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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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1]6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12.14【实施日期】2011.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统筹部署今后五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国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建设法治国土为目标,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权力和程序,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浙土资办[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已经浙江省档案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各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是指在国土资源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国土资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本省国土资源各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查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浙土资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或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依法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浙土资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7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人事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二、考核原则(四)统筹兼顾原则。

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

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

三、条件与标准(七)组织机构健全。

配备与当地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八)硬件设施齐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浙土资办[2009]1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成果(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提交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数据管理机构和利用单位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厅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08施行日期2003.04.08文号浙土资发[2003]3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二、考核原则(四)统筹兼顾原则。

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

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

三、条件与标准(七)组织机构健全。

配备与当地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八)硬件设施齐全。

有与人员数量及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有必要的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工作环境整洁、优美。

(九)规章制度完善。

国土资源业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首问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例会等制度。

(十)履行职责到位。

认真履行国土资源所的各项职责,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保障的关系。

(十一)为民服务优质。

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办事依据、标准、流程、结果等全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为民、便民、利民举措。

(十二)依法行政严格。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浙土资办[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3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解决全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经研究,特制定《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的整改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国土资源厅切实解决行风建设突出问题的整改方案全省民政、国土资源、农业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大会上,省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进行了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指出了行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加强行风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其中,对国土资源系统意见建议25 条,对三个部门共同的意见建议24 条。

根据省纪委、省纠风办的要求和省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意见,为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系统行风建设,使整改目标更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责任更加落实、实施更加到位,在行风评议活动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将原来省“两员”明查暗访中反馈的33 个问题和评议大会反馈49 个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逐一列出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特制订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整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进一步提高加强行风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行风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方面,是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土资源队伍建设。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省国土资源厅2009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厅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9 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2009 年,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有责有方”的基本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以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重点,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1、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保重点。

积极保障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我省已经明确的今明两年政府主导性的79 个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兼顾地方和社会投资项目。

二是快审批。

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审批“权责”双下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

进一步完善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

2009 年1 月1 日起,将由市、县登记的新设置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厅下放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8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8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8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2月13日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要点2014年省国土资源法制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为主线,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推进地方配套性法规规章政策完善,服务国土资源改革创新,预防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参谋作用,为我省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围绕“改革创新年”推进法规政策调研起草工作(一)积极配合做好“两法”修改等工作。

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工作,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修改论证工作。

组织开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浙江省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等立法项目前期调研工作,确保法制统一。

(二)认真做好年度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调研起草工作。

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安排。

积极做好《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浙江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按期提交省政府省人大审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函[2009]1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函[2009]1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函〔2009〕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勘局、省测绘局:现将《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法制工作要点2009 年,国土资源法制工作将按照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以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加强政策调研为手段,加快立法项目调研修改起草工作,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政策法规联系点工作,积极发挥法制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为保增长献计献策,为保民生尽心尽力,为保稳定尽职尽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构建保障和促进国土资源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国土资源立法工作。

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已上报省政府的立法项目的调研修改完善工作,力争年内出台。

积极开展《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研项目的论证工作,成立调研小组和组织,制定调研工作方案。

密切关注2009 年《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制订工作,积极做好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反馈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4.08•【字号】浙土资办[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修改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八日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年初签订的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的设置1.重点工作目标。

年初省国土资源厅与各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

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与各市国土资源局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

3.争创先进工作目标。

主要是反映各市在全国同行或全省同类工作中的先进性,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在考核时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厅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审定。

二、考核计分方法1.重点工作目标总分为80分。

对超额完成量化目标任务增幅达10%以上的(含10%),每超额一项加1分(同一工作有几个量化指标的只取其中一项)。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所占分值予以扣分。

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总分为20分,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单独考核。

3.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实行加分制。

以正式文件(复印件)或书面文字为依据,其它一律不能加分。

(1)凡各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工作获省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2)独创性工作经验被省厅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推广的每项加2分。

(3)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厅及以上奖励的给予加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3]8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8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继续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2012年6月,省厅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继续开展了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创建活动。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创建工作。

经国土资源所自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考评、公示和推荐,省厅复查、审核和公示,省厅决定,授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第一管理所等173个国土资源所为2012年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并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落实“保发展、保资源、保权益”要求,严格管理,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以受表彰的先进为榜样,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提振广大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精气神,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做出贡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3年8月28日附件:浙江省规范化国土资源所名单杭州(21个)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第一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第二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第二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分局滨江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双浦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城厢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宁围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管理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瓶窑管理所富阳市国土资源局龙羊国土资源所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所临安市国土资源局青山国土管理中心所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管理中心所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寿昌国土资源所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国土资源所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梅城国土资源所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窄溪管理所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横村管理所淳安县国土资源局青溪中心所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大市中心所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汾口中心所宁波(24个)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国土资源所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国土资源所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丈亭国土资源所余姚市国土资源局马渚国土资源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龙山国土分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周巷国土分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匡堰国土资源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新浦国土资源所奉化市国土资源局莼湖国土资源所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尚田国土资源所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江口国土资源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
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联系。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关于严格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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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0]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人事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考核暂行办法
(一)为着力打造“规范统一、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促进国土资源所依法履职尽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目标:“机构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完善、履行职责到位、为民服务优质、依法行政严格、能力素质优良”。

(三)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旨在切实增强基层国土资源队伍的能力素质,夯实国土资源工作基础,提升国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四)统筹兼顾原则。

考核工作应统筹考虑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办公条件等硬件的考核,又要注重对运行机制、能力素质、制度建设以及依法行政等软件的考核。

(五)公平公正原则。

注重面向社会、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采取条块结合、自评与集中考核结合、定性评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六)动态考核原则。

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系统考核与地方效能考核相结合,达标考核与评优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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