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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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证日期总结

有关单证日期总结

有关单证日期总结1、合同(S/C)日期就是签订合同的日期;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日期是所有结汇单据中最早的单据,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一般不得迟于装运日期,同时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和汇票出票日期;3、信用证(L/C)日期:①开证日期一般在合同日期之后,交货前一个月;②信用证有效期为晚于装运日后15天左右;③信用证的交单期也不能超过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21天④信用证的修改期在交单议付日之前;4、汇票(DRAFT)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不得早于提单、发票等单据日期。

一般是实际议付日期。

5、海运提单(B/L)出具日期为发运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向银行提交提单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期以后的21天,但无论如何也不得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6、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日期应是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的日期。

不得晚于发运日期,并且出单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单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7、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WEIGHT LIST):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8、一般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一般在装运日前三天申办。

9、商品检验检疫(INSPECTION CERTIFICATE)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报关日期。

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10、报关(CUSTOMS DECLARANCE):在报检之后,提单签发日期之前。

11、普惠制产地证书(G.S.P)日期:发票日期之后、提单日期之前。

一般在装运日前五天申办。

12、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SE)日期: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交单期

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交单期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

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通常交单期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L/C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

2022年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模拟试题

2022年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模拟试题

2022年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模拟试题2022年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模拟试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单项选择题的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多选不计分,请在答题卡上将相应的选项涂黑)1.当某出口国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能采用()术语成交。

[1分]A EXWB DDPC DEQD FAS2.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的期限为30DAYSFROMDATEOFBILLOFLADING,提单日期为MARCH1ST,2022,则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汇票的到期日应为()。

[1分]A 2022年3月30日B 2022年3月31日C 2022年3月20日D 2022年4月19日3.在集装箱运输中,能够实现“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是()。

[1分]A LCL/LCLB FCL/FCLC LCL/FCLD FCL/LCL4.如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和D/P即期各半,为收汇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规定()。

[1分]A 开立两张汇票,各随附一套等价的货运单B 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为光票,全套货运单据随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C 开立两张汇票,托收项下为光票,全套货运单据随附在信用证的汇票项下D 开立一张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随附在信用证项下5.发票的日期在结汇单据中应()。

[1分]A 早于汇票的签发日期B 早于提单的签发日期C 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D 是最早签发的单据6.保兑信用证的保兑行,其责任是()。

[1分]A 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B 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C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D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7.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1分]A 指示提单B 预借提单C 记名提单D 不记名提单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包括()和随附单证。

[1分]A 《出(入)境货物报检单》B 商业发票C 进出口货物买卖共同D 装箱单9.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

信用证中常见的提单条款和制作注意事项

信用证中常见的提单条款和制作注意事项

㈡制作注意事项
7.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转运港(port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名称,必要时加注所在国家名 发生转运时,填写转运港名称, 称。 卸货港(port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交付地(place 9.交付地(place of delivery)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交货地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交货地名称。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 空白,就是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空白,就是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一、信用证中常见提单条款
shipping(company‘s)clean 1. full set shipping(company s)clean on board bill(s)of lading marked “Freight Prepaid to order of shipper endorsed to … Freight Prepaid” 全套装船(公司的) Bank, notifying buyers 全套装船(公司的)洁净已装船提单应 注明“运费付讫” 作为以装船人指示为抬头、背书给…… 注明“运费付讫”,作为以装船人指示为抬头、背书给 银行, 银行,通知买方 2.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in negotiable form 作成可议付形式 的提单 3. clean shipped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importer(openers,accountee) 洁净已装船的提单空白抬头并 空白背书,注明“运费付讫” 通知进口人(开证人) 空白背书,注明“运费付讫”,通知进口人(开证人)

