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项目管理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费是指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预算、审核、报销和结算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管理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立项阶段,根据项目特点、规模、进度等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项目管理费预算报送财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纳入项目预算。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使用项目管理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条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使用项目管理费。
(二)效益性原则:提高项目管理费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透明性原则: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填写报销单,并附相关凭证。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项目评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评审费的管理,确保评审费用合理、合规、高效使用,提高工程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负责的各类工程项目评审费用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是指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实现,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章评审费用预算第四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预算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评审内容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五条评审费用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人员费用:包括评审专家、评审机构人员的劳务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二)评审资料费用:包括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文件、图纸等费用。
(三)评审活动费用:包括评审会议、评审场地租赁、评审设备租赁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审批。
第三章评审费用支付第七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支付。
第八条评审费用支付方式:(一)现金支付:适用于小额评审费用支付。
(二)银行转账:适用于大额评审费用支付。
第九条评审费用支付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费用预算,编制评审费用支付申请。
(二)相关部门对评审费用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三)经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将评审费用支付申请报送财务部门。
(四)财务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评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章评审费用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工程项目评审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评审费用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评审费用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二)评审费用支付是否符合预算。
(三)评审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评审活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
两江新区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收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费制”是指建设单位在报建审批过程中,对涉及的在施工许可之前的相关费用,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集中缴纳的便捷服务方式。
第三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应按照“统一标准,低限预收,办结决算”的原则一次性集中收取。
有关审批窗口在办理项目审批时不得将前期有关缴费事项作为前置审核条件。
第四条两江新区政务中心建管窗口负责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并出具“一费制”收费清单;财政窗口负责核算费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政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一费制”实施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实行建设项目“一费制”的范围是向两江新区政务中心报建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六条“一费制”收费的内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详见附件)。
第三章流程和标准第七条“一费制”缴费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一)建设单位到建管窗口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管窗口受理审核后,出具收费告知函和“一费制”收费清单。
(三)建设单位凭“一费制”收费清单到财政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可通过三种方式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
1. 转账。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到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额第四联。
2. 现金缴款。
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收款银行缴款,收款银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人,缴款人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到财政窗口领取第四联。
3. POS刷卡。
缴款人在财政窗口刷POS机缴款后,财政窗口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转讫章、第四联加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章”后退缴款人。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费用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进度,合理确定费用管理方式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费用管理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职责明确,设立专门的成本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建设工程费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费用的编制、核算、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成本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费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费用合理、合规、符合施工实际和设计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预算,提供相关的费用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费用进行预算、核算和审计,并协助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费用编制和核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规模,编制合理的费用预算,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费用预算应包括建设投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其他费用,对工程项目的不同部分进行详细核算和预测。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按照费用预算编制和核算各自的费用,并及时上报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费用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对费用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确保费用管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费用管理程序第十六条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阶段,需要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费用管理,包括前期准备、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前期准备阶段的费用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和初步设计等费用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设计阶段的费用管理包括设计编制、审查、变更和审批等费用的编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的费用管理包括工程施工、材料采购、人工和机械使用等费用的实施和管理。
【实用公文】全市建设项目收费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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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统一收费。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
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
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
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
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工程项目资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资费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资费管理。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费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节约原则: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资费标准,节约使用资金。
(四)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资费构成第四条工程项目资费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检验试验费等。
(二)工程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规费、税金等。
(三)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工程项目资费管理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资费管理程序如下:(一)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相关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批准后作为工程资费管理的依据。
(二)签订合同: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资费、支付方式、工期等事项。
(三)资金拨付: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拨付资金。
(四)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单位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五)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工程实际发生费用。
第四章工程项目资费调整第六条工程项目资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一)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导致工程资费构成要素发生变化。
(二)工程规模、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与预算不符。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第七条工程项目资费调整程序:(一)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
(二)主管部门审核调整申请,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批准调整申请后,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调整合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2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7日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种类和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政府性基金特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特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道路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特指房产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项目各类收费坚持依法征缴、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应当严格规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国家、省、市对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三章项目分类及收费优惠第六条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免收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理费、房产测绘费、综合服务费,配套费按收费标准全额缴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按100%予以补贴。
施工单位费用审批制度范本
施工单位费用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费用管理,规范费用审批程序,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审批管理,包括工程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费用审批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费用审批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费用审批管理制度,明确费用审批的程序、权限和责任,确保费用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费用审批程序第五条工程款支付审批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后,报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批,确保付款金额准确无误。
