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传明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孙建群、董军济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孙建群、董军济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税收征管制度【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07-22【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群(曾用名孙三盼),沂水华能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经营人。
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学,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军济,个体业主。
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鲁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个体业主。
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建群、董军济、刘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沂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建群、董军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孙建群与他人在经营沂水华能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降低税负、少缴税款、达到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目的,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被告人董军济、刘某甲以每吨220元至280元不等价格购买江苏连云港市新海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石油分公司等七家油企开具的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4份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虚开税额7404365元,并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陈昌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12-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尉氏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24日临时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2014年6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新安,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0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天有,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
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1月7日临时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2014年1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江、宋新安、齐天有、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陈昌江为了解决其从石狮市某某布行为其公司福建某某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某某公司)采购的棉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联系被告人宋新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新安通过被告人齐天有介绍联系刘某某(已死亡),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虚开了尉氏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福建某某公司购销棉布的增值税发票10份给陈昌江,价税合计1169000元,税额169854.7元。
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成彬、黄冬聪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1-1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冬聪,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团结,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长家,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关帝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2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4年3月31日。
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争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
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吴其汉虚开增值税案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的员工吴其汉涉嫌虚开增值税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及审理过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事实认定经查,被告人吴其汉在担任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用于鑫丰废旧物资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包括吴其汉涉案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文件,并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评估。
根据审理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并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1.对被告人吴其汉认定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理由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时,依据以下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了充分的审慎考虑。
1.吴其汉作为湖北鑫丰废旧物资公司黄冈分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财务管理权限,并对公司的账目进行管理和操作。
2.吴其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购销合同、伪造发票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将这些发票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3.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吴其汉的犯罪行为,并经过法院认真核实和评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条文,被告人吴其汉犯有虚开增值税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税务总局曝光4.5亿元出口骗税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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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曝光4.5亿元出口骗税大案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2期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一起全国罕见出口骗税案,涉案企业通过接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
据了解,2013年8月,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侦局启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
动,当地公安税务部门根据其他案件线索,对兴弘嘉公司2单出口业务进行内查外调,发现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367813.15元。
顺藤摸瓜,进一步实地核查,又发现该公司3单虚假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527780.62元。
2014年7月30日,衡水、邯郸、济南、菏泽、开封、厦门和深圳7城市同步实施抓捕行动,当天抓获犯罪嫌疑人60人,郭某、施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网。
同时查封冻结银行账户294个、账本90余箱,扣押作案用电脑168台及服务器、移动硬盘、U盘等大量作案工具。
截至目前,共抓捕犯罪嫌疑人90人,批捕27人。
现已查明: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及关联企业故城县弘兴布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99份,金额33.07亿元,抵扣进项税额5.6亿元;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份,金额5.31亿元,税额0.9亿元;假报出口4.5亿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
该案涉案金额之大全国罕见。
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经典案例:骗取出口退税,一般伴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017-03-07法税先锋刘金涛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40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与三明市晨铭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铭瑞公司)实际经营人罪犯罗某某(已判决)商议,向王某甲、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购买海关报关单、外汇等手段,虚构国外订货商向该公司订货的事实,并根据海关报关单上的内容制作购销合同。