9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9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8)更改汇票没有加盖更正章。
(9)未按规定列明“出票条款”或“利息条款”。
(10)漏列或错列信用证号码。
(11)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12)货币名称与发票或信用证不一致。
2)商业发票的审核技巧
(1)该发票的开立人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买方称呼与信用证上的申请开证人不同。
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和审核要点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单据审核的重要性;熟悉外贸单
证审核的原则、依据和基本方法;掌握主要单据
的审核要点和审单技巧。
能力目标:能根据合同和信用征完成单证审核; 能迅速、准确的在合同中找到并正确理解与单据 审核相关的内容;会对主要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和修改。
【导读】
内有关管理规定等为主要依据。 在信用证项下,信用证条款是银行审单的惟一的 依据,其他诸如合同、往来函电、货物情况等, 不能作为审单的依据。
2.单据审核的基本方法
1)开证行审单的一般过程
我国进口业务大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国外出 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即将全套单据和汇票交出口 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收取货 款。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 的全套单证后,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全面地逐项地 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相 符。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即交进口人进行复审, 同时准备履行付款责任。
7.2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和审核技巧
1)汇票的审核要点
2)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3)包装单据的审核要点
4)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5)保险单的审核要点
1)汇票的审核要点
(1)汇票一般为正副本两份,要和信用证的规定 一致。
(2)金额的大小写要相符,支取的金额应与信用 证规定相符(一般应为发票金额,除非信用证规定 汇票按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开立)。

信用证常见条款中英文对照表述词语

信用证常见条款中英文对照表述词语

信用证常见条款中英文对照表述词语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08/3/18从形式上来看,信用证只是一封普通的商业信函。

它的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各有不同。

但是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十大部分。

(一)、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表述文句(THE PARTIES CONCERNING TO THE CREDIT)⑴开证人(The Applicant for the credit)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的。

所以开证人指的就是进口商。

信用证中用的词汇和词组常常是这样的: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 Accreditor / OpenerAt the request of………应。

的请求By order of…………按。

的指示For account of………由。

付款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应。

的请求Account of ……..并由。

付款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按。

的指示并由。

付款⑵受益人(The beneficiary)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

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Beneficiary 受益人In favour of …….以。

为受益人In your favour……..以你方为受益人Transferor………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Transferee……….受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⑶开证行(The Opening Bank)应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

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①通知行(Advising Bank)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并通过该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这家银行就是通知行。

单据概述及各种外贸单据的日期关系

单据概述及各种外贸单据的日期关系

外贸中各种货运单证: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

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

它们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按实际业务程序介绍一些主要的货运单证.托运单(BOOKING NOTE)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装货单(SHIPPING ORDER)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

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收货单(MATES RECEIPT)受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

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

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

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

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

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

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

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

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修改方法

提单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修改方法

1.提单抬头打错。

例如信用证规定为不记名抬头,而提单打成了记名抬头。

2.信用证未规定提单通知方,而提单打成以收货人为通知方。

此种情况可通融接受。

3.启运港或目的港与信用证不符。

4.信用证目的港后有内转条款(in transit to……),提单照抄,这样容易让人误以为内陆运费由卖方负担。

应将此条款注在提单其它位置或唛头内。

5.转运问题(1)信用证不允许转运,而提单显示转运。

(2)提单漏注转运港,这种情况可通融接受。

有时提单转运港口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如果无法变更,可与船公司协商采取不注转运口岸的便通办法。

6.唛头与发票不符,漏注、打错部分内容等,造成单单不一或单货不一。

这往往给提货带来麻烦。

所以唛头必须严格相符,不符者必须修改或重制。

7.包装件数存在的问题(1)包装数量与发票或包装单不符,这有可能是装船时由于舱位等限制临时甩下一部分货物。

出现这种情况应更改发票及其它单据,或由银行在BP 内加以说明并扣减相应金额。

(2)提单打实际货量而未打包装件数,这往往会给提货造成困难。

有些国家港口提货时须拆箱验货。

应改变打法或另加包装件数。

(3)不同包装的货量,提单应以小写注明每种包装的件数和各种包装的合计件数。

但有的提单只注合计件数,不同种类的包装件数未注。

应分别补北京搬家 ths 注。

(4)托盘装运应将包装件数和托盘数量全部注明,而有的提单只注托盘数量未注包装件数,或只注包装件数未注托盘数量。

应补加。

(5)包装件数大小写不一致,或大写不正确。

8.运费支付批注打法不妥或漏注(1)“Freight prepaid”与“Freight paid”,或“Freight collect” 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等提单批注与信用证规定互相替换。

