网络系统中断超过30分钟未恢复;4.光缆中断.(五)机电系统档案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机电系统各级维护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保证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机电系统的工程验收,必须同时对竣工图纸、技术资料、软件文档等技术档案进行核查,并整理归档.(六)仪表、工具管理制度 .机电系统根据维护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仪表,维护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仪表.维护工具必须由专人保管,维护人员要爱护和正确使用工具,经常进行清洁检查,保证完整良好.(七)备品备件和材料管理制度 .备品备件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备品备件档案,做到帐物相符.各系统维护管理耗材的购置严格按照管理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隧道机电设施的维护一般划分为5个子系统,分别为隧道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含控制)、通风设施(含控制)、消防救援设施(含报警、控制)、监控设施.供配电设施维护内容: 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供电线路、发电机组(发电机、柴油机、蓄电池等).照明设施维护内容:隧道灯具及其控制设备、电光标志、信号灯、洞外路灯、照明线路.通风设施维护内容:轴流风机及其控制设备.消防与救援设施维护内容:火灾报警系统、水消防系统、防火门、诱导设施.监控设施维护内容:环境监测装置、电视监控设施、广播设施、可变信息板(传输设备与线缆、显示屏、控制设备、支架)、计算机主控系统、监控室设备.第二十七条机电系统的维护工作分为日常维护与专项工程.(一)日常维护:分为常规保养、常规检查与测试、软件与数据维护、小修保养等内容.(二)专项工程:专项工程主要包括损坏系统设备(部件)的更换、已达到使用年限设备(或部件)的修复或更换.系统重建、改建、系统扩容、应用软件升级、系统改建等工作内容,使机电系统恢复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机电系统专项工程的管理遵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八条隧道机电系统的维护与检修按照《规范》要求的项目和频次实施.第五章其他工程设施第二十九条其他工程设施:包括电缆沟、设备洞室、洞外联络通道、洞口限高门架、洞口绿化、消音设施、减光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洞口雕塑、隧道铭牌、隧道附属房屋设施.第三十条其他工程设施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清洁维护、检查评定、保养维修等内容.第三十一条其他工程设施日常巡查、检查评定宜与隧道土建结构同步进行,同时应加强隧道其他工程设施保养维修工作.应保证隧道附属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和外观整洁.第六章技术状况评定第三十二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工程设施和全隧道评定,采用先分部再综合的办法对隧道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流程见《规范》图3.2.1.第三十三条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应采用土建结构和机电设施两者中最差的技术状况类别作为总体技术状况的类别.第三十四条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分为1-5类.根据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类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新旧规范判定标准及养护对策见《公路隧道总体技术状况评定新旧标准及养护对策》(附表5).第三十五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由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评定.收费(隧道)管理所评定为2类和3类的隧道,由高速公路管理处组织复核;评定为4类及以上的隧道,由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高管局,由省高管局负责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复核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交通秩序.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隧道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隧道检查、维修结束后,管养单位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隧道管理系统软件.第三十七条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第三十八条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基本状况卡片,即高速公路隧道管理软件基本信息表:卡片基本信息、卡片附属信息、机电设施信息;(二)隧道土建结构施工图、竣工图、隧道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等资料;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四)历次隧道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建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隧道建设单位应向管养单位移交隧道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三十九条隧道管理资料包括:隧道养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责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养护技术人员等基本资料;第四十条隧道土建检查资料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报告、技术状况评定及养护对策建议、应急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方式、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专项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养护对策建议、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一条隧道机电检查资料:包括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应急检修、专项工程、技术状况评定等资料内容.第四十二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小修保养工程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隧道的专项工程、改扩建、重建工程的技术资料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专项工程管理办法》要求整理.第四十三条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第四十四条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和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特殊检查,摸清隧道的基本技术状况.第八章隧道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运营、养护作业、发生各种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第四十六条正常运营的安全管理隧道正常运营阶段应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制定以预防和处置隧道中断交通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在汛期,除了对隧道内各种设施进行检查,还应到山顶查看山体有无滑坡、崩塌迹象,岩体有无开裂、失稳现象,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对交通威胁情况,决定是否封闭隧道.第四十七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04)的有关规定,选择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应少占道,减少对行车的影响.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制定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安全保障方案 ,确定合理的工作区;(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三)检测隧道内CO、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影响施工安全,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四)观察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先处理后,再进行养护维修作业;(五)检查施工信号灯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六)对养护机械、人员要进行安全防护.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外.第四十八条管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