4.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付款通知后,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审批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调整依据和金额合理后,报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调整金额准确无误。
4.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审批通知后,与施工单位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七条工程变更费用审批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变更费用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变更费用合理后,报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进行审批,确保变更费用准确无误。
4.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审批通知后,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变更费用手续。
第八条索赔费用审批1.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索赔费用申请。
工程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收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直接费用包括:(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造价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设备购置费:按照《设备购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按照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间接费用包括:(一)工程勘察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监理费:按照《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招标代理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间接费用:包括税费、保险费、咨询费等,按照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收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工程项目收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收费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相关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工程项目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条工程项目收费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收费等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收费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范本尊敬的施工管理团队: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费用管理得以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范本,以供大家参考和执行。
本管理范本旨在帮助施工方在费用预算、支出管控和成本监控等方面达到最佳实践标准,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一、费用预算与控制1. 施工方应在项目启动之前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计划,包括材料采购、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方面的开支。
2. 费用预算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密考虑,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资金短缺或者预算超支的情况。
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费用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计划,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支出都需要及时上报,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支付。
二、费用支出审批流程1. 施工方应建立完善的费用支出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费用支出都经过合规审批并得到确认。
2. 各级管理层应根据不同金额的费用支出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流程和文件管理体系。
3. 所有费用支出审批文件应包括支出金额、支出事由、审批人签字及日期等必要信息,以确保审批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三、成本监控与分析1. 施工方应建立成本监控体系,定期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超支或潜在的成本风险。
2. 成本监控报告应包括实际费用支出、预算偏差、成本风险预警等内容,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应对措施。
3. 施工方应根据成本监控报告,及时调整费用预算和支出计划,以确保项目整体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变更管理1.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或突发情况时,施工方应及时评估并调整费用预算和支出计划。
2. 设计变更或突发情况引起的费用支出增加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支付,并提供充分的变更依据和解释。
3. 施工方应建立变更管理档案,包括变更申请、批准文件、变更费用评估报告等,以便后续审计和验收。
五、费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施工方应积极推进费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软件工具对费用预算、支出和成本监控等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建至竣工验收及后评估全过程所需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收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二)施工单位在收到管理费后,应及时上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三)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对收取的管理费进行审核、登记,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差旅费;(二)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及业务经费;(三)项目咨询、监理、检测、验收等费用;(四)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管理等费用;(五)项目档案管理、资料整理等费用;(六)其他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标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费使用的合规、透明。
第十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挪用管理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费用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共同参与建设工程费用管理,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费用管理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费用编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编制工程预算,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及各项费用。
第六条工程预算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因素,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工程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预留一定的预备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明确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及各项费用。
第三章费用控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制定工程费用控制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费用控制目标。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费用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费用失控问题。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和费用控制计划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四章费用支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款项支付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工程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章费用监督与审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费用监督机制,对工程费用的编制、控制、支付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费用进行审计,确保工程费用的合规、合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审批 收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1. 背景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项目审批机构。
3. 收费项目1.基础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费、评审费、审批费等。
2.额外收费项目除基础收费项目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如审批加急费、特殊服务费等。
4. 收费标准1.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费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对不同阶段的收费标准也予以规定。
2.建设项目评审费和审批费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对不同阶段的收费标准也予以规定。
3.审批加急费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无法等待普通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加急审批。
加急审批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特殊服务费申请人需要特殊服务的,须由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
5. 收费管理1.收费人员收费人员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机构确定,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收费方式应当采用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收取的方式,实现收费资金统一管理和监督。
3.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应当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收费依据,并提供相关收费证明。
4.收费清单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开具收费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5.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机构需制定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并对收费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6.收费记录所有收费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并定期公开。
6. 资金使用收取的审批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管理与监管、规划研究、科技创新、设备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7.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 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结语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资金使用效率而制定的,依据本办法管理各类项目的审批费用,有利于推进建设工程的审批进程并规范收费。
建设款项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设项目的款项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款项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依法合规,公开透明;3. 精简程序,提高效率;4. 强化责任,严格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建设款项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建设款项审批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建设款项审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2. 负责建设款项审批流程的制定和优化;3. 负责建设款项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4. 负责建设款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5. 负责建设款项审批工作的总结和反馈。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建设款项的预算编制、审核、支付和核算工作;2.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3. 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款项的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 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款项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建设款项审批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2. 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3. 设计方案: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形成设计方案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4.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款项预算,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5. 审批决定: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等情况,做出审批决定;6. 支付实施:财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决定,办理建设款项支付手续;7. 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建设款项的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项目费用制度范文模板
