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出境邮递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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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2022年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

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Ο一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际包裹种类和一般规定 (7)第一节国际包裹种类 (7)第二节国际包裹资费 (7)第三节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8)第四节禁限寄规定 (10)第三章国际包裹收寄 (13)第一节通则 (13)第二节各类包裹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 (14)普通包裹(Ordinary parcels) (14)保价包裹(Insured parcels) (17)附回执的国际包裹 (18)存局候领包裹(Poste Restante) (19)第三节收寄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0)第四节包裹收寄后的检查 (21)第五节收寄包裹的结算 (22)第六节退还、补收邮费的处理 (22)第四章国际包裹投递 (24)第一节各类包裹投递和处理 (24)第二节投递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6)第三节投递时应收的邮费 (27)第四节无法投递包裹处理 (28)第五节无着包裹处理 (29)第五章出口国际包裹处理 (30)第一节邮区中心局的处理 (30)第二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31)第三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33)第四节互换局封发前的处理 (34)第五节互换局的分拣和封发 (35)一般规定 (35)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36)航空包裹总包的封发 (40)空运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41)邮政公事包裹 (41)空邮袋总包的封发 (42)第六节互换局处理出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43)第七节国际包裹总包发运 (44)第八节出口总包验单的处理 (45)第六章进口国际包裹处理 (47)第一节互换局的接收和开拆处理 (47)接收 (47)开拆 (47)包裹总包 (48)空袋总包 (51)第二节互换局的转发处理 (51)第三节互换局对散寄经转和误发包裹的处理 (53)第四节互换局处理进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55)第五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56)第六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58)第七章交换站对进出口国际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一节出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二节进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63)第三节交换站处理进出口包裹总包信息 (67)第八章国际包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改寄、查询、补偿 (69)第一节撤回、修改更正名址 (69)出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69)进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71)第二节进口国际包裹的改寄 (73)第三节国际包裹查询 (74)出口包裹查询 (74)进口包裹查询 (77)电子查询 (80)第四节国际包裹补偿 (82)第九章国际结算工作 (85)第一节国际结算数据采集工作程序 (85)第二节国际结算数据的确认和录入规则 (87)封发包裹清单CP87和过境包裹总包特别清单CP88 (87)出口航空包裹总包路单CN38和出口运水陆路包裹总包路单CN41 (89)进口和经转航空包裹总包CN38 (89)出口国际包裹补偿金 (91)进口和经转包裹补偿金 (91)各类空邮袋 (92)第三节经境外邮政修改后帐单的查核 (94)第四节与我国民航结算出口航空包裹运费 (95)第五节国际结算工作的检查 (95)第十章国际邮袋管理 (97)第一节出口邮袋管理 (97)第二节进口邮袋清退 (98)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100)第十二章国际包裹处理工作的检查 (101)第一节通则 (101)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101)第三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102)第四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103)第五节交换站工作的检查 (103)附录一收寄和处理台湾包裹的特别规定 (105)附录二特别业务资费 (109)附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包裹资费表 (110)附录四国际及台港澳包裹重量、尺寸限度表 (111)附录五各类国际包裹的封装要求 (112)附录六通达保价包裹的国家和地区 (114)附录七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17)附录八填写报关文件应该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应该随附的报关单份数 (118)附录九不允许部分申报内件价值的国家 (126)附录十不接受邮件中夹带需要交纳关税的物品的国家 (127)附录十一对内装流质和易碎物品的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 (128)附录十二部分国家禁限寄规定 (129)附录十三不接受撤回邮件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35)附录十四可以由寄达局工作人员代签CN07回执的国家和地区 (136)附录十五统一编号规定的各种单式、标签目录 (137)附录十六我国国际包裹互换局、交换站名单共56个 (140)附录十七帐务输入局及其负责输入数据范围 (142)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章 报关基础知识

第五章 报关基础知识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 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 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 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 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十几人到二三百人不 等。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 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我国直 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 分布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海 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向海 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 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 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 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 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国际物流与报关
第五章 报关基础知识
第五章 报关基础知细介绍了 海关的相关知识、关税的种类、税率以及完税 价格的计算。要求学生学习时,从海关工作的 特殊性出发,结合现代国际物流的流程及世界 贸易组织的规则,掌握海关的性质、特点及各 项管理制度和关税的综合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 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属我国最高国家 行政机关。这也是海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的 职能特征。海关的权力授自于国家,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海 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 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个 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中 国海关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管理 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施行日期】199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进出境物品管理》课件