此种打法尽管不是严格相符,如考虑更改不便亦可通融接受。

(2)信用证规定“Freight to be paid”,提单应打成“Freightpaid” 或“freight prepaid”。

国际结算复习自测题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复习自测题参考答案

《国际结算》复习自测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D3、A4、B5、D6、C7、B8、A9、C 10、C11、C12、D 13、B14、B 15、C16、D17、C18、A 9、C 20、B21、B 22、A 23、B 24、A 25、D 26、C 27、A 28、D 29、B 30、B31、C 32、C 33、B 34、A 35、A 36、C 37、B 38、D 39、D 40、B二、多项选择题1、ABC2、BCD3、ABCD4、AD5、ABD6、CD7、ABCD8、BC9、BC 10、CD11、CD 12、BC 13、ABCD 14、ABD 15、ABCD 16、ABC 17、ABD 18、ABCD 19、AD 20、ABD21、ACD22、AC23、BCD 24、AD 25、BC 26、BD 27、CD 28、CD 29、ABCD30、AD31、BC 32、CD33、AD34、ABD35、BD 36、ABCD37、AD38、AB 39、AC40、BCD三、判断题1、A2、A3、B4、B5、A6、B7、A8、B9、B10、B11、A 12、B13、A14、B 15、B16、A17、B18、A19、B20、B21、B 22、B 23、A 24、B 25、B 26、B 27、B 28、A29、A30、B31、A32、B33、B34、A35、B36、B 37、B38、A39、A40、B四、简答题1.本票与汇票在基本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以一定金额货币表示的、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作成的;付款人记载均可以是记名或不记名的等。

但尽管如此,有着许多不同之处:第一,本票是其制票人向收款人作出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它是承诺式票据;而汇票则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他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票据。

第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第三,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外贸业务中的信用证操作流程

外贸业务中的信用证操作流程

外贸业务中的信用证操作流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而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在外贸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在外贸业务中如何进行信用证操作呢?第一步:确定交易方式在进行外贸业务前,首先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所采用的交易方式,如FOB、CIF、CFR等,然后根据交易方式确定开立信用证的类型。

对于FOB口岸交易,通常由买方提出信用证,而CFR和CIF方式下的交易,通常由卖方提出信用证。

第二步:申请信用证申请信用证是信用证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对于卖方而言,如果需要买方开立信用证,那么就需要向买方提供有关信息,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以及保险单等。

对于买方而言,就需要向银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这涉及到一些核心信息,如受益人、交单期限、货物描述等。

第三步:开立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银行的工作。

在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申请后,银行将依据信用证申请上的信息来开立信用证,具体包括信用证金额、期限、交单信息等。

一旦信用证开立,银行就会通知卖方,卖方即可开始准备装运工作。

第四步:装运货物在货物准备装运时,卖方需要准备好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文件需要正式的签章和认证。

同时,如果信用证上规定了付款条件,卖方也需要遵守信用证的规定来完成全部的交单流程。

第五步:交单交单是外贸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买方通过信用证要求的交单金额来完成信用证的付款操作。

卖方需要向银行提交交单资料,包括信用证规定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银行将根据信用证要求检查交单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资金划转。

如果资料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则银行有权不予承兑。

第六步:支付通过上述环节的操作,卖方即可获得自己的货款。

买方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支付货款,由银行进行结算,将货款划至卖方指定的账户中。

