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中水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XX市城市中水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和废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住建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住建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XX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中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与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消防、景观、工业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中水利用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中水利用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规划、国土、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中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城市中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中水利用水平。
第二章城市中水利用第八条各级规划部门会同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编制城市中水利用专项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中水需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中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下列水源可以作为中水水源:(一)雨水;(二)生活污水;(三)符合标准、安全的工业排水和其他生产经营排水;(四)其他经处理达到污水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水。
有传染病、有放射性、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等中水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中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定期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昆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目的和意义计划用水管理就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编制下达年度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经济手段促使各计划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通过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科学的计划用水管理,达到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和用水效率,使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水量能有效的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的水资源量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二、计划用水管理范围我市主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月用水量确定。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定《昆明市计划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三、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一)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原则1、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要从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计划用水指标计划的编制应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编制的计划用水指标除水资源紧缺时期外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2、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开展。
3、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要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计划用水指标的依据1、上一年度滇池流域水资源状况和编制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2、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
3、计划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况。
4、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情况。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摘要]:本文对和记黄埔地产成都南地王项目中水系统应用可行性研究的探讨,主要介绍了中水系统的国家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中水系统工艺、投资比较、中空纤维膜及自来水价在中水应用的影响,和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可作为地产项目在采用中水系统初步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水系统应用分析中水工艺及投资比较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1. 前言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主要用于绿化、洗车、冲厕、水景及道路冲洗等。
其核心是中水处理设施。
2. 国家技术标准要求2.1根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1.0.5条: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此是强制性条文,提出设施建设的基本条件是“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及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 怎么划定缺水不缺水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对缺水地方的笼统叙述如下:一是资源性缺水,如“三北”地区的河北省、北京市及东北地区的辽宁省;二是生态缺水地区,如西北地区的陕西、山西等地;三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
(2)强调“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为2202m3,是世界平均量的1/4,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有关规定施行。
故国内对于中水系统的设置尚没有统一规定,仅在个别省市对于中水系统设置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以下是举例的几个有当的规定城市的要求:1.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60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工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1)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2)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设区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
四、调整功能定位、科学生态运行
(一)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满足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
经过多年努力,电力产业已成为我省重要支柱产业,中小水电是其组成部分。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云政发〔2003〕138号)下发以来,全省中小水电快速发展,基本完成了保障电力供应和西电东送的历史任务,其服务对象将转向民生改善和区域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开发建设,全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的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保问题突出。进一步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实现中小水电资源科学开发、安全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运行、监管有力的中小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云政发〔2016〕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中小水电发展方式,促进流域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把握中小水电开发利用新形势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并妥善处理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做好后续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凡水资源开发程度和水体自净能力基本达到资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区的城市,应当建设中水设施。
第四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喷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水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制订中水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按计划组织建设。
第七条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当地中水设施建设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作出规划,组织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中水。
设施建设条件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的组织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第九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之前,暂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编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91)执行。
中水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中水改造工程施工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中水改造工程成为了解决城市水资源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中水改造工程是指对城市废水进行处理后再利用,从而达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本文将对中水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工程概况中水改造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将城市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再利用,从而达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该工程首先需要建设中水处理厂,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灌溉、工业用水等方面。
中水改造工程一般包括中水处理厂的建设、管道的铺设、设备的安装等工作。
三、工程可行性分析中水改造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是工程施工的第一步。
需要对城市的水资源状况、中水处理技术、工程投资、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中水改造工程的可行性。
1. 水资源状况分析水资源短缺是导致中水改造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
城市的人口不断增长,同时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城市用水量不断增加。
因此,中水改造工程成为了解决城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方式。
2. 中水处理技术分析中水处理技术是中水改造工程的核心。
目前,常用的中水处理技术包括生物处理、膜分离、深度处理等。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中水处理技术,并进行工程设计。
