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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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一)
内容摘要: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选择。我国实行的股东、职工与债权人等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其合理性,但从实践结果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考虑到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应该在维护股东、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强化公司的环境责任。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市场机制、信用机制的建构以及公司道德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据此,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公司的法定责任。但何谓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责任,而且应对股东之外的雇员、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以及公共利益负有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的视角看,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具有历史的渊源性和发展的共生性,二者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中。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选择。在经济学和公司法学上,利益相关者治理通常与“共同的所有权”或“共同产权”联系在一起,认为利益相关者都是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他们分别向企业提供自己的专用性资本,从而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企业则是治理和管理这些专用性资本的一种制度安排。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则是这些提供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契约。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公司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也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的重心在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要解决下述矛盾: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谁应当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这种冲突和矛盾往往表现在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上。
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特点
在引入公司社会责任之后,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公司治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强化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强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强化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行公司法在旧公司法的基础上规定,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现行公司法在肯定了旧公司法中关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同时,又鼓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旧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比例。现行公司法则具体规定了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并要求不得低于1/3;现行公司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实际上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特殊程序;现行公司法第34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帐簿的规定,第75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第123条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董事,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外,增加股东诉讼的诸多规定,初步建立起司法介入公司内部的机制。
上述变化表明,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其特点为:从法律规范内容看,现行公司法没有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支持,而是推行股东、职工
与债权人等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从法律规范的性质看,现行公司法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定。这意味着,在强调公司自治的今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取缔或增强利益相关者治理;从比较法角度看,现行公司法在继承世界立法的同时又有所创新。考察西方公司法的规定,均放弃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念,而是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兼顾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从改革董事义务责任体系入手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措施为要求董事为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另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其中,德国公司法赋予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推行职工共同治理制,日本赋予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推行主银行治理制。西方国家对利益相关者治理的设计,既有历史和法律传统的成因,也有立法者对公平价值、社会正义、社会结构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我国公司法继承了这一立法原则,同时又吸收了德、日两国的优点,将职工、债权人都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
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
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决定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的效率是最低的,即:不能在公司决策时,对应该以什么样的目标为决策目标做出明确回答;如何保证公司董事在其位、谋其事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按照现代公司理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会必须在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然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不同,即使同一利益相关者内部,偏好差异也十分明显。因此,要求董事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实际上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公司的决策变成了一个无休止地讨价还价的过程,势必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同时,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意味着公司治理目标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治理目标容易导致管理者失去追求目标;在企业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借口,为自己辩解。因此,极端地讲,一个董事声称对所有人负责,意味着他可以对任何人不负责任。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实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共同治理,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职工公司治理参与权,兼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