完成货款的支付,整个外贸交易终于完成。

以上就是外贸业务中的信用证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还会涉及到一些其它的细节问题,如信用证条款的复杂性、汇率波动的风险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开立信用证
1.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交易条款。

2. 买方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3. 银行审核买方的信用状况和申请材料,确定开证金额、期限等
信用证条款。

4. 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正本寄送给卖方。

二、卖方审证
1.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与合同一致。

2. 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及时与买方协商修改。

3.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相关单据,如发票、提单、装箱单等。

三、装运货物
1.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目的地。

2. 卖方取得运输单据,如提单、运单等,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明。

四、交单议付
1. 卖方将信用证正本、运输单据及相关单据交至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3. 银行议付单据,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五、买方付款赎单
1. 买方收到银行通知,确认货款已支付给卖方。

2. 买方向银行支付货款,取得信用证正本及相关单据。

3. 买方凭提单等单据提取货物。

六、信用证结汇
1. 卖方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存入银行账户。

2. 卖方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手续。

七、信用证注销
1. 信用证到期或交易完成,银行注销信用证。

2. 买卖双方结清交易,信用证业务流程结束。

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

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

做外贸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收了那时候在学校就是分不清现在还糊涂呢--------------------------------------------------------------------------------进出口拼箱货运过程中单证详解无论是进口或出口拼箱货物,从总的流程上均可分为以下三种流程:货物流,指货物从生产仓库经过各种运输环节最终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工厂;资金流,指货物从运输的起点到终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货款,陆运费、海运费、仓储费、港杂费等;信息流,指反映货物在不同运输阶段所处的内在质量和外包装及位移所产生的各种变化。

在信息流中,单证的传递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进出口拼箱货运单证在其整个传递过程中有三个重要阶段,一、出口报关,订舱阶段;二、CFS接货、装箱及集港装船阶段;三、货物离港及到目的港,通关、提货阶段。

一、出口报关,订舱阶段主要单证有:1.订舱委托书;2.报关委托书(货主自报关可省略);3.报关单;4.商业发票;5.装箱单、重量单;6.出口许可证;7.商检证;8.产地证明书;9.保险单;10.出口拼箱货物装箱准单及其它相关单据。

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日

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日

如何确定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日提单在以单证交易为主要特征的信用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提单日(B/Ldate)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银行需根据该日期:(1)起算交单期限;(2)判断交货时间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3)当远期汇票是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时计算到期日;(4)与保险单据的时间进行比较等。

由于实务中的提单有时会有多个日期,比如签发日、批注的装船日,甚至同一套提单上有多个批注装船日,还有同一次交单中包含不同时间的多套提单等,使得提单日的确定纷繁复杂,众说纷纭,从而争议不断。

笔者在下文将结合UCP/ISBP的相关条款对此予以分析,供业界参考。

情形一:提单上只有一个日期这种情形一般是提单上载有事先印就的“shippedonboard”字样,提单上只有一个签发日期。

当然也可能提单上只有一个批注装船日,而没有签发日。

无论如何,提单上唯一的日期也就是提单日了,对此没有争议。

情形二: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签发日,另一个是批注装船日)如果提单上载有“receivedforship鄄ment”字样(收妥备运提单),即使已有签发日期,还应加上表明货物已装船时间的批注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

国际商会在第R572号意见中表示:印就已装船的提单仍可加具已装船批注,银行不能以有两个装船日期为由拒付。

此时以批注的装船日确定为装运日期,也就是提单日,而无论其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

(IS鄄BP681第96段)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才是出口商履行交货责任的时间,而提单的签发时间会受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业务程序影响,可能早于也可能晚于实际装船时间,均无关紧要了。

比如,在提单签发日期早于批注装船日的情况下,保单日期只要不晚于批注日即可(此处限于保单不包含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的措辞,仅以保单日期判断其可接受性。

