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中国参加境外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体育总局负责全国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体育总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四)指导监督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国际合作。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体政[2006]1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06.09.22【实施日期】2006.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晋体政〔2006〕11号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省体育局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省体育局开展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体育局法制工作机构为体育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机关、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赛事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赛事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保障参赛者、观众、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赛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赛事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开幕式、闭幕式、各类庆典、观众活动等。
第三条赛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赛事组委会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赛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赛事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确保赛事场地、设施设备安全;3. 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参赛者的安全意识;4. 负责赛事期间的应急救援工作;5. 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赛事安全。
第六条赛事组委会各部门、各参赛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共同做好赛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七条赛事前,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对赛事场地、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场地设施:场地布局、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照明设备等;2. 设备设施:比赛器材、音响设备、灯光设备、通讯设备等;3. 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隔离设施、警戒线等;4. 应急设施:急救药品、消防器材、疏散指示牌等。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赛事期间,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赛事组委会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参赛者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安全操作规程;3. 应急救援知识;4. 消防安全知识;5. 心理素质培训。
第十三条参赛者、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赛事活动。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体育竞赛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全面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学生参赛的公平、规范和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进行报名,并将相关身份证明和报名材料提交给组织机构。
同时,学校将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每位参赛学生具备相应的年龄、健康和学业水平。
这一环节的严格管理可以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和参赛选手的身心健康。
二、责任分工体育竞赛参赛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协作。
在学校中,需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人员配备。
只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才能确保体育竞赛参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比赛项目和规则在学生体育竞赛中,比赛项目和规则的设定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比赛项目,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
同时,比赛规则的设定也至关重要,以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比赛项目和规则的选定应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四、教师指导与管理学校对于学生体育竞赛的教师指导与管理非常重视。
教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和合理准备。
同时,教师还要在比赛中负责学生的安全和表现的监督,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五、选拔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的目标既是普及体育锻炼,也是选拔优秀人才。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
这个机制应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发展需求和整体水平,为优秀的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展示机会。
六、奖励和激励学校对于体育竞赛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也是重要的管理规定之一。
通过奖励和激励,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奖励和激励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奖金等。
七、安全保障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场地设施的检查和保养、急救措施的准备、安全意识的培养等。
只有保障了学生的安全,才能让他们在竞赛中更加专注和积极。
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
省级竞赛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竞赛的管理,维护竞赛的公平、公正、健康、有序,严肃赛风赛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省级竞赛活动。
第三条赛风赛纪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处罚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种类第四条参赛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身份、资格、成绩等。
2、违反竞赛规则,如擅自离开比赛场地、使用违规器材、在比赛中作弊等。
3、扰乱比赛秩序,如大声喧哗、辱骂裁判或对手、故意损坏比赛设施等。
4、服用兴奋剂或其他违规药物。
第五条裁判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执法不公,故意偏袒一方或做出错误判罚。
2、接受参赛人员或相关方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违反裁判规则和职业道德,如在比赛中聊天、玩手机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六条参赛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予以相应处罚:1、组织、教唆参赛人员弄虚作假或违反竞赛规则。
2、为参赛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其作弊。
3、干扰比赛正常进行,如组织观众闹事等。
第七条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
2、通报批评。
3、取消比赛成绩。
4、禁赛,包括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省级竞赛或终身禁赛。
5、取消参赛资格或参赛单位的参赛资格。
6、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发现违规行为后,竞赛组织方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并告知被处罚对象。
第十一条被处罚对象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第十二条竞赛组织方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的申辩和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最终处罚决定应经竞赛组织方的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申诉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竞赛过程的监督。
第十五条设立申诉渠道,保障参赛人员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晋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山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青少年体育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赛规管理制度
赛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赛事管理,促进体育竞技的发展,保证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赛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赛选手与裁判员。
第三条本赛规管理制度包括赛事组织与报名、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赛事行为规范、违规处理与申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赛事的安全和公正性,并对赛事参与者及观众负有相应的保障和服务责任。
第二章赛事组织与报名第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赛事活动,并在活动前公布赛事细则、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参赛选手在参赛前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
第七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报名选手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参赛选手符合赛事资格,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冒名顶替。
第八条报名选手需缴纳报名费用,费用标准由赛事组织者根据赛事特点和规模确定。
第九条报名选手如因故无法参赛,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赛,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未按规定程序退赛的选手,将被纳入违规处理范畴。
第十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报名规定,不得私自修改个人报名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三章裁判队伍与工作安排第十一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裁判队伍,确保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审判。
