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是指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对其后续发展的影响,关注其改造教育的需要,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成年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指定辩护人、允许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等。
同时,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持严肃公正的态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2.司法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更多地从教育、保护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成长环境、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为未成年人提供改造教育措施。
同时,法院需侧重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教育改造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改造工作。
主要包括针对罪犯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法律教育等。
通过专业团队的辅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进行心理疏导。
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社区服务、社会实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在未成年审判工作中,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家庭的支持和关爱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成功至关重要。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需要积极与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充分听取家庭的意见并加以考虑。
同时,法院还需要通过社会机构的参与,提供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之,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更注重对其发展的关注和保护。
通过特殊的审判程序、司法保护、教育改造以及家庭、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及时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再次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旁听人员: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需要被呵护和教育的群体。
而我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庭审中,我们会以公正、客观和尊重的态度审理此案。
我们不会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而对其心存怜悯,也不会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就对其判刑偏宽。
我们会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希望各位旁听人员能够保持秩序,不要影响庭审的进行。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们需要保持专注和谨慎,以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最后,我希望所有涉及此案的当事人能够配合庭审的进行,提供真实的证据和陈述。
同时,也希望被告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为之负责。
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我们期望这个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局,也期望被告能够在未来走上正轨,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谢谢各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执法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预防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加强案件审查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核心。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庭审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庭审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四、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五、加强监督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推动。
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实践
浅谈 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 的审判 与实践
李广庆 , 杜鸿 宇。
( 1 . 安 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2 . 安 阳县人 民法 院 , 河南 安阳 4 5 5 0 0 0 )
摘 要: 安 阳市两级人 民法院积极探 索新 形势下 审理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 的方式 和方法 , 充分发挥 党组织 的核 心、 战 斗
2 0 1 4 年9 月
安 阳工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y a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p t . 2 01 4
第l 3 卷 第5 期( 总第7 1 期)
V o 1 . 1 3 No . 5 ( Ge n . No . 7 1 )
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生为拓宽延伸帮教渠道彻底治愈未成年被告理心理均不够成熟在法庭上往往因恐惧而不敢人心病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走进少年审判法供述犯罪事实或陈述不清的实际情况在审理未庭让心理专家面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成年被告人案件时全面推行了圆桌审判模式辅导消除犯罪心理阴影帮助其重树信心使其充为未成年被告人参加庭审活动营造了宽松的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给收稿13期
堡 垒和 党员的先锋 模范作 用, 坚持“ 四位 一体” 工作机制 , 推行“ 法官寄语” 、 “ 投监送行 ” 、 “ 一校一法官 ” 、 “ 法制进校 园” 等多
项长效机 制 , 切 实保 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 取得 了显著成效。 关键 词 : 未成年人 ; 帮教 ; 维权 ; 工作机 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4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2 8 【 2 O 1 4) 0 5 — 0 0 2 9 — 0 2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既涉及到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教育、社会等多种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有限,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安排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或社工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从教育和改造的角度出发,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道。
在判决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教育措施,如罚款、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与学校、社区等相关部门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参与。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往往与家庭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邀请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参与,了解家庭背景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便更好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与社区组织、青少年福利机构等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困境。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预防和干预。
预防和干预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键。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庭审过程中的教育宣传、案件审理后的跟踪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和干预工作。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保护,在我国的诸多法规当中都有体现,因此在刑诉法当中对未成年人庭审的程序就有着特别的规定。
法院在审讯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会像审理自然人犯罪一样,是有着特殊的法庭程序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ls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ls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量刑答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的几点思考
对 未 成 年 刑 事 案 件 审理 中 适 用 量 刑 答 辩 的 必 要 性
( ) 义 。量 刑 答 辩 制 是 司法 公 正 的 体现 ,有 利 于 完 善 和 健 全 我 国 少 年 司 法 制度 ,保 障 未 一 意 成年 刑事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序 上 , 有 经 过 辩 论 程 序 而 直 接 予 以 判决 是 不 合 法 的 。量 刑 答 辩 程 没
【 藕 日期】2 0 —0 — 收 05 52 【 者 简 介 】栖 飞雪 f99 ) 女 重 庆 市 人 f 售 1 B .