下同。

),但晚于提单签发日是不受影响的。

因为保险是针对货物运输的,只要保险责任从货物装船时开始即可。

国际商务单证第三章

国际商务单证第三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单项选择题1.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2年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向美国ABC公司发盘,限2002年4月29日复到有效。

4月25日下午3时同时收到ABC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 )。

①可以撤回②不得撤回,合同成立③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④无法判断2.在交易磋商中,载有实质性变更的接受是( )。

①接受的一种形式②还盘的一种形式③递盘的一种形式④订约的一种形式3.卖方发盘限15日前复到有效,14日下午收到买方复电要求修改交货期,正准备答复时,次日上午又收到买方来电接受发盘,( )。

①此时,已按卖方发盘条件达成合同②此时,合同尚未达成③此时,已按买方提出条件达成合同④无法判断4.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 )。

①必须表明各项交易条件②必须表明主要交易条件③只需表明货物名称、数量和单价④只需表明品质、数量、价格5.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的生效是( )。

①发盘发出时立即生效②发盘送达到受盘人时生效③按发盘规定的时间生效④表示接受时生效6.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根据《公约》规定,这是一项( )。

①询盘②邀请发盘③有效发盘④递盘7.合同与确认书的区别是( )。

①法律效力不同②前者用于出口,后者用于进口③内容繁简不同④生效时间不同8.我某出口公司于2002年7月14日向某外商发盘,标注8~9月份装运,17日复到有效,16日接对方来电称:14日电接受,希望努力在8月份装船”于是,( )。

①这笔交易肯定达成②是否达成要看出口公司的态度③这笔交易不能达成④无法判断9.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对发盘的( )。

①撤销②撤回③还盘④接受10.提单日期为7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8月15日,按《UCP 600》规定,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迟日期为( )。

如何正确确定海运提单日

如何正确确定海运提单日

单等情况 。正是 因为上 述情 况 的 出现 ,才使 得在 国际结
签发 日期将被视 为 实际装 运 日期 ,这 种情 况下提 单上 显 示 的唯一 日期 就可 以视 为提单 日,对 此各 方 的认 识是 完
收 稿 日期 : 0 0 —2 2 1 —4
作 者简 介 : 徐菊 红 ,上海 人 ,上 海商 学 院赤峰 路 院区 ,上 海市 贸 易学
二 、一套海运提单上只注明一个具体 日期
实 际运输业务 中 ,有些 海 运提 单事 先 印有 “ 已装 于 船” ( hp e nb ad S ip do o r )字 样 ,此类 提单 只有一 个 日期 ,
通 常 为 提 单 签 发 日期 或 装 船 批 注 日期 ① 因此 海 运 提 单 的
徐 菊 红
( 上海商学 院赤峰路 院区 上海市 贸易学校 ,中国 上海 2 0 9 ) 00 2

要: 国际贸易 中,海运提 单 同时代表 物权和债权 ,在各 国法律 中提单都被认定是一份非 常重要 的法律文件 ,是 在
国际结算中不可缺 少的结汇单据之 一。在 国际贸易的银行 结算 实务 中,各种 单证 的有 效期 、交单期 、付款期 等起止 时 间 的计算往往 以海运提 单 日为依据 。因此 ,正确确 定海运提 单 日对银行 结算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 关键词 : 单 日;信 用证 ;银行 结算 提 中图分类号 : 7 F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6 73 4 2 1 )0 —51 —3 1 3—2 X(0 0 一3 1—70
第 l 卷第 3期 1
21 0 0年 5月
海 商母 院 母 辊
J un l f hn i u ies c ol o ra o 曲a B s s ho s n S

谈结汇单据中的“交单期”、“顺延”和“倒填”

谈结汇单据中的“交单期”、“顺延”和“倒填”

