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1 海关总署解读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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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0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0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0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0修正)(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总署十项措施支持进出口

海关总署十项措施支持进出口

海关总署十项措施支持进出口
佚名
【期刊名称】《印刷工业》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海关总署日前出台十项措施,支持进出口企业应对当前挑战。

这十项措施主要包括:最大限度地提供海关通关便利、实行担保通关、提供个性化政策法律支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等。

【总页数】1页(P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海关总署:十项措施支持进出口企业 [J],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
3.海关总署支持企业自营进出口 [J],
4.海关总署19项措施支持中国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J], 李晓玲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支持中部地区崛起主要政策措施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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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自1991年7月10日起实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予退运。

第四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条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

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

第六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1、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无腐 败 变质 、无 杂 质 等 。
订 货、供 货、退 货、促销 、结算等环节 对图书交 易行 为进行 了全面规范。凡在中国境内从事 图书交易的供货商和经 销商 ,
都 应 遵 守 这些 规 则 。
《 规则 》曾在其 “ 销”章节 中明确规定 , 促 新书一年内不
准 打 折 : 在 机 关 团体 采 用 竞 标 方 式采 购 、网上 书店 或 会 员 制 仅
实用资讯 in o ma i n f r to I
Po i y 政策 l c

邮寄入 境 物品 税额 超 5 元须 全 额 缴纳 0
海关总署调整进 出境个人 邮递物品 管理 的新规 近 日 正式 实 起
施 ,邮 递 进入 中 国境 内物 品 应 缴 进 口税 超过 5 0元 人 民 币 的物 品 ,
批 具 有 国 际 竞争 力 的 大型 企 业 集 团 。
该 负责人 表示 ,今后 个人 邮寄进 出境 物品超 出规定 限值 的 ,
应 办理 退 运 手 续或 者 按 照 货物 规 定 办 理 通 关 手 续 。 但 邮 包 内仅 有

现 榨 饮 料 不 得 使 用 食 品添 加剂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 ,国家食品药 品 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 《 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 料管理办法 ( 求意见稿 ),近 日向社会各界 征 》

件物品且不 可分割 的,经审核 确属 个人 自用 ,可按个人物品规
对旅 客 自用 物 品 , 中 国海 关 总署 规 定 ,居 民旅 客 携 带 电 器 总
定 办理 通 关 手 续 。
值 50 0 0元 人 民 币 以 内 、 非居 民旅 客 携 带 总值 2 0 人 民 币以 内 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3年12月20日)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税号|物品名称|进口||---|-------------------------|----|||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1|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免税||---|-------------------------|----|||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2|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50%||---|-------------------------|----||3|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100%||---|-------------------------|----||4|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200%||---|-------------------------|----||5|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20%|------------------------------------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第1号:免税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关于海关严格执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致客户信尊敬的TNT客户: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过渡期,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公告中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规范申报及要求。

为了配合海关的新规定,确保您的货物出口业务报关不受影响,请贵司按以下要求准备好随货单证:1.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请在每次递送货物时准备好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2.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作为其进出口贸易代理,除需提供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还须提供《进出口代理协议》(无固定格式,可以是复印件)。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关于海关总署第33号令的常见问题解答,如报关委托书的购买、HS编码查询网站等请登陆我们的网站查看相关内容,您也可以在该网站下载报关委托书(必须正反两面打印)。

温馨提醒:1.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2.申报时必须提供正确的商品编码(HS编码)、品名、规格型号、价值、件数、重量等申报项目。

申报时必须正确描述品名,避免模糊品名的申报,如“布样“、“衣服“、“电子零件“、“机械配件“等模糊和不规范的品名。

3. 为了您货物的顺利出口,请在以下的回执处标明您是否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如果您暂时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请在附件三盖章并交给我们。

顺祝商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回执()我公司已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编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4.09.11
•【文号】署监[1994]591号
•【施行日期】1994.09.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对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公告
(1994年9月11日署监〔1994〕591
号)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

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c28664--010214xxz。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7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4.07.01【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7号)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04•【文号】署监发[2008]334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署监发[2008]33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署监发[2008]2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海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确保进出境快件的安全、顺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随着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益临近,奥运安保形势越来越紧迫,各海关单位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把专项行动工作完成好。

同时,要树立机遇意识,注意积累经验,把有效、可行的措施和做法制度化,改进和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实际监管工作。

二、明确快递企业法律责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大多数快递企业都能主动配合海关快件监管工作,部分企业表示将努力做到申报的商品品名与实物相符。

为使专项行动得到快递企业的支持和参与,请各直属海关在严格核查快递企业资质、信誉程度、守法状况等条件下,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海关和快递企业的责任、义务。

