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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精选7篇)如何写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看看吧。

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

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1】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

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心得体会范本(二篇)

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心得体会范本:作为学校的一名教职工,我有幸有机会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和作用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本文将从规定的基本原则、代表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形式以及我对该规定的思考与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大家的学习和了解有所帮助。

首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了其基本原则,即民主、科学、规范、有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代表大会作为一种集体决策机制的本质特征,旨在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依法保障。

民主原则体现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上,通过普选、代表比例制等方式确保了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科学原则体现在代表大会对问题的决策和审议方式上,通过提前公示议题、集思广益等方式确保了决策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规范原则体现在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行流程上,通过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责关系,确保代表大会工作有序进行。

有序原则体现在代表大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上,通过遵循程序规定、言辞文明等方式维护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秩序。

其次,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形式。

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地位,是教职工自身的权力机关,代表着教职工的意志与利益。

代表大会行使着教职工的监督、决策和评议等职权。

其中,代表大会的制度性职权主要包括选举、罢免、决定和审查等;维权职权主要包括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开展议案建议与代表建议等;学术职权主要包括研究教学科研工作,提出教职工共同关心的学术问题等。

此外,规定还对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组织机构和会议制度等。

最后,我在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代表大会的权力是否得到充分的制约和监督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规定中虽然明确了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否有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值得思考的。

其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是否能够真实地体现教职工的意愿是关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前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决策机构,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为了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代表资格第一条只有在职教职工才有资格成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职教职工是指已签订劳动合同,具备正式编制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分设的代表席位应当充分代表各个教职工群体,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代表人选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具备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能力。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教职工应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再进行候选人选拔和代表人选投票表决环节。

第五条候选人提名阶段,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需经过候选人本人同意。

第六条候选人选拔阶段,候选人应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陈述,向代表们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才能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代表人选表决阶段,代表们按照代表席位进行投票表决,以选出最终的代表人选。

第三章代表权力和义务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1.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2.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代表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提出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1.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相关的活动。

2.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学校的声誉和稳定发展,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四章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届代表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议案的提出、讨论和决策程序,确保代表大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外公示代表名单,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结语本规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旨在建设和谐稳定的学校环境,促进学校的发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全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全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全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版

民主进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

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中国教育报》记者唐景莉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研究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事务;选举和监督学校各级职务人员;研究和决定教职工利益问题;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须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年度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任职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证代表大会的代表范围广泛,代表教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名额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依据学校教职工总人数、学科专业、行政部门的情况确定。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代表功能,以保证各个学科专业、各个行政部门、各个教职工群体的合理代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应当按照全院的比例进行选举,各学科专业、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选举单位,保证代表的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选举规程和程序由学校党委规定并公开。

第三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报告;讨论和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事务;选举和监督学校各级职务人员;研究和决定教职工利益问题;监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认真听取和审议学校各级领导关于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报告,就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共____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制定学校事务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学校章程;选举、任免学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学校的重大事项;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循党的领导、民主集中制、依法治校、代表表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在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要真实、公开、平等、竞争。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第二章组织与代表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和学校领导组成。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代表人数根据学校规模、职工总数和部门进行平衡分配,代表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投票方式选出代表。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

代表的连任和解职由代表选举产生的机关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不能因在代表大会中发表言论和提出议案受到任何干涉、打压和迫害。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负责筹备、组织和实施代表大会的决策。

第十三条学校领导由学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学校领导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决策和职权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任务和目标。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权益,广泛听取基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为了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地进行,特制定了以下规定:一、代表产生1.代表产生的程序: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代表的产生公正、公平、公开。

2.代表名额的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岗位类别、职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经学校党委批准确定。

3.代表人选的提名:代表人选可以自荐或由党委、工会等组织提名,建议各岗位、年龄、职称等类别均有代表参与。

二、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1.代表大会的权利: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发表发言、提出建议、表决投票等。

2.代表大会的义务:代表大会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勤勉工作,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代表大会的召开1.召开时间和周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确定。

2.召开程序:代表大会的具体召开程序由学校制定,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3.召开议程:代表大会的议程由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学校工作安排确定。

四、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1.权威性: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终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决议是具有约束力的。

2.约束性: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是所有教职工应遵守的,学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代表大会的决议来工作,保证代表大会的决策得以落实。

五、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1.监督机制:学校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评价代表大会的工作,确保代表大会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