DAYS AFTER TH E DATE OF B/L BUT W I THI N
THE VAL DI I TY OF THI S CRE T” DI ;或 “ DRAF TS
AN D DO CUM EN TS M UST BE PR ESENTED FOR N EGOTI ATI ON W I THI N 1 DAY S 0 OF THE DATE
6 新 理 财 C P A EFN N E 0 OR OR T I A C
维普资讯
银 行 ) 否 则 ,如 果 延误 了 交 单 期 ,开 证 行 就 有 权 以 。 “ ATE P S NTAT1 L RE E 0N” ( 迟交 单 )为 由而拒付 货款 。 实 务 中 ,某些 国家 开 来 的信 用证 , 因本 身 有 印 就 的 条 款 ,规 定 此 信 用 证 必 须 “ 开 证 行 到 期 ” 在 ,在 开 出信 用 证 时忘 了改 掉 。故 而 ,受 益人 ( 口商 )在 审 核信 用 出 证 时 须注 意 到 这 些条 款 ,当货 物 出运 后 ,取 得 了海 运提 单 ,务 必 迅速 将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全 套 单证 交 到 银 行 议 付 ; 同时提 醒议 付 行相 关工 作 人 员 , 迅速 处 理这 套 单 据 ,及 时 寄 出 。受 益 人 要 充分 注 意 到这 套单 据 可 能 的 “ 途 时 在 间 ”,以 便 在信 用 证 规 定 的有 效 期 内 寄达 开 证 行 。 如 果出 口商 审证 中估算 到在信用证规 定的交单 期限 内, 将 单据及 时交 到议 付行 有 困难 ,务 必要 求对 方修改 此信 用 证条 款 ,将 到 期地 点改在 出 口国 ,即在 中 国境 内。
“ 间 ” 就 是 交 单 期 。一 般 来 说 ,信 用 证 对 交 单 期 都 有 时 明确 的 规 定 ,例 如 ,交 单 期为 提 单 日期 后 的 l 0天 ,或

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借:应收票据-信用证贷:应收账款借: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信用证若是支付给供应商国内信用证,则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贷:应付票据-信用证通过银行归还信用证款项时:借:应付票据-信用证贷:银行存款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内容(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

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业务流程及其单据处理

信用证业务流程及其单据处理
1.审查开证行资信 这是信用证旳受益人能否安全收
汇旳关键所在,是银行审证工作中 最为主要旳一环。
开证行旳资信主要取决于:
(1)资产旳大小。 (2)银行旳分支机构多寡。大银行往往
分支机构较多,规模大,实力雄厚。 (3)历史旳长短。一般来说,历史长,
资力较大,地位比较稳固,抗风险能力 强。 (4)往来关系旳好坏,业务多少,过去 旳业绩等等。
2.若信用证项下旳单据与单据 之间表面上出现旳彼此不一致, 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 款不符。
3.银行对信用证末要求旳单据将不予审 核。银行仅与信用证要求旳单据有关系, 没有责任审核交单人交来旳额外单据。 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 回交单人或仅作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 (因为额外单据中可能具有与信用证要 求不符之处)。
为了能统一做法、降低纠纷,国 际商会在UCP500中做出了如下要求: “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要 求旳一切单据以拟定其表面上是否符 合信用证条款。”
1.要求旳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 条款相符须按UCP600有关条文所反 应旳国际原则银行惯例来拟定。审 单中应把“严格相符”原则与“实 质一致”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做 到有根据旳内容应“严格相符”, 没有根据旳内容则“实质一致”, 这是符合银行行业习惯旳做法。
5.有关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信用证旳到期日,又称“信用证旳使用 期”,是指开证行承担责任旳期限,故 而应该明确信用证旳到期日。
到期地点是指即在信用证使用期内应向 何地旳指定银行交单为准。
为便于出口人掌握时间,一般都应要求 信用证旳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买卖协议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 协议要求旳开证时间内向本地旳出 口人可接受旳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时,进口人作为开证申请 人应做旳工作涉及:

