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11月29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停车场配建规范全解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试行)Cod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For trial Implemnation)DBJ14-070-2010建设部备案号:J11734-2010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0年济南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联系电话:9,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齐鹏柴宝贵扈宁刘涛吴建张郭艳主要审查人员:张企华肖洪茂刘培胜吕学昌姜华平朱学杰田洁王春堂聂爱华雒方明马清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一般规定 (2)4 配建停车位指标 (4)本规范用词说明 (9)规范性引用文件 (10)附件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s (1)3 General provision (2)4 Guideline for Building Accessorial parking (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9)Normative quoting document (10)Appendix: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总则1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建规字[2010]3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建规字[2010]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公安局:为加强我省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切实解决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确保我省城市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1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50万的城市。
1.4 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并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34 配建停车位指标5本规范用词说明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
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汽车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城市停车难的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出台停车位设置标准,以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的出行需求。
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山东省也不例外。
本文将探讨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并就此发表个人观点。
一、背景介绍停车难不仅给城市交通带来困扰,也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特别是在山东这样人口众多且经济发达的省份,城市停车难问题更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提出了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
二、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的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1. 基础要求(1)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
(2)停车位的设置应考虑到建筑物的类型、规模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
(3)停车位的设置要优化交通组织和出行服务。
2. 设置标准(1)住宅建设项目山东省规定,一般住宅建设项目每套住房应配建1个地下私家车停车位。
对于大型住宅小区、高层公寓等规模较大的住宅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停车位的配置数量。
(2)商业、办公建设项目山东省规定,商业、办公建设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停车位。
具体标准为: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5个地下停车位和5个地面停车位。
(3)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等。
山东省规定,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业务量配建停车位。
一般情况下,每1000㎡建筑面积应配建10个地面停车位。
(4)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停车位设置标准,同时要考虑到项目所处地区的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设施的配套情况。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对城市发展充满热情的人,我认为山东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停车位设置可以有助于减少道路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鲁政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3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规划1.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遵循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生态优先、集约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注重各类专项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到2015年年底,各设区市完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交通、排水防涝、供水、供热、燃气、环卫、电力、绿地系统、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到2016年年底,各县(市)根据需要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
2.统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
要统筹规划城乡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历史文化街区等,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设施规划建设。
3.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和监管。
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黄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水系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3.2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 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中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 口每人 0.8-1.0 ㎡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 80%-90%, 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 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3.3 根据停车发展策略,结合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根据不同区 域土地利用功能组合、泊位共享的可能性,确定本省城市近期不同区 域公共停车泊位占停车泊位总量的建议比例和路内停车泊位占公共
表 3.4.1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最小宽度
通行条件
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 度
≥12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8、<12
<8
≥9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6、<9
<6
≥9
巷弄
≥6、<9
<6
(单位:m)
泊位设置
可两侧设置 可单侧设置 禁止设置 可两侧设置 可单侧设置 禁止设置 可两侧设置 可单侧设置 禁止设置
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除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 车辆进出停车泊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应按表 3.4.2 的规定采用。
幼儿园、托儿所
100 50
50 25
学校、图书馆、住
50
25
25 15
宅
2.5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 200 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 300 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 50-100m,并不得大于 200m。
2.6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 30 m2~35 m2, 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 25 m2~35 m2,非机动车 (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 1.5 m2~1.8 m2。
山东省停车配建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停车场设置标准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一、停车场设置规定(一)出入口设置。
1、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2、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二)标志牌设置。
1、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制作的的停车场标识牌。
2、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应设置齐全、明确的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3、经营性停车场还应在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由城管局统一形式,物价局监制的收费标识牌。
(三)具备的设施。
1、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场地硬化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和通风设施。
2、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岗亭等必要设施。
(四)标线施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施划清晰、明确的行车线、停车泊位。
二、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一)停车场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管理员(收费员)岗位责任制度,停车安全操作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文明服务规范、消防、防汛等应急预案等。
(二)停车场管理人员统一着城管局确定的标识服装,佩戴统一的标识牌。
停车场设置标准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一、停车场设置规定(一)出入口设置。
1、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2、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二)标志牌设置。
1、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制作的的停车场标识牌。
2、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应设置齐全、明确的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3、经营性停车场还应在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由城管局统一形式,物价局监制的收费标识牌。
(三)具备的设施。
1、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具备场地硬化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和通风设施。
2、设置护栏、减速垄、挡车器、门禁系统、岗亭等必要设施。
(四)标线施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按国家标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施划清晰、明确的行车线、停车泊位。