对快递企业保证做到申报商品品名与实物相符的快件,在2008年9月20日后可以适当降低开箱查验率。

与海关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快递企业承运的快件中,如发现有申报商品品名与实物不相符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暂停执行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备忘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实际监管、提高过机率和开箱查验率的做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确保我国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是法律赋予海关的职责,要争取快递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更正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更正的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更正的商品归类决定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修订内容及原因1W2005-11323.09(可归入税号:23.09/30.03/30.04)含有抗生素的预混料Premixes containing antibiotics粉状,预混料中含有抑制球虫病的抗生素,在焙烤小鸡的整个育肥阶段中饲喂。

成分(每公斤):diclazuril(活性成分)5克、聚乙烯吡咯烷铜2克、氢氧化钠0.5克、除去部分蛋白质的大豆粗粉992.5克。

(档案2633)考虑到配制饲料中添加少量的活性成分和该产品的成分符合税目23.09的条文(三)对“预配料”的描述,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其归入税目23.09。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文件号:41.100H/5、40.552、41.128。

1997年HSC第十九次会议。

修订内容:修改“商品描述”栏目中的“焙烤”为“培育”。

修订原因:文字表述不当2Z2006-00072006年11月22日0404.1000乳清粉根据海关化验鉴定结果,该商品灰分8.35%、粗蛋白含量12.7%、脂肪含量5.5%、蔗糖含量1.4%、乳糖含量为71%,不符合乳清粉溶解特性。

它是用鲜奶提炼奶酪后余下的副料经浓缩干燥制成的,为淡黄色粉末,有奶香味。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见附件8)、《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9)、《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1)、《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见附件12)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3),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2.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3.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4.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5.装箱清单数据项6.预配舱单数据项7.装载舱单数据项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10.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12.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13.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海关总署、邮电部关于公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的通知

海关总署、邮电部关于公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的通知

海关总署、邮电部关于公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6.16•【文号】•【施行日期】198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邮电部关于公布《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0号文和海关总署(82)署税字第340号通知的规定,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对三十四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为照顾旅客和收寄件人的生活及馈赠亲友的需要。

经海关总署征求有关海关意见,制定了“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现发给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公告》(见附件)。

在设有海关的地方,由海关对外公布;在未设关地点由邮局公布(公告请有关海关提供),并于收寄时注意掌握。

为了加速物品的验放,对超出免税限量的和表内未列名的应征出口税的物品,一律不准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出口,予以退运。

但对游客用外汇券购买的超出免税限量的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按海关总署(82)署税字第340号第八项规定办理。

对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用外汇券购买的超出免税限量的应征出口税的物品,可在设有海关的邮局交寄。

邮局凭海关放行章予以收寄。

各地海关在执行初期应多做宣传工作,适当从宽掌握,减少退运。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旅客携带、个人邮寄应征出口税商品免税限量表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对三十四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为了加速物品验放,照顾旅客和收寄件人自用合理的需要,特决定对下列在限量以内的物品,免征出口税。

