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_百度文.
⏹索引;⏹权限;⏹等等1.1 索引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所有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索引编号给出本项索引的顺序编号。
● 基表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基表名称。
● 索引名称给出本项索引的名称。
● 字段集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字段名称或者字段集名称。
描述有关本项索引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排序方式、等等。
1.2 完整性约束每个数据库的完整性约束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约束编号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顺序编号。
● 完整性约束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名称。
● 基表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基表名称。
● 字段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字段名称。
● 约束表达式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逻辑表达式。
描述有关本项完整性约束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3 授权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授权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授权编号用户名称对象名称权限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授权编号给出本项授权的顺序编号。
● 用户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用户名称,这里的用户不一定是具体用户,也可以是用户组。
● 对象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对象名称,例如:基表、字段、等等。
必须注意到,一个用户可能存在多项授权,应该逐项描述。
● 权限被授权用户在该对象上拥有的访问权限,例如:查询权、修改权、等等。
● 备注描述有关本项授权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4 触发器设计●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触发器编号给出本触发器的顺序编号。
● 触发器英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英文名称,必须符合《南京市交通局信息化数据库建设规范》中相关命名规范。
● 触发器中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中文名称,该名称是本触发器英文名称的说明。
● 触发器条件给出该触发器产生触发的条件。
● 触发器结果给出该触发器被触发后所执行的动作内容。
[附件]附件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123456说明:1.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工作具体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开展。
2.设计企业自愿参评的,应按本附件要求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写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并将基本信息确认表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开展的履约行为检查每季度一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排名一般每半年一次。
4.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设计企业失信行为次数。
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5.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76.对于“其他行为”(SJ3)中的不良行为,无论是否参评项目,均按对应标准扣分。
7.“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J3-2-9)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8.项目履约行为评分畸高(指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扣分外,无其它扣分项)且无充分理由的,直接退回设计企业、建设单位重新评价。
9.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8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评分细则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是指评价年度内各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按管辖范围对参评项目设计企业的半年度、年度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排名。
设计企业按排名情况获得相应的考核得分,满分为2分。
监理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1)
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原则上一事不能多罚,同一事件取扣分值大的评价指标扣分。
3、扣分项最多扣至该项规定分值,劳动立功竞赛项加分最多加1分。
4、建设单位复评及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应以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书、决定书、鉴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监理办确认(当事人签认、监理办负责人签字或监理办盖章)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5、自评报告资料不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存在主要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有缺项、回避存在问题或整改措施缺乏针对性的,酌情扣0.5~1分。
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省级评价和市级评价。
省级评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市级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等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公路建设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的施工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辖区内公路建设工程丙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和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二条浙江省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有项目被列入参评范围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在浙江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施工企业;(三)评价年度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行为清单情形的设计、施工企业。
第三条(一)设计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均列入设计企业参评范围。
评价年度的勘测设计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
(二)施工项目参评范围:列入省、市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公路建设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
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4个月(具有实体工程量);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三)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纳入参评范围。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一)续建项目按照季度录入要求进行参评。
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录入。
(二)当年完工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内及时销号。
(三)当年度信用评价周期之前存在的违规行为,已经查实但尚未处理的,纳入下一年度评价周期进行处理(追溯期为两年)。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2。
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3。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
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D级:信用评分≤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八条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
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评价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第二十二条一个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因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1年。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首次参加我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若下一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至C级。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
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等情况作出了明确。
本《实施细则》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下面在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浙交办[2010]344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10〕344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近年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交办〔2009〕43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质监局联系(联系人:周建强,电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及评分细则;(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法制办有关信用评价工作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4〕249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联系人:范芳,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对公路水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浙交[2006]37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372号)各市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联系人:龚一朋,电话:0571-87802729)。
2006年11月29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我省交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组织对从事省内在建项目的一、二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分项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价
1.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二、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评价
1.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合格率越高评分越高。
2.工程事故数:工程事故数越少评分越高。
3.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率:工程质量问题整改率越高评分越高。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1.安全生产合格率:安全生产合格率越高评分越高。
2.安全生产事故数:安全生产事故数越少评分越高。
3.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安全管理体系评价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四、施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1.技术创新项目数量:技术创新项目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2.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率越高评分越高。
3.技术创新专利数量:技术创新专利数量越多评分越高。
五、施工企业信用记录评价
1.法律纠纷数:法律纠纷数越少评分越高。
2.信用记录:信用记录良好评分越高。
3.诚信评价:诚信评价等级越高评分越高。
以上是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删除相应的评价指标。
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标以及绩效考评等环节中的重要依据,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信用建设,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6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和信息报送情况
20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报送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7
监督检查
40
不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包括年度核查)或未按规定期限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分值
评分标准
数据说明
1
安全信用
400
安全管理问题
100
经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存在一般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台账资料经现场认定为虚假台账资料,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未按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要求的限期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加分项
100
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应急救援
100
企业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加60分,省级荣誉加50分,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项被数次授予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企业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总分相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10
不及时注销、换发证件
40
对许可证、营运证到期末及时注销或换发的,每证件扣20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
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数量。