二、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一)停车场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管理员(收费员)岗位责任制度,停车安全操作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文明服务规范、消防、防汛等应急预案等。
(二)停车场管理人员统一着城管局确定的标识服装,佩戴统一的标识牌。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比较-2014-9-10
一、国家规范解读1一般要求(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7)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2设置条件(1)设置条件的量化指标1)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类。
2)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周转率:宜按7车次/d~9车次/d计算。
3)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分机动车双向道路和单向道路两类,按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4)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根据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5)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根据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6)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综合考虑4)、5)两个条件来确定泊位设置条件。
7)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分类准则为各级道路、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文化公共机构、火车站/码头附件路段、长途汽车站四类项目,以及大城市、中小城市两类城市规模。
8)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视距:给出安全视距的计算公式。
(2)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弯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鲁建标字[2010]2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的通知(鲁建标字[2010]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DBJ14-070-2010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734-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1总则1.0.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需要。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2术语2.0.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外和室内场所。
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出入口设置:出入口的设置标准参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执行:1、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2、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二、停车场指示牌(附图一)1、人行道临时停车场应安装在出入口,靠近路沿石位置;其他停车场(库)指示牌应安装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
指示牌安装应牢固、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2、牌面:80㎝×60㎝,其中上部为60㎝×60㎝,蓝底白字,文字为大写的“P”和指向停车场方向的箭头(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样式参照附图);下部为60㎝×20㎝,白底黑字,文字为“停车收费”或“免费停车”。
指示牌可为单面或双面,牌面为反光贴膜。
3、立柱:柱高2米(地面至指示牌底部);立柱刷黑黄相间漆面或贴黄黑相间条纹贴膜。
4、人行道临时停车场最多安放2块指示牌。
其他停车场(库)视出入口数量确定。
三、收费公示牌(附图二)1、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停车场内部显著位置。
公示牌安装应牢固、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2、牌面:材料为不锈钢圆管边框;牌面尺寸为155㎝×95㎝;牌面贴反光贴膜,为蓝底白字。
3、立柱:柱高1.5米(地面至指示牌底部)。
四、停车泊位1、停车泊位的尺寸和进出停车泊位通道的宽度参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标准执行,详见表1。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滨政发[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二日滨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停车场的使用管理。
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工商、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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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多层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7设立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街坊道路
≥9
可两侧设置
≥6、<9
可单侧设置
<6
禁止设置
(2)城市道路宽度除机动车停车位占用外,道路剩余宽度应满足车辆进出停车位的通道最小宽度要求,见表3.9.2。
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单位:m)表3.9.2
车型
车辆停放方式
微型
汽车
小型
汽车
轻型
汽车
中型
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本规定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制定不同的公共停车位指标。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15按照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库)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录A车型换算系数
A.1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1.1的规定。
A.1.1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3.5公共停车位数根据服务半径内的规划人口规模计算确定后,还应根据服务半径内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数,按照表3.5.1进行校核。
不同规划管理区域公共停车位数/配建停车位数的建议比例表3.5.1
Ⅰ类区域
Ⅱ类区域
Ⅲ类区域
公共停车位数/
配建停车位数
1:4-5
1:8-18
1:20-30
3.6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馆)、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在城市边缘地区,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
附录B本规定用词说明
B.0.1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3.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30m2~35m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宜为25 m2~30m2。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用地面积,宜按当量自行车停车位数计算。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宜为1.5 m2~2.0m2。
(1)具体设置形式应与停车类型、道路宽度、停放时间等相适应。可设置路内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应满足表3.9.1的规定。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单位:m)表3.9.1
通行条件
车行道实际宽度
车行道停车位设置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14
可两侧设置
≥8、<14
可单侧设置
<8
禁止设置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9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 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
3.8路外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3-7车次/天确定,路内停车位的全日停放周转率以7-9车次/天确定。
3.9城市路内机动车停车位严禁设置在快速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两侧,其他道路设置时应对道路所在区域进行交通需求分析和停车需求分析,合理确定停车位空间分布位置和数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3一般规定
3.1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的一种辅助方式,按空间分布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和路内公共停车。
3.2根据停车发展策略,本着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鼓励、引导路外停车。
3.3城市公共停车场(库)按停放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车公共停车场(库),总用地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人均0.8-1.2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80%-9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总用地的比例宜为10%-20%。
汽车
大型
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客车、挂车
平行式
前进停车
3.0
3.8
4.0
4.5
5.0
5.0
5.0
斜
列
式
300
前进停车
3.0
3.8
4.0
—
—
—
—
450
前进停车
3.0
3.8
—
—
—
—
—
600
前进停车
4.0
4.5
—
—
—
—
—
后退停车
3.6
4.2
—
—
—
—
—
(3)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应视路段上的高峰小时V/C比值进行设置,按表3.9.3的规定采用。
车型
换算系数
摩托车
0.3
微型汽车
0.7
小型汽车
1.0
轻型汽车
1.7
中型汽车
2.5
大型货车
2.7
大型客车
3.2
A.2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1.2的规定。
A.1.2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车型
换算系数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助力车
1.5
注:本规定制定的城市非机动车总用地面积为指导值,特殊情况下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大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50万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不满50万的城市。
1.4城市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路外为主,路内补充”的发展思想,并应与城市交通政策、道路运行情况、交通管理紧密结合。
1.8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停车场(库):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也称社会停车场(库)。
2.3配建停车场(库):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3.11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表3.9.3
单方向道路高峰小时V/C
停车位设置
[0-0.75)
可设置
[0.75-0.9)
有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库)距某些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场(库)的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3.14城市公共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同一平面时,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10米,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2.4路外停车场(库):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库)。
2.5路内停车位: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定时停放的场地。
2.6停放周转率:表示一定时间段内每个停车位平均停放车辆次数,即总停放累积次数(延停数)除以停车位总量的比值。
2.7V/C比值:指路段交通量与通行能力的比值,其中,V为交通量,C为通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