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02经济智库信用证业务中单证不符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在常见的出口结算方式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虽然银行信用等级高于商业信用,但其实信用证结算方式还是隐藏着不少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写为L/C),是指进口地的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

这里的“有条件”即是要求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

从定义上看,信用证中的付款责任由进口商转移给了开证行,付款承诺由商业信用转为了银行信用,看似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小了很多,但其实也存在不少的风险。

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单证不符风险。

造成单证不符风险的因素造成单证不符的因素有很多,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是信用证开证时就存在着一些陷阱条款。

主观原因主要是出口商自身的原因,包括审证不仔细、单据制作错误,以及交单不及时等。

陷阱条款。

信用证陷阱条款,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列了一些受益人无法做到的条款。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进口商对样品或图样的确认书作为议附单据之一;要求在检验证书上应有进口商或其代理的签名;检验证书或质量证明上的进口商授权签字人的签名应该与其在开证行预留签字一致;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同一天等;在FOB条件下,要求提单显示“freight prepaid”等。

审证不仔细。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仔细审核。

主要审核信用证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审核是否有陷阱条款等。

但总体原则就一个,那就是出口商能否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交单。

审证不仔细,就容易产生后续交单被拒付的风险。

单据制作错误。

信用证要求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这就要求单据零瑕疵,然而这种真正能做到零瑕疵的单据是非常少的,更不用说一些单据制作错误了。

常见的错误包括:一是输入错误,比如单词写错,日期写错等。

二是各单据签发日期不合理。

比如领事发票的日期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汇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装箱单日期早于发票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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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以单证交易为主要特征的信用证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提单日(B/Ldate)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银行需根据该日期:(1)起算交单期限;(2)判断交货时间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3)当远期汇票是以提单日后若干天时计算到期日;(4)与保险单据的时间进行比较等。

由于实务中的提单有时会有多个日期,比如签发日、批注的装船日,甚至同一套提单上有多个批注装船日,还有同一次交单中包含不同时间的多套提单等,使得提单日的确定纷繁复杂,众说纷纭,从而争议不断。

笔者在下文将结合UCP/ISBP的相关条款对此予以分析,供业界参考。

情形一:提单上只有一个日期这种情形一般是提单上载有事先印就的“shippedonboard”字样,提单上只有一个签发日期。

当然也可能提单上只有一个批注装船日,而没有签发日。

无论如何,提单上唯一的日期也就是提单日了,对此没有争议。

情形二: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签发日,另一个是批注装船日)如果提单上载有“receivedforship鄄ment”字样(收妥备运提单),即使已有签发日期,还应加上表明货物已装船时间的批注方满足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

国际商会在第R572号意见中表示:印就已装船的提单仍可加具已装船批注,银行不能以有两个装船日期为由拒付。

此时以批注的装船日确定为装运日期,也就是提单日,而无论其早于还是晚于提单的签发日。

(IS鄄BP681第96段)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才是出口商履行交货责任的时间,而提单的签发时间会受船公司或其代理的业务程序影响,可能早于也可能晚于实际装船时间,均无关紧要了。

比如,在提单签发日期早于批注装船日的情况下,保单日期只要不晚于批注日即可(此处限于保单不包含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装运日生效的措辞,仅以保单日期判断其可接受性。

下同。

),但晚于提单签发日是不受影响的。

因为保险是针对货物运输的,只要保险责任从货物装船时开始即可。

(UCP600第28条e款)
同理,在提单签发日期晚于批注装船日时,只要批注日不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限即可,即使提单的签发日晚于最迟装运期限也不受影响。

情形三:同一提单上有多个已装船批注日期
ISBP681第43e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比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而提单上有多个已装船批注,且所有已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内的港口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

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

在同一提单上含有多个已装船批注日期的情况下,UCP/ISBP仅在上述条款规定了如何计算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但没有规定以哪个已装船批注日期确定为装运日期,以便计算交单期及判断是否晚装船等。

