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
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
城中村改造文件汇总一、国家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整治城中村土地、推动农村土地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指导。
2.《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纲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等任务和目标,并对城中村改造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划。
二、地方文件1.《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文件规定了上海市城市更新的范围、原则、程序和政府的职责,其中包括了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规定。
2.《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三年行动方案》:该文件规划了北京市城市更新的目标和任务,包括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措施。
三、城市规划文件1.《城市总体规划》:这是城市的长期规划文件,其中应包含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和布局,包括改造的时机、方式、目标等。
2.《城中村改造规划》:针对具体的城中村进行的改造规划,包括对居民住房、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方面的改善规划。
四、实施方案文件1.《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包括了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计划、时间表、组织架构、资金筹措和分配等方面的规划和安排。
2.《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进行细化的规定,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配套政策文件1.《城中村改造资金扶持政策》:该文件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标准,以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2.《城中村改造奖励政策》: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和措施,以激励改造的积极性。
六、监督检查文件1.《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指标与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考核的指标和办法,以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城中村改造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改造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涉及到的文件有国家文件、地方文件、城市规划文件、实施方案文件、配套政策文件和监督检查文件等。
北京市城中村改造文件及清单公示
北京市城中村改造文件及清单公示一、背景介绍城中村是中国城市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它是由于城市快速发展,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导致的大量农民集中居住的地区。
这些地区通常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违建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城中村的现状,北京市制定了城中村改造文件及清单,并进行公示,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二、城中村改造文件的制定过程1. 政府部门的调研与分析政府部门首先对北京市的城中村进行了全面的调研与分析,了解了城中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造的需求。
根据调研结果,政府部门制定了城中村改造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2. 制定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方案在调研的基础上,政府部门与相关专家共同制定了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包括了改造的范围、时间表、资金来源等内容,确保改造工作的有序进行。
3. 征求意见与公示政府部门在制定城中村改造文件之前,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声音,政府部门更加全面地考虑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因素,并对文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最终,政府部门将城中村改造文件进行公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到改造工作中来。
三、城中村改造文件的主要内容城中村改造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改造目标和原则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是将城中村从原来的农村居住区域转变为现代化的城市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改造的原则包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
2. 改造范围和时间表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涵盖了北京市内的所有城中村。
改造工作将按照时间表逐步进行,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 改造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城中村改造所需的资金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
同时,政府将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改造方式和技术标准城中村改造将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拆迁重建、改造提升等。
改造过程中将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并政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对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处置城中村改造用地已完成确权的,按照原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尚未确权的,改为转用、征收方式。
转用、征收方式为:城中村改造用地划定后,区政府启动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并负责报批;改造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转用、征收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政府承担,其他费用由区政府协调统筹解决;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实行红线储备。
改造用地转用、征收完成后,区政府提出土地收储申请,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依法收储。
收储完毕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城中村改造用地所有地块可一次性转用、征收、出让,也可分批分地块转用、征收、出让。
二、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土地实施收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收储政策执行,其中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按照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价格予以补偿。
三、连片开发改造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结合改造村周边情况进行连片开发改造。
以城市路网为界,同一街区内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剩余土地,在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前提下,原则上连片开发改造。
受城乡规划控制、规划实施影响及根据周边情况需连片开发改造的(包括不在同一街区的)用地,由区政府提出连片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用地与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开发用地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导则》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改造用地之外的连片改造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并政发〔2015〕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并政发〔2015〕8号城六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根据省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类指导原则,采用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方法,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真抓实干,形成合力,重点突破,打好城中村改造工作攻坚战。
加快城中村与城市融合发展,彻底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增强城市功能,拉动经济发展,塑造太原新形象,发挥省会城市表率作用。
二、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城中村170个,人口总计11万户、46万人,另有外来常住人口49万人;城中村常住人口总计95万人。
土地总面积191平方公里,其中旧村宅基地占用面积46.95平方公里。
旧村宅基地及公共建筑面积4163.1万平米,其中宅基地建筑面积3513.2万平米。
三、实施计划(一)总体目标力争用五年时间,在2020年左右,全部完成170个城中村改造任务。
(二)具体安排1.2015年实施54个村整村拆除和同步建设工作。
其中:小店区8个、迎泽区4个、杏花岭区8个、尖草坪区5个、万柏林区17个、晋源区9个、经济区3个。
共涉及人口3.6846万户、15万人;土地总面积39.5平方公里,旧村总建筑面积1629.4万平米。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8号)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10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东至星火路,西至西瑞集团西围墙,南至陇海线,北至丰禾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莲湖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
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村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城中村⼀般是城市脏、乱、差的集中表现,城中村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也拖延了城市化的进展,城中村改造势在必⾏,那么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是怎样的?下⾯由北京拆迁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中村改造的名单和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在进⾏城中村的改造⼯作,城中村改造是⾮常难的问题,涉及征收、赔偿、民⽣等⽅⾯的问题。
1、温州城中村改造规划全市重点改造范围内计划完成81个⾏政村(另10个⾃然村、区块),共计30970户以上。
改造其中⿅城、龙湾、瓯海三区完成55个⾏政村,24000户以上的改造。
⿅城区将完成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等16个⾏政村8000户以上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滨江街道(杨府⼭涂村、上蒲州村、黎⼀村、黎⼆村、巨⼀村);南汇街道(龙沈村、鱼鳞浃村、前⽹村);南郊街道(德政村、⾥垟村);⼤南街道(丰收村);⼴化街道(双桥村);双屿街道(⽜岭村、双岙村、箬笠岙村、营楼桥村)。
其中,6⽉底前,要完成9个以上⾏政村整村签约和拆除。
龙湾区将完成永中街道上湾村等20个⾏政村8000户以上的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永中街道(上湾村、下湾村、王宅村、寺西村、镇北村、双何村、普门村);蒲州街道(汤家桥村、屿⽥村、上江村);海滨街道(沙北村);永兴街道(五溪村);状元街道(横街村、龙泽移民村);瑶溪街道(河滨村、龙湾村、龙东村、⾦岙村、朱宅村、璋川村)。
其中,6⽉底前,要完成11个以上⾏政村整村签约和拆除。
