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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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

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

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方鹏刑法2022年法考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核心考点及区分标准一、总论考点(一)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客观上承担连带责任2、共犯(以及共犯从属性):客观帮忙、教唆正犯行为+本人主观故意=共犯罪名3、承继的共同犯罪:行为终了前加入,可构成共同犯罪4、片面共犯行为:片面帮助成立帮忙犯;片面正犯、教唆有不同观点5、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犯罪形态6、共犯关系的脱离:切断因果关系,才成立中止7、共同犯罪与身份:各自利用各自身份,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二)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主观有无认错客观对象?2、具体认识错误与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分:客观事实是否超出主观罪名故意?3、因果关系错误分三类(具体流程偏离、结果提前实现、事前故意);通说观点均既遂;少数观点“客观行为+行为时罪过”搭配。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类别各自主观认定;罪名=正犯行为+各自故意。

5、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三)因果关系1、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先判断条件关系,后判断相当性(责任大小)。

2、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

3、两个条件: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关系;独立关系,作用大的条件,有因果关系。

4、重叠因果:两个行为均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且作用均较大,均有因果关系。

5、共同正犯:对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二人均负责。

6、同时犯:不能查明哪个行为导致结果,依照“存疑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规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正当防卫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不法均可卫,包括过失、“黑吃罪”。

2、时间条件“正进行”,危险之虞可反击。

可以预先设装置。

3、限度条件“必需说”,制止侵害所必需。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

5、偶然防卫: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

少数:不法未遂;不法既遂)+主观上犯罪故意。

二、分则罪名(一)抢劫罪1、行为与责任同时性。

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2020年法考刑法罗翔案例分析的解释技巧和重点提醒

案例分析题的解释技巧及重点提醒(修订版)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

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

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

切忌长篇大论。

一、基本答题模板:主客观相统一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二、常见要点(注意下列内容也系考试重点)(一)构成要件1.单位犯罪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又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

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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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继承的共同犯罪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继承的共同犯罪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学1402 王馨
一、概念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
P.S:“通谋”:一般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 各自 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
承继的共同犯罪:
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 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二)承继的行为性质 (本书中的观点) 肯定说 否定说 中间说 本书采取立足于肯定说的中间说 (三)承继的责任范围(本书中的观点) 肯定说 否定说(本书赞成):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具有 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概念
片面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 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 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
三、处理
(一)对不作为的共犯
共同正犯是正犯,在身份犯中,正犯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因此, 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只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二)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包括三种情形:以不作为方式与作为犯形成共同正犯,以及不 作为的教唆与不作为的帮助。
说明:只有保证人才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二)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教唆犯不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帮助犯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例如,剧场负责人目睹演员演出淫秽节目而不制止,就成立不作为 的帮助犯。
基于同样的理由,没有履行法益保护义务的行为,既可 能成立共同正犯,也可能成立帮助犯。
首先 其次 最后
片面的共同犯罪.doc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一、概说
在二人均有防止同一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共同义务)的情况下, 却基于意思联络而均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无可争议的成立不作为的 共同正犯。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7刘凤科司法考试刑法系统强化狭义的共犯2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三、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2.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

但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3.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4.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5.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共犯的从属性理论)。

6.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

(1)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

(2)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四、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1.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Ⅰ)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Ⅱ)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Ⅲ)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刑法重难点

刑法重难点

▶ 2.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具体事实 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
结果提前实现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 1.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侵害→“眼盲”
▶ 2. 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原本欲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手残”
因果关系的判断
条件说→适用于无介入因素的情况
▶ 1. 判断方法:看如果没有行为,结果是否仍然会发生? (1)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结果不会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中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且仅指实行行为,不包括生活行为和预备行为。因果关系中的“结 果”,则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刑法规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 3. 处理方法上的观点展示: (1)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般结论一致。 例:甲想杀乙,却误将丙当成乙杀死。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认为丙是乙,是具体的人,客观上杀了“乙”→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 罪既遂。 (2)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结论存在分歧。 例:甲想射杀乙,却射中了丙,致其死亡。 ①法定符合说→关注抽象的“人”→乙、丙都是抽象的“人”→甲主客观相一致,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甲主观上想杀乙,但客观上杀了丙→甲主客观不具体一致,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2. 什么是介入因素? 顾名思义,是介于先前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其出现在 先前行为已经作用在对象上,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如图所示: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考点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考点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考点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1)一般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考点4 犯罪故意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点5 犯罪过失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自动放弃犯罪,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7 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属于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2)间接正犯:甲利用强制手段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直接支配了构要件的实现,属于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被告人章浩承租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

