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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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一、健全考勤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一)学校必须进一步健全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并严格执行。完善考勤台账,建立档案,

(二)学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观念。不得出现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情况,不得出现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严禁出现单位或工作人员“吃空饷”情况。否则,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教职工出勤考核,如实记录。使用电子设备进行考勤,每周统计出勤情况,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存档。

(四)原始考勤记录和请假条(或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是极为重要的人事管理档案,是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聘用合同管理、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各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规范请假手续,严格审批程序

(一)事假

1、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事假审批。每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或当次事假加上本年度内已请事假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学校负责人审批。每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或当次事假加上本年度内已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并报教体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二)病假

1、病假期限。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和病情、治疗需要等情况确定。每次请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的治疗、休养天数。长期连续病假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内。

长期病假,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的,应申请病退或退职。

2、病假证明。教职工请病假时,需提供请假条(或请假审批表)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人另有它用的部分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学校有关负责人与原件核实,签字证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3、病假审批。每次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由学校负责人审批。每次病假或当次病假加上本年度内已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由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并报教体局人事监察科备案。

(三)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

婚假、产假、丧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由学校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假期的,按事假处理。

根据规定,学校教职工因享受寒暑假,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的条件。

(四)特殊紧急情况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口头请假且获得批准,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病事假及处理

(一)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执行标准。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基本工资、津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严格执行。

2、报批程序。凡教职工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应减发工资的,由学

校书面报告教体局,同时提供考勤记录、请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专项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等。教体局批复后,学校经办员持批复文件到人社局办理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报批事宜。请假人销假后,应及时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二)病事假与年度考核政策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年度内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或不参加考核。

四、旷工及处理

1、任何人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无正当理由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或无正当理由请假期满未销假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或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弄虚作假称病被查实的,均按旷工处理。

2、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凡旷工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依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旷工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正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之前,应停发工资。

4、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⑴向拟解聘人员送达《限期返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公告)》,限期15日内返回单位上班。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的,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以公告形式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必须保存通知(公告)存根。对规定期限内仍未返回学校上班的,依法予以解聘。

⑵学校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教体局报批,同时提供考勤记录、通知(公告)存根、学校讨论决定解聘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⑶教体局研究并批复,解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人事关系终止。

⑷学校将教体局批复送达被解聘人员,并持批复文件、编制登记簿到编制部门核销被解聘人员编制,然后到人社部门核销工资系统信息。

五、其他事项

学校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与人事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以及本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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