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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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渝规发〔2006〕168号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

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

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

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
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停车库类-面积计算

停车库类-面积计算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

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图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图2 地下室出入口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用途分类单位标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专章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 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居住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 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上述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二)连接居住建筑公共架空空间的底层公共走廊,其架空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专章

计容面积计算方法及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专章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集中车库示意图
不合理集中车库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局部放大图 剖面图
车库平面图 设计不合理的集中车库示意图
u 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的计容原则
1、停车位、车道及车库范围内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不计容。 车库范围外的及紧邻车库设计的楼梯间、设备用房、卫生间等计容。
2、车库平面应当合理、紧凑布局,避免单车位面积过大,车库与其他 功能用房之间应当用实墙(防火卷帘)完全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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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 2、管道0.8 3、梁高0.6 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 (不小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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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 5.4米
1、车位净高2.2;2、管道0.8;3、梁高0.6;4、覆土1.5 5、室内外高差(小于0.1);6、不计算绿地率范围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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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
上不小于75o。

停车数量和面积计算[4篇]

停车数量和面积计算[4篇]

停车数量和面积计算[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停车数量和面积计算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1篇2,停车场用地面积计算根据车型具体尺寸确定。

一般小型车公共停车场按每辆25~30m2计,一般小型车库按每辆30-40 m2计。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如下表:项目类型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 车辆换算倍数总长总宽总高微型汽车 3.2 1.6 1.8 0.7小型汽车 5 2 2.2 1中型汽车8.7 2.5 4 2大型汽车12 2.5 4 2.5铰接车18 2.5 4 3.53.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50辆以上的公共停车场为2个出口;500辆以上为3个出口;出口之间大于15m。

地下停车库100辆以上为2个出口;多层汽车库小于100辆,可设一双车道出入口。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地下及多层车库出入口坡道宽度详见表I—12。

坡道宽度尺寸表1-12行使方式坡道宽度计算一般宽度(m)小轿车载重车直线单行车宽+0.8 3.0-3.5 3.5-4.0直线双行2车宽+1.8 ≥5.5 ≥7曲线单行车宽+1.0 4.2~4.5 5.0-5.5曲线双行2车宽十2.2 ≥7.8 ≥9.4停车场出入口坡道纵坡的规定。

纵坡坡度如表1-13规定。

坡道的纵向坡度表1.13坡度车型直线坡道(%) 曲线坡道(%)小轿车≤12 ≤9公共汽车≤7 ≤5载重车≤8 ≤6停车库的条件受到建筑空间的限制,通往停车库的通道最大坡道纵坡度规定如表1-14。

直线通道横坡度1%-2%,曲线通道横坡度保持超高采用5%-6%。

地上或地下车库出入口的坡道15%时,与平地面相接处应作1/2坡道坡度,此段一般长度为3m至6m。

第2篇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地下标准停车位面积计算整

地下标准停车位面积计算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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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室内停车位的法定尺寸标准是:平面车位的标 准长宽应为6米,2.5米,但也可以设置小车位,长宽 5.5米、2.5米,而机械式车位的尺寸最小不能小于长 宽高各为5.5米、2.2米、1.8米(机械车位的标准尺寸
是以外缘为准),所以实际使用时必须扣掉机械的宽 度,尺寸相对缩小一些,但是高度不得低于1.8米。
Wd---通车道宽度
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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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Wu---停车带宽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g---汽车长度
We---垂直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Si---汽车间净距
Wd---通车道宽度
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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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Wu---停车带宽度
Lg---汽车长度
We---垂直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Si---汽车间净距
Wd---通车道宽度
Qt---汽车倾斜角度
Lt---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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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停车位:宽4米,长7米到10米,视车型定。 小车停车位:宽2.2米到2.5米,长5米。 旁边道路小车:单面停车5米,双面6米,大车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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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车位面积为16平方米左右,在建筑技术规则
地下标准停车位面积计算整理
车库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暂,出入迅速, 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
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有斜角30°、45°, 50°)和垂直式和混合
汽车与汽车、墙、柱、护栏之间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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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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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Wu---停车带宽度
Lg---汽车长度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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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
上不小于75o。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

