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及文件对罐液位计的设置及联锁要求

合集下载

储液罐液位计标定操作规程

储液罐液位计标定操作规程

储液罐液位计标定操作规程储液罐液位计标定操作规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储液罐液位计是储罐的重要设备,准确的液位计是确保储罐运行安全和生产正常的关键。

为了保证液位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定期进行标定操作。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储液罐液位计的标定操作。

二、标定前的准备工作1. 确保标定设备完好:标定前需要检查标定设备是否完好,包括标定仪表、标定液、连接管道等。

如发现损坏或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2. 储液罐的准备:在进行标定操作前,需要准备好储液罐。

确保储罐内没有可燃物,避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同时,需要验证储罐的有效容积和液位计的量程范围是否相符。

3. 标定前的安全措施:标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确保现场没有明火和易燃物,严禁吸烟。

标定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

三、标定操作流程1. 准备标定设备和标定液:根据液位计的类型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标定仪表和标定液。

确保标定液的质量和稳定性。

2. 设置标定点和范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标定的液位点和范围。

一般来说,至少需要选择两个标定点进行标定,分别对应储罐的最低和最高液位。

3. 连接标定仪表和液位计:将标定仪表与液位计连接,确保连接牢固和密封良好。

注意避免液体泄漏和蒸气泄露,防止污染和危险。

4. 开始标定操作:按照标定仪表的操作说明,进行标定操作。

一般包括调零、调满、中间点标定等步骤。

调零是将液位计的读数调整为零,调满是将液位计的读数调整为满位。

中间点标定是在标定范围内选择一个中间点进行标定。

5. 标定记录和报告:标定过程中需要记录每个标定点的仪表读数和实际液位值,并记录标定的日期和操作人员。

标定完成后,需整理成标定报告,包括标定结果、仪表误差和调整值等信息。

四、标定后的验证和维护1. 验证标定结果:标定完成后,需要验证标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可以通过比对实际液位和液位计的读数,或者与其他可信的液位计进行比对,确认标定结果是否合格。

2. 维护和保养:标定完成后,需要定期对液位计进行维护和保养。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01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要求:15.1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 15.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 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设置及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5.1.7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液位计设置管理制度

液位计设置管理制度

液位计设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液位计的设置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在此制定液位计设置管理制度。

二、液位计设置管理的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符合标准的液位计设备。

2、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合理选择液位计的种类和安装位置。

3、确保液位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运行。

三、液位计选择和设置1、液位计的选择应根据介质性质、工艺要求、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才能确定使用。

2、液位计的设置位置应该考虑介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液位计的安装应该符合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安装说明进行施工。

4、液位计的校验和调试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液位计的维护管理1、建立液位计设备档案,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及时清理液位计的测量部件,避免因污物堆积影响测量精度。

3、定期对液位计进行校验和校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4、对液位计出现故障的情况,需要及时处理,并做好故障的记录和分析。

五、液位计的安全使用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液位计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液位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

3、禁止擅自修改液位计的设置参数和操作方法,严禁随意更换设备或零部件。

4、对于发生故障的液位计,需要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液位计的改进和优化1、建立液位计使用情况的台账,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2、对于新型液位计设备的应用,需要进行试验验证和技术改进,在实践中逐步推广和应用。

3、定期组织液位计使用经验的交流,对于问题和难点进行研讨,提出改进建议。

七、责任和监督1、液位计的设置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2、对于液位计的设置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液位计设置管理的单位,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
1.罐区液位计的设置要求:
-罐区液位计应该安装在罐区的合适位置,能够准确测量液位。

-液位计的材料选择应该与被测液体相容,并能够抵抗外界环境的腐蚀。

-液位计的量程范围应该满足罐区液位变化的需求,并能够提供足够的安全余量。

-液位计应该经过校准和检测,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液位计应该与显示器或报警装置联接,以便及时监测液位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2.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
-紧急切断阀应该安装在液体流动管道中,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切断液体流动。

-切断阀的材料选择应该与被切断液体相容,并能够承受液体的压力和温度。

-切断阀的操作应该方便可靠,并且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液体流动。

-切断阀应该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3.联锁要求规范:
-液位计和切断阀之间应该设置联锁装置,以确保液位计数据准确的情况下关闭切断阀。

-当液位计测量的液位超过一定极限值时,联锁装置应该自动触发并关闭切断阀,以防止液体溢出。

-联锁装置应该具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接,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联锁装置的设置和操作应该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

总体而言,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应该确保液位计能够准确测量液位,切断阀能够迅速切断液体流动,并且两者之间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实现安全联锁控制。