经考察,章浩选定了泗阳县摄影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本案被害人,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迪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

2000年1月14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承包的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被告人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

王敏表示同意。

当日13时10分左右,章浩骑摩托车载着王敏至泗阳县实验小学附近,将去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王敏,王敏即跟随吴迪至教室,将吴迪骗出。

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

16时许,章浩电话寻呼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

章娟表示同意。

当日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

次日,章浩赶到沭阳县城,再次要求章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

因被害人家属报案,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章娟、章浩、王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迪同时被解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章娟在明知被告人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章浩、章娟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

其后来虽然拒绝继续实施勒索行为,但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王敏在被告人章浩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认识支配下,非法拘禁儿童,由于其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章浩、章娟系绑架罪的共犯,其中,章浩系主犯;章娟是在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属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⑴本案的裁判理由是:“明知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被告人章娟虽然是在被告人章浩绑架行为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但她也正是接受并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的,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承继共犯【注意】承继共犯就是事中共犯,都是在犯罪进行中加入。

对于作为犯而言,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结束;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创造了危险。

(二)片面共犯(单向意思联络)(三)共犯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

【注意】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3.共犯过剩【注意】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注意】罪名=正犯客观行为+共犯主观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注意】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五)共犯与犯罪形态1.基本原则【注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中止、未遂、预备;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2.共犯的脱离【注意】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条件: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注意】共犯脱离的后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注意】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对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一般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由于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力比较弱,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

(六)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承继的共犯名词解释

承继的共犯名词解释

承继的共犯名词解释承继的共犯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使用的术语,它涉及到刑事案件中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除实际执行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分子外,还有其他辅助或共谋的人员,他们以各种形式参与犯罪活动,协助、促进或共同策划犯罪行为。

这些人也可以被视为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可以分为直接共犯和间接共犯两种形式。

直接共犯是指实际参与直接实施犯罪活动的人,他们与主要犯罪分子之间存在一定的行动上的互动。

而间接共犯则是指通过提供帮助、指示、计划或支持等方式,间接地促成了犯罪活动的进行。

在承继的共犯中,每个人的责任和所承担的风险可能会有所不同。

主要犯罪分子承担主要的责任,因为他们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和主动性。

其他辅助或共谋的人员在犯罪中发挥了次要的或间接的作用,他们的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

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承继的共犯们也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判定为共犯。

承继的共犯名词解释还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犯罪分子和其他辅助或共谋的人员之间的区别。

主要犯罪分子往往是有明显的犯罪意图和主动性,并直接参与犯罪行为的人。

其他辅助或共谋的人员可能没有直接的实施行为,但他们提供了支持或参与了策划,因此也可能被视为共犯。

除了刑事责任外,承继的共犯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

例如,他们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

此外,他们的社会声誉和形象也可能因为参与犯罪活动而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承继的共犯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实际执行犯罪行为的主要犯罪分子外,还有其他辅助或共谋的人员。

他们以各种形式参与犯罪活动,协助、促进或共同策划犯罪行为。

承继的共犯可以是直接共犯或间接共犯,每个人的责任和风险可能不同。

虽然他们的责任较主要犯罪分子轻,但也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

承继共犯的范围有哪些

承继共犯的范围有哪些

承继共犯的范围有哪些【⽚⾯共犯】承继共犯存在的时空范围⼀般来讲,承继共犯存在于由复合型实⾏⾏为所构成犯罪的场合,在简单的实⾏⾏为所构成的犯罪中,只有少数情况下才有存在的余地,详述如下:1.简单的实⾏⾏为与承继共犯。

简单的实⾏⾏为中的承继共犯问题,主要是指继续犯中存在的继承共犯的场合。

我国学者有从继续犯的⾓度对承继共犯进⾏论述的。

所谓继续犯,⼜称持续犯,指⼀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内,持续侵犯同⼀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例如⾮法拘禁罪,其⾏为往往在时间上处于继续状态。

如果在甲对他⼈实⾏⾮法拘禁的过程中,⼄加⼊犯罪,甲⼄共同对他⼈实⾏⾮法拘禁。

对此,甲⼄是否成⽴继续犯的共同实⾏犯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继续犯是⼀种持续性的犯罪,其犯罪⾏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犯罪的成⽴。