公园停车场面积计算公式一、基本思路。

1. 首先要确定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例如是采用垂直式停车、平行式停车还是斜列式停车,不同的停车方式,车辆所需的停放空间不同,从而影响停车场面积的计算。

二、不同停车方式下的面积计算。

1. 垂直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垂直式停车时,一般每个停车位的宽度为2.4 - 2.8米(常用2.5米),长度为5 - 6米(常用5.3米)。

- 计算公式:- 如果停车场只停放小型汽车,且为垂直式停车,设停车场可停放车辆数为n。

考虑到车辆之间的通道(一般通道宽度为6米左右),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大致计算公式为:S=(5.3×2.5)n+(6× n),化简后S = 13.25n+6n=19.25n。

这里的计算是一个较为简化的模型,实际情况中还需要考虑停车场的形状、出入口设置等因素。

2. 平行式停车。

-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平行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一般为2米左右,长度为6米左右。

- 计算公式:- 同样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平行式停车时通道宽度一般为3 - 4米(取3.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6×2)n+(3.5× n),化简后S = 12n + 3.5n=15.5n。

3. 斜列式停车(以与通道成60°角为例)- 单个停车位尺寸:- 小型汽车斜列式停车时,停车位宽度约为2.8米,长度约为4.5米。

- 计算公式:- 设可停放车辆数为n,斜列式停车通道宽度一般为4 - 5米(取4.5米)。

停车场面积S(平方米)的计算公式为:S=(4.5×2.8)n+(4.5× n),化简后S =12.6n+4.5n = 17.1n。

三、其他影响因素及调整。

1. 绿化及附属设施。

- 停车场内可能需要设置绿化区域(如草坪、树木等),一般绿化面积占停车场总面积的10% - 20%。

如果绿化面积占比为p(0.1≤p≤0.2),则上述计算的停车场面积S需要调整为S'=(S)/(1 - p)。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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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
上不小于75o。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各类建筑设计配套停车位计算(含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准住宅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m2建筑面积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车位/户 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酒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5~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 仓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3.0~4.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 2.0~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仅供参考用途分类单位标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及摩托车取3.0 区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0.7~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儿园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2.0 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 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及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

余杭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试行)1.住宅停车指标不应小于表1.1.1的规定。

表1.1.1住宅停车位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商品房停车泊位配置总量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和出售。

2.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1的规定表1.2.1办公楼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机关行政办公楼 1.2商务办公楼1.5(含金融类建筑)其它非经营性办公楼0.8注:以上数据单位为:个/100㎡。

3.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1的规定。

表1.3.1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10000㎡>建筑面积≥1000㎡的商0.8业建筑建筑面积<1000㎡的商业建筑0.5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1.2农贸市场0.6专业市场(含物流中心等) 1.0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4.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1的规定。

表1.4.1餐饮设施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2.0注: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100㎡。

5.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1的规定。

表1.5.1旅馆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一类0.8二类0.6注:(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3)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每客房。

6.体育场馆应按表1.6.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2的规定。

表1.6.1体育场馆分类表1.6.2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项目标准一类 5二类 5三类 2注:(1)以上数据单位为:停车位/每百座;(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
2023年住宅车位计算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车位数量: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定,住宅地下车位数量根据住宅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比例为1:1。

根据这一标准,住建部规定了地下车
位数量不得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倍。

2. 停车位尺寸:根据住建部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停车位尺寸设计规范》,地下停车位的标准尺寸为长6米,宽米至米之间。

同时,应设置一个长6米、宽3米的通道供车辆通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车位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和项目而有所不同。