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缴纳“三金”(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
科技进步水平是施工指企业在交通科技上取得的成果水平程度。
企业注册的主项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企业竞争实力。
3.经营能力——指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能力。
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和纳税情况三个观测点。
工程业绩是指施工企业近5年(从评价年度起倒推5年)完成的路基、路面、桥梁、航道、码头、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等的累计施工业绩。
业绩要求:特级、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中标项目为准,二、三级企业和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企业以本单位中标的和合法分包的项目为准。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在评价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上报国家统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
纳税情况是指企业向国家纳税的金额,反映了为社会贡献的程度。
本观测点是指企业近两年(评价年度及上一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上报国家统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浙江省公路水运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
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
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
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
xx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全文.doc
xx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那么全文xx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立,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安康有序开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立的假设干》、《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方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方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工程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工程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工程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以下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视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工程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工程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工程指单独签订合同,承当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视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信用评价目标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1111111111111.建设单位开展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每季度一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排名一般每半年一次。
2.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施工企业失信行为次数。
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3.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4.对“其他行为”(SG3)的扣分不限于参评项目。
5.“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G3-10)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6.项目履约行为评分畸高(指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扣分外,无其它扣分项)且无充分理由的,直接退回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重新评价。
7.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11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建设单位考核评分细则建设单位考核是指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各季度获得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情况,满分为8分。
考核排名分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行为代码为SG2-7-6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考核排名扣分”视四个季度排名酌情扣0-8分。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一、一个在建项目的施工标段在2个及以上时,建设单位考核排名、等级确定及计分按以下原则(排名应分先后):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的每季度信用动态考核排名中获“优秀”的每次得2分,获“一般”的每次得1分,获“欠佳”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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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指标内涵
1.人员素质——指企业完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所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品质。
人员素质指标包括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和专业人员两个观测点。
领导职称与从业年限是指施工企业现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与从业年限。
专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初级职称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数量。
以上人员指当年在册的由本单位缴纳“三金”(指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领导的职称和从业年限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专业人员是完成建设任务的根本保证。
2.技术素质——指企业经营的专业性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技术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资质和科技进步水平两个观测点。
企业资质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级。
科技进步水平是施工指企业在交通科技上取得的成果水平程度。
企业注册的主项资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科技进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施工企业竞争实力。
3.经营能力——指企业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能力。
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工程业绩、企业净资产和纳税情况三个观测点。
工程业绩是指施工企业近5年(从评价年度起倒推5年)完成的路基、路面、桥梁、航道、码头、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等的累计施工业绩。
业绩要求:特级、一级企业以本单位中标项目为准,二、三级企业和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企业以本单位中标的和合法分包的项目为准。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在评价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上报国家统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
纳税情况是指企业向国家纳税的金额,反映了为社会贡献的程度。
本观测点是指企业近两年(评价年度及上一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上报国家统计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为准。
经营能力是反映受评企业的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经营能力是企业保障工程质量的后盾。
4.资金能力——指企业偿还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能力。
资金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和银行授信情况两个观测点。
资产负债率是指负债与资产之比,它是反映企业各个时刻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合计。
银行授信情况是指评价年度银行对施工企业的授信总额度。
资产负债率和银行授信情况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安全性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交通建设企业是否稳健经营、信用风险大小的重要尺度。
5.投标行为——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投标行为包括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否无故放弃投标和其他情况三个观测点。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招标人的各项要求。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是指企业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放弃投标。
其他情况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因主观故意而导致各种不良后果的情况。
良好的投标行为是施工企业信誉的重要表现,施工企业在购买标书后直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整个过程中的积极响应反映出企业对项目的诚信度。
6.合同履行——指企业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合同履行包括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履行状况和文明施工六个观测点。
人员到位是指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到位及更换情况。
设备到位是指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实际投入的
设备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资金到位是指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实际投入的资金是否按合同承诺要求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到位。
工程进度是指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按经业主批准的年度进度计划完成。
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是指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的履行状况。
文明施工是指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部的标化工地建设、预制场地建设、料场建设、施工便道建设和施工文明程度等。
合同履行主要体现施工企业对投标文件承诺的兑现程度,是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企业信用的最直接表现。
7.奖惩记录——指为了表彰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先进集体,处罚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奖惩记录包括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质量与安全事故和工程奖励三个观测点。
不良记录或违规行为是指施工单位在投标活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等有无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以他名义投标、随意放弃中标、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贿、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等行为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质量与安全事故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工程奖励是指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劳动立功竞赛活动获奖和标化工地获奖情况。
遵守交通建设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信用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也可为评价参评企业的履约意愿提供重要线索。
8.社会责任——指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其要求是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社会责任包括民工工资保障情况、环保措施和平安施工三个观测点。
民工工资保障情况是指施工单位在受评年度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民工工资保障和支付情况。
环保措施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环境情况的处罚和通报情况。
平安施工是指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和谐施工、遵纪守法的情况。
施工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是保障国民经济有序发展,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基本元素之一,结合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特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企业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注:1、每个观测点满分各为100分。
2、特级企业按一级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价。
3、评价中所涉及的项目均指评价年度内浙江省的在建项目。
4、施工企业自评报告中企业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有缺项或分析不够到位的,每项从总分中扣0.5分,最多扣1.5分。
5、倒权重计分法:∑∑===n i n i i i ia a 11
/
(a i 为各项目得分值,i=1、2、…n ,n 为项目个数,且a 1≥a 2≥…≥a n )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共有4个项目,评价分各为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1+2+3+4)=89.00
本指标企业自评得分:M=89.00分。
(2)共有6个项目,评价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5×80+6×70)/(1+2+3+4+5+6)=81.43
本指标施工企业自评得分:M=81.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