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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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权芳,女,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豪,男,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杰,201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张永豪、张杰的法定代理人董海珍,系二人的母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陈权芳、董海珍、张永豪、张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韶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韶辉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东江酒家门前的客村立交车站与他人另案处理用扑克牌赌博时,因见同案人胡劲松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林山在旁围观赌博发生争执而相互打斗,朱韶辉等人即手持木板等工具,与手持砖头的胡劲松一起追打被害人张林山,共同朝张的头部等部位猛击,将张打倒在地。

被害人张林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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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石城,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以上均为自报)。

201X年3月因伺机抢劫被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送劳教一年;201X年2月因盗窃再次被中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教一年九个月。

201X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歌,外号“小飞”,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钢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仲成,外号“靓仔”,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4月7日减刑释放。

201X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X年1月21日减刑释放。

201X年7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小华,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居财,曾用名刘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X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9号 精品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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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新纲,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小荣,曾用名蔡晓荣,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

1993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1998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小荣犯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杨新纲犯运输毒品、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新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蔡小荣受金哥指使,伙同被告人杨新纲乘坐粤510小汽车去珠海找阿波取毒品。

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蔡小荣、杨新纲取到毒品后返回,途经中山市。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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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鑫耀,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玉冬,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鑫耀、李雄、林玉冬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静、姜春顺、王玉兰、张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鑫耀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1号-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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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儒权,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略),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儒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4月29日作出(201X)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儒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杨儒权与杨通军、陈明海、林志平、白小彬(后四人已判刑)等人在东莞市塘厦镇138工业区裕华街大众休闲吧为杨通军庆祝生日。

当天22时许,因杨通军、杨儒权等人与被害人郭正奎等人所点的歌曲相同,双方因谁先唱而发生争吵。

随后,杨儒权、白小彬在休闲吧楼下遇到郭正奎等人,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儒权等人围殴郭正奎。

其中,杨儒权等人持酒瓶击打郭的头部,后逃离现场。

郭正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正奎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邓新明、肖仕剑、郭茂毅、李英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同案人杨通军、林志平及被告人杨儒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儒权无视国法,因小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伙同同案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儒权和白小彬在离开大众休闲吧到楼下时与被害人郭正奎再次发生争吵,但被害人并无过错。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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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耀峰,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壮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X人民检察院
裁定书
案号:XXXXX
申请人:XXXXX
辩护人:XXXXX
当事人:XXXXX
二审裁定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庭审查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向争议当事人宣布了休庭期限,但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

依法应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经过一审主审法院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客观的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XXXXX
二、关于适用法律部分
原判决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同样是准确、合法的。

(一)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款的规定,对于XXXXX犯罪行为的定性属实,以及对应的刑罚数额征用等处理,一审判决是合理的。

充分依法适用准确。

(二)判例分析
关于类似案件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裁判例,经法庭考量及详细研究查证后得出,本案的定性及刑罚数额与相关判例及裁判规定是一致的。

三、关于裁定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款、第XX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驳回XXXXX的上诉请求。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开庭本案的费用由XXXXX承担。

五、执行本裁定的法律文书到本院来领取。

以上裁定上诉于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XX
审判员:XXXXX
XXXXX年X月X日。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5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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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向君自报,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201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大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向君、王大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珠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向君、王大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0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向君接阿才另案处理的电话后,将阿才放在珠海市启明小学旁草地上的装有海洛因的红色塑料袋取走。

第二天早上9时许,李向君叫被告人王大平帮助分装毒品。

之后,李向君携带海洛因与陈辉另案处理到银石雅苑,与先前到达该处的王大平和廖永霞另案处理一起进入银石雅苑8栋204房。

李向君、王大平和陈辉在其中一间卧室内混合、分装毒品,共分装了1350包,然后,按每份18小包分成75大包。

期间,陈辉因故先行离开。

当天下午1时许,李向君携带上述分装好的毒品和王大平及廖永霞离开该房,到楼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之后,公安人员在银石雅苑8栋204房又查获了一批毒品药丸和粉末。

经鉴定李向君随身携带的毒品粉末为海洛因,净重10436克;在银石雅苑8栋204房查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311克、咖啡因净重46278克、咪达****净重2626克、艾司****净重863克。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019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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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裕炜,又名王裕伟,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裕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裕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2019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裕炜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支针筒注射器窜至汕尾市区奎山公园以下简称奎山公园内的山上凉亭处,见到在此聊天的成夏立、何诗婷,王声称自己有爱滋病,并拿出刀和注射器进行威胁,抢走成夏立的人民币210元及61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2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汕尾市区海滨大道健身广场以下简称健身广场奎山河边树下,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朱拥民、徐彩云实施抢劫,抢走朱拥民的人民币120元、港币20元,抢走徐彩云的人民币30元、港币20元。

3、2019年2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健身广场后面奎山河岸边,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范文泉、廖嘉茹实施抢劫,抢走范文泉的人民币160元。

4、2019年3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奎山公园内的山上凉亭处,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陈静燕、吴丹娜实施抢劫,抢走陈静燕的人民币20元及三只金耳环价值人民币645元。