超过限量规定的,不准托运或邮寄出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类别┃旅客携带┃个人邮寄┠───────┰───────╂───────┰─────────品名┃国外┃港澳┃国外┃港澳─────╂───────╂───────╂───────╂─────────大米┃1公斤┃1公斤┃1公斤┃1公斤黄豆┃5公斤┃3公斤┃3公斤┃1公斤栗子┃5公斤┃3公斤┃3公斤┃1公斤海蜇┃5公斤┃3公斤┃3公斤┃1公斤杏仁┃2公斤┃1公斤┃1公斤┃半公斤肉桂、桂皮┃2公斤┃1公斤┃1公斤┃半公斤当归、枸┃各500克┃ 各250克┃各250克┃各150克杞、黄芪┃┃┃┃鲜鱼、贝、┃各2公斤┃各2公斤┃不准邮寄┃不准邮寄介┃┃┃┃─────┸───────┸───────┸───────┸─────────××海关出口货物品名和出口税率表─────┰───────────────────────────┰─────海关进出口┃货名┃出口税则号列┃┃税率─────╂───────────────────────────╂─────1┃谷、米:┃┃(乙)米┃ 20%10┃大豆:┃┃(甲)黄豆┃ 20%31┃栗┃ 10%80┃糖:┃┃(甲)机制糖:┃┃(一)旋光度不过98度者┃ 20%┃(二)旋光度98度以上及精制糖内含转化糖过百分之二者┃ 20%┃(乙)非机制糖:┃┃(一)赤糖、青糖┃ 20%┃(二)白糖┃20%114┃鱼苗、鱼秧:┃┃(甲)鳗鱼苗┃ 60%115┃鲜鱼(冰冻者在内):┃┃(甲)淡水鱼┃ 20%121┃鲜介、贝(冰冻者在内):┃┃(甲)鲜对虾┃ 30%132┃海蜇┃20%133┃鱼子、鱼子酱:┃┃(甲)鱼子┃ 40%143┃肉桂、桂皮、桂枝、桂子:┃┃(甲)肉桂┃ 50%┃(乙)桂皮┃ 50%154┃当归┃ 50%164┃枸杞、黄芪:┃┃(甲)枸杞┃ 40%┃(乙)黄芪┃ 60%202┃生漆┃ 30%206┃松香:┃┃(甲)白松香┃ 30%┃(乙)其他┃ 30%337┃羊皮、生马皮、驴皮、骡皮:┃┃(甲)山羊板皮┃ 20%348┃钨矿砂┃ 30%352┃煤:┃┃(甲)白煤┃40元/吨┃(乙)其他┃40元/吨402┃桐油┃ 20%427┃植物质松节油┃ 20%601┃其他供纺织用兽毛┃┃(甲)兔毛┃ 20%680┃生铁┃ 20%736┃锡锭、扁坯┃ 40%750┃生锑┃ 30%751┃纯锑┃ 30%756┃铁合金:┃┃(甲)锰铁┃ 10%┃(乙)钨铁┃ 20%┃(丙)铬铁┃ 10%┃(丁)硅铁┃ 30%┃(戊)钒铁┃ 10%┃(己)钼铁┃ 20%┃(庚)其他┃ 10%757┃钴、钽、镉、钛:┃┃(甲)钛┃ 10%924┃珍珠:┃┃(甲)真珍珠┃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明确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4日)我署(89)署监一字第1011号《关于实施<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下达后,对加强管理,统一验放尺度,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现为适应《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就执行中的部分问题明确如下:一、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相一致,对《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限量表》见附件,各关自收文之日起执行,《限量表》请对外公告,本《限量表》仅适用于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此外,请各关将(89)署监一字第1011号通知第四、五条规定中第三项物品删除。

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累计180日为一个免税验放期。

对(89)署监一字第1011号通知中第三条所列物品,允许提前验放,应一次办完手续。

三、新《限量表》中第三项物品应比照出国干部管理规定,一般不得带进。

如因特殊情况,正当理由,确实自用,需要携带进境,应事先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征税验放。

海关视情况也可以计入本人第四项物品指标内,免税验放。

四、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分类及解释,均依照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分类和解释的原则办理。

五、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按(90)署监二字第551号通知精神验放,即总限值不超过人民币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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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告》的出台继续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与境内外亲友间正常交往的照顾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首先,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其次,进口税缴纳。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4月30日,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宣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上述对日本奶粉的禁令,由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共同做出,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即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
根据《公告》,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仍沿用了1994年的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的有关规定,除需缴纳少量的进口税外,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按个人物品的待遇办理通关手续,免于提交同类商品在货物渠道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或证明。
五、关于奶粉类商品的几点说明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对日本奶粉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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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9月1日起海关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海关对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实施调整后的管理政策。
一、我国对进出境商品的基本分类:货物与物品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进境商品主要区别为货物、物品两大类不同监管对象,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一般情况下,境内外收货人、发货人通过买卖交易,以给付价款作为交付前提的商品属于货物,也就是常言所谓“贸易”类商品,属于《对外贸易法》范畴;反之,无需通过支付钱款、境内外亲友间相互馈赠并邮寄的个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近来比较时兴的“海外代购”、网购等从境外购买,并支付货款的商品不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个人物品,而属于外贸货物,在其中充当“代购”代理人的第三方因为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或“吃差价”,更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行为。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包括照章纳税,提交国家出于公共安全、卫生等角度要求的许可证件。
三、对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额进行调整,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免税额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免税标准,不会造成对正常进境个人物品的不合理负担,并可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有力打击,减少逃税“吃差价”的利润空间,从而维护商品进口和境内销售的正常秩序。根据规定,国际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应征税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征。按照大多数个人邮递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适用10%、20%的进口税率计算,收件人需缴纳税款一般仅在50元-200元人民币之间。考虑到现阶段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相关税收要求是可以承受的。但调整后的政策将对逃税的“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形成打击,通过税收杠杆作用使其不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又因其属于非正规货物来源渠道,对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售后保证,因此将逐步在市场中遭到淘汰。
二、假借“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扰乱商品正常流通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贸易性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一些人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管理,并对正常办理通关手续后进口的商品产生价格优势,对其流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扰乱了进出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使国家对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落空,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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