建筑项目费用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项目费用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项目费用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效益、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公司设立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项目前期费用管理第五条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
第六条项目前期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七条项目前期费用的支付,应经过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三、项目施工费用管理第八条项目施工费用包括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等。
第九条项目施工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十条项目施工费用的支付,应经过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四、项目竣工验收费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费用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监理费等。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费用的支付,应经过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五、费用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应对项目费用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建筑项目费用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
六、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建筑项目费用管理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管理办法【范本模板】
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全过程费用控制管理,合理确定项目费用控制目标,提高投资效益,结合集团公司费用控制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的所有基地公司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3工作原则3.1项目建设指挥部是项目费用控制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管理中心是项目费用控制目标制定、分项费控指标下达、项目建设过程费用监控、费控报告输出的专业管理部门。
3.2经批复的项目费用控制目标未经批准不允许突破。
3。
3立足于全过程费用控制,突出事前(限额设计、限额采购)控制,强化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费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完善事后(工程竣工结算)控制,实行连续、动态监控,确保项目费用在可控范围内。
4名词释义4.1费用控制目标是指在估算、概算、预算的基础上所制定的项目建设全过程费用控制应达到的水平,是工程项目在费用控制管理上的奋斗目标。
4。
2限额设计是指按照投资或费用控制目标进行满足技术及相关要求的设计。
4。
3 CBS编码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费用控制总目标的一种逐级分解的层次化结构,将工程项目费用控制总目标逐级分解成较易控制的管理单元,以便于项目费用的细化、责任的落实、过程的监控。
4.4项目投资计划是指以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所编制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科学合理地预测未来建设工期内相应时间节点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所需费用的计划.4。
5费控报告4。
6成本复盘为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运营后客观、合理地评价项目费用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总结项目全过程费用控制管理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
4.7竣工决算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投资费用。
竣工决算是整个建设工程的最终价格,是作为财务部门汇总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主要依据。
4。
8项目后评价项目完工进入运行期一年后,对项目工程技术效果、经济(财务)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管理效果等进行分析,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教训,并形成报告。
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县建设局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建设项目报建时应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涉及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表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所列费用,由县建设局核准;第二条(三)所列费用,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核准;第二条(四)所列费用,由县林业和园林局核准;第二条(五)所列费用,由县人防办核准.以上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到县行政事业收费结算中心交纳: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一)(二)(三)(五)所列费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据实交纳第二条(四)所列费用。
第二条(一)(二)项费用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局负责办理;第二条(三)、(四)、(五)项收费有关事宜由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县林业和园林局、县人防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五)城市规划区“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
建设单位工程费用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福建省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费用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在工程建设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辖区内的施工、设备安装、设计、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工程费用管理的内容、原则与目标第四条工程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工程费用管理就是要在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情况下,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面,对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投资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执行、检查、协调与控制,确保把项目建设费用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费用节约,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工程费用管理的原则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结算不超过批准的施工图预算。
第六条工程费用管理的目标创造“价值工程”,即以最低的项目总成本,可靠地实现项目必要的功能,从而提高项目价值,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职责1、加强工程财务管理,优化资金结构,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控制建设成本。
2、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工程费用的审查、决策等相关工作。
3、负责制定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4、审批工程变更方案及相应的工程变更的价款。
5、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审批并支付工程进度价款。
6、审批工程费用索赔相关事宜。
7、审批工程竣工结算、决算。
第八条勘察与设计单位职责1、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组织工程各阶段勘察与设计工作。
2、认真推行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按照技术先进可靠、造价经济合理的原则,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研究,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对设计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论证,选择最优设计方案。
3、负责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各阶段工程投资费用,并确保其时效性、准确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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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
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2760建设项目审批收费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收费管理,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服务规定》、《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税、费、基金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单位(或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直至取得产权证明的过程(以下简称“建设过程”)中,依法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征收或监管。
第三条建设过程中须缴纳的税金、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须在申请征地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分三个环节在统一缴费窗口缴纳。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具备服务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服务机构(包括
提供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收取。
第四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缴费项目如下:
(一)用地环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水利建设基金。
(二)报建环节:土地交易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白蚁预防费、工伤保险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三同时保证金。
(三)产权环节:房产交易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园林绿化赔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上述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计费方式均按省市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如省市政策对上述审批环节的收费项目有所增减,或收费标准等有变更,我县将按政策同步调
整,并在缴费窗口及时更新收费公示。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和缴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征地环节收费项目按国土部门征地报卷要求收取。
2.县政务服务中心结合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分别制定报建和产权环节的联合审批表。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进度分别在建设和房产局窗口领取联合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3.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核定本部门需收取的缴费金额,并按联合审批表的格式要求注明核定费用的相关基础数据(如计费面积等);
4.县财政局窗口对各部门核定费用进行审核和汇总,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缴款单;
5.建设单位(或个人)到统一缴费窗口交费后,凭缴费单据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产权证。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统一缴费项目包括了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需征收或监管的所有项目,各部门须根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只能对实际产生收费事实项目收费,未发生的不得收费。
任何部门在行使本办法范围内的行政审
批职权时,不得就统一缴费项目单独收费;除有收费依据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附带收取其它费用。
第八条统一缴费项目须按政策足额缴纳,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其中监管性质的资金须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或返还。
需鼓励发展工业或其它项目投资建设,按相关政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九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须按政策要求收取。
提供服务的机构须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严禁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或通过不执行政策规定必须达到的服务标准而降低收费,制造恶意竞争。
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利用职权指定服务机构,强制建设方接受服务;严禁将相关服务性收费捆绑到统一缴费环节收取。
第十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服务提供单位,将
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长县政发〔2008〕4号、长县政发〔2010〕22号及县内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收费政策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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