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方法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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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方法:

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别制定取

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

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又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1)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如非均一的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了解物料是否均一,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物料表面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异,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一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2)取样一般由专职取样员进行。也可由车间工人或者中控人员根据相应的BPR或SOP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行收集,但抽样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以避免差错,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3)一定要做到某一个时间只取一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以免发生差错。混合样品及分样,应在符合洁净度要求的取样间进行。对于无菌罐装产品用原辅料的取样,应在取样间的层流台中进行,取样前后,应用70%乙醇消毒层流台。

(4)取过样的包装、取样日期和相应的化验申请单上要作上取样标记。

(5)取过样的包装要重新密封,防止包装内的材料受到污染或在运输或处理过程中散落并造成污染。应帖上取样标签,以使得在重新打开包装时易被观察到。取好样的包装要放回原货位。

取样数量:

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 ≤3时,每件取样;n为4

~

300时,取样数为1,n>300时,

1。

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2、中药材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

~99时,取样数为5;n为100

~

1000

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门按1%取样。

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工艺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

况另行规定。

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1

~

3倍,特殊情况另定。

*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当检验失败,按照增补取样的方式取得。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

菌和热原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

考察期一般超过有效期,通常到检测的项目出现不合格为止,由产品开发部及QA决定。

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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