这些规范的目的是确保液体在罐区的安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总结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总结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总结•同一储罐至少配备几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吗?•所有的储罐,都必须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及连锁吗?•如果设置紧急切断阀,对安装位置有要求吗?•现场需要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吗?安装位置有要求吗?01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要求: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15.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要求: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设置及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5.1.7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罐区设置联锁、紧急切断阀规范要求

罐区设置联锁、紧急切断阀规范要求

罐区设置联锁、紧急切断阀规范要求一、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 容量大于100 m³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5.4.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b)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5.4.3 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5.4.4 装置原料储罐宜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宜联锁停泵。

二、SH3136-2003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5.3.2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连锁。

必要时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5.3.3 对于间歇操作下槽车装卸的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进料装置。

对于单组分液化经或炼化生产装置连续操作的球形储罐,其联锁要求应根据其上下游工艺生产流程的要求确定。

6.1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8.3.10 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用于紧急状况下的切断阀。

13.2.2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要求: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15.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设置及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5.1.7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仪表等安装要求及《固容规》内的规定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仪表等安装要求及《固容规》内的规定

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装要求及《固容规》内的规定要求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是指为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装设在设备上的一种附属装置。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配置齐全才能投用。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附件的维护和定期校验,保证安全装置完好、灵敏、可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安全附件的检查是必须进行的重要项目之一。

压力容器中常见的安全附件主要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4.11.1 安全附件分类及基本要求4.11.1.1 安全附件分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按其功能分大致可分为四类。

(1)计量显示安全附件计量显示安全附件用于显示容器运行时内部介质的实际状况。

如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等。

(2)控制或控制+显示组合安全附件这类安全附件能依照设定的工艺参数自行调节,保证该工艺参数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时这些附件还同时能显示介质的实际情况。

如减压阀、调节阀、紧急切断阀、电接点压力表、电接点温度计、自动液面计等。

(3)安全泄压附件当容器或系统内介质压力超过额定压力时,该附件能自动泄放部分或全部气体,以防止压力持续升高而威胁到容器的正常使用。

如安全阀、爆破片、爆破帽、易熔塞、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等。

(4)安全联锁联动附件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当具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安全联锁功能:(1)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2)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联锁功能完好,才能保障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是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非常重要的安全附件。

(请参阅教材中蒸压釜部分)4.11.1.2 安全附件的通用要求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有如下规定:(1)制造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随带产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5)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液体类型、储存容器和操作要求等因素而变化。

然而,一般来说,罐区液位设定标准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 安全性要求:液体在储存罐中的液位应保证不超过容器的设计限制,以防止溢出或超压造成的安全风险。

此外,还需考虑防止对环境、设备和人员造成危害的最低液位。

2. 运营要求:液位设定标准应根据操作过程和需求来确定。

例如,液体的流量需求、供应要求、排放要求等都可以影响液位设定。

3. 环境因素:液体的属性和环境条件也应被考虑在液位设定标准中。

例如,一些液体对温度变化敏感,因此需设定适当的液位来确保在不同温度下的容器内部压力稳定。

4. 状态监测:液位设定标准应结合适当的液位传感器和监测系统来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在确定罐区液位设定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安全性、运营要求、环境因素和有效的监测手段,并且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规范及文件对罐液位计的设置及联锁 要求

规范及文件对罐液位计的设置及联锁 要求

序号规范/文件设置1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 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独立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2GB 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2.23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3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5.5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4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6.3.1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5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5.4.1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5.4.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b)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5.4.5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和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6SH 3136-2003《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5.3.2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联锁。

液位、流量、温度报警、联锁控制参数设定原则

液位、流量、温度报警、联锁控制参数设定原则

液位、流量、温度报警、联锁控制参数设定原则液位、流量、温度报警、联锁控制是工业自动化过程中的重要参数,对于保证生产安全和运行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在进行相关参数的设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液位、流量、温度报警、联锁控制参数设定的参考内容:一、液位报警参数设定原则:1. 根据工艺要求、设备设计要求和操作经验,设置液位高报警和低报警的阈值。

