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传明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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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明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地 域】安徽省

【裁判时间】2015-09-29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传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今商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暂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言杰,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芜湖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新义自然村34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

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原芜湖港达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昌江模具厂厂长,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旭日模具厂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暂住芜湖市旭日模具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暂住安徽省芜湖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暂住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内。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芜湖市顺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传明、韩言杰、候某某、冉某某、施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鸠刑一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夏传明、候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翠薇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夏传明、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祥强、原审被告人韩言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传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利用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017751.55元;被告人韩言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居间介绍、倒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807840.4元;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牟取单位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分别为284432.2元、98871.71元;被告人候某某、施某某、杜某某、梁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分别为291229.12元、295488.2元、202539.22元、94476.72元;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6704.4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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