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泉建审批〔2022〕16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建审批〔2022〕160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建许〔2022〕1号)和《关于印发〈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函〔2022〕28号)精神,结合泉州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经研究,现制定泉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遏制资质买卖,清理“僵尸”企业,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建设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组织架构市住建局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王惠萍市住建局副局长副组长:林宇杰市住建局副局长蔡海鸿市住建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成员:叶向荣市住建局质安科四级调研员王学玲市住建局审批科四级调研员郭文森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陈雄市住建局法制科科长黄荣杰市住建局审批科科长黄伟锋市住建局建筑业科科长陈永宏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吴启荣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科长程惠阳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审批科牵头负责,建筑业科、质安科、勘察设计科、审批科、市质量安全站各派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确保核查效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建质[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
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7-13 生效日期: 2003-07-13发布部门: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6〕126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单位:《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经2016年1月1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年2月25日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沪府发〔2012〕46号)、《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沪府办发〔2013〕7号)要求,为改进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全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
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申请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或《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行为。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饶府办字〔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第79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21日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精美呈现”要求,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下同)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品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意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下同)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多,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意识应更加引起重视。
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质量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既要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又要确保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安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成办函〔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7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市党代会及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建设单位应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确保项目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同时做好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设计招标文件答疑(3篇)
第1篇一、前言为提高设计质量,确保设计项目的顺利进行,我单位拟对以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
为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答疑,请各投标单位予以关注。
二、答疑内容1. 关于招标范围问: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招标范围是否包括施工图设计?答:是的,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招标范围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明确提供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内的完整设计成果。
2. 关于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专业资质?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如投标单位仅具备专业资质,则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完成本项目的综合设计能力。
3. 关于设计周期问:招标文件中规定设计周期为90天,请问是否可以缩短?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90天设计周期为基准周期,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缩短设计周期的方案。
如方案合理,招标方将予以考虑。
4. 关于设计费用问:招标文件中规定设计费用按设计面积计算,请问是否有其他计费方式?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设计费用按设计面积计算为基准计费方式。
如投标单位有其他计费方式,请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招标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5. 关于设计成果要求问: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成果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请问是否需要提供设计说明书?答:是的,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成果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需提供设计说明书。
设计说明书应详细阐述设计理念、设计依据、设计内容等。
6. 关于设计质量要求问: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请问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答:是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如设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认证证书等。
7. 关于投标文件要求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团队介绍等,请问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团队介绍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陕建发〔2018〕388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8〕94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陕西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试行,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国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管理模式,做好政策指导工作,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各试点企业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总结,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研究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培育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经验。
附件:1.陕西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方案2.陕西省第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30日附件1:陕西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 号)的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4年12月16日)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实施,并限本省级区域内实施。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题库汇总版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建设单位编制B、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C、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由监理单位编制D、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分包单位编制后,交总包单位审查。
正确答案:B2、有关液压爬升模板技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爬模技术可以实现墙体外爬、外爬内吊、内爬外吊、内爬内吊、外爬内支等爬升施工。
B、爬模组装一般需从已施工2 层以上的结构开始,楼板需要滞后4~5 层施工。
C、爬模装置由模板系统、架体与操作平台系统、液压爬升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四部分组成。
D、适用于高层、超高层建筑框架结构施工正确答案:C3、下列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说法正确的是()。
A、深入现场,服务基层,积极主动为基层单位服务,为工程项目服务B、强化管理,争创效益对项目的人财物进行科学管理C、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勤奋钻研,掌握新技术、新工艺D、敬业爱岗,严格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行监督,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正确答案:A4、下列说法中,不属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优点的是()。
A、安全可靠B、搭拆快速C、省材料D、搭设尺寸灵活正确答案:D5、下列任务中,不属于《“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中重点任务的是()。
A、增强科技发展能力B、提高工程质量安全C、推行工程总承包D、完善技术体系正确答案:A6、混凝土叠合楼板技术是指将楼板沿厚度方向分成两部分,底部是预制底板,上部后浇混凝土叠合层。
预制底板厚度不宜小于()。
A、50mmB、60mmC、70mmD、80mm正确答案:B7、下列工作内容,不属于基于BIM 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的是()。
A、合同管理B、深化设计C、场布管理D、进度管理正确答案:A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中共有()条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办市函[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范围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8•【文号】建设部公告第278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已被《建设部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5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4日)宣布失效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一)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3、申请事项已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1、《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2、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3、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4、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及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5、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6、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08年9月1日前结束,2008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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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
到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解答。
我们对于《工
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具体如下:
一、关于资质申请流程的问题
1. 目前我们对申请资质的流程并不是很清楚,希望能够详细了解资质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具体流程。
2. 对于资质申请所需的审核时间和审批机构并不清楚,希望能够了解
资质审核的具体时间周期和审批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关于资质标准的问题
3. 在申请资质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资质标准的理解与实际操作中存
在一些偏差,希望能够得到对于资质标准的详细解释和说明。
4. 对于各级别资质的评定标准和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不是很清晰,希
望能够了解各级别资质的具体评定标准和要求。
三、关于资质管理的问题
5. 我们关于资质管理中的权责和义务,以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并不是很
清晰,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解释和指导。
6. 在资质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资质变更、注销等相关流程并不是很了解,希望能够得到相关流程的详细说明。
以上是我们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疑问,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够指导和解答。
对于此次函件的回复,我们将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流程,提高我们公司的资质管理水平。
再次感谢相关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谨致
敬礼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公司在整理和总结后,发现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和困惑,特此函告,希望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指导和解答。
四、关于培训和指导的问题
7. 在资质申请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员工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不够完善,缺乏全面的资质培训计划和指导方针,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以提高员工的技能
和素质。
8. 对于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也并不够到位,希望相
关部门能够提供支持,开展相关政策宣贯工作,增加员工对资质法规
的了解和认识。
五、关于实施细则的问题
9.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对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实施细则不够详细,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以便更好地指导我们公司的具体实践操作。
10. 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资质申请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建议,进一步
明确相关职责。
六、关于监督和检查的问题
11. 我们在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一些监管和自律方面的问题,如何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自律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希望能够得到
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明确。
12. 对于资质标准的监督检查,我们认为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以确保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
有序进行。
七、关于信息服务和交流的问题
13. 我们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涉及资质管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进行交流和信息查询不够明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提供信息查询
的途径和窗口,并在需要时能够给予我们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14. 对于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和评台,我们希望得到相关的推荐和指导,以便我们公司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资质管理政策和相关动态。
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希望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为我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次感谢相关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期待着得到您的指
导和帮助,期待着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我公司的管理水平
和服务质量。
敬礼!
就我公司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我
谨代表全体员工向您反映和求教。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