2.评议机制:学校定期对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改进和提升。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三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三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教职工群体的利益,制定并监督中学的发展规划和决策。

下面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1. 代表的产生:中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需符合中学规定的比例。

2. 会议召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需提前通知全体教职工。

3. 会议议程: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由代表提议并提交,需经过主席团审议确定。

代表可提议的议题包括中学的发展计划、教学改革、人事安排等。

4. 会议决策: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以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半数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达到更高比例的通过。

5. 主席团: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有主席团,由代表选举产生。

主席团负责组织会议、审议议程、维护会议秩序等工作。

6. 会议记录: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确保会议决策的准确记录和保存。

7. 责任与监督: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校领导和行政机构进行监督,保障中学教育教学和教职工权益的顺利推进。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可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补充。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二)根据教育部、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下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些规定:1. 召开原则: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需要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重大事项召开临时会议。

2. 召开程序:召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制定议程,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告。

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事项进行。

3. 代表产生: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根据学校制定的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产生。

代表的产生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体现代表教职工的真实意愿。

4. 代表权益:中学教职工代表享有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的权利。

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代表的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打压、限制或歧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指由学校教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和权益,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包括:
1. 选举程序:确定选举时间、选举方式、选举对象等,确保选举公正、公平。

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 代表产生: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和代表比例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产生代表,代表人数一般按比例分配给各个教职工群体。

3. 代表职责:明确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代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审核校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4. 代表任期:规定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一至两年,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会议制度:明确代表大会的召开频率、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会议。

6. 决策程序:规定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包括议题提出、讨论、表决等。

重要决策可能需要通过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简单的事项可以通过代表委员会议决。

7. 代表权益保障:保障代表的参政权利和言论自由,禁止干扰和限制代表履职。

8. 代表大会管理:明确代表大会的管理制度,包括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和权限。

9. 撤销和罢免程序:规定代表的撤销和罢免程序,当代表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职责时,可以进行撤销和罢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内容,不同学校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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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来和发展 历历史史概概述述 经验阐述
1980年4月:上海召开了教代会经验交流会。当时有12个省 市的8所高校、4所中专、159所中小学参与了试行。中山大 学是广州地区唯一试点单位。各地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980年8月:全总下发《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请示报告》:决定在全国普遍开展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 紧接着试点单位如雨后春笋般达800多所。
不需要时最好能收起来,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应上会的事项 不上会的现象; “浮动”论:即教代会作用发挥好坏,校务公开能否落实主要 看学校领导民主意识的程度来浮动变化,其实质仍是人治色彩; 党政工运行未能准确定位,其实质是错位运作; 追求无度民主,大凡事情强调教代会决定,把教代会比喻为学 校的小大人,最高权力机构。
二、教代会职权 职权概述 讨论建议权 讨论通过权 评议监督权
三权分析: 一、讨论建议权; 二、讨论通过权; 三、评议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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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代会职权 职权概述 讨论 讨论通过权 评议监督权
第一章: 颁布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意义
一、颁布实施 二、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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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实施
教育部第32号令: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
废止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 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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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温丽雅
的体会
目录
1 颁布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的意义
2 教代会制度的由来发展与现状 3 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理解 4 正解处理好教代会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3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3篇)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根据教育部、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学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下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些规定:1. 召开原则: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需要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重大事项召开临时会议。

2. 召开程序:召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制定议程,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告。

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事项进行。

3. 代表产生: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根据学校制定的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产生。

代表的产生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体现代表教职工的真实意愿。

4. 代表权益:中学教职工代表享有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的权利。

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代表的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打压、限制或歧视。

5. 决策程序: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形成决议并进行表决。

决策应当以多数通过,确保代表教职工的共识和利益。

6. 反馈机制: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反馈机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反馈会议结果,加强与教职工的沟通和联系。

7. 记录和归档: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准确,并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查阅。

以上是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见规定,具体实施根据不同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如下:1. 代表资格: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a. 是中学教职工中的一员;b. 知识水平和教学水平达到一定标准;c.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代表选举:中学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应遵循以下程序:a. 由全体中学教职工进行候选人提名;b. 进行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和讨论;c. 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

3. 代表权益:中学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益:a. 参与制定中学教育发展的决策;b.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中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发表意见;c. 监督学校管理层的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代表性组织,负责代表教职工的利益、权益,并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为了保证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履职,需要制定一些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选举:规定代表选举的程序、条件和规范,包括候选人的资格要求、选举方式、选举时程等。