在确定车位数量和尺寸时,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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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净密度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容积率(far) 1<far≤1.2 1.2<far≤2 2<far≤2.5 2.5<far
住宅建筑净密度 ≤40% ≤30% ≤25% ≤20%
u 较原条文变化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u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增加住宅建筑净密度
居住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分别 定义了“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 密度”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 积×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
第十条(容积率)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 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 设备用房外,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小于40%的,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 算; (三)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 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 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 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备 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四)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 容积率计算。 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 执行。
套内面积小于或者等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套内出现通高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套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 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 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 入通高计算范围。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容积率计算体系未发生变化 2. 引导设计合理设置建筑±0.0,以掩埋40%界定吊层建筑
和地上建筑 3. 取消非掩埋外墙16米进深计容 4. 鼓励项目超配停车位 5. 对于部分因特殊情况提出解决办法
u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 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
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40%时,该楼层视为全地 上建筑,该层建筑面积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u 吊层、地下集中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容
路径便捷可达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
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的,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 或者等于8米(即5.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
u 判断地下建筑的三要素:建筑楼面标高、现状地形标高、相 邻城市道路标高
u 主要判断原则 1、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及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
以堆土进行掩埋的,不视为掩埋
堆土 建筑
堆土
u 主要判断原则
2、楼面标高高于现状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的,以回填 土进行掩埋的,需进行合理性判断
回填土
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 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或者单层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其层高大于 4.8米、小于或者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 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7+2.2) 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9.2米 的,以此类推。
u“集中车库”的审查要点 1、高层居住建筑塔楼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已对其
交通体周边空间进行合理利用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2、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车道、车位
布局合理的,可视为集中车库 3、低、多层居住建筑在车库内的投影范围,设计有私家
楼梯间通达车库或存在大量无法停车的空间,视为不合理设计 的集中车库
不满足要求架空示意: 1、未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不平整,视线
不通透,路径不便捷可达; 2、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3、架空空间层高小于4.8米;
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u 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u 功能: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u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计容
u地上车库不计容时设置的地下商业要计容 因特殊情况导致地下空间使用受限,地下及半地下
楼层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配建在地 上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车库和设 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u“集中车库”的界定原则 由公用的车库出入口、车道、集中停车位组成的车库
容积率计算规则的变化
第九条(地下建筑、地上建筑) 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 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 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u 较原条文变化
不合理堆土 → 堆土
u 较原条文变化 1. 层高控制标准未变化 2. 不鼓励小户型(套内面积100平方米)设计为跃层 3. 对通高空间进行限制(仅允许一处通高) 4. 缩小通高空间占每户的套内面积的比例(35% → 30%)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跃层上层平面图
设计有多处通高空间示意图
跃层下层平面图
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u 面积:4层以上住宅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的20% u 高度: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u 其他: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 建筑底层总建筑面积 的20%
• 住宅建筑与底商混合 布置的,以标准层面 积进行计算
层数大于4层
层数不大于 4层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三)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空间,符合以下要求 的,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 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3.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6米,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 空间层高大于或者等于4.8米; 4.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挑空空间以拉 梁进行分隔, 视为多处通高
跃层上层平面图
二、单栋商业建筑(含设置在商业建筑中的各类配套服务用房)总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15000平方米且单层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000平方 米的,其层高大于6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的,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 于10.4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 倍计算;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其底层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 专题论证,底层层高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7米。
u 较原条文变化
居住建筑
住宅建筑 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养老院等)
1. 要求居住用地项目设置架空 2. 鼓励公共建筑以及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合理设置架空 3. 明确对架空空间的相关要求,提升品质,避免后期挪用
住宅建筑
u 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 u 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 u 应当设置公共架空空间 u 位置:入口层 u 功能: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u 要求: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仅对商务办公建筑的层高进行控制 2. 减小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特殊功能:门厅、大堂、中庭、大型宴会厅、大型会议室、 电影院、剧场、运动场等
五、普通车道式地下车库(含局部被掩埋的地上车库建 筑),其位于居住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部分,层高不得大于 5.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居住
u 具体算法
1、混合用地以该地块总容积率进行计算 2、计算住宅建筑净密度以该地块总用地面积为分母
第四十四条(公共架空空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公共架空空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容积率大于1.5的居住用地,其建筑层数大于4层的住宅建筑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u 较原条文变化
1. 修订大、小商业界定原则(大商业:总建筑面积 ≥15000㎡且单层面积≥5000㎡)
2. 减小小商业层高控制标准(5.1米 → 4.8米) 3. 大型商业层高控制要求不变(6米),首层经专题论
证可增加至7米)
三、商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8米、小于或者 等于7米(即4.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小于或者等于9.2米(即 7+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层高大于9.2米的,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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