高报警和低报警阈值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设备的安全性、正常运行要求来决定。

2. 高报警阈值应离液位高限制较远,以避免过高液位引起溢液和危险。

低报警阈值应离液位低限制较远,以防止设备运行异常或停产。

3. 应根据设备的特点、操作经验和安全要求,设置液位报警的延迟时间,以避免瞬态液位变化引起的误报警和频繁报警。

二、流量报警参数设定原则:1. 根据工艺要求、设备设计要求和操作经验,设置流量高报警和低报警的阈值。

高报警和低报警阈值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求来决定。

2. 高报警阈值应离流量高限制较远,以防止过高流量引起管道破裂和设备损坏。

低报警阈值应离流量低限制较远,以避免流量过低引起设备堵塞或设备运行异常。

3. 需要根据流量测量设备的响应时间和工艺要求,设置流量报警的延迟时间,以减少瞬态流量变化引起的误报警和频繁报警。

三、温度报警参数设定原则:1. 根据工艺要求、设备设计要求和操作经验,设置温度高报警和低报警的阈值。

高报警和低报警阈值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求来决定。

2. 高报警阈值应离温度高限制较远,以避免过高温度引起设备破坏和危险。

低报警阈值应离温度低限制较远,以防止设备运行异常或停产。

3. 需要根据温度传感器的响应时间和工艺要求,设置温度报警的延迟时间,以减少瞬态温度变化引起的误报警和频繁报警。

四、联锁控制参数设定原则:1. 根据设备的安全要求和工艺流程的逻辑关系,设置联锁控制的条件,并确保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联锁控制的条件应具备可靠性和确定性,避免不必要的停机和设备异常。

LNG储罐设计两套独立的压力、液位采样管路,是否强制?

LNG储罐设计两套独立的压力、液位采样管路,是否强制?

安全技术1NG储罐设计两套独立的压力、液位采样管路,是否强制?1NG储罐设计两套独立的压力、液位采样管路设置要求,相关规范介绍如下:一、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3年版)》9.4.141应设置两个液位计,并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和连锁装置。

注:容积小于3.8m3的储罐和容器,可设置一个液位计(或固定长度液位管)。

2应设置压力表,并应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设置高压报警显示器,取压点应位于储罐最高液位以上。

3采用真空绝热的储罐,真空层应设置真空表接口。

二、GB/T20368-2023《液化天然气(1NG)生产、储存和装运》11.1.2液位仪表11.1.2.11NG容器液位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容积小于4π?的容器应设置1套固定长度汲取管式或其他测量原理的液位仪表;b)容积为4-114m3的容器应设置1套能从满罐到空罐连续检测的液位仪表;C)容积大于114m3的容器应设置2套独立的液位仪表,液位仪表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d)容积大于或等于4/的容器设置的液位仪表应报警和联锁;e)容积大于114π?的容器宜设置1套独立的、用于高液位检测的液位仪表,达到高高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

液位高高报警点的设置应使操作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停止进液,避免液位超出最大允许充装高度;f)容器应设置独立的高液位进料切断装置;g)液位仪表的设计和安装应使其更换不影响设备操作。

U.1.3.11NG容器应至少设置2套独立的压力仪表用于连续检测、高低压报警和联锁,取压点应位于容器顶部最高允许液位以上的气相空间。

三、GB/T38350-2023《城镇液化天然气(1NG)气化供气装置》5.5.18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a)1NG储罐应设置满足正常操作、高压、低压检测的压力表。

高压、低压及仪表应具有报警和联锁功能。

d)压力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位置,且应避免受到振动、冻结等不利因素影响。

5. 5.20液位计液位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储罐应配置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并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达到警戒液位时应报警和联锁;四、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5.4对于有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

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规范合集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要求:15.1 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15.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 “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设置及联锁要求: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5.1.7 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危化品企业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

危化品企业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

危化品企业罐区液位计和紧急切断阀的设置及联锁要求一、国标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1)设置要求:15.1自动控制系统及仪表15.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3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4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m及以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2)联锁要求:15.1.2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2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3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条文说明:15.1.4“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是指,除了“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外,还需设置一套专门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及联锁的液位测量仪表。

置及联锁要求:15.1.2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15.1.7一级石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储罐双液位计法规依据

储罐双液位计法规依据

储罐双液位计的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自动化仪表与控制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这是关于工业自动化仪表和控制系统的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其中规定了液位计在使用时必须符合
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外观无损坏、裂纹和泄漏等现象,与物料相容,能够准确测量物料的高液位和低液位,能够在压力和温度范围内工作,能够承受流体中的颗粒物或固体颗粒,以及坚固、稳定、耐久和易于维护等。

2.《工业液态物质储罐安全规范》该标准规定,液位控制器应采用安全、可靠、准确和可维护的控制设备,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得发生误动作
或误信号。

这对于储罐双液位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3.《石油工业安全技术规程》该规程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虽然
这不是直接针对储罐双液位计的法规,但其中对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也间接涉及到了储罐双液位计的使用和管理。

4.《石油产品储运设计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储罐双液位计的安装及使用要求,包括双液位计的精度、测量原理等。

这为储罐双液位计的设计、安装
和使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5.《储运设备设计安全规范》和《储罐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这两个标准分别对储罐的设计、施工、安装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储罐的施工及验收
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其中都明确规定了储罐必须配备双液位检测系统,以切实确保储罐运营安全。