3. 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分析中水改造工程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
对于中水处理厂的建设、管道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都要进行符合相关标准的设计和施工。
同时,需要对中水的回用方面进行合理规划,以保证中水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四、施工方案1. 中水处理厂的建设中水处理厂是中水改造工程的核心设施。
中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
首先需要对中水处理厂的选址进行科学规划,选择离城市中心适当距离的地方建设。
然后进行中水处理厂的设计,包括污水处理工艺、设备配置、建筑结构等方面。
最后进行中水处理厂的施工,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壹)统壹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且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且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关联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一、背景介绍昆明市是云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昆明市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目的和原则《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为,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原则包括保护水资源、加强污水收集和处理、提高排水设施的运行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参与。
三、主要内容1. 城镇排水管理(1) 建立城镇排水规划,确保城市排水系统的合理布局和规划建设。
(2) 加强城市雨水、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建设和维护排水设施。
(3) 定期进行排水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抗洪能力。
2. 污水处理管理(1) 建立污水处理厂和处理站,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和净化。
(2) 加强对工业企业和农村污水的管理,推动污水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3) 加强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水质净化能力。
(4)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合规排放。
3. 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1) 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
(2) 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3) 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
(4) 鼓励社会参与,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和监督《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由昆明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监督部门将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同时,还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实施,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减少城市内涝和水浸现象。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
住宅小区中水系统应用探讨[摘要]本文对和记黄埔地产成都南地王项目中水系统应用可行性研究的探讨,主要介绍了中水系统的国家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中水系统工艺、投资比较、中空纤维膜及自来水价在中水应用的影响,和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可作为地产项目在采用中水系统初步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水系统应用分析中水工艺及投资比较中水系统效益分析方法1. 前言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生活污水、盥洗排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和建筑小区作为杂用的供水系统;主要用于绿化、洗车、冲厕、水景及道路冲洗等。
其核心是中水处理设施。
2. 国家技术标准要求2.1根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1.0.5条: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此是强制性条文,提出设施建设的基本条件是“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及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 怎么划定缺水不缺水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对缺水地方的笼统叙述如下:一是资源性缺水,如“三北”地区的河北省、北京市及东北地区的辽宁省;二是生态缺水地区,如西北地区的陕西、山西等地;三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
(2)强调“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尽管是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为2202m3,是世界平均量的1/4,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但还有地区性、季节性和缺水类型(资源、水质、工程)的不同,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有关规定施行。
故国内对于中水系统的设置尚没有统一规定,仅在个别省市对于中水系统设置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和规定。
以下是举例的几个有当的规定城市的要求:1.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60号文件发布的《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工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1)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2)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设区等。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水站运营方案
中水站运营方案一、综述中水站是指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再利用的水站,是城市水资源的重要补充来源。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水资源的日益紧张,中水站的建设和运营已成为各大城市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水站的运营方案,包括中水站的建设、运营模式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中水站建设1.选址中水站的选址是十分重要的,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临近城市区域,满足中水回收的需求;b.通过地勘和水质分析,保证选址的水源质量;c.周边环境的综合考虑,如土地利用、水资源分布等。
2.设施建设中水站的设施包括进水系统、处理设备、净水设备、排水设备等。
在设施建设中,应选择高效节能的设备,确保中水站的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性。
3.配套设施中水站的建设需要配套一系列设施,包括管网、运输设备、监测系统等。
配套设施的设计应与中水站的运营模式相匹配,确保中水的运输和利用环节顺畅。
三、中水站运营模式1.政府主导政府主导的中水站运营模式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中水站,注重公共利益,以解决城市的供水问题为主要目标。
2.企业运营企业运营的中水站模式是由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营,以盈利为目标,注重中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化运作。
3.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和共同运营中水站,注重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共赢,综合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
四、中水站管理措施1.安全管理中水站管理应注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中水站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2.运行维护中水站的设施运行维护是中水站管理的关键之一,应建立专业的运维团队,进行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中水站设施的正常运行。
3.水质监测中水站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对进水和出水的水质进行持续监测,并建立相关台账和档案,确保中水的质量和安全。
4.社会化管理中水站管理应注重社会化管理,建立健全的社会化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中水资源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中水资源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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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进昆明市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或其它用途的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施工、景观及设备冷却水、工业用水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它用水。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中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昆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中水设施和从事中水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水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环保、滇池管理等部门编制本市中水设施建设规划,作为城市节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建设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相关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三同时”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提出分类实施要求,限期建设改造,具体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有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中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联接,中水设施的出口必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定期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中水的经营价格应当低于城市自来水价格,具体的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三条中水经营单位在中水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计量准确,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对在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按照中水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建设中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酌减用水计划指标;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中水建成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中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中水设施与其它供水设施联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城市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中水设施建设规划的;
(二)对符合建设条件,而又未提出建设要求的;
(三)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