2.代表权责:规定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代表的权限、义务以及参与校务管理的方式和程度。

3.会议组织:规定代表大会的召开方式、频率和会议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的召集、主持、记录和决策程序等。

4.议事规则:规定代表大会讨论和决策的程序,包括发言、表决、提案等的要求和流程。

5.会议决策:规定代表大会作出决策的程序和权力范围,明确哪些决策需要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以及哪些决策需要上报学校的决策机构。

6.代表权益:规定保障代表权益的制度和机制,包括代表参与校务管理的权力、代表的待遇和奖励、代表的权益保护等。

7.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代表大会的议题、委员会设置、会务支持等进行规定,以保证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履职。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规定内容,具体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以保证教职工代表能够有效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并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模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模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模版尊敬的各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已经走到了最关键的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为共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特召开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将对学校教职工的权益保障、薪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改善以及教学科研支持等关键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为广大教职工努力争取合理的权益和福利。

以下是我们制定的大会规定模版:第一,关于教职工权益保障1.为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位教职工都能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条件,学校将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2.学校将加强对教职工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制度,确保其公正透明。

3.学校将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关于薪资福利待遇1.学校将逐步提高教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合理调整薪资结构,激励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学校将优化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提供疾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福利项目。

3.学校将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为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三,关于工作环境改善1.学校将加大对教学设施的投入力度,提升教学环境,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2.学校将加强对教师培训的支持,提供更多的教师发展机会和进修学习的条件,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关于教学科研支持1.学校将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和支持。

2.学校将优化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流程,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3.学校将加强对教职工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多的学术机会和平台。

以上规定模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将成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工作方向。

希望各位代表能积极参与讨论,共同制定出更加完善和切实可行的方案,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实现教职工的共同发展目标。

谢谢各位!。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令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2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2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2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一、大会目的与任务1. 为加强学校内部建设,促进教职工间的团结合作,增进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2. 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总结各单位和个人所做的工作汇报,进行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二、大会组织与程序1. 大会由学校领导任命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主席,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担任副主席。

2. 大会遵循学校章程和法定程序,首先进行人员签到、报到和选举大会内部相关人员。

3. 大会进行现场公开的议程讨论,各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

4. 大会的表决采取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

三、大会议程安排1. 开幕式:由主席团主持,进行开幕致辞,介绍大会主题和目的。

2. 工作报告: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内容、成果和问题。

3. 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全体代表就学校未来发展方向、重点工作和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讨和建议。

4. 重要决策表决:根据讨论结果,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决策进行投票表决。

5. 学术讲座与经验交流: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分享教育教学经验和创新成果。

6. 大会总结:由主席团主持,对大会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宣布大会的闭幕。

四、大会参与与表决原则1. 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由各个单位选出,代表人员须具备对学校事务关注的能力和责任心。

2. 发言顺序:根据事先登记的发言顺序,按照代表单位轮流发言,保证各单位和个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3. 讨论规则:发言时要尊重他人意见,听取和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和建议时应准确明确、言之有据。

4. 表决方式:表决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五、大会后续工作1. 大会成果整理:根据大会记录,对大会讨论和建议内容进行整理和归纳,形成大会决议书。

2. 告知与落实:将大会决议书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明确工作方向和责任分工,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团结和管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照法定比例分配。

第二章组成和产生第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接受和解除都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根据工作性质、职称等进行分类选举,代表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选民资格。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方式可以采取单一选举或分区选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一般为三年,连选连任原则,代表任期届满后可以再次连任。

第三章职权和职责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和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

(二)讨论和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监督学校的工作执行情况。

(三)审议和批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决定学校各级教职工代表组织的人员。

(五)讨论和决定教职工待遇、奖励、惩处等事项。

(六)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决策。

(七)承担其他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四章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最高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主席团负责组织和主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定会议的议程和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主席团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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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版————————————————————————————————作者:————————————————————————————————日期:民主进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

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中国教育报》记者唐景莉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是《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律效用和适用范围。

《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用;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二是《规定》确立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基本形式的地位。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三是《规定》创新了教代会的组织方式。

《规定》明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此外,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一些地区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

四是明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是《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

问:《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并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

请问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答: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

我归纳了一下,这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

二是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是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教育部和全总将于近期联合制定下发通知,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出部署。

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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