被告人张某甲根据取得的报关单据上的内容以晨铭瑞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与厦门靠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靠岸公司)、漳州市芗城正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公司)、永定县华鑫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发生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签订了4份总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853,864元的虚假购销合同,上述3家公司虚开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厦门靠岸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133.31元,税额共计103,722.69元,合计价税713,856元,可退税额91,5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20元;正杰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610,266.67元,税额共计103,745.33元,合计价税714,012元,可退税额91,540.01元,实际骗取退税款91,540.01元;华鑫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申报退税,金额共计1,218,799.97元,税额共计207,196.03元,合计价税1,425,996元,可退税额共计182,820元,实际骗取退税款182,820元。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09-14【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文林,原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楚贻,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文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泰兴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翟文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翟文林及其辩护人胡楚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翟文林与蔡建军(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同计议,注册成立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泰兴市泰宁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中圣机械配件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950102.02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1522822.32元已被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文林伙同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翟文林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翟文林提出如下上诉理由:1、2011年-2012年,其只是兴化市润和物资有限公司打工的,不是业主。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
缴获的部分加工处理的增值税发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淮北市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覆灭记文/水畔 杜鹏 小丰 1998年2月21日夜,一辆警车呼啸着驶入淮北市看守所。
随着第8名犯罪嫌疑人被投入那高高的围墙,宣告了孙洪强(即孙伟)等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财的美梦化为泡影。
一份“阴阳票”1997年6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国税局收到了江苏省张家港市国税局发来的一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协查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发票抵扣联上为售煤160吨,税率13%,价税合计64000元,税额7362.83元。
经查此份发票系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代开,发票存根联上为售煤10吨,税率6%,税额65.09元,购货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也与抵扣联不符,是一份很明显的“阴阳票”。
随之,由市局税检室、征管科和稽查分局联合组成了专案组,并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公安部门。
据代开发票的税务人员反映,协查的这份专用发票是她一次全联复写开具的,来开票的叫孙伟。
专案组立即决定:从查找孙伟的下落入手,打开全案的突破口!然而,狡猾的孙伟仿佛嗅到了什么,一直如冬眠的乌龟,不肯轻易露头。
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又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查出多份为孙伟开出的专用发票,购货单位系江苏盐城市的几家企业,专案组遂奔赴盐城调查核实。
但存根联上开具的盐城市几家购货单位均未取得这几张发票,却意外地发现了另外几份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7月25日,调查人员赶到张家港市××公司,当看到协查的那份专用发票时,发现这是一份虽被加工处理,而发票水印等暗记依然存在、真伪难辩的专用发票。
至此,案情已经明朗化:这是一起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涂改、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恶性案件!揪住狐狸尾巴1998年1月8日上午,濉溪县国税局接到涡阳县国税局请求查证涡阳县油厂取得的濉溪县宏兴供销公司开具的一张专用发票的真伪的电话。
淮北市国税局闻讯后一方面要求对方果断扣留发票提供者,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组成一支精干的抓捕组,火速驱车百余公里赶到涡阳县,并与当地警方和国税部门取得了联系。
单位上海众庆贸易有限公司、单位上海芹雅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等虚开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众庆贸易有限公司、单位上海芹雅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7-2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奚乙,众庆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乙,芹雅公司员工。
被告人陈欢。
辩护人樊夏君、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赵超。
辩护人赵唯,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朱薛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乙。
辩护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众庆公司、芹雅公司,被告人陈欢、赵超、朱乙、朱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众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奚乙、被告单位芹雅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乙,被告人陈欢、赵超、朱乙、朱乙,辩护人樊夏君、刘祎、赵唯、朱薛峰、梅荣生到庭参加诉讼。
其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单位众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被告人赵超、朱乙、朱乙在无实物购销关系和提供劳务的情况下,按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7.5%左右的金额,向被告人陈欢购得由上海赫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赫是公司)、上海昊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昊庭公司)、上海地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地拓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1,896,520元,税额共计275,562.62元,后被被告单位众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李光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光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李光俊与徐某某二人共同犯罪中,徐某某所起 作用较大。2、李光俊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部分,是给国家税收实际造成的损失,涉案两 公司缴纳部分税款的情节应予考虑。3、李光俊在税务机关等待抓捕,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 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李光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案发 后积极主动补交税款8100000元,减轻了危害后果,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9361070.27元,税额8391382.37元,对方已抵扣进项税额
8324184.86元。凯博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为神木县新某某化工实 业公司等26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货物名称为线材、螺纹钢、焊管、盘螺,抵 扣、发票联货物名称为白灰、石灰石、脱硫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2份,金额48166381.67 元,税额8188284.77元,对方全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俊,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初中文化,系乌海 市凯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内蒙古众惠达国际商贸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东街。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乌海市人 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另查明,2014年4月2日,李光俊在乌海市海南区国税局接受税务机关询问其开设的 众惠达公司涉税事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案发后,李 光俊及其亲属陆续退赃8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宏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高级法院【地 域】吉林省【裁判时间】2015-09-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军,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因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明,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宏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宏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7月18日,韩某某将其于2011年7月8日注册成立的大安市春龙煤炭购销公司(以下称春龙公司)承包给被告人张宏军。
张宏军在2011年7月至9月经营期间,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称中石油吉林市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涉案金额34213297.36元,税额5816259.197元,价税合计40029546.56元,上述发票在大安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816259.197元。