《进出境物品管理》课件

02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程序
报关前的准备
了解进出口政策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 解进出口物品的限制和要求,
确保物品符合规定。
准备相关单证
收集并整理报关所需的单证, 如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 地证明等,确保单证齐全、准 确。
确定商品编码
查询并确定进出口物品的商品 编码,以便正确申报和缴纳关 税、增值税等税费。
增值税
对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等经营活动征 收的税种,根据增值额计算税额。
消费税
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如烟、酒 、化妆品等,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或数 量确定税额。
附加税
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征收的税种,如教 育附加税、城市建设附加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税政策
对特定物品或特定纳税人给予减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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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进出境物品概述 • 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程序 • 进出境物品的税收管理 • 进出境物品的安全管理 • 进出境物品的卫生与检疫管理 • 进出境物品的物流管理
01
进出境物品概述
进出境物品的定义
总结词
进出境物品是指在进出境环节中,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运 输方式运进运出境的货物、物品。
详细描述
根据用途,进出境物品可以分为个人自用物品和贸易性 商品。个人自用物品通常是指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的物品,如行李、服饰、食品等;贸易性商品则是指用 于商业交易的物品,如机械、原材料、电子产品等。此 外,根据是否需要许可,进出境物品又可以分为许可管 理类物品和非许可管理类物品。许可管理类物品通常是 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管制商品,需要经过 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认证才能进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便利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卫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货物、物品(包括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统称进出境快件)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通过境外非邮政机构以快递方式收寄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快件包括:(一)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四)进境快件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五)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

(六)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快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

(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快件。

(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

(五)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进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在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登记:(一)进出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地域范围包括所从事快递业务的收寄地区。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7•【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2.07.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设置封闭式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通道进出。

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向非开发区转让、销售。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予出口。

第六条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第七条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八条海关对开发区内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并且发布。

第三条转关货物应当由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

第五条海关对转关货物的查验,由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实施。

进、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查验或者复验。

第六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七条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办理转关手续:(一)在指运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二)在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三)以由境内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申报的中转方式办理。

第八条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邮寄携带物管理规定(3篇)

邮寄携带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寄携带物管理,保障邮寄活动的安全、便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涉及邮寄携带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邮寄携带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方便快捷,服务至上;(四)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寄携带物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邮寄物品的分类第五条邮寄物品分为以下类别:(一)普通邮寄物品:指非危险品、非违禁品、非贵重物品等,包括书籍、衣物、日用品等;(二)危险品: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三)违禁品: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四)贵重物品:指价值较高、易丢失或损坏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珍贵文物等。

第三章邮寄物品的包装与标识第六条邮寄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材料应当坚固、耐用,能够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压力;(二)包装应当密封,防止邮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三)包装上应当注明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四)包装上应当标明邮寄物品的类别、重量、体积等。

第七条邮寄危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进行包装;(二)在包装上标明危险品类别、编号、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三)随附危险品运输单据,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邮寄违禁品不得在邮寄物品中夹带,如有发现,应当立即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邮寄贵重物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寄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邮寄物品的价值证明;(二)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邮寄物品的安全;(三)收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方可领取邮寄物品。

商品邮寄管理规定(3篇)

商品邮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邮寄管理,保障邮寄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邮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商品邮寄活动,包括邮寄单位、收寄单位、用户和邮政企业。

第三条商品邮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邮寄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邮寄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邮寄单位与收寄单位第五条邮寄单位是指委托邮政企业邮寄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收寄单位是指负责收寄商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邮寄的邮政企业。

第七条邮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邮寄设施;(三)有健全的邮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合格的邮寄人员。

第八条收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邮寄设施;(三)有健全的邮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合格的邮寄人员。

第九条邮寄单位和收寄单位应当依法签订邮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邮寄单位应当向收寄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邮寄商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二)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三)邮寄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收寄单位应当对邮寄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收寄商品。

第三章邮寄商品的管理第十二条邮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生产、加工、销售的合格商品;(二)包装完好,标识清晰,便于邮寄;(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规定。