瓯海区将完成新桥街道三浃村等19个⾏政村8000户以上的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新桥街道(三浃村、新桥村、⼭前村);娄桥街道(玕东村、上汇村、吕家降村、东风村);潘桥街道(河西村、林桥头村、横塘村);梧⽥街道(⽉落垟村、塘东村、寮东村);南⽩象街道(横港头村、南湖村、上蔡村);三垟街道(圆底村、垟河村、应潭村)。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日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遵循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积极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市直有关单位及盐湖区、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等属地政府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JNCR-2012-002000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文件号: 济政办发〔2012〕31号文件发布日期: 2012-08-24文件生效日期: 2012-08-2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政策,完善措施,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一)成立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确定中心城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审批;负责组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落实要求。
尤其要严密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认真核定改造村(居)在册村(居)人口数量,认定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数量及需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和据实提报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细致地做好拨付土地收益的使用监管工作。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特定区域的责任主体须主动与辖区政府共同协商工作推进事宜,相关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推动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改造村(居)人口数量,结合村(居)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安置地块、生产生活保障地块的用地和建筑规模,并确定相应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2007年11月27日)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0]1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0]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转型,现就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区(市)为主、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安排村(居)民居住、产业发展,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切实改变城区“二元化”现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
争取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更新规划确定范围)内“城中村”改造任务,实现土地国有化、村民市民化、管理社区化、生产生活方式城市化。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有序实施。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成片开发、配套建设。
改造规划与设计经依法公示和报批后,根据各村(居)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分类分期有序实施。
(二)政策推动,市场运作。
根据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街道、村(居)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三)以人为本,积极稳妥。
工作中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综合配套,改造与改制并举。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套进行户籍、土地、社区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经济组织组建与改制等多方面的改革,“一次性”解决城区内管理“二元化”问题。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20施行日期2008.06.20文号并政发[2008]19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文件汇编
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入和退出行为,公开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相当实力并有良好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拟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通过一定程序与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前期合作协议)并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按前期合作协议的约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拟改造范围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等。
第五条对前期没有企业参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专项规划并经审批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对外发布招商引资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程序尽快确定参与改造的企业,与之签订前期合作协议,参与改造的企业也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合作的企业,未按约定参与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并另行选择企业进入。
企业退出时,专项规划编制及其它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七条专项规划批准、规划设计条件下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如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拆迁监管资金缴入指定监管账户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并另行选择企业参与,该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区政府(管委会)享有。
自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进入改造项目起至退出期间,专项规划编制及发生的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八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主要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其退出该项目。
江西省关于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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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2004年10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首批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首批改造的城中村共21个,分别为:万柏林区神堂沟、移村、闫家沟、前北屯、后北屯、南寒村;小店区亲贤、杨家堡村;杏花岭区中涧河、道场沟、享堂村;尖草坪区新城、赵道峪、东张村;晋源区晋祠、金胜村;迎泽区郝庄村;高新区殷家堡、小马村;经济区南黑窑、南畔村。
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荣怀(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郭振中(市委副书记)乔亮生(副市长)冀克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孙荣琨(市建管委主任)张丁山(市发改委主任)李毓玲(市教育局局长)燕和平(市公安局局长)杜恩(市民政局局长)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韩志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薛俊明(市国土局局长)王新明(市农业局局长)刘剑(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郭治明(市规划局局长)张利(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双娥(市房地局局长)荣福香(小店区区长)阴国平(迎泽区区长)杨天才(杏花岭区区长)王维卿(尖草坪区区长)雷金根(万柏林区区长)魏民(晋源区区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
办公室主任:孙荣琨(兼)副主任:马兆庆(市建管委副主任)王喜彬(市发改委副主任)李忱毅(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晓云(市国土局副局长)市领导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制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指导、督查城中村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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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文件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 (10)3、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挥意见的通知 (14)4、石家庄市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城中村改造有关土地手续的通知 (17)5、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21)旧城改造相关法律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 (23)其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2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
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它建设项目。
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
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
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
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
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
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
2009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
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
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
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
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
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
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
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
(四)强化服务和监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
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
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各区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蒋洪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李文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瑞生市建设局局长成员:张聪长安区区长黄朝庆桥东区区长刘月照桥西区区长蒋文红新华区区长赵宏魁裕华区区委书记、区长赵栓文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左力鸥市发改委副主任杨若威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建国市城管局副局长白彦德市房管局副局长张增法市国土局副局长曹梦林市园林局副局长王秋旺市财政局副局长宋春元市环保局副局长吴书健市人防办副主任杨锁成市农业局副局长甘国云市民政局副局长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韦东市国资委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办公室主任由王增喜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调查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导、协调、考核各区、各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城中村改造;审定各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30日印发(共印600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