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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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证劳务用工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劳务用工日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辅助生产业务外包协议》的劳务公司,驻派至公司机关或基层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及业务外包人员。
3 引用文件
3.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3.2《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4.1.1劳务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个人保险情况,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4.1.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
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4.2劳务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录用
4.2.1劳务人员分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现我公司的劳务人员分为两类: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劳务人员。
4.2.2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
4.2.2.1每年12月10日前,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上报翌年劳务用工计划,包括劳务岗位(工种)、用工人数、用工起止时间、月均劳务工资标准、年度劳务费总额预算及用工理由等,统一填写《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经工程部审核确认后上报综合部,由综合部上报至大连港集团人事组织部。
4.2.2.2劳务用工计划的填报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集团人事组织部。
4.2.3劳务人员招聘与录用
4.2.3.1劳务人员来源
a.公司综合部根据年度劳务用工计划和具体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在告知其用工需求计划后,由劳务公司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以供审核、聘用。
b.劳务人员在上岗前,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简历或个人基本资料
(必须有从事专业的相关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至综合部,以便审核该人员是否符所在劳动岗位的任职要求。
4.2.3.2劳务人员任职要求
a.劳务用工人员年龄限制在女45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必须持有近期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证明);专业技术人才可酌情放宽至男65周岁以下;勤杂人员女55周岁以下、男65周岁以下。
b.业务外包现场管理人员
五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施工管理、质检员等工程技术相关管理岗位,需持有相应任职资格证书。对无证件者,应及时督促劳务公司调整人员。因应急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无证人员,应于劳务公司明确,人员工资的支付标准应按其所在岗位工资的80%执行,直至其考取相应资格证书再行恢复。
c.业务外包技术工种岗位人员
高中以上学历,本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业务水平满足要求,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持有作业岗位所需的从业证件,必须持证上岗。
d.勤杂人员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责任心,服从领导。
4.2.3.3业务外包人员的审核
a.机械设备操作司机、技术管理员、施工管理员、测量员等技术、管理型劳务人员,由劳务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并负责组织人员至公司综合部参加人员资格审核。综合部将会同工程部及其他业务有关联的部门,统一进行人员的会面、审核。
b.劳务人员的审核,应有劳务人员所在外包项目的主管或经理参加,反馈聘用意见。
c.参加审核的劳务人员,按要求提供学历、身份证、驾驶执照、技术等级证等证件的原件以备核实。
4.2.3.4劳务人员报到程序
a.经面试、审核合格的劳务人员,由用工的基层单位或部门上交书面申请至工程部。由工程部审核批准后,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人员入职申请》和人员信息材料,或外包人员的《业务外包劳务人员准入审核》和审核材料整理,上报至综合部。(见附件-2)工程部批准引入后,由综合部管理人员将其报到时间告知劳务公司,并核对其个人信息和健康情况。确认信息无误后,通知劳务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协调、督促其及时与劳务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b.已确定聘用的劳务人员至综合部报到时,应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c.劳务用工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劳务人员上岗,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和作业要求。
d.每增加一名劳务人员,综合部劳务人事管理人员需及时上报公
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进行安全培训。
4.2.3.5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a.劳动合同的签订
由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人员签订普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其中,劳动派遣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b.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
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试用期劳务人员考核表》(见附件-4)。考核过程,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综合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将考核管理办法运用至实际,并细化为分数,最终得出一个量化、有效的劳务人员考核评定结果。
结合实际工作岗位需求,根据劳务人员试用期考核评定结果,由基层用工单位决定是否留用,并将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至公司综合部。
c.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续签
劳务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由基层用工单位或部门决定继续聘用。需在该人员合同到期前30天内,以书面说明或报告的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并通知公司劳务人事管理人员。待批准审核通过后,该劳务人员可到所在的劳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d.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变更
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