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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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1996.05.29•【字号】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施行日期】199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第156号1996年5月29日)各地、州、市、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特制定《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和整治并为居民提供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

对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组团、楼宇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要注意规范把握,对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同时,为鼓励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凡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评选中达到部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原基础上上浮10%;评选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原基础上下减10%;评选达到省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对物业管理单位实行收费资格确认制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住宅小区管委会脱钩的规定,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对已取得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住宅小区、房屋组团和楼宇管理的收费。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篇: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昆明市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的通知昆价房(2000)38号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中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写字楼,以及规模较小或住宅建设规模不足100套的庭院、楼宇,因管理服务成本和住户实际承受能力等等不一,不宜纳入收费等级统一考核,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报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二、小区内高层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经批准的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300%以内上浮计收,但应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三、除《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外的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其综合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化粪池清掏费已含在综合服务费中,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不含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住户协商分摊。

六、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原则按购房建设面积计收,个别小区要求按户收取的,征得住户同意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

七、住户购买的车位、车库,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用于弥补小区内道路磨损修复费用和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八、如需收取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应事前征得委托人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经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区物价局审批(综合服务收费等级在乙级以上的报市物价局审批),并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昆明市物价局监制的《住宅小区内车辆场地占用费价目牌》,亮证收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昆明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管理范围、权责义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为大家介绍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法规依据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的。

这些法规依据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地位和法律依据,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础。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各类用途的物业。

无论是自住房、出租房还是商业用房,只要是在昆明市内的物业都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权责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收取物业费用并进行合理使用。

2. 业主的权责义务业主作为小区的居民,有着相应的权责义务。

他们的主要责任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各项工作;保证自身行为不会对小区生活造成危害等。

3.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为了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每个小区都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包括:收集和整理小区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信息;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等。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昆明市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结果。

同时,居民也可以向监督机构举报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监督机构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结语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昆明市的居民提供了更舒适、更安全的居住环境。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表日期:2011-11-23未依法缴存维修资金最低罚款1万元。

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的矛盾,住在小区里的人们在家门口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

如何避免矛盾?如何化解矛盾?昨日,昆明市住建局公布《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举行听证会。

相比起废止的《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强化了业主的权利,对业主大会、委员会享有权利做出了细化规定。

维修资金使用需2/3业主同意业主有何权利,有何义务?《办法》拟规定,业主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监督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的权利。

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有投票权,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有被选举权。

同时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中对于公用设备转向维修资金及共用部分的管理和使用。

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办法》拟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均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这是之前相关办法所没有明确的。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内,将上年全市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8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抄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统计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昆明物业费4月起执行:最高1.38元最低0.45元昆明市的物业服务如何收费?昨天,市发改委正式公布了《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通知[2011]1129号》、《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新标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到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有权“定夺”物业服务费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质量,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规定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经双方协商,可对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成本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分5类5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5个等级。

根据等级划分,一级物业需达到53个条件。

包括: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专业维修人员60%以上持证上岗;各类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100%楼道、停车尝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干净、清洁、无尘灰、无污渍、无污物、无陈旧性垃圾,地面垃圾滞留不超过2小时;小区绿化率在25%以上等。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提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的。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1129号附件1(1)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1129号附件1(1)

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项目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具备条件备注基本要求分级服务要求综合管理一级0.38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2、达到国家二级资质以上条件并获得2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3、管理人员6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8小时;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80%;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90%,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80%;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每年组织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四次;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

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及会所。

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95%1.、综合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用于物业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等。