重 鹿市 沙坪 坝 匠人 氏 法 院 少年 刑 事 审 判 庭庭 长 、 法律 项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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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思考意见 。
未成年人庭审教育
庭审教育应当以“帮助未成年犯认清自己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帮助他们总结应当吸取的教训,使他们能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重燃对美好生活的渴望,从而走向新生”为目的,围绕这一目的,庭审教育应采取容易被未成年犯接受的方式,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庭审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作了一般性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可以围绕下列内容进行:(一)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第二十七条要求“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第九条要求“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起诉指控的案件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11-08-20 作者:王成律师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一步规范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被告人年龄认定(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
对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或调查核实;自诉案件应当自行调查核实,并记录在案。
经查证,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真实年龄,而根据被告人自报年龄或者推定作出认定的,应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自报”,或说明推定的理由。
(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认定和处理。
(三)被告人年龄的认定,原则上应采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对公诉机关仅以网载身份资料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据举证的,特别是被告人系未成年,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节点认定存疑的,应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调查举证。
但有其他证据(如照片)可以印证该资料所证被告人身份真实性的,可依据该系列证据予以认定。
骨龄鉴定是帮助审查判断被告人年龄的一种参考依据,一般不作为证据直接在裁判文书中采用。
仅在经查证,确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时,可以作为推定被告人年龄的证据采用。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经查证属实的,应予认定。
其他证据与户籍证明存在矛盾,应向出具户籍证明的公安机关核实,并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查证,其他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明显瑕疵,但其证明效力难以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抗衡的,一般不予采信。
听未成年人公开庭审后的感想,800字。
听未成年人公开庭审后的感想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未成年人公开庭审的旁听活动。
这是我第一次亲眼见到法庭审理案件的场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次公开庭审的案件是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小王是一名十六岁的初中生,因为和同学小李发生口角,就用刀子刺伤了小李的胸部,造成小李重伤。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动机、犯罪后态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感化、挽救,同时也对被告人进行了适当的惩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我注意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首先,法院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进行了保密,不公开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真实姓名和其他个人信息。
其次,法院邀请了被告人的家长、老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参与庭审,并在庭审中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和督促,要求他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
第三,法院在庭审中采用了简易程序和轻松氛围,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和伤害。
法官和检察官都用平和、亲切的语气和未成年人交流,并给予他们必要的安慰和鼓励。
通过旁听这次公开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也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和关怀。
我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既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体现了保护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既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改造。
这样的司法方式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珍惜生命、远离犯罪。
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能够成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好少年。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我是XXX的代表,接受了XXX的委托,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结合今天庭审查清的事实和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恳望法庭能对被告人XXX给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理由如下:一、被告人XXX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可认定为从犯,从被告XXX以及同案犯XX、XX的供述中可以证实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系本案第一被告XXXX提议和决定的,犯罪所得亦是由被告XXX收取而后分配的,而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XXX被抓获后,主动如实地供述了其他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第12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XXX、XXX、XXX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所得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法庭查清的事实,其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未成年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涉及到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也是相对复杂的。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多个环节,例如逮捕、审判、教育改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逮捕和取保候审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警察机关负责进行逮捕和取保候审。
当发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警察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并在必要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意味着他们暂时可以获得自由,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监管。
二、审判程序未成年犯罪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
在立案阶段,警察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会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旦提起公诉,就会进入开庭审理的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三、教育改造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中,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法院有权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少年管教所、少年收容教育机构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最终重新回到社会。