这种规则的灰色地带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惑,很多业内人士及其著述也是各执一词,缺乏一致意见。

幸好提单上含有多个已装船批注的情况不多见,否则不知会产生多少争讼。

尽管如此,仍有必要对此予以分析,以给实务操作带来正确指导。

从上述条款的举例来看,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由于更换了船舶,符合UCP运输单据条款对转运的定义。

也就是说同一批货物在信用证允许的装运地理区域内发生了转运(但不构成部分装运),既然如此,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时就已完成交货责任,至于此后在何时何地一次或多次转运均在所不问。

假设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8月17日,尽管第二个批注的时间晚于该最迟装运期限,但第一个装船批注清楚地表明货物在允许的时间内在允许地理范围内的港口已经装上具名船只,完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

因此,结论就是在同一提单上含有多个已装船批注日期的情况下,应以最早的已装船批注日期(当然是在信用证允许的装运地理区域)确定为装运日期,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交单期的计算、判断是否晚装船、保单日期的参照依据等均以最早的批注日期为准。

国际商会在其第R459号意见中也表达了类似立场。

情形四:同一次交单中包含多套正本提单且不构成部分装运(par鄄tialshipment)
UCP600第31条b款: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ISBP681第105段:如果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而提交了多套正本提单,涵盖从一个或多个装运港(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的装运,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多套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但该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部分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ISBP681第43e段: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票期为,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多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通过上述规定,尽管都不构成部分装运,但仍可清楚地看出其与情形三的区别。

情形三所描述的是同一批货物在发生转运时在同一提单上加具了表明不同时间不同港口货装不同船舶的多个已装船批注,而情形四指的是同一船舶途经不同
港口时装运了不同的货物,船公司或其代理根据实际装货情况分别签发提单。

例如,信用证规定10000公吨煤炭,装运地为“AnyChinaports”,最迟装运期为5月30日,禁止部分装运。

受益人提交了两套提单,一套提单表明A船5月5日在大连装运了8000公吨煤炭,另一套提单表明A船5月10日在上海装运了2000公吨煤炭。

在此情况下,只有当A船于5月10日在上海港装上了2000公吨煤炭后,受益人才算完成此次10000公吨煤炭(不计溢短装)的交货责任。

因此,交单期、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判断是否晚装船均以最后一个装运日期(5月10日)为计算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货物在5月5日就开始装运了,如果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的话,则保单日期不应晚于最早一份提单的装运日期(5月5日)。

情形五:同一次交单中包含多套正本提单且构成部分装运。

由于信用证结算的银行费用越来越高,在可能的情况下,受益人往往会将装运时间前后相距不大且构成部分转运的单据合并交单(Mul鄄tiplePresentationorCombinedDrawing),以便节省银行费用。

例如,受益人提交了一套汇票、发票等单据,但包含了两套提单,其中一套提单表明A船5月5日在上海装运了8000公吨煤炭,另一套提单表明B船5月10日在上海装运了2000公吨煤炭。

UCP/ISBP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两套提单相对独立,构成部分装运,银行不得不以最早的装运时间(5月5日)计算交单期,以最晚的装运时间(5月10日)计算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及判断是否晚装船,以便使得全部单据从整体上均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受益人的这种制单及交单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比如上述两批相对独立的运输单据,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只能按最晚一批货物的装运时间来计算。

更有甚者,两套单据会相互“连坐”,也就是只要其中一套单据存在不符,会导致银行有权拒付全部单据,显然对受益人不利。

其实要解决上述问题并不复杂,在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分别根据不同的提单制作相应的单据(汇票、发票等)。

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便是同时交单,但多套单据之间完全独立,相应的交单期、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判断是否晚装船、保单日期的可接受性等均分别计算;其中一套单据不符,银行可拒付该套单据,但不会牵连到其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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