第十二条裁判队伍的人员构成应当合理,涵盖各项赛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且必须经过赛事组织者的认可和培训。
第十三条裁判队伍应当严格执行比赛规程和相关裁判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赛事参赛方的活动,保证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裁判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赛事组织者应当对裁判员的工作安排和待遇进行合理的保障与管理,确保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赛事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参赛选手在赛事中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裁判员的裁决,并遵循体育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不得进行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违禁药物、采用不正当手段突破规则、对手或裁判员进行攻击等。
体育赛事参赛规则与纪律管理规范
体育赛事参赛规则与纪律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是人们展示体育才华、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比赛的公平性和秩序,参赛者必须遵守参赛规则和纪律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体育赛事参赛规则和纪律进行详细解析,以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安全。
一、参赛资格和报名1. 参赛资格参赛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年龄、性别或其他资格要求,比如身体健康、训练合格等。
未满足相关资格的申请者将被拒绝参加比赛。
2. 报名程序参赛者需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报名程序,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应的费用(如有)。
报名截止后,不可更改个人信息或取消参赛。
3. 懈怠处理参赛者必须积极参与比赛前的训练和准备工作。
未及时报到或无故缺席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并可能丧失参赛资格。
二、比赛规则和操作要求1. 比赛规则参赛者必须熟悉并遵守比赛的相关规则。
不同项目的比赛规则各有不同,需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解和学习。
2. 安全操作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遵循安全操作要求,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规定或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如发现违规操作,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3. 推迟或取消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如恶劣天气或安全隐患),组织者有权推迟或取消比赛。
参赛者需遵守相关指示和安排。
三、纪律管理和处罚措施1. 纪律要求参赛者应遵守比赛现场的秩序和规定,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者,不得出言不逊或采取挑衅行为。
2. 公平竞争参赛者必须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竞技优势,如兴奋剂、抄袭他人技术等。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参赛规则或纪律要求的参赛者,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赛等。
四、监督与申诉1. 监督机构每个体育赛事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比赛的公正性和纪律管理情况。
参赛者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行为。
2. 申诉渠道若参赛者对比赛结果或纪律处理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指定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3. 裁定结果监督机构将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和裁定,对事实做出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各市体育局,山西体育职业学院、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竞赛管理中心,机关各处室:《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及年龄规定山西省体育局2019年12月25日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山西省运动会是我省四年一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影响最广的大型综合性体育盛会。
举办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发展理念,坚持“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与体育文化协同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方针,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充分展示体育改革成果,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进一步弘扬体育精神,强健青少年体魄,磨炼青少年意志,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健康山西和体育强省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根据《山西省运动会改革方案》制定《山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竞技体育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时间及地点2022年在大同市、朔州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一)组别设置设专业组和俱乐部组。
(二)专业组竞赛项目(26个大项)田径、举重、游泳(游泳、跳水)、柔道、国际式摔跤(含女子自由跤)、体操(体操、蹦床、艺术体操)、击剑、射击、射箭、自行车(场地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武术(武术套路、武术散打)、跆拳道、乒乓球、篮球、网球、拳击、足球、排球、羽毛球、橄榄球(7人制橄榄球)、手球、空手道、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单板滑雪、滑轮)、赛艇、皮划艇。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以及其他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职责。
第六条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举办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竞赛表演机构,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鼓励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专业化发展。
推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依法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省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每两年向社会公布本省体育运动项目名录。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项目的公告-晋体政[2006]9号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项目的公告正文:----------------------------------------------------------------------------------------------------------------------------------------------------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项目的公告(晋体政〔2006〕9号)现将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项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西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项目一、行政执法主体山西省体育局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0.1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 │├────┼───────────────┼─────────────┼───────┤│ 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 │├────┼───────────────┼─────────────┼───────┤│ 4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 │├────┼───────────────┼─────────────┼───────┤│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8.1 │├────┼───────────────┼─────────────┼───────┤│ 6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 2004.3.1 │├────┼───────────────┼─────────────┼───────┤│ 7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发布│ 1990.1.6 │├────┼───────────────┼─────────────┼───────┤│ 8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1990.3.12││││体委发布││├────┼───────────────┼─────────────┼───────┤│ 9 │山西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9.23 │├────┼───────────────┼─────────────┼───────┤│ 10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0.9.1 │├────┼───────────────┼─────────────┼───────┤│11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2.9.1 │├────┼───────────────┼─────────────┼───────┤│ 12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91.8.10 │├────┼───────────────┼─────────────┼───────┤│ 13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1994.6.10 │├────┼───────────────┼─────────────┼───────┤│ 14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3.16 │├────┼───────────────┼─────────────┼───────┤│15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0.9.11 │├────┼───────────────┼─────────────┼───────┤│ 