四、帮教程序除了法律程序外,帮教程序也是未成年犯罪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帮教的方式,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正错误。
帮教团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帮助计划,包括心理辅导、教育培训等。
五、社会监护在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监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均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和帮助。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六、庭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观后感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观后感篇一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观后感》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一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模拟法庭,这场特殊的“庭审”真的让我感触良多。
你说,那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到底咋想的?可能是一时冲动,也许是被坏朋友带偏了,反正就是走上了歪路。
看着法庭上严肃的场景,我心里那叫一个复杂。
那些孩子,本来应该在阳光下自由自在地奔跑玩耍,却因为犯罪站在了被告席上。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小区的一个小孩,之前看着挺乖的,后来听说跟着一群不学好的人混,抽烟打架,把他爸妈气得不行。
我就在想,要是有人能早点拉他一把,是不是就不会这样了?这一路,他们可能觉得自己很酷,很威风,可到头来呢?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我觉得吧,咱们未成年人,真得好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就把自己的未来给毁了。
法律是严肃的,可不是闹着玩的。
也许有人会说,他们还是孩子,应该给个机会。
可犯罪就是犯罪啊,不能因为年纪小就放纵。
这场模拟法庭让我深刻认识到,我们可得走正道,别瞎折腾。
不然,后悔都来不及!这一路,我们得睁大眼睛,看清是非对错,可别迷迷糊糊就犯了错,你们说是不是?篇二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观后感》哎呀妈呀,这场未成年人犯罪的模拟法庭可太震撼我了!一进那个“法庭”,我就感觉气氛紧张得不行。
那些“法官”“律师”“被告”啥的,演得还真像那么回事儿。
我就在想,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难道不知道自己在犯错吗?也许他们知道,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就像我有时候明知道熬夜不好,但还是忍不住玩手机一样。
我听说有个孩子,就因为跟同学闹了点矛盾,一冲动把人给打伤了。
这值得吗?肯定不值得啊!这一下子,自己的前途都可能毁了。
你说他们的家长得多伤心啊!辛辛苦苦养大的孩子,结果犯了罪。
我觉得家长也有责任,可能平时关心不够,或者教育方法不对。
法律可不是吃素的,犯了错就得承担后果。
可我又在想,要是能多给这些孩子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不是会更好呢?毕竟谁还没犯过错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诈骗罪庭审笔录
未成年诈骗罪庭审笔录庭审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为一名未满十八岁的少年,被控以诈骗罪。
庭审旨在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评估其责任能力,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庭审过程开庭宣布法官宣布开庭并介绍案件背景。
法庭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家属。
被告人身份确认和起诉内容阐述被告人出庭,法官确认其身份并提醒其权利和义务。
检察官随后阐述了起诉内容,指控被告人以网络诈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证据呈现和质证检察官逐一呈现了相关证据,包括受害者的报案记录、电子邮件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辩护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询,并提出了合理的疑问。
受害者陈述和辩护意见陈述受害者出庭作证,详细陈述了被告人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辩护律师对受害者进行了交叉质询,并提出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问题。
被告人供述和辩护陈述被告人接受了法庭询问,并承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
他表示自己年幼无知,被他人利用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
辩护律师在被告人的陈述基础上进行了辩护,指出被告人年幼无知,应当从教育和保护角度考虑判决结果。
证人证言检察官提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以进一步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这些证人包括被害人身边的亲友、银行工作人员等。
他们提供了关于被告人涉嫌诈骗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鉴定意见法庭传唤专家对相关物证进行鉴定,并就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这些鉴定结果有助于法庭了解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和程度。
辩护律师辩论和检察官结论陈述辩护律师对检察官的指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支持。
检察官则在结论陈述中强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他表示自己对所犯行为感到懊悔,并请求法庭从年幼无知、未成年人保护等角度考虑判决结果。
法庭休庭和判决法庭休庭进行合议,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判决。
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官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其责任能力不足的特点,并采取了教育、改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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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75班出演)一、庭前准备程序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4)不准吸烟;(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6)不得发言、提问;(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崔明、张德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书记员就座)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到庭。
(待到后)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崔明:是。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崔明:我今年17岁,我家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崔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德,这是不是你的真实姓名?张德:是。
审判长:年龄?家庭地址?张德:我16岁,我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张德: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环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财一案。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不向外公开,并把法庭移到学校开庭。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由蒙莉桦、周双、谭妙莲组成,由蒙莉桦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覃沐丹担任并作法庭纪录。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威翱、覃莹莹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谭讳、卢迪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环州市律师事务所卢河澎、覃柳环分别出庭为被告人崔明、张德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或站立方式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被告人、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谭讳、卢迪、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没有。
