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课程第二次授课详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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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课程教案

(主题页)

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姓名:高早亮授课时间: 2013.2.28.7-8节

板书设计

第二次课(2学时)

第一节课具体授课内容如下

上次课我们讲述了有关行政法的基本知识,要求同学们必须掌握法、法律、法律规范、行政法等内容,对于法律、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和效力;行政法的定义和渊源、分类等要灵活掌握,必须清楚行政法的分类,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等特别要注意行政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

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于合法的建设项目我们应该给与大力支持,而那些违法建设工程应坚决制止,这就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内容。如何界定合法与违法呢?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大家对这个概念会有一定清晰的认识。

下来我们开始学习新的教学内容。

第一章第一节(三)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注意区别: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权利的享有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l)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决定所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方主体。其概念可以理解为如下几点:

依法成立的组织--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

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定的有利的后果和不利的后果。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具体范围如表所示:(了解知识点)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或不行使行政权,同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行政参与权、行政协助权、行政保护权、行政受益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赔偿和补偿权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有法定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这一点可以理解法律的最初制定目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平民百姓更应该守法,千万不要犯法。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区别: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册真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下列关于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B、行政法主体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主体必定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未必就是行政法主体

C、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两者基本上无区别,可替代

D、行政主体独立于行政法主体,两者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来说,无任何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内容设定单方面性、法定性、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注册真题: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不属于该“内容”的是()

A、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

B、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C、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D、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洪水地震等。这些事件都能在法律上导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意志所为的行为。

案例分析: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 问题 ]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 答案 ]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

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行为的客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相对方

行为的内容——实现的管理任务

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实施的法定形式

行为的结果——引起的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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