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园林绿化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珠海市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企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委托珠海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在珠人员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在珠工程项目信息等。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在珠工程项目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信息管理平台上登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8]3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8〕32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珠海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珠规建质〔2016〕195号)、《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珠规建质〔2017〕168号)等要求,为规范建筑易建性设计、易生产和易施工等过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造效率,借鉴新加坡等地建造理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4月3日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7〕69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可工业化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可工业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它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它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
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8
未按有关标准使用安全玻璃以及不满足低窗防护要求的
1
1
9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1
1
10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11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
12
房屋天棚不采用批腻粉刷,又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
1
1
13
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的
2
2
14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质量不合格的
0.5
23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0.5
24
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0.5
25
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0.5
26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三、承、发包方面
1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
4
2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4
4
3
转包工程的
4
4
4
违法分包工程的
5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4
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2
2
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达标
每个项目质量加10分(质量、安全各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10
项目管理加分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外立面封闭严密、牢固,保持整齐、洁净
每个项目加3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加5分
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5分
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
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同时加分)
市、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
5-11
工地设置围挡符合要求且具有景观性、艺术性的
每个项目加2分
5-12
工地采用标准较高的“绿色”围挡
每个项目加3分
5-13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侧按要求设置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安排值班人员和建立物料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台账
每个项目加2分
5-14
通报表扬
国家级
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5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被省环境保护厅评为“广东省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评定为珠海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
第七条 [不良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珠海市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红牌):(一)因为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十五)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环保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的;(十六)一年内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七)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珠建建[2007]11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7.07.27【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建〔2007〕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第六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珠海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
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
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
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国家级
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5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2年
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场科、建筑业协会
3-6
省住建厅、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加5分
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5分
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
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同时加分)
5-9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达标
每个项目质量加10分(质量、安全各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10
项目管理加分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外立面封闭严密、牢固,保持整齐、洁净
每个项目加3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加3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珠规建建〔2016〕2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根据《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工细则》”)和《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理细则》”)的规定,我局已完成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子系统的建设,为更好地作好信用评价信息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登陆建设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219.131.222.110:8899/cbms/authorization/login.jsp)根据《施工细则》和《监理细则》要求填报有关信用评价信息,上传相关依据。
二、请各评价(核查)单位根据《施工细则》和《监理细则》评价内容和分工,于4月15日前将仍在有效期内的历史数据(包括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和依据,上传至信用评价系统。
三、为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请各评价(核查)单位在新评价信息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系统上传工作,并根据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
四、各评价(核查)单位对企业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和依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采取原件核查或现场核实的方式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珠国资〔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各市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9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国资国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融入国资监管,打造“信用国企”形象,构建良好信用环境,推动市属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和《珠海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惩”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打造“信用国企”形象,将国资监管融入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珠规建招〔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两建”工作要求,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施工招标和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的监理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分值,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同时,该类项目业绩和信誉标书的评分分值上限调整为10分。
二、增加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所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增加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四、投标人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信用评价A级得满分,B级得满分的80%,C级得满分的60%,D级或无信用评价信息得0分设置。
五、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发布平台公布信息为准。
六、本通知从2016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
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附件:1.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工作流程2.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工作流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6月8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环保局•【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珠环〔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珠环〔2018〕129号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结合我市近两年工作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2日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珠海市辖区内工业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省环境保护厅评价范围内的参评企业,不纳入本市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环保部门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六条 [诚信企业]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的,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根据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污染物排放量下降的;(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且清洁生产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且认证证书全年处于有效期内的;(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珠建市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
年上半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暨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年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和珠海市质量强市工作部署,规范建筑市场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今年上半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及市场行为执法检查。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检查时间年月日~日。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重点检查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情况,(需核对上岗证、身份证和签名)。
(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情况。
(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已施工的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及构配件检验检测、工程观感质量、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回弹、钢筋位置扫描、砌体砂浆灰缝钻孔、水电设备安装等,混凝土强度回弹、钢筋位置扫描将按《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薄弱部位专项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建质检[]号)要求进行监督抽测。
模板支撑、起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六)重点抽查钢材及连接件、水泥、砂氯离子含量、砌块和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进场复验要求的材料的进场复验情况;混凝土试块留置及养护情况,现场有无混凝土试件养护设备、运行情况;并重点对钢材及连接件、水泥、砂氯离子含量、电线电缆实施监督抽样检测。
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参建单位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除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外的国省道、市管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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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第六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七)未按要求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证明的,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九)违规夜间施工五次及以上或同一项目两次及以上的;(十)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十一)拒不执行《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市住规建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十四)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不真实,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十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管理不力责任,则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建筑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包括企业各在建项目)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 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9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2.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4.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4)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D5)- 11 -附件1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12 -- 13 -- 14 -- 15 -附件2- 16 -- 17 -- 18 -- 19 -附件3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D3)珠规建〔20 〕号:依据《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年月日的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施工的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