第十三条邮寄商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邮寄单位向收寄单位提交邮寄商品资料;(二)收寄单位对邮寄商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收寄;(三)收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邮寄商品进行封装、封条;(四)收寄单位将邮寄商品交付邮政企业。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对邮寄商品进行以下检查:(一)检查邮寄商品是否符合规定;(二)检查邮寄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三)检查邮寄商品的数量、重量、体积、价值等信息是否准确。

行李邮递物品海关管理制度

行李邮递物品海关管理制度

行李邮递物品海关管理制度一、行李物品的海关管理制度1.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需要进行申报,海关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会对行李进行检查和登记。

旅客需要如实申报行李物品的品名、数量和价值,以便海关进行检查和核实。

未申报或虚报的行李物品将受到相应处理。

2. 行李物品的通关流程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通关流程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海关查验和放行。

海关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会对行李进行抽查和查验,确认行李物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查验后,海关会对行李进行放行,旅客就可以随行行李物品顺利出境或入境了。

3. 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中的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有详细的规定和清单,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走私和非法交易。

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武器、危险品、文物和国家保护动植物,而限制携带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珠宝、黄金、外币和药品等。

旅客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合理携带行李物品,不得携带违禁品或超出限制品。

4. 行李物品的征税和处罚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征税有详细的规定和标准,主要是针对超出免税额的行李物品进行征税。

如果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超过规定的免税额,海关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超额部分进行征税,并可以对非法携带的物品进行罚款或没收。

对于携带违禁品或超限制品的,海关还可以对旅客进行处罚和相应的法律追责。

二、邮递物品的海关管理制度1. 邮递物品的申报和清关流程寄件人在寄递包裹时需要如实申报包裹的内容和价值,并选择合适的邮政服务和清关流程。

邮递物品的清关流程大致分为国内清关和国际清关两个环节,寄件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报单据,以确保包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海关会对入境邮递包裹进行查验和清关,对于合规的包裹会进行放行,非法或违规的包裹将受到处理。

2. 禁止邮寄和限制邮寄的物品海关对邮递物品中的禁止邮寄和限制邮寄物品也有详细的规定和清单,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走私和非法交易。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国邮发〔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国邮发〔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于2021年12月24日经国家邮政局2021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21年12月27日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对尚未出境或者已依法进境的进出境邮件提供收寄、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环节服务或者进出境邮件的用户信息处理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事项。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经营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且制度中规定了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和保密自查的要求;(六)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数据接口,能够根据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寄递邮件的有关信息数据;(七)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09.29•【文号】[58]关行林字第985号•【施行日期】195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日)废止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58年9月29日对外贸易部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适当照顾进出国境旅客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国境旅客和他们的行李物品,除经本部海关总署特准的以外,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第三条进出国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因公经常进出国境的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权经常进出国境人员,可以口头申报,不必填申报单。

第四条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的时候,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长、中国驻外国和外国驻中国的外交官及领事官、外交信使、应邀来中国工作的专家、中国与外国的政府代表及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的放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归国华侨行李物品,除按本办法监管外,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华侨等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暂行规定”办理。

(注:此句已按1978年规定修改)第六条对来自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经旅客申报的禁止进口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限六个月内由旅客或者他的代理人退运出境或者退回国内任何地点,过期不退,即由海关没收。

由于对政治、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自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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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分为邮袋监管与邮件监管,本章包括进出境邮袋、转关邮袋、过境邮袋以及包裹、小包邮件、印刷品、邮递货物等管理规定。

第一节进出境邮袋监管
一、定义
进出境邮袋是指盛装国际包裹和函件的容器。

从海关监管验放手续来分,有进境、出境、转关和过境邮袋。

二、管理规定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关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一)进境邮袋
1.进境邮袋从国际运输工具起卸时,邮局交换站应当向进境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或公路口岸海关递交《收发邮件总路单》,办理申报手续。

