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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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2022年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

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7月10日实施日期:1991年7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8.06.15
【实施日期】198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
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条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
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

第五条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9.12•【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解读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并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2年2月9日海关总署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一、《完税价格表》出台背景《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是海关对进境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以下简称行邮物品)进行归类、估价和征税的重要依据。

海关总署于2002年制定的《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旧《完税价格表》)使用至今年7月已有5年多时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旅客进出境频繁,并且行邮物品具有数量零星、批次多、品种繁杂且价格变化快的特点,旧《完税价格表》在行邮物品的分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发展,2007年1月1日,海关对进境行邮物品开始正式实行新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后,旧《完税价格表》的滞后性体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对旧《完税价格表》进行修订并发布新《完税价格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二、《完税价格表》的主要内容《完税价格表》按照吃、穿、戴、用的顺序,把行邮物品分为27个大类,每个类别下最多分4个下属类别。

对于每一个最低层的类别,《完税价格表》列出了该类别物品的税号、品名及规格、单位、完税价格和税率。

《完税价格表》还规定了行邮物品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超出一定幅度时,按其他方式计征税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等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货物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境监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进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开拆、分拣、封发、运输、投递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或者对进出境邮递物品、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邮件总包进行其他处臵。

第四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出境邮递物品的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所收寄物品的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收寄件人可以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

收寄件人委托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的,应当向邮政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供所收寄物品和收寄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邮政企业或者其他接受收寄件人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申报单》和有关单证,办理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一)超过海关规定数量、金额,但是仍在合理数量内的;(二)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证明的;(三)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物品。

第七条个人邮寄物品进境,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一)个人自用物品。(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五条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施行日期】198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

以供海关查核留存。

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第三条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寄进或寄出。

对禁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可以退给寄件人;但是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扣留的物品不予退还。

第五条寄进物品经寄件人申明放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

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交税领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放弃物品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物品名称┃ 寄进┃寄出━━━━━━━━┃━━━━━━━━━━━━┃━━━━━━━━━━━━━集邮邮票┃100枚┃100枚中药材、中成药┃┃共20元录音带┃5盘┃人参┃50克┃━━━━━━━━┻━━━━━━━━━━━━┻━━━━━━━━━━━━注:1.旧衣着和旧的床上用品不准寄进:2.麝香、蟾酥、避孕用具和避孕药不准寄出。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外经贸合字第3号1996年3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外经贸委(厅、局)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和外派劳务培训中心。

附件:如文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有关对中国籍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就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暂予保留个人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旅客(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一)旅客(人员)范围根据国发[1995]34号通知第三条(五)款的规定精神,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含以研修生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下同)、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二)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1.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暂予按原规定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署监[1994]685号附件)第三、四类物品(价值人民币500--5000元)中的一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8.10【实施日期】1996.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

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07.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令(第47号)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北京海关 邮政 出版物 免税规定

北京海关 邮政 出版物 免税规定

北京海关邮政出版物免税规定(一)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相关规定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超出上述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规定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上述进口货物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注意: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禁止邮寄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邮寄入境物品税额超50元须全额缴纳

邮寄入境物品税额超50元须全额缴纳

律 按 商 品 价 值 全 额 征 税 。 此 次政 策 的调 整 ,海 关 不仅 将 严 格 监
管 邮 寄 的 物 品 ,还 将 全 面 加 大旅 客 携 带物 品 的检 查 力 度 ,避 免 国 家税 收 的流 失 ,海 外 代 购 或 将 面 临 一 次 重 新 洗 牌 。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 负责人表示 ,如今 大部分进境 邮件 不再 是 亲友 间馈赠 的物 品 ,进 出境邮件的性质 已向交易性质 的商品 为
销售等四类 “ 特殊情况 ”下 , 经销 商可 以优惠促销 , 惠价格 优
不准低于定价的 8 %。 5 9月 1日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等三家协会表示 , 依据《 反
征求意见稿要求 ,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
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 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2小时 ; 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得供应腐败 变质 、酸败 、霉
批 具 有 国 际 竞争 力 的 大型 企 业 集 团 。
该 负责人 表示 ,今后 个人 邮寄进 出境 物品超 出规定 限值 的 ,
应 办理 退 运 手 续或 者 按 照 货物 规 定 办 理 通 关 手 续 。 但 邮 包 内仅 有

现 榨 饮 料 不 得 使 用 食 品添 加剂
为规范现榨饮料安全管理 ,国家食品药 品 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 《 餐饮服务单位现榨饮 料管理办法 ( 求意见稿 ),近 日向社会各界 征 》

国 务 院 促 进 兼 并 重 组 意 见 出 台
日前 ,中国政府 网公 布了 《 国务院关于促 进企业兼并 重组 的意见 》( 以下 简称 《 见 》, 意 )
提 出以汽车 、钢铁等 行业 为重点 ,推动优势企 业实施兼并重组 ,并再次提 出打破 垄断行业和 促 进民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对于兼并重组的 目标 ,意见 》提 出以汽车 、 《 钢铁、水泥、机 械制造 、电解铝 、稀土等行 业 为重点 ,推动优势企业 实施 强强联合、跨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修订公布,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第三条进出口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章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寄。

第四条邮递进出品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五条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监管、征免税办法”和“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

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第七条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

第八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

第九条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三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

“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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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解读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

《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

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根据形势的发
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

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

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
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首先,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其次,进口税缴纳。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
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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