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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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干部
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
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每年初由公司人劳科负责拟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由人劳科统筹安排,实施培训(必要时
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对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并安排专人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安全培训。
第六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
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每个班组要对本班组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人劳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教学计划
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有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依法取得相应
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
第十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
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国有重点、地方国有、乡镇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等煤矿)矿长(经理)、投资人和法人代表等必须持证止岗。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
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
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分为A、B、C三类。
(一)、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负责培训,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考核、发证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
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未复训的,证
书作废。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
时。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技术、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等区、科、队长;驻矿安全监督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
人员。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负责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三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三)、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班组长。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负责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证件有效期3年,到期复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种有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司机、地面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得少于90学时;
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内,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超过3个月未复训的,证书作废。特种作业人员复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
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
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第十五条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
培训的员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十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公司人劳科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人劳科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实施培训。
第二十条培训期满后,培训中心负责将学员培训情况录入
微机、建档,并通知用人单位考核结果。
201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