在共同实⾏犯的情况下,某⼀⾏为⼈在犯罪⾏为的持续过程中加⼊犯罪,就构成继续犯的共同实⾏犯。

继续犯及包括⼀罪的场合,继续或被反复的同种⾏为,因为法律上评价为⼀罪,后⾏者的共同正犯的成⽴范围是个问题。

继续犯的场合,因为即使先⾏者的⾏为成为既遂,⾏为仍然是继续的,所以后⾏者与先⾏者成⽴共同正犯是当然的。

笔者认为,以上从罪数形态上阐明的在继续犯的条件下所成⽴的共同正犯,事实上,也正是承继共犯的表现形式之⼀,换个⾓度,即从实⾏⾏为的单复的⾓度来看,可能会使问题更加简明,且结论是⼀样的。

所谓单⼀实⾏⾏为,是指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法律只要求具备⼀个实⾏⾏为。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绝⼤多数是由单⼀实⾏⾏为构成的,例如,杀⼈罪、伤害罪、盗窃罪、抢夺罪等,只要在⼀个特定犯意⽀配下,实施⼀个特定的实⾏⾏为,侵犯⼀个特定的直接客体,就能成⽴以上各种种犯罪。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凡是在刑法把某⼀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规定为单⼀的危害⾏为的情况下,对于构成承继的实⾏犯⽽⾔,只要其与先⾏⾏为者具有共同实⾏犯罪的故意,在先⾏⾏为尚未实施完毕以前的任何时候加⼊,均可成⽴共同犯罪(承继共犯)。

[全]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

[全]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主观题-涉及的理论观点展示汇总刑法总论01【违法性的根据】(1)结果无价值: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2)行为无价值:①一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义务违反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②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02【妻子自杀,丈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1)观点一:妻子自杀,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丈夫不阻止或者不救助的,不构成不作为的杀害。

(周光权教授的观点)(2)观点二:妻子的自我答责只是意味着妻子对自己的自杀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了丈夫的救助义务。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3【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升格刑】(1)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加重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因此提高法定刑的情况(3)结合犯:即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为一个法定刑的情形(4)量刑规则: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数额等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04【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1)按照传统的“四要件”说: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2)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害法益(结果无价值的观点)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05【对于偶然防卫的处理】(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因而成立犯罪既遂(2)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3)结果无价值的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4)结果无价值的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5)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刑法值的保护的法益,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张明楷教授的观点)06【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的转化】(1)犯意转化:即由此罪转化为彼罪,不能数罪并罚(2)另起犯意:即在前一罪既遂、未遂或者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3)行为对象的转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识的转换行为对象,如果行为对象体现相同法益,而且不属于专属法益,成立一罪;如果是同一法益,但是属于专属法益,成立数罪;如果是不同法益,数罪并罚07【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只成立故意犯罪一罪08【打击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认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刑法总论要点

刑法总论要点

名词解释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单行刑法:是指具有普通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附属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2.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承继共犯是什么意思

承继共犯是什么意思

承继共犯是什么意思承继的共犯也是共犯,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在我们⽣活之中能⽤到承继共犯的地⽅实在是太少了,那么承继共犯的特征有哪些?承继共犯⼜是什么意思?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承继共犯是什么意思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为⼈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为,在其实⾏⾏为尚未全部实⾏终了的时候,后⾏⾏为⼈明知这⼀犯罪事实⽽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为⼈⼀同,将剩余⾏为实⾏完毕。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这就要求在主观上,后参与犯罪的⾏为⼈在参与之时明知先⾏⾏为⼈在实施犯罪,并且先⾏⾏为⼈也明知后参与进来的⾏为⼈与其⼀同进⾏共同犯罪,⼆者在主观上要有联系;同时在客观⽅⾯,⼆者必须共同实施犯罪⾏为,后参与进来的⾏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为,也可以是帮助犯,但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为⼈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为,在其实⾏⾏为尚未全部实⾏终了的时候,后⾏⾏为⼈明知这⼀犯罪事实⽽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为⼈⼀同,将剩余⾏为实⾏完毕。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这就要求在主观上,后参与犯罪的⾏为⼈在参与之时明知先⾏⾏为⼈在实施犯罪,并且先⾏⾏为⼈也明知后参与进来的⾏为⼈与其⼀同进⾏共同犯罪,⼆者在主观上要有联系;同时在客观⽅⾯,⼆者必须共同实施犯罪⾏为,后参与进来的⾏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为,也可以是帮助犯,但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编提醒您,根据“部分实⾏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实⾏⾏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