2.海关核签后按不同的寄达地制作“关封”(内装路单)交予邮局签收,由邮局提运邮袋至寄达地互换局。

3.进境邮袋运抵互换局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递交“关封”。

海关派员核凭“关封”查点邮袋并监视拆袋。

(二)出境邮袋
1.出境邮袋在封袋前,邮局应当通知海关,由海关派员监视封袋。

2.出境邮件封袋后,邮局应当编制并向海关报送《收、发邮件路单》一式二份,1份经海关按不同寄达地制作“关封”交予邮局签收后随邮件总包发往出口交换站,1份海关留存。

3.邮袋运抵交换站后,邮局应当向出境地机场、港口、铁路或公路口岸海关递交“关封”。

海关审核“关封”和邮袋无误,并在路单或商业运单上签章后,监管邮袋装运出境。

(三)进境转关邮袋
1.进境邮袋转运到其他设关地时,进境地邮局应当向进境地海关递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办理邮袋进境转关运输手续。

2.进境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后,1份按照不同指运地制作“关封”(内装转关申报单和邮件路单),交予邮局签收后,由邮局提运邮袋至寄达地,1份海关留存。

3.邮件运至寄达地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向海关递交“关封”。

海关核凭“关封”查点邮袋并监视拆袋。

(四)出境转关邮袋
1.转运到其他设关地出境的邮袋,邮局应当向启运地海关递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办理出境转关运输手续。

2.启运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后,1份按照不同指运地制作“关封”(内装转关申报单和邮件路单),交予邮局签收后,由邮局发运邮袋至出境地,1份海关留存。

3.邮袋转运到出境地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向海关递交“关封”。

海关派员监视封袋,审核“关封”与邮袋无误后,在邮件路单或商业运单上签印,监管邮袋装运出境。

(五)过境邮袋
过境邮袋入境时,由邮政企业向入境地海关提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入境地海关核验后,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签收后,随同邮袋运到出境地交出境地海关,由海关复核后放行。

三、有关文件
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58〕关行字第570号)
第二节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一、定义
进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二、管理规定
(一)包裹、小包邮件监管流程
1.审核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使用的申报单据是“邮2104/CP72报关单”(普通包裹)或“绿色验关签条”(小包邮件),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所寄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应认真核对寄件人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从而确定开拆查验邮件范围,办理邮件验放手续。

2.查验物品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个人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

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邮递物品查验的主要目的:
(1)核对邮包内装物品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邮包内装物品是否超值、超量。

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不得超过一定限值。

海关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的限值规定为: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国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1000元。

(3)检查邮包内有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

(4)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5)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征收税款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对应税的进境邮递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简称《税款缴纳证》),由邮局在向收件人交付邮包时,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进口税。

4.放行处理
(1)准予放行的个人邮递物品,应税的开具《税款缴纳证》后连同邮包一起交给邮局投递,完成放行手续。

免税的邮包直接交给邮局投递,完成放行手续。

(2)不准邮寄进境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进口”的戳记,签发“退包通知书”通知收件人,从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收件人未提出异议的,由邮局退寄出境。

不准邮寄出境的邮包,寄件人在场的,当面告知退回理由,不准收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的,由海关加盖“不准出口”的戳记,由邮局负责退回给寄件人。

(3)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依法应当予以扣留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印刷品监管
1.现场挑拣
现场挑拣是指海关在监管现场对进出境印刷品邮件进行挑选,拣出其中的部分或全部作进一步内容审查。

挑拣方法主要有重点挑拣和随机挑拣:重点挑拣即通过风险分析,有重点地选择风险系数高的邮件作进一步审查;随机挑拣即确定一定的查验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邮件作进一步审查。

2.内容审查是指海关对现场挑拣出的印刷品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鉴定。

审查一般应采取多级审查制。

对于新发现的品种,需在审查的基础上制作鉴定书。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禁止进出境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3.放行
放行是指在内容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对进出境印刷品所作的定性和是否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处理。

(1)贸易性进出境的印刷品,按照对贸易性货物的监管规定实施监管。

(2)非贸易性进出境的印刷品,无禁止进境内容的,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征免税放行进境,超出规定征免税数量范围的,予以退运或按货物报关;无禁止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出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予以退运或按货物报关。

(3)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海关予以扣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邮递进出口货物监管
1.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对货物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2.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
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邮递物品监管流程
1.外国驻我国使、领馆邮递进出口的公用物品、各国派驻我国的外交官、领事官邮递进出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3.进境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经收件人完税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三、有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4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邮递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类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政策的意见(署监函〔2010〕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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