综上所述,储罐双液位计的法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法规对储罐双液位计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可靠、准确地运行。

罐区设置规范

罐区设置规范

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有效地提高重大危险源(罐区)的本质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生产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作出了技术规定。

2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是,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SH 3063-1998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SH 3046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GB 50094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包含条文说明)GBJ 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267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SH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储罐区设计规范SH/T 3019-2003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IEC 61508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afety-related systemsIEC 61511 Functional safety -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y sectorSH3005-1999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3104-2000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3018-200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Y/T 6319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罐区)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Tanks)指危险物质储量达到或超过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值的单个或多个储罐,及其相关设备所涉及的周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区域。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
罐区液位设定标准通常由相关行业标准、安全规范以及生产操作手册等文件规定。

这些标准和规范可能会因行业、国家/地区、液体类型以及特定设备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液位设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标准:液位设定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不超出容器承载能力和安全操作范围。

2. 最小和最大液位:设定罐区液位时,通常会规定一个最小液位和一个最大液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且不发生溢出或者出现空载状态。

3. 液位报警和控制:液位设定可能需要考虑设置报警系统,一旦液位超出或未达到设定值,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4. 环境保护:液位设定应该考虑到环境保护要求,避免液体泄漏、污染环境或对周围设施造成危害。

5. 操作手册和生产要求:生产操作手册或相关生产要求中通常会详细说明液位设定的具体方法、标准和限制。

这些液位设定的标准和规范旨在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液位过高或过低引发安全隐患,保护环境,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最佳液位设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遵循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4.3 储存I级和II及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
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 1.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
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 液位计
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 2.满足条件再设1台连续
控制阀。
测量液位计或液位开关
5.4.4装置原料储罐宜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
行规定》
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 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 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 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安全监控装备设置
规范》
5.4.1 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SH/T 3007-2014 5 《石油化工储运系
统罐区设计规范》
5.4.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 b)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低于储罐的设计储存低液位。
5.4.5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和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
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SH 3136-2003 6 《液化烃球形储罐
安全设计规范》
5.3.2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联锁。必要时应加设低 液位报警器。
安监总管三〔2014 〕68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 化学品罐区安全管 理的通知》
至少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台连续测量液 位计或液位开关
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液 位计或2台液位开关
(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 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
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液 位计或液位开关
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液 位计或液位开关
4.4.4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 1.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
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 液位计
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电容式液位开 2.满足条件再设1台高高
关等。
液位开关
3.2.4.4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 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 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电容式液位 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 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
(一)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 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 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安监总管三〔2013
〕76号
8
《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中石化 2010年7月
11
17日 《液化烃球罐区安
全技术管理规定》
4.4.3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应采用磁翻板液位计 、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 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
中石化安〔2010〕
635号 2010年11月 17日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 团公司液化烃球罐 区安全技术管理暂
上。
15.1.4用于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独立的液
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并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置报警及联锁。
GB 50160-2018 2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
6.2.23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 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至少采用2台不同类型液
位计:
1)2台连续测量液位计;
2)2台液位开关;
3)1台连续测量液位计+1
台液位开关。
6.3.7 大型(5000 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 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 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1.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 液位计或液位开关 2.满足条件再设1台连续 测量液位计或液位开关
1.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 液位计 2.满足条件再设1台连续 测量液位计或液位开关
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
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
位报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6.3.11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 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 进料措施。
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液 位计或液位开关
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苏安监〔2009〕 109号 10 《关于规范化工企 业自动控制技术改 造工作的意见》
3、现有涉及改造范围内的储存设施,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 造。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 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GB 17681-1999
3
《易燃易爆罐区安 全监控预警系统验
收技术要求》
5.5液体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 位检测仪表。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 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
4 危险源 罐区现场 6.3.1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序号 规范/文件
设置
15.1.1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 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GB50074-2014 1 《石油库设计规范

3 储罐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 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 4 储罐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泵不发生汽蚀的要求,外浮顶储罐和内 浮顶储罐的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宜高于浮顶落底高度0.2 m及以
3.2.4.3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应采用磁翻板液位 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 (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 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
行规定》
中国石化安非
[2018]477号
13 《中国石化易燃和
可燃液体常压储罐
目安全设计管理的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 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 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通知》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
安监总局40号令
9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1.至少采用1台连续测量 液位计 2.满足条件再设1台高高 液位开关
4.1.4 储罐进料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 液位报警仪表联锁
区整改指导意见》
联锁
备注
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
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
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2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 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3 储存I、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 m3的外浮顶储罐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