张宏军在春龙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给长治市盛鸿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盛鸿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涉案金额8547008.57元,税额1452991.43元,上述发票在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全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452991.43元。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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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1-02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2015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 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本院查明: 另查明,上海松江新桥金属压延厂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的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出具的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证、企业工商资料,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出具的协 查取证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 被骗人民币14,696.1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 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 好且已向本院预交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 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长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长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湖北省【裁判时间】2015-09-2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长海,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3月5日被传唤,次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经江陵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胜,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专文化,厦门溢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抓获并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0104-7,营业执照注册号421000400000958,住所地江陵县沙岗镇沿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被告单位江陵佳富制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海、杨志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4)鄂江陵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长海、杨志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长海、杨志胜,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2011年8、9月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杨志胜,二人商量决定通过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由杨某某负责联系布匹公司和外贸公司,杨志胜负责联系制衣公司。
三农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475份被判重刑
三农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475份被判重刑时间: 2008-09-11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12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柯桂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楚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海坚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至此,披着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等合法公司的外衣从事非法活动的特大犯罪团伙成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终于松了口气。
四张发票露马脚,犯罪嫌疑人遁身2002年3月,青岛市市南国税局收到广东省国税局发来的一份协查函,该函要求协助核查青岛华尔佳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华尔佳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四份发票全部满额填写,确实值得怀疑。
市南国税局遂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该公司会计送来了账簿和有关凭证,却没有最重要的发票存根联。
税务人员要求会计迅速带发票存根联接受检查,但是却收到了柯成标通过传真发来的发票存根联,该存根联显示的各项内容与广东方面提供的抵扣联却完全一致。
富有经验的税务人员知道,商贸公司满额开具发票的情况非常少见,一家公司开出的四张发票全是满额就更少见了,所以华尔佳公司必有问题。
于是再次通知柯成标前来接受调查,没想到,柯成标不仅没来接受调查,反而关闭了手机,该公司会计称自己只是受雇买发票和做账,平时都是柯成标与自己联系,自己却无法与柯成标联系,在税务人员上百次拨打都柯的手机都无法拨通的情况下,市南国税局认为案情重大,遂依法将该案移交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理。
税警联合力破大案,嫌疑人身份虚假难抓捕稽查局接案后极为重视,当日即派出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初步调查显示,华尔佳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9月6日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3日第一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02年3月18日,短短六个月的时间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9本计975份,同期申报销售收入142.9万,申报纳税5449元,税负率只有0.38%。
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朱远峰熊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江西省【裁判时间】2015-11-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系赣州市优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优杰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义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威,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一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远峰、熊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期间,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一点公司(2013年12月已注销)法人代表熊威,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计343.790838万元,之后,通过赣州优杰公司在赣州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获取出口退税40.917947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华、汪某宽、叶某兰、武某、胡某国、简某华、彭某瑀、欧阳某梅、刘某中、王某富、张某昶、饶某、陈某坚、张某元、张某升、刘某敏、罗某辉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材料、合同、托运单、装货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装柜记录表、集装箱交接单、提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购单、订单请款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联、发票、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中英文合同、提货单、出货明细、出货资料、查询一点公司财产情况、赣州正原会计事务所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局经警支队调取赣州优杰公司退税资料清单、赣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赣州市优杰公司出口退税有关情况的函及附表、以及被告人朱远峰、熊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吉林省【裁判时间】2015-08-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辉南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男,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3年10月2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4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受袁某某(已判刑)雇佣帮助袁某某以刘某某身份信息在辉南县注册成立了辉南县鑫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2年12月24日祁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受袁某某指使向阳信华鑫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号码00370881-00370885,税款756555.10元,全部被阳信华鑫能源有限公司抵扣。
案发后,阳信华鑫能源有限公司补缴税款5.2万元,祁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人民币3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祁某某认罪。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姜某某、金某某、梁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辉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报告,阳信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机关完税证明,投案自首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云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茅某某,女。