1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国家体育总局│2000.11.10│││暂行办法│││└────┴───────────────┴─────────────┴───────┘三、行政执法行为(4类)(一)行政许可(8项)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体育法》第四十六条2、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批准《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政府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97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97年11月26日修改)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97年11月7日修改)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97年10月5日修改)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7、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97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97年10月25日修改)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97年11月22日修改)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1997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1997年7月1日施行)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1997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1997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1997年11月22日施行)3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1997年12月14日施行)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76、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97、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晋体政[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西省体育局关于下发山西省体育局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晋体政〔2006〕8 号)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现将涉及体育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部门群众体育处。
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活动方案。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四)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五)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六)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1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晋体政[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体政〔2007〕4号)各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全面正确贯彻《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07]63号)精神,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经省体育局200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我省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体育主管部门对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和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对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的审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函[2007]63号)执行。
体育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体育项目,且所涉及体育项目属不同级别体育主管部门管辖的,由高级别的体育主管部门一次性统一审批。
举办全省性和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全市性和跨县(市、区)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体竞[2014]9号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体竞〔2014〕9号)各市体育局,省体育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8号令《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以及《关于做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4]2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保障等级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杜绝申报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维护涉及高考中等级运动员加分工作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经省体育局2014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实行。
山西省体育局2014年5月26日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保障等级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运动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山西省体育局负责本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处负责。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体育竞赛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体育竞赛安全管理,保障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参赛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体育竞赛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积极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体育竞赛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体育竞赛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3. 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观众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竞赛场地及设施安全(1)竞赛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卫生、舒适的条件。
(2)竞赛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运动员安全(1)运动员应遵守竞赛规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2)竞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参赛要求。
3. 工作人员安全(1)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4. 观众安全(1)观众应遵守竞赛秩序,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2)观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赛场。
5.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竞赛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观众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体育竞赛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体育竞赛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体育竞赛工作制度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工作,提高竞赛水平,保障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包括比赛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奖励等。
第三条体育竞赛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竞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体育竞赛委员会,负责体育竞赛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体育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体育竞赛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熟悉体育竞赛规则和程序;(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竞赛筹备第七条竞赛筹备工作应提前三个月开始,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竞赛规程,明确竞赛项目、时间、地点、参赛资格等;(二)发布竞赛通知,邀请参赛单位及个人报名;(三)确定竞赛裁判员、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四)做好竞赛场地、器材、医疗等保障工作;(五)制定竞赛经费预算,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竞赛名称、时间、地点;(二)参赛资格、报名办法;(三)竞赛项目、分组、比赛方式;(四)竞赛规则及裁判方法;(五)奖励办法及奖品设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竞赛实施第九条竞赛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竞赛规程和规则,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竞赛裁判员、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裁,维护竞赛秩序。
第十一条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应遵守竞赛纪律,尊重对手,文明参赛。
第十二条竞赛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体育竞赛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竞赛监督第十三条成立竞赛监督小组,负责对竞赛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竞赛监督小组应定期对竞赛规程、规则、裁判执裁、比赛成绩等进行检查,确保竞赛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对违反竞赛规则、规程的行为,竞赛监督小组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比赛监督制度规定文件范本
比赛监督制度规定文件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提高比赛质量,规范比赛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竞赛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比赛监督工作。
二、比赛监督机构设置1.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设立比赛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比赛进行监督。
2. 比赛监督机构设总监一名,副总监若干名,裁判监督若干名。
3. 比赛监督机构成员由具有丰富比赛监督经验、熟悉体育竞赛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
三、比赛监督职责1. 检查比赛组织工作,确保比赛场地、器材、裁判员、运动员等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督比赛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竞赛规则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 对比赛结果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比赛结果进行调查和裁决。
4. 对比赛中的不正当竞争、作弊等行为进行查处。
5. 定期向上级比赛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四、比赛监督程序1. 比赛前,监督机构对比赛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比赛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2. 比赛过程中,监督机构对比赛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3. 比赛结束后,监督机构对比赛结果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比赛结果进行调查和裁决。
