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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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n 公众:指除了职业照射人员和医疗照射 人员以外的社会成员,这儿的公众专门 指关键人群组
n 关键人群组:来自某给定辐射源和给定 照射途径、受照剂量相当均匀、能代表 因该给定辐射源和给定照射途径所受的 最高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个人的一组公 众成员,称为关键人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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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 历史回顾
n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n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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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02年,W.Rollins提出“皮肤红斑量”作 为软X射线引起皮肤损伤的界限剂量
n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受到的潜在照射危 险应加以限制
n 对特殊情况下的照射剂量应当加以控制
n 即使在非做不可的情况下也要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并应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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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n 定时体检和对职业照射人员的未来持续 工作的适应程度作出评价
n 为每位职业照射人员保存受照剂量的记 录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其它相关资料, 一般职业照射中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记 录至少要保存30年
n 主要分四阶段:
n 1950年前 n 1950—1965 n 1965—1977
n 1977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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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 发展历程
n 1960.1.7,《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被批准
n 1974年,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 n 1984.12.1,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次级限值的概念
n 次级限值:个人在任何一年经吸入、 食入途径摄入的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以 年摄入量限值(ALI)加以限制,其年 摄入量限值就称为次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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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年 摄入量限值
n ICRP第60号出版物建议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为20mSv
n 成立组织、制定目标、原则和程序及坚 持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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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n 持续照射:无任何不间断的人类活 动给予维持的、长期持续的非正常 照射
n 各部门应当承担对持续照射干预的 准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n 即时是补救行动也应当符合最优化 的原则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31年,IXRPC讨论了“耐受剂量” n 1934年,IXRPC第三次会议正式接受了“耐
受剂量”的概念 n 1937年,IXRPC第四次会议明确了以伦琴为
单位时实际剂量和屏蔽物厚度之间的关系 n 1950年,IXRPC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把名称
改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同时发 表了建议书(具体内容见书P41)
一、行为准则
n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n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信息告知责任
n 人事安排责任
n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控制
n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n 源的实物保管
n 公众照射的控制
n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n 剂量监测
n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n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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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医疗照射中慰问者或探视者 受照剂量的约束
n 一般成人受照剂量不超过5mSv n 儿童受照剂量不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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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二)次级限值
n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年摄入 量限值
n 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 n 3和4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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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926年,A.mutscheller在国际放射学大会 上提出“耐受剂量”的概念
n 1928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的第二届ICR 会议,将伦琴(R)定为电离辐射的国际单 位,并决定成立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n 1928年,成立了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 (IX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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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水平 n 16周岁以下人员不能接受职业照射 n 18周岁以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控制区
工作 n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职业照射的人员,应
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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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 剂量的控制
n 应控制职业照射人员的正常照射,并应 符合最优化的要求,不能超标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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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n 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历史回顾
n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n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n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n 行为准则 n 剂量限值 n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人员对其获 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
n 接受对防护与安全纪录的检查 n 违法将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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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信息告知责任
n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公开向职业照射人员提供信息:
n 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 n 应接受适当的防护与安全知识培训 n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n 可能受应急计划影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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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54年,ICRP在建议书中对“容许剂量”进 行了解释
n 1958年,ICRP第一号出版物发表,并对“容 许剂量”提出了严格的建议:职业照射人员 个人受全身均匀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不能超 过5rem,相当于1954年建议值得1/3
n 1959年,公布了第2号出版物,但较前基本 内容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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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65年,ICRP在报告中指出,辐射防护的目 的是防止辐射的急性效应,并把迟发效应的 危险性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n 1977年,ICRP公布了第26号出版物,对过去 的建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把辐射危害分为 非随机性效应和随机效应,提出了放射防护 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放射防护的目的,废 除了“最大容许剂量”使用“剂量限 值”……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二、剂量限值
n 基本剂量限值 n 次级限值 n 导出限值 n 管理限值 n 参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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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基本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限值:是指个人在一年工 作期间所受外照射引起的有效剂量和 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 待积有效剂量两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 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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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n 不得超过下述剂量限值
n 年有效剂量为1mSv nwenku.baidu.com特殊情况,连续五年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mSv,其中的某一个年份有效剂量可以 提高到5mSv n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mSv n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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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培训指导
n 怀孕后应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 用人单位
n 孕妇受照可能对胚胎和胎儿会产生影响 n 婴儿经乳汁食入放射性物质有危险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人事安排责任
n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不得以诱惑 代替必须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n 对怀孕女性不能威逼其继续工作 n 应改善孕妇的工作条件 n 为保护胚胎与胎儿应向孕妇提供与公众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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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n 行为准则 n 剂量限值 n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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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
n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 准 》 ( GB18871-2002 ) 内 容 主 要 包括
单一年份个人剂量限值的10倍 n 抢救行动结束后及时对参与干预行动的
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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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n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按一切 合理程序对由事故所致公众成员 的受照剂量作出评价
n 通过适当途径向公众公布评价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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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后的残存的放射 源(核设施)会变为持续照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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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剂量监测
n 应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 所剂量监测大纲和公众照射的监 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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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n 本着自愿的原则 n 事先讲清对健康产生的影响,并培训 n 提供一切 合理的防护 n 如果为了抢救生命,也应考虑小于最大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n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的一般 责任
n 确立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的防护与 安全目标
n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可实现这个目标的 防护与安全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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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n 行为准则 n 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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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行为准则和剂量限值
n 行为准则 在辐射源的开发和应用 实践活动中人们应当负的责任和应 当遵守的规则及要求
n 剂量限值 是在实践中对职业照射 人员和公众成员个人规定的不能超 过的受照射剂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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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n 16~18岁的实习人员
n 年有效剂量为6mSv n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50mSv·a-1 n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150mSv·a-1
n 怀孕期
n 确认怀孕后,接受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n 特殊情况
n 5年延长到10年 n 任一年不得超过50mSv,临时改变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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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n 成年人
n 连续五年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 n 连续五年中任何单一年份的年有效剂
量为50mSv n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150mSv·a-1 n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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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
n 在以往的ICRP出版物中建议
n 公众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可取职业照 射人员个人ALI的1/50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n 1990年,ICRP的第60号出版物,确认了日本原子弹 爆炸的辐射照射诱发实体癌的发生率与10多年前相 比增高了3倍,降低了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从50mSv—20mSv,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有 效剂量限值为1mSv……
(GB4792-84) n 1988.6.1 , 发 布 了 《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
(GB8703-88) n 2002.10.8,发布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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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三、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n 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IXRPC) n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n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n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n 世界卫生组织(WHO) n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n 国际劳工组织(ILO) n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IEC) n 核能机构(NEA)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源的实物保管
n 应符合相关规定,有意外(如失窃)时 及时通知审管部门
n 不能随意转让 n 定期盘查、确认位置、随时受控
2020/11/20
放射卫生学重点第三章放射防护标准
公众照射的控制
n 公众照射:来自获准实践或源以及干预 对公众成员产生的照射,不包括职业照 射、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