被告人刘云峰,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宝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菲公司”)、被告人刘云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被告人刘云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茅某某、被告人刘云峰及其辩护人潘国华、陆俊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被告单位宝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刘云峰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5.5%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汇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辰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宝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24,700元,上述发票均已由宝菲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损失税款人民币337,776.86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8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云峰受聘至卡骆弛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骆弛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部门流程经理、高级采购项目经理、零售拓展部总监,负责门店拓展、装修、家具设计与提供,供应商选择,价格控制、采购订单发出与付款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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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夏传明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09-29【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传明,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今商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某,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暂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祥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言杰,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芜湖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新义自然村34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5日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原芜湖港达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原审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2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男,194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昌江模具厂厂长,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旭日模具厂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洪泽县,暂住芜湖市旭日模具厂。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男,1962年8月5日出生,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暂住安徽省芜湖市。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暂住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内。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芜湖市顺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传明、韩言杰、候某某、冉某某、施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港达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鸠刑一初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夏传明、候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翠薇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夏传明、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祥强、原审被告人韩言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传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利用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017751.55元;被告人韩言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居间介绍、倒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807840.4元;被告单位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牟取单位利益,无真实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分别为284432.2元、98871.71元;被告人候某某、施某某、杜某某、梁某某为偷逃国家税款,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分别为291229.12元、295488.2元、202539.22元、94476.72元;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6704.42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8%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芜湖市昌江模具厂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2033653.82元,税额295488.2元)卖给被告人韩言杰,韩言杰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左右价格将上述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芜湖市昌江模具厂的被告人施某某,后其中的68份已被芜湖市昌江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芜湖市昌江模具厂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280829.83元。
(2)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8%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芜湖市旭日模具厂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1393946元,税额总计202539.22元)卖给被告人韩言杰,韩言杰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左右价格将上述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芜湖市旭日模具厂的被告人杜某某,后上述发票已被芜湖市旭日模具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芜湖市旭日模具厂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67960.82元。
(3)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8%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680470元,税额总计98871.71元)卖给被告人韩言杰,韩言杰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左右价格将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周某某,后上述发票被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芜湖市万钢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98870.71元。
(4)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1957563元,税额总计284432.2元)卖给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候某某,后上述发票被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芜湖市续元工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284432.2元。
(5)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8%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合肥百恒设备模具有限公司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801550元,税额总计116464.55元)卖给被告人韩言杰,韩言杰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左右价格将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合肥百恒设备模具有限公司的崔德余(另案处理),后上述发票被合肥百恒设备模具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6)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夏传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8%左右的价格将其以芜湖市海硕方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裕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虚开至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总计650222元,税额总计94476.72元)卖给被告人韩言杰,韩言杰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左右价格将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梁某某,后上述发票被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芜湖艾森特模具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94476.72元。
(7)2013年4月,被告人夏传明利用芜湖鼎恒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候某某实际控制的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总计1360000元,税额总计174989.56),候某某取得后,将上述发票以芜湖启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