4. 监督机构在比赛结束后及时向上级比赛监督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违规处理1. 违反竞赛规则和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比赛成绩等处罚。
2. 涉及不正当竞争、作弊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比赛监督机构所有。
3. 各级比赛监督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比赛监督机构适时补充完善。
比赛监督制度规定文件范本旨在为各类比赛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各级比赛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断提高比赛监督工作水平,为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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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竞赛,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计划;(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三)承办本行政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四)制订裁判员培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审批、选派裁判员;(五)审定体育竞赛场地、设施和器材;(六)审定、公布体育竞赛最高纪录;(七)对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进行审批;(八)表彰、奖励体育竞赛组织工作突出或比赛成绩优异的组织和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竞赛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提倡组织和个人举办体育竞赛。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捐赠等形式支持、参与体育竞赛。
企业和个人赞助体育竞赛的,出资部分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在广告费中列支。
第二章体育竞赛的主办、承办和协办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八条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承办。
第九条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目的省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
第十条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全省大学生、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省学生体育协会、省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第十一条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主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
第十三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体育竞赛,但不得转让体育竞赛主办权。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协办体育竞赛。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竞赛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予以公布。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竞赛必须纳入省体育竞赛计划。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竞赛规程并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可行的组织方案;(四)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经费;(五)举办体育竞赛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大学生、中学生体育运动会以及全省农民体育运动会、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等体育运动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全省性、跨省的体育竞赛,以及以“山西”、“山西省”、“全省”、“三晋”等包含山西省内容冠名的体育竞赛,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和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级别的体育竞赛。
举办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竞赛,由设区的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
举办经营性体育竞赛,依照《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举办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向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40天,特殊情况应当于举办体育竞赛前20天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体育竞赛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四)场地、设施、器材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五)经费来源及预算报告;(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提倡参赛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危险性较大或者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参赛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必须到体育竞赛举办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者。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者。
第二十二条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的,主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审批、登记的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采取必要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变更或取消。
比赛的时间、地点、比赛项目等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消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必须向原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体育竞赛主办者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竞赛的规模、影响及危险程度确定。
体育竞赛结束后20日内退还保证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更改体育竞赛时间、地点、比赛内容,或者取消体育竞赛,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损失的;(二)组织管理不善,造成体育竞赛参赛者或者消费者重大伤亡的。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对体育竞赛参赛者、消费者的损害补偿或者充抵罚款。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能:(一)监督主办者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二)监督主办者遵守体育竞赛的法规、规章;(三)监督主办者在审批、登记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四)监督体育赛风、赛纪以及裁判员执法情况。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单项体育协会实施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体育行政部门选派。
鼓励体育竞赛主办者邀请社会人士参与体育竞赛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制订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承办者、协办者和场地、设施、器材提供者等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和合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职责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并对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体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应当对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确认并予以公布。
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聘请经过注册确认、符合等级要求的裁判员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酬金。
各级综合性运动会的裁判员由本级单项体育协会推荐,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选派。
其他体育竞赛的主办者聘请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应当在举办体育竞赛前7天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书面报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体育竞赛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
发放或出售的门票数量不得超过体育设施的安全容量。
第三十二条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经批准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在体育竞赛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总结、秩序册、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报告。
第三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应当对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体育竞赛的现场观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遵守体育竞赛现场的管理制度;(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四)不得影响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应当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体育竞赛的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该体育竞赛的处罚:(一)在体育竞赛经费、组织方案等方面弄虚作假的;(二)聘请未经注册确认的裁判员,或者聘请裁判员及裁判员拟任职务情况未向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三)体育竞赛有悖社会公德或损害参赛者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体育竞赛主办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举办体育竞赛的;(二)实际举行的体育竞赛与批准或者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经批准取消体育竞赛的;(四)未按规定制订体育竞赛的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他体育组织的名义举办体育竞赛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取消该体育竞赛,并处1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