2、分级服务要求有二条达不到标准的,收费标准应适当下调;有三条或以上达不到标准的按低一级标准收费。

3、管理人员指小区物业服务处除工程、绿化、清洁卫生、秩序维护人员等操作层以外的所有人员。

二级0.32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2、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并获得2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3、管理人员5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下;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12小时;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75%;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85%,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75%;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每年组织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参与的社区文化活动不少于三次;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及会所;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85%- 1 -项目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具备条件备注基本要求分级服务要求综合管理三级0.281、服务与被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管理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3、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收支账目;4、有完善的管理方案,员工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报修服务与投诉处理制度、业主(用户)资料保密制度、员工工作程序与工作标准等制度健全;5、管理处24小时有人值班;6、物业服务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管理完善、易于检索;7、服装统一、仪表整洁、挂牌上岗、行为规范;1、设置管理处,办公地点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固定,业主档案实行电子化办公管理;2、具有国家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并获得1次市级级以上荣誉称号;3、管理人员30%以上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人均管理建筑面积在14000平方米以下;4、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投诉回复处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5、业主家访服务率不低于65%;6、每年一次问卷调查,业主对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满意率不低于75%,诉求处理满意率不低于65%;7、积极开展各类社区活动,重要节日有专题布置;8、区内设有业主活动场地;9、物业服务企业三年的平均收费率不低于80%1.、综合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用于物业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社区文化活动费用等。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完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87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1年第5号《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2、利用住宅%。
3、上述分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不含电梯维护(维保、养护、年检)运行电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运行电费。
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记者殷雷报道(昆明日报)
4月1日起昆明物业收费实行统一标准
物业费每月最高1.38元/平方米
近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通知,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于4月1日起实行新标准。
随通知下发的《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明确规定住宅物业费包含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5类,每一类收费标准均按照物管不同的服务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合计每月最高收费为1.38元/平方米,最低为0.45元/平方米。
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0.20 0.16 0.13 0.10 0.05 1、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巡视检查工作,保障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2、设施设备有国家规范的,应达到规定的保养标准;3、各类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4、建立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档案,记录齐全;5、各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清晰、明确,对小区内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6、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7、小区道路、场地保持基本平整,不积水;8、窨井(化粪池)不漫溢,窨井盖无缺损,保证排水管道畅通;9、水箱、蓄水池盖保持完好并加锁,每年定期清洗不少于一次,污水排放符合基本要求。
公共秩序
维护0.40 0.35 0.28 0.22 0.15 1、配有专职的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各类管理制度完善;2、秩序维护人员上岗时配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3、有火警、水警、警情等应急预案;4、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车辆停放有序。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条例

欢迎共阅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本实本实活动的企第四条 物业争形成。

第五条 导监督州、本行政区第六条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含别墅)相关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以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别墅及其它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住宅,但具备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第八条部门制定各州导价由州定期公布。

全省制定。

各地当地物业定、调整各州务收费基实行定,物业格主管部实行协商确定的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及执行期限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自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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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物业管理机构、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收费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房屋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综合管理服务费、交通工具保管费及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统一由物价部门审批。

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批与调整,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物业管理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制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七条服务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指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水电费用。

(二)代收代缴费用。

指应由住户缴纳而由物业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的水费、电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三)特约服务收费。

指除物价部门规定有收费标准以外的个别业主(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四)外来务工管理费。

对外来务工者在住宅小区(包括别墅、公寓、写字楼、综合楼、商业经营楼宇等)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及加工业进行治安管理服务、环境维护收取的费用。

(五)装修保证金。

指为保证业主(产权人或使用人)入户装修不损坏房屋结构而向物业管理机构预交的抵押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构成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管理费:负责道路、庭院、楼道、电梯间的清扫、清洗、垃圾收集、掏运及化粪池清掏、清运;
(二)安全保卫费:负责住宅小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等内的公共秩序、居家安全防范、昼夜巡逻值班;
(三)公用设施管理费:负责区内、楼内的公共照明、楼道楼梯、室外上下管道、道路、明暗沟、沙井、围墙等设施和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
(四)环境绿化管理费:负责绿地、花木、园林小品的维护、培植栽种、修剪枝叶、施肥、浇水、防虫害等养护;
(五)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
(八)合理利润:普通住宅成本利润不超过3%,别墅、写字楼的成本利润不超过10%。

上述一至五项收费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初期(三至五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内容,以保本为原则,待物业管理进入市场后,再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根据一至八项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按物业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各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户进行分摊。

第十条外来务工管理费及装饰保证金。

(一)物业管理机构对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收取外来务工管理费,收费标准按装饰工程总额的1%向施工方计算收取,每项工程(每套房)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物业管理机构可向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收取装饰保证金,按每户800~1000元收取,住户装饰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如数退还;损坏房屋主要结构的经工程质量部门鉴定,限期恢复原状;损坏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统一由市物价局审批。

市属各县(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县(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审批制度
具备合法经营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服务收费申报表,经征求管委会或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委员会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和委托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章程,报物价局审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经审核批准后,由物价部门核发《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验证制度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登记制度。

申报表、许可证、收费卡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印制。

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收取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填写住户所持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卡》并开据发票。

第十三条年审、验证制
物业管理机构在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每年年末需进行年审,物业管理机构应如实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收支帐目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登记卡,由依法成立的管委会根据规章、章程和管理服务合同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审核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财务收支情况,并督促业主(产权人、使用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应交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在与产权人、使用人签定的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特约服务项目未经业主(产权人、使用人)同意,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乱收费用的;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亮证收费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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