[二]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环检刑字[(2003)第23号] 被告人崔明、张德涉嫌抢劫一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嘉兴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崔明、张德两被告,自2000年6月从嘉兴中学辍学回家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整日无所事事,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录像厅、游戏机房,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时,就跟家里的人索要,还偷家里的钱拿去玩电子游戏,有时还在外面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他们的名声在他们舍区里并不好。
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崔明有一次来到嘉兴中学找一个人,发现中学里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零食,这个学生一出手就是一百块,便认定现在的学生很有钱,苦于正无钱玩电子游戏和上网的被告人崔明便把目光锁定在嘉兴中学的学生身上。
虽然崔某和张某作案时还未年满18岁,但他们的作案手段极为暴力,他们常常以殴打相威协,轻则恶语威协,重则拳打脚踢,甚至动用刀具,被抢学生非常害怕他们,一般都不敢报告给老师甚至报案。
因此,崔某、张某的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恐慌可想而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张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环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们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被告人:有意见。
公诉人(2):今天法庭内部公开审理你们涉嫌抢劫一案,你们要如实回答,知道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2):被告人崔明,你们在嘉兴中学抢夺学生钱物,是不是事实?崔明:是。
公诉人(2):你们总共抢去了学生多少钱?崔明:大概200多元。
公诉人(2):这些抢来的钱,你们是在嘉兴中学什么地方抢来的?崔明:大部分在学校外面,有的在学校内。
公诉人(2):学校里什么地方?崔明:宿舍里,还有教室里。
公诉人(1):被告人崔明,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物拿给你们?崔明:我开始只是让他们给点钱给我花,他们怕我,就自愿给我。
公诉人(1):学生们都是自愿给你钱吗?崔明:……是。
公诉人(1):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1):被害人(1号),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崔明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1):第一次是把我们带到一个小巷子里去,然后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公诉人(1):他问你,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1):不是。
如果不给他,他就要打我们,我怕挨打,就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1):当时你们多少学生?被害人(1):有三个。
公诉人(1):当时你们就没有反抗?被害人(1):不敢反抗。
公诉人(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们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2:有,被告人崔明,在你们实施十多次抢学生钱物过程中,都是你主动策划的,是吗?崔明:……是。
辩护人2:被告人张德,你是什么时间,是怎样认识崔某的?张德:我们在上初中时就认识了,当时觉得崔明够兄弟,对我又好,又谈得来,就跟他好上了,想不到他觉叫我一起去抢学生的钱。
辩护人2:在你们作案过程中,你主要做什么?张:我就帮他踩点,学生人多的时候壮壮胆,我可没有抢学生的一分钱。
辩护人2:崔明抢来的钱分给你吗?张:没有。
辩护人2:真的没有?张:真的没有,不过我跟他一起吃饭过。
辩护人2: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2:请问被害人2号,你是在什么地方被他们抢过钱的?被害人2:在宿舍里。
审2:请把当时的情况说出来,好吗?害2:好的,当时是中午吃饭时间,我们有六个同学正在吃饭,他们就突然撞进来,其中他(指着崔明)手里拿着一把刀,要我们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们好处,但谁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然后就来我们身上搜,当时我有12块多钱,被他抢去了。
审2:当时你们不反抗吗?害2:谁敢反抗,他手里拿刀的。
审2:是这把刀吗?(亮刀)害2:是。
被害人2:没有。
辩1:哪么崔明把刀对准谁了?也就是说,他明确用刀威胁谁了?请如实回答。
害2:没有对准谁,就这样拿着刀,反正我们都不敢动。
辩2:我再问被害人2号,在宿舍里,张德来抢你们的钱吗?害2:没有,他在门口把守,不让我们出去。
辩护人1:被告人崔明,你们把抢来的钱拿去干什么了?崔明:大部分拿去玩游戏机,有一些拿去喝酒。
辩1:为什么?不去玩游戏机不行吗?崔明: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那个机子,连饭也不想吃了。
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1:你是未成年人,游戏机老板给你们进去吗?崔明: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游戏厅不让进?见钱不要,哪不叫傻子吗?辩1:我再问你,你们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崔明:(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用点也不错吗?而且我也可以保护他们啦,也算是合情合理。
辩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1:被告人崔明,你说学生们给钱给你,1你就保护他们,你是怎样保护他们呢?崔明:他被谁欺负我就去保护他,帮他打人呗!审判员1:真是这样吗?请问被害人(1)号,你被被告人抢了几次钱?在哪里被抢?害1:两次。
一次在校外,一次在教室里。
审1:你受到过被告人崔某的保护吗?害1:(摇头)我们根本没有被他保护过,不给钱给他,他就打我们,给了钱,就不打了,这就是他说的“保护”吧!公诉人1: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这一方面,我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吗?审判长:可以。
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们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2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公诉人1:证人,你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们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公诉人1:你看到学生反抗吗?证人2: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皮带抽了几下,其他人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1:当时你们看到被告人张德(指张德)抢钱吗?证人1:这个人没有抢。
公诉人1:审判长,我们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1:(先举手)请问一下证人,当时你们是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抢学生的钱吗?不会看错吧?证人1: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那天他在学校外面抢了很多学生的钱。
辩护人1:那么,当时你们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公诉人1: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陈述观点。
公诉人(1):今天审理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学生钱物一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崔明、张德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崔明、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多次在嘉兴中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甚至进到学生宿舍、教室实施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但其性质相当严重,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根据两位被告人所供的事实和查问多名被害人、证人得知,被告人崔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带头和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张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补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但他们都是共同作案,从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结果方面来看,共同实施了抢劫钱财的行为。
因此,两被告都应一起负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崔某、张某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嘉兴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