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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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五)九、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1)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在客观层面讨论的,责任能力、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犯罪认定。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2)共同故意指共犯人对共同犯罪具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并肩作战”,单纯知道有其他人恰好在同时和自己犯罪(故意犯罪同时犯)的,不是共同犯罪。

(3)承继共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仍然加入其中。

不对加入前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只对加入后的结果负责。

无法查明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只有全程参加者对结果负责。

(4)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事后提供帮助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事前通谋过,事后提供帮助的,则构成共同犯罪,且事后实施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伪证等行为不需要定罪(犯罪分子本人实施这些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5)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共犯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重合,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行为共同说:只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

(7)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片面的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例:甲去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为甲望风,并拉着中途回家的丙唠了1小时家常,看到甲顺利取得财物离去,才和丙告别。

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对于片面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例:甲想趁黑夜进入乙家,将乙杀死,丙也想杀乙,得知甲的计划后,提前埋伏在乙的房间,趁甲捅乙的时候,也偷偷上去捅了两刀,事后查明乙是被甲捅死的。

①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丙就应对甲的行为负责,即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如果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不是共同犯罪丙就无需对甲的行为负责,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德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在刑法学的领域中,德日共同犯罪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

这一理论体系以其严谨的逻辑和精细的分析,为共同犯罪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丰富的思路和方法。

德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基于“犯罪参与体系”展开。

在德国刑法中,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正犯被视为犯罪的核心人物,其行为直接实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教唆犯则是通过劝诱、唆使等方式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图,而帮助犯则是为正犯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辅助性的支持。

德国刑法对于正犯的认定,采取了“限制的正犯概念”。

这意味着只有亲自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才被视为正犯。

然而,这种严格的定义在某些复杂的犯罪情形中可能会导致认定上的困难。

例如,在有组织犯罪中,幕后的策划者和指挥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他们对于犯罪的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刑法引入了“间接正犯”的概念,即把那些虽然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但通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犯罪目的的人视为正犯。

日本的共同犯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德国的影响,但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日本刑法同样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但对于正犯的认定相对较为宽泛。

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正犯概念”更注重考察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是否直接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

在德日共同犯罪理论中,共同正犯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共同正犯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于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德日两国的理论都强调各参与人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整体责任,而不仅仅是对自己所实施的部分负责。

这一原则体现了共同犯罪中相互协作、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本质特征。

然而,德日共同犯罪理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争议和分歧。

例如,在对于片面共犯的认定上,德国刑法通常持否定态度,认为共同犯罪需要双方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

而日本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明知他人在实施犯罪而予以暗中协助的,可以构成片面共犯。

职务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作者:李德智杨晶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关键词】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罗某系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医疗卫生报销单据,因晋升未如愿,遂厌倦工作并心存报复。

在一次审查医疗卫生报销单据中,罗某发现退休人员王某在报销医疗费用时,欲利用伪造报销单据增加报销费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罗某虽已察觉但故意不知情,审核通过了此次医疗报销凭证。

王某则顺利骗取了社会医疗保险金10000万元。

事后,罗某以欲揭发王某为由向王某索要5000元人民币。

王某却以欲告发罗某索要赃款为由,拒绝给付。

经检举,案发。

二、问题的焦点(一)罗某行为如何定性?(二)二人骗取保险金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三)事后索要钱款行为是索贿型受贿还是敲诈勒索,既遂还是未遂?三、评析意见(一)罗某行为如何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对于罗某的审查过程中,对虚假证明凭证加以确认的行为,应当直接以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正犯论处。

笔者不同意此观点。

首先,此处所规定的犯罪主体是确定的即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三类,而罗某系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上述职务,不属于该类主体;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主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罗某行为也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要观点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合同应当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加以认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但是,本案中的社会医疗保险合同是国家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提供的基本公共产品,带有公益性、基本性、覆盖广泛性、自愿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合同”。

而且从投保人角度看,也是由不同的主体缴纳的,即一般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商业领域中签订、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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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如果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会形成共同犯罪,对于参加犯罪的当事人,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分类,那么,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犯罪过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态。

两者是基本没有什么关系的。

共同犯罪的分类: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

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

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

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二、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承继共犯)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继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

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

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

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

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人数较多。

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

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

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例如,甲乙密谋深夜盗窃,一人入室行窃,一人在门口望风。

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杂共犯、一般共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必要共同犯罪,事先、事中共同犯罪以及简单、复杂共同犯罪等,共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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