5、2019年3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奎山公园内湖边凉亭处,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李锦标、林晓青实施抢劫,抢走李锦标的人民币30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19年3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裕炜窜至奎山公园内拱桥处,采用同样手段,对在此聊天的叶远游、严红实施抢劫,抢走叶远游的人民币4元及索爱70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80元,抢走严红的长虹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___刑终字第___号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犯_____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________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1 / 12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毫,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办华凤彩印厂员工,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毫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济森、张松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之后,原审被告人邱毫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3月初,被告人邱毫持邱万强的身份证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办民富路华风彩印厂工作。

2019年11月25日上午,邱毫在工厂内因琐事与同厂员工陈昭奎发生口角,之后双方约定下班后到工厂旁的书报亭打架。

当日下午,邱毫打电话找同乡帮忙打架,遭到拒绝,遂回到住处携带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独自前往报刊亭。

陈昭奎则打电话叫朋友张小钢前来帮忙,张小钢又约来被害人张建茜一同前往。

下午5时30分许,陈昭奎与张小钢、张建茜三人来到报刊亭,找到在此等候的邱毫,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陈昭奎等三人便围住邱毫,张小钢先用脚踢中邱毫,张建茜想从后面抱住邱毫,邱毫拿出水果刀朝张建茜刺去,一刀刺中张建茜的左肩,一刀刺中张建茜的胸部,张建茜被刺后流血倒地。

陈昭奎上前想抓住邱毫,又被邱毫持刀刺中肩部,并造成刀柄断裂。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XXX)刑裁字第XXX号
再审申请人:XXX
辩护人:XXX
公诉机关:XXX
裁定书
经XXX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并经审查确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案件经过及原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有期徒刑X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

该判决作出后,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二、再审理由
XXXXX
三、证据审查
本院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并听取了
申请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的陈述。

经审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和刑罚量刑结果均没有
问题,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四、裁定决定
根据再审申请人及其辩护人的要求,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查,认为再审申请
人提交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本
院决定秉持独立、公正的原则,维持原判决并作出如下裁定:XXXXX
五、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一式两份,原件由本院留底,副本送达公诉机关、再审申
请人及其辩护人。

本院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六、再审申请期限
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再审申请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享有提起监督再审的权利,期限为XXX日。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
年月日。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大放,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会文,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海旭,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葛孝明,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会文、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方大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材料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23日晚11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狮山牌坊附近,被害人邵伙玲、邵连峰、伍秀才因嫖娼时被****女艳艳偷换了一百元假币而与****女闵小红发生纠纷,随后闵小红的男友被告人汪会文及被告人余海旭、葛孝明、方大放等人持刀及木棍赶来对邵伙玲等四人进行追打,造成伍秀华和邵连峰经抢救无效死亡,邵伙玲和伍秀才轻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9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国,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捕前暂住略。

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建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建国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3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广深高速公路新桥广州入口时,因被告人周建国形迹可疑遂进行查问,发现其包内装有一黑色电子秤和两条用塑料袋包装的灰白色块状粉末,怀疑是毒品遂将被告人周建国带回新桥派出所调查。

经鉴定,该两条用塑料袋包装的灰白色块状粉末共净重15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物证、书证,被告人周建国的供述和辩解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建国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周建国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海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小中,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庆华、黄氏、李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卢海渊、卢小中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卢小中、卢海渊及卢文宁、卢瑞武、卢瑞元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婆龙村嫖宿时,卢文宁因嫖资问题与****女胡喜莲发生争执。

被害人李文辉得知后即伙同刘伟丰等人强行收取了卢文宁30元嫖资。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书文,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玉华,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书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书文因与被害人陈华发生矛盾,图谋报复泄恨。

2019年3月27日下午,王书文在深圳市平湖罗山买刀一把。

当晚8时30分许,王书文在罗山溜冰场找到陈华,将陈华叫到溜冰场门外,持刀刺陈华腹部和左胸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陈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刺被害人胸腹部各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王书文为报复泄恨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王书文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书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书文和被害人陈华之间有矛盾,王书文便图谋报复泄恨。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2号 精品003

最新-(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92号 精品003

(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平,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斌,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1985年9月12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平、韦斌、张光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李天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光甫和潘中迪等人均另处理在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泰丰三村春梅饮食店宵夜时,因张光甫邀请被害人申桃旁边的女青年一起喝酒而与申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光甫纠集杨兴龙另处理,潘中迪纠集被告人韦斌和潘安吕另处理帮忙,潘安吕则纠集了被告人李天平持铁管赶到饮食店,被告人韦斌带了一把西瓜刀给潘中迪。

当晚11时许,被告等人在小榄镇大新百货店附近找到申桃进行殴打,申桃逃跑,被告人韦斌上前拦截并打了申下颚两拳,被告人李天平则持铁管打中申桃的头部,致申倒地。

被告等人即围住申桃进行殴打,张光甫用脚踢,潘中迪用刀砍。

后